清官情结与法治

2013-01-30 15:23冯景合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9期
关键词:清官情结官员

文◎冯景合

清官情结与法治

文◎冯景合*

翻阅中国的史记和文学作品,可以发现,都用大量的篇幅文章来给清官立传,对他们进行歌颂,当今的影屏,也是如此。可以说,这种对“清官”的肯定和认同已经渗透到全社会成员的心理深处,作为一种情结产生了强大的文化惯性,在今天依然影响着我们社会的方方面面。

每一种崇拜情结背后都有其思想基础,说到底,它折射出社会治理的思维方式,并由此传导出公民社会解决纠纷诉求的依赖主体和渠道选择。古往今来人们追求并相信能实现“君子国”、“大同世界”,期盼明君与清官来拯救社会和自己。每当老百姓有了冤案,总是希望能够碰到一位“青天大老爷”来给他们做主。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人治社会的产物。“只有跪着的民族才需要清官”,这句话虽然有点偏执,却反映了只把希望依赖于“清官”的出现,而不依赖法律制度上的弊端。过于依赖“清官”的作用极易导致民众自由意识和独立人格的萎缩,使自己日益远离国家政治生活。此外,清官情结也极易模糊人们对制度的注意力,而一旦将关注的焦点从制度转移到个人时,法律的权威刚性就消失了。当前越级上访的深层次原因很多,恐怕与不少官员习惯于法外开恩,在程序之外利用政治、道德手段去解决问题有关。这种方法固然高效,树立了官员的“清官”形象,但易使民众、公众陷入法外公正的误导,认为越往上官员越重视,越高级别的上访,效率越高,甚至易导致公民个人习惯于游离在法制的轨道之外去思考解决问题,这种过多地依赖人的作用的治理社会手段,增大了社会治理的随意性,弱化了社会治理的规则性、持续性和秩序形成的恒久需求性。

讲“清官情结”的弊端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批判,法治并不排斥对清官的追求,这里有一个治理社会、解决矛盾的思维选择,即依赖人还是依赖法的问题。清官是封建正统知识分子的一种政治理想和追求,希望做到“达则兼济天下”,是我们长期形成的一个好的文化传统。法治虽然强调的是规则之治,但是“徒法在不足以自行”,再完善的规则也需要人来执行,因此,作清官是法治时代对官员一个基本政治要求和道德准则。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我们遇到事情时总把希望寄托在清官的出现上而不依赖于法治,社会秩序的形成和治理必然处在不确定状态。因为在“人存政举”的欣喜之后,也可能出现“人走政息”的悲凉,故而,要建立起永远不走的“清官”样态,唯一的出路是法治。

法治社会是孕育清官的土壤。它释放的不是个体清官效应,而是群体效应。传统的清官更多地生长在道德教化的土壤里,但失去法治力量的催生,仅依靠自身的内在道德修养,手中的权力容易缺乏监督和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道德上的善恶无法与现实 “潜规则”中的利益得失相抗衡,因此自身也就很难保持清正廉洁。而在法治社会中,道德教化辅助之外更多的依靠制度来塑造清官,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有了机制的约束,官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就要受到否定性评价,易培育出清正廉洁的官员群体。有资料表明,位居全球清廉指数排名第一的北欧国家丹麦,从公元1800年至今查处贪赃枉法的政府官员屈指可数,趋于零腐败;美国建国200多年也只查处了近40名有问题的法官,平均一个州200年不到一个。可见,法治是催生清官的重要力量源泉。

总之,清官情结作为一种文化积淀有其积极的意义,我们可以作为理想,也可以作为一种企盼和追求,但不能作为治理社会的主导性制度依赖,甚至是制度安排。只有公民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整体氛围,作法治的捍卫者和践行者,善于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去解决问题、保障权利,让社会运行在法制轨道上,才能形成一种和谐、健康、有序的社会。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学博士[47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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