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人之争视野下的霍布斯自然法学说新解

2013-03-18 17:35
关键词:绑架者愚人霍布斯

何 涛

(中国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8)

大多数对于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的研究,往往是将视野集中于《利维坦》第十四、十五章中关于直接论述自然法的定义、内容与目的的部分,似乎这样就全面把握了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然而笔者认为问题却没有这么简单。霍布斯在提出关于要遵守契约的第三自然法之后,突然提到了一种可能的反对意见,这种意见认为不一定要遵守契约,遵守契约应该根据具体的利益来进行判断,立约与不立约,守约与不守约,只要有助于个人利益,就不违反理性,尤其是当不遵守契约而可以导致一种利益时,它是不是不能和这种理性相一致[1]108。霍布斯将持有这些看法的人称为“愚人”,他反驳了愚人的看法,并在反驳过程中还提到另外几种愚人的意见,霍布斯和愚人之争的篇幅非常短,不到两页,但是其中却包含了非常多的问题,近年来在西方学界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论[2]。学者普遍意识到,由于霍布斯时常将所有的自然法都概括为遵守契约的第三自然法,因此愚人对于第三自然法的挑战,不仅是对第三自然法的挑战,其实是对霍布斯的整个自然法的挑战,霍布斯如何驳倒愚人,是否驳倒了愚人,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最重要的一点是,愚人的挑战揭示了一个长久以来被忽视的维度,那就是如何来遵守自然法,或者说遵守自然法的方式是一种怎样的行动方式,笔者相信就这一问题的澄清,可以引申出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的一项本质性特征——平等。而在抛开霍布斯与愚人之争的情况下,就会很容易忽视或者轻视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的该项特征。本文就是在试图深入考察霍布斯与愚人之争的基础上,来重新理解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

一、霍布斯与愚人的争论

霍布斯与愚人的争论出现在《利维坦》一书第十五章——“论其它自然法”。霍布斯在本章开篇就提出了第三条自然法——“所定的契约必须履行”,并认为这一自然法包含着正义的起源:“因为没有契约的地方就没有不义的行为,而订立契约之后,守约就是正义的,失约就是不义的了”[1]108。然而他又认为在有效的公共权力的地方信约才是有效的,而违背了有效契约的行为才算是不义的。霍布斯认为有一些愚蠢的人可能不会同意他的看法,他们“心里认为根本没有所谓正义存在,有时还宣之于口。他们郑重其事地断言,每一个人的自我保存与满足交给各人自己照管以后,大家就没有理由不按照他认为有助于这一方面的方式行动。因此,立约与不立约,守约与不守约,只要有助于个人利益,就不违反理性”,并且愚人声称自己的理由在于,“因为人们所有出于意志的行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最有助于达成其目的行为则是最合理性的行为”[1]109。

粗略看来,愚人的理由似乎非常符合霍布斯的观点。但霍布斯却说这种似是而非的推理是站不住脚的。霍布斯认为要限定他与愚人之争的语境:“这里的问题不是像在没有建立世俗权力以管辖作出允诺的两方、因而其中任何一方都没有履行诺言的保证时那样,是一个互相允诺的问题,因为这种诺言根本不是信约。这里的问题是在或者立约一方已经履行契约,或者已有一个使他履行的权力的情况下,履行信约究竟是否违反理性。”[1]110据此,霍布斯就提到了以下四种语境:其一,不存在世俗权力时,每一方都没有首先履约;其二,不存在世俗权力时,有一方已经履约 ;其三,存在世俗权力时,有一方已经履约;其四,存在世俗权力时,没有一方先履约。霍布斯后来的分析没有严格遵照这种划分来驳斥愚人的主张,但他特别强调愚人的主张会导致人类始终停留在自然状态之中。考虑到霍布斯写作《利维坦》的主要目标就是论证人类如何走出自然状态,建立政治社会与国家,那么他与愚人之间的争论就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二、事事行为模式与规则行为模式:愚人与霍布斯的关键性差异

愚人主张的核心在于人们可以在某种特殊具体情况下判断出违约的利益,从而决定不遵守自然法。美国学者汉普顿认为霍布斯与愚人这里争论的本质是在于人没有能力和机会判断出违约的利益。换句话说,霍布斯与愚人的争论其实是关于判断的确定性或者可能性上的分歧[3]。

在文本中霍布斯也确实沿着不确定性或者可能性的路径进行了反驳,虽然这种反驳不一定是有力的。霍布斯反复指出个人并不能准确地判断出某种行为的后果,因为个人的推理经常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错误,很容易会低估其中的风险而高估自己可能的获益。这完全是一种冒险行为,成功的希望建立在别人会犯错误的基础之上,而期待别人犯错误是靠不住的。霍布斯最担心的就是愚人的意见会煽动叛乱,他对此的回应是说叛乱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成功了也会刺激未来的叛乱者,因此就不应该冒险去叛乱。然而沿着可能性的反驳的力量是有限的,而且还必须借助于死亡恐惧的压倒性地位。

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按照汉普顿的理解,愚人的意见和霍布斯的反驳都是针对人们能否在具体的情况下判断出某项行为的利益,然后根据这种利益来作出决定。也就是说霍布斯和愚人的这种决策模式都是一种“事事行为模式”①,但是霍布斯所讲的按照自然法的行事模式是这样一种“事事行为模式”吗?

与汉普顿所采纳的那种事事行为模式不同,乔治·卡夫卡主张霍布斯所描绘的人在激情的驱使下,运用理性而选择的行为模式是一种“规则行为模式”,或者说至少是霍布斯希望大家接受这种规则行为模式[4]357-358。虽然很明显自然法本来就是一套行为规则,但是按规则本身办事并不等于规则行为模式,因为规则可能在每一种具体情况下都是有效的,也有可能在部分情况下是有利的,采纳规则的原因,有可能是采纳规则的这个人本身为了在具体情况下获利,也有可能是所有人都采纳规则后,个人从这个整体的局面中而不是具体情况中获益。这样说起来比较抽象,而且霍布斯也不是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所以需要一些例子让它变得清楚起来。

摩尔注意到,霍布斯的三本核心著作中在探讨自然法之前,都提到了两个类似的例子,“第一个是订立一个这样的契约:我向别人许诺在未来不抵抗他对我所实施的暴力行为,霍布斯认为这样的契约是没有约束力的;而第二例子是说在当下的恐惧中所签订的契约却是有约束力的”[5]。

关于第一个例子霍布斯所给出的理由是说:因为人们是必然会躲避死亡的,所以不可能设想人们会签订这样的契约。可见遵守契约的要求来自于自我保存,但遵守契约导致灭亡时,就不用遵守了。这样看来,人的怕死的必然性是被当作一种客观的标准来看待的。而关于第二个例子霍布斯给出的理由比较模糊,他讲到了两种具体的情况:一是被绑架的情况,绑匪向被绑者要求赎金,否则就要杀了他,而被绑者答应了绑匪的要求,在绑匪释放了他之后,他是否还应该回来向绑匪交纳赎金呢?另一种是被俘虏的情况,与绑架的例子一样都是被释放后是否还应该交纳赎金的问题。霍布斯为此似乎给出了两种理由:一是说国家产生的原因也是恐惧,这种理由看起来关系并不是很大,在构建国家的时候,不遵守契约的话结果就是继续停留在自然状态之中。然而在绑架或俘虏的例子中就不同,一旦被释放以后,除非下次会再被同样的人绑架或俘虏,否则这个人就是不缴纳赎金,也不会损害到自己的任何利益。霍布斯所给出的第二项理由则是说如果拒绝交赎金成为通则的话,所有的被绑者和俘虏就都会被杀。不交赎金的行为成为通则的结果,和在一个具体情况下不交赎金的结果,显然是不同的,霍布斯这里明确要求我们采纳前者,在三本著作中讨论自然法之前都提到这样的例子,霍布斯其实就是在暗示应该如何来看待自然法[5]。

再来看一下霍布斯他在谈论知恩图报的那条自然法时所给出的理由。他说:“如果不能力图保证施惠者不会有理由为他的付出而懊恼的话,就不应该接受某个好处,若没有这条法则,施予好处的理由就无法成立,人们会认为这些好处因为没有好的预期结果而失去意义,人们之间的所有善意和信任就将失去,所有的仁爱也会失去,且不会再有互相的帮助,也没有动力去赢取感恩了。”[1]115在一个具体的情境中,不知恩图报的话,个人就相当于没有任何付出白白获得了别人的好处,如果报答的话,那么所获的利益显然就会少于那种只收获不付出的收益,可见这里知恩图报和忘恩负义的结果完全是在这种行为成为通则之后而进行考虑的,而不是从具体的一次知恩图报或者忘恩负义的结果来考虑的。

此外下面这段话也是非常重要的,霍布斯在反驳愚人之后提到了义士和义行的区别:“正义与不义这两个名称用于人的方面时所表示的是一回事,用于行为方面时所表示的是另一回事。用于人时,所表示的是他的品行是否合乎理性;而用于行为时,所表示的则不是品行或生活方式,而是某些具体行为是否合乎理性。因此,义士便是尽最大可能注意使他的行为完全合乎正义的人;不义之徒则是不顾正义的人。义士便不会由于一两次因感情冲动或是弄错了人或事所做出的不义行为而失去义士的称号;一个不义之徒也不会由于出自畏惧而做出或不做的行为而失去不义的品质,因为他的意志不是根据正义而是根据他所要做的事情的明显利益形成的。”[1]113

按照汉普顿的解释模式,霍布斯这里在义士和义行之间所进行的区别就是难以理解的。在他看来,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在做出一项行为时所根据的就是所要做的事情的明显利益,霍布斯怎么还会批评这种行为呢?汉普顿所能给出的解释只能是和前面将愚人的观点视为霍布斯真正的观点一样的办法,在这里把“不义之徒”的行为模式解释为霍布斯真正所赞同的行为模式。这样的解释是缺乏说服力的,实际上如果引入规则行为模式的看法,就会发现霍布斯这里在义士和义行之间作出的区别就是规则行为模式与事事行为模式之间的区别。义行就是某些具体行为是否符合理性,所以它考虑的是具体行为的后果,这就是一种事事行为模式。而与之对立的义士所采取的就是规则行为模式,义士不考虑具体行为的后果,不是因为所要做的事情的明显的利益才行动,他们始终使自己的行为与正义的要求相一致,正义的要求在霍布斯看来不是别的,就是自然法的要求,因此遵守自然法的方式就是一种规则行为模式,或者说自然法应该以规则行为模式而不是事事行为模式来使用。

这种规则行为模式的解释就可以很好地回应汉普顿的批评,霍布斯和愚人之间争论的一个焦点就是愚人主张要按照理性在具体的情况下所发现的利益来作出选择,前面霍布斯突出了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从而对其进行了反驳,但是现在就可以发现,愚人所主张的其实是一种事事行为模式,而霍布斯所主张的则是规则行为模式。按照自利的标准在具体情境下选择具体的行动是一回事;按照自利的标准在许多的普遍原则中进行选择,遵守这些原则在所有的情况下都不会导致自我毁灭,则是另外一回事[5]。然而霍布斯为什么要主张规则行为模式呢?原因可能是规则行为模式很容易采纳,可以大大节约决策成本,节省决策时间。霍布斯说过:“由于人们之中大部分都忙于糊口,其余的人则因过于疏忽而无法理解以上关于自然法的微妙推演……为了方便起见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已所不欲,勿施于人。”[1]120

霍布斯最为关注的建立国家摆脱自然状态,即使我们已经分析过得出自然状态的两种面相,自然状态向政治状态过渡的机会还是稍纵即逝的,如果人们都是按照事事行为模式来行动,那只能期盼所有的人,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在同一时间都选择按照自然法来行事,而规则行为模式相比于事事行为模式显然更适合于这种稍纵即逝的机会。自然法可以被精简为一条原则,但这不仅是一条原则,还要求人们按原则行事,而不是在每个具体的情景中都重新用理性来计算一遍。

规则行为模式的另一个重要的优势在于,它更能支持霍布斯的道德理论。长期以来,很多人都认为霍布斯那里不存在道德理论,他们认为从自利主义当中不能推导出任何的道德原则。如果说有道德原则存在的话,那也只能说这种道德原则是与自利主义相分离的,必须要为这种道德原则寻找别的基础,这就是泰勒所开创的研究[6]。自利主义是不是就绝对无法作为道德原则的基础呢?如果是一种事事行为模式的自利主义,那么看来答案只能是否定的,事事行为模式的自利主义所追求的无非是在每个具体情境中都实现个人的利益,那么它们的终极原则或者说唯一的原则就是利益,除非把这个唯一的利益原则视为道德原则,否则确实很难说这种自利主义可以给出任何的道德原则。然而规则行为模式的自利主义的情况就大为不同。因为规则行为模式的自利主义所要求的是按照某些规则来行事,这些规则一旦成为通则之后,个人就可以从中获益,而这些规则本身就是道德原则[4]366-367。在霍布斯那里这些规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就是霍布斯所说的道德原则,霍布斯就是把自然法视为道德原则,他说:“研究这些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哲学……有关自然法的真正学说便是真正的道德哲学。”[1]121这样也可以很好地回应泰勒、沃伦德对霍布斯的批评。沃伦德从上帝命令的角度来解读自然法的一个重要的动机,就在于不相信自利主义可以作为一种道德理论的基础,所以想要给霍布斯所提出的道德要求寻找别的基础,也就是为自然法寻找别的基础,他因此认为自然法的约束力只能来自于上帝。现在看来,并不一定要像泰勒、沃伦德这样急于转向上帝,规则行为模式的自利主义也能够作为道德原则的基础。

三、规则行为模式的前提与霍布斯自然法的平等特征

前面讲到的都是规则行为模式的优点,优点并不能直接作为成立的理由。霍布斯在三本核心著作中都没有给出别的证明方式,而且甚至规则行为模式本身也还要依赖于别的前提的存在才能成立。而且在乔治·卡夫卡看来,规则行为模式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全部根据一样的规则行事[4]359-360。就最简单的情况也就是两个人的情况而言,两个人的情况必须相当地接近,不仅包括两个人所追求的目的必须是尽可能地一致的,而且两个所具有的能力也必须是相当一致的。如果这两个人的情况差距非常大,那么理性会很难让他们选择同样的规则行为模式。

我们还是回到上面提到的绑架者与被绑架者的例子。被绑架被释放后,应该按照规则行为模式而向绑架者交纳赎金,如果人人都这么做,也就说交纳赎金真的成为通则的话,那么所有被绑架的人就不会被杀了。绑架者之间能够达成一致,都按照交纳赎金的规则办事,其前提必须是所有的被绑架者都把安全视为最重要的目的,而不会觉得赎金太高而宁愿被绑架者杀掉。被绑架者必须都将安全视为最重要的目的,这就又回到了人性的问题,前面已经说明了霍布斯的人性理论的修辞特征,这里只是继承了这种修辞,但还没有加剧修辞的程度。然而,当目光不仅仅局限在被绑架者,当绑架者被考虑进来时,问题又会复杂化了。绑架者与被绑架者应该遵守这样一种规则:绑架的目的是为了赎金,而不是杀人,尤其是拿了赎金之后,不应该再次绑架同一个人甚至杀了他。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的话,被绑架者就会担心自己即使缴纳了赎金也会被杀害,这样就更会刺激人们在被绑架之后不缴纳赎金。而如果这变成通则的话,那么绑架者的利益就无法保障了。这样看来,绑架者之间也必须要遵守同样的规则,这就对绑架者的人性有了一种期待或预设,而这再一次与人性理论的修辞程度保持一致。但更为麻烦的是,绑架者与被绑架者之间显然不能达成共识,绑架者要钱,被绑架者要命,绑架者遵循的是给钱放人原则,被绑架者遵循的是花钱赎命原则,他们所面对的规则是完全不同的。

从绑架者和被绑架者这个例子抽身出来,让我们重新回到单纯的自然状态的情况。如果自然状态当中,有一方或者一类人所具有的实力大大超过于另一方或者另一类人,那么即使两方的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和平,但是按照理性两方所遵守的规则显然将是非常不同的。力量强大的一方显然不需要在每一件事情上都和力量弱小的一方保持一致。所有人都按照规则行为模式采取行动的前提就是所有人的状况必须是平等的,在平等的前提下,再加上由同样的人性前提所造成的所有人的首要目的的一致性,所有人才能采纳同一套规则体系,而这种规则体系在霍布斯这里就是自然法,而自然法本身的内容和论证方式也恰恰证明了这种平等的前提。

在论述自然状态那一章的一开始霍布斯就指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1]92

从这段话看来,这种平等和人性一样,也是从经验中观察得出的。霍布斯这里所关注的平等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能力杀死别人,或者说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可能被人杀死。这是因为霍布斯将自我保存视为人的首要目的,并把自然法视为实现这种目的的手段,平等也是为这个目的服务的,这种平等所表现的当然就是这种涉及到自我保存的平等。我们再来看自然法的具体内容,这在第九自然法当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他说:“如果人生而平等,那么这种平等就应当予以承认。如果人生而不平等,那也由于人们认为自己平等,除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不愿意进入和平状态!因而同样必需承认这种平等。因此,我便制定第九自然法如下: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违反这一准则的就是自傲。”[1]117

这段话最为清楚地表达了霍布斯对于平等的看法,假如人们真的是生而平等的,那么这种平等就应该被确认,而这里所说的平等就是前述自然状态的平等地杀死别人的能力。如果人们实际上生而不平等,人们也应该要相信自己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显然就与前述这种从人性观察出的平等不同,是修辞性的,而进行这种修辞的原因恰恰在于人们如果不相信他们是平等,就不愿进入和平的状态,为了和平状态这个目的,就必须承认这种平等。由此可见,规则行为模式要想成立,必须以平等为前提,而这种平等又不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也可能只是一种修辞,而平等这种修辞的目的又是为了另一个修辞的目的——和平。而其它的自然法的内容实际上也是以这条自然法所确认的平等为前提的。

霍布斯明确地说过:“下一自然法是根据上一自然法而来的: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1]118如果每个人所保留的东西是不同的,那就违反了平等的原则。但是平等并不是从有关平等的这条自然法才确定的,相反这条自然法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当平等是一种客观现实的时候,这条自然法只是对这种现实的认可;二是当平等并不是客观现实的时候,这条自然法要求人们相信我们是平等。平等不仅是这些自然法的前提,平等也是所有自然法的前提。譬如第二自然法要求同等的放弃权利,如果双方的状况差距很大,同等的放弃权利显然是让力量较弱小的牺牲于力量强大的一方。这和保留同等的权利的道理是一样的。霍布斯将所有的自然法概括为一条总的原则:“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总则最为清楚地显示了平等的前提,绑架者和被绑架者之间能够按照这条原则行事吗?难道被绑架者不绑架那些绑架者,就不会被绑架者所绑架?“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理由是你施于别人的,别人也可以同等报复你,这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如果这里还不清楚的话,再看看霍布斯所说的遵守自然法的简便方法:“认识自然法时所要办到的只是以下一点:当一个人把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放在天平里加以权衡,发现他人的行为总显得太重时,就要把他人的行为换到另一边,再把自己的行为换到他人行为的位置上去,以便使自己的激情与自重感不在里面增加重量,这时前述的自然法就没有一条在他看来不是十分合理的了。”[1]120

如果天平两端的物体本来的重量就不一样,将两端的东西调转过来所得到仍然是不平等,没有平等的前提的话,换到别人的立场来思考行为问题所得出的结论和在自己立场所得出的结论不可能是一样的。所以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必须建立在这种平等的前提之上,而这种平等的前提又是非常可疑的,既有客观存在的一面又有纯粹修辞性的一方面,但不管如何,霍布斯这里还是承认这种平等的。

四、结 语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本文试图对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提出新的解释的核心是挖掘出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的平等特征。对于这一特征的挖掘恰恰是通过剖析霍布斯的《利维坦》文本中不太受到研究者关注的霍布斯与愚人的争论而实现的。霍布斯与愚人的关键性差异就在于愚人要用一种“事事行为模式”来遵守自然法,而霍布斯所要求的是用“规则行为模式”来遵守自然法。而构成“规则行为模式”的不可或缺的前提就是平等。带着这个全新的视角来重新审视霍布斯之前关于自然法的系统论述,就可以清楚地看出,霍布斯的自然法恰恰以平等为前提并且要求平等对待,这种自然法所追求的目的是和平,但它只适合于一种事先人人都平等或者都相信自己处于平等之中的情况,而自然则要求人们确认和接受这种平等,并且以平等的方式放弃权利等等,而正是这种平等的自然法就已经预示了霍布斯在《利维坦》的后半部分所论述的关于如何从自然状态中建立国家的路径。因此可以说,对自然法的平等特征的新解释,不仅仅构成了对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的完整理解,也构成了理解他的其它理论——如国家建立、契约订立等——的重要思想基点。

注释:

① 所谓的“事事行为模式”就是指在每个具体的情境中都重新计算一番,根据所判断出的结果来选择行为方式,这也就对应于“行动功利主义”。而“规则行为模式”对应的则是“规则功利主义”,在持这种看法的人看来,行动者不是在每一个具体情境中都重新计算一番,而是按照这个情境所对应的规则来行事。这里借用的是卡夫卡的说法。

[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Kinch Hoekstra.Hobbes and the Fool[J].Political Theory,1997(3):620-625.

[3]Jean Hampton.Hobbes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Tradition[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7-9.

[4]Gregory Kavka.Hobbesian Moral and Political Theory[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

[5]Stanley Moore.Hobbes on Obligation,Moral and Political:Part one:Moral Obligation[J].Journal of History of Philosophy,2001(1):47-48.

[6]Taylor A E.The Ethical Doctrine of Hobbes[J].Philosophy,1938(1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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