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古代人才遴选体制流转脉络看现代公务员招考的制度修正

2013-03-23 20:26刘桂芝陶立业
关键词:中正科举公务员

刘桂芝,陶立业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117)

之所以把人才遴选的发展进程看作是“体制流转”而不是体制更迭,是因为我国古代在人才选拔方式上出现过历史回流现象,使用“体制流转”概念更为贴切。学界对古代人才选拔阶段和形式的研究,基本上是从历史角度对人才选拔体制内容作以整体或部分归纳,并对其影响进行反思。对中国古代人才选拔制度进行梳理,我们发现中国古代整个人才遴选的推衍过程存在着体制上的关联和内容上的交替,因此从体制入手,纵向分析中国古代人才遴选体制流转脉络及其特点,并为现代公务员招考制度从体制和内容两个方面寻找可供借鉴之处。

一、中国古代人才遴选体制的脉络梳理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时期,当时“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礼记·礼运篇》)。各部落以贤能为标准推举适宜之人出任部落首领。传说上古尧、舜、禹依此禅让。自启建夏至商,禅让制被“家天下”所替代,从此“大人世及以为礼”。“大人”不仅指诸侯,应该也包括官吏[1]21-28。“世及”即为世代相袭,与家国一体相适应的世袭制应运而生,具有这一特点的选才制度被称作世官制。行至西周,选才主要有两种途径,即“世卿世禄”和“乡举里选”。前者适宜于大小贵族受封之后,嫡长子继承封位,权力和利益世代相袭;大夫以下采用后者选拔。在继承权位之前贵胄子弟需要接受当时的国学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任官,通过选举的庶民也必须经过考核和教化之后委以职务。春秋战国是新旧社会制度的交替时期,人才选拔的功能更具工具性,尤其是战国时期的军功制和养士制度的特点最为明显。德贤才佳和军事功绩成为选官标准,才干、能力处于人才选拔的核心位置,这种选才取向对世官制造成巨大冲击。秦实现大一统之后,为巩固统治,实行了军功、保举、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多种人才选拔形式。由于秦朝存在时间过于短暂,并未形成独具特色的人才遴选模式,只是对先前人才选拔方式的复制和交替使用。

这一时期,我国完成了从蒙昧时代到文明社会过渡,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基础的世官制和以德才为标准的“乡举里选”成为该时期取士的主导制度。这种窄口径选人方式虽然实质上限制了挑选人才的范围,但是一旦入选,人才的教化和考核也有朴素的系统性。此种制度所彰显出的考试取士的精神领衔预演了后代人才选拔的方式。虽然方式过于简单,缺少制度上的严谨性,但多元化的取士的思想、途径、内容、方法等对后世选才有很强的启示意义。

(二)发展阶段(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

察举制是这一时期主要的选才方法。汉初刘邦首下求贤诏,明令分封的郡国推举治国贤能。惠帝、吕后先后诏举“孝弟力田”,此时察举制尚未成为选官的正式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察举制始于文帝,完备于武帝。“大体说来,汉武帝以前,是察举制产生、确立期,其后则是此制的规范发展时期”[1]21-28。此种选官要义在于由皇帝下诏告知在职官吏按指定科目察访、举荐有德行才能之人,在中央进行测评,据对策的高下,视才任用。经过长期发展,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明经、明法等,对专门人才还会设特科,例如至孝、敦厚、勇猛知兵法、童子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天人三对策”。“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二人”,“毋以日月之功,实试贤能为上,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所试科目以德行为先,德行之中又以孝为重,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所贡贤者有赏,所贡不肖者有罚”(《汉书·董仲舒传》)。此时察举制体现了两汉以孝治国和独尊儒术的治国思想,已然表现出制度化特征:一是标准上,以儒术取士。二是内容上,以德才法谋取士。三是周期上,以岁举和诏举取士。

东汉末年,“衣冠世族,多离于本土”,人口流动致使察举制失去稳定的人才获得基础。为应对原有察举制不能发挥其应有功效的问题,曹丕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建立九品中正制。“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郡邑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九品中正制以选人制度形态出现在曹丕时代,但是这种制度所奉行的九品官人法在陈群建九品中正制之前就已经存在[2]。该制内涵是由中央选择中正,中正负责访察本州郡贤人志士,以德才、家世、门第为依据,把察访者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级,即九品。中正将品次划分、人才评定上报司徒核实,司徒交由吏部以备中央选官之用。九品官人法初行之时就设有“州中正”、“郡中正”和“县中正”。按选任官员的职责划分看,“中正”是最基层的“访举”者,具体负责考察评定士人的等级;“司徒府”负责对中正的品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尚书省吏部”则根据中正和司徒府的评定选授官职[3]。九品中正制形成于曹魏,成熟于两晋,衰落于南北朝,废除于隋朝。

察举制是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人才选拔的基本制度,“德”“才”是核心的选拔标准。两汉时期察举制从内容到形式相对完善,曹魏以及之后的九品中正制与之相比,弊端更为明显。九品中正制的制度初衷是以被推荐者的才能高低作为选官的准绳,创立的逻辑起点是察贤任能,以才能委以责任。由于选择标准在实践中被扭曲,九品中正制蜕变成以门第为标准的人才选拔制度。较之以前朝代,选拔范围逐渐萎缩,结果是士族把持人事权,寒门庶族人才遭到压制。九品中正制加速了门阀的衰亡,虽没有达到察贤选良的目的,从制度设计的动机上看还是属于察举制序列。

(三)成熟阶段(隋唐至宋)

科举制是我国古代最为成熟的选才制度,是在对历代选才制度和方法的反思基础上形成的。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等选拔制度重视对人才的考核,但是当时考试只是推荐的辅助手段,而非选官的主要手段。隋文帝建隋伊始,在选拔人才方面,起初仍沿袭前代九品中正制,但九品中正制的弊端早已积重难返,难以产生实效。试用前代多种选举方法之后,隋文帝首次使用“二科举人”之法,其后,隋炀帝设进士科。隋朝科举初设秀才、明经、进士三科,此时科举只是雏形。至唐太宗时,据《资治通鉴》载:“萧瑀荐封德彝于上皇,上皇以为中书令”,太宗采纳封德彝建议,“降宗室郡王皆为县公,惟有功者数人不降”,可见唐初仍有世功世禄和荐举等前代遗风。太宗实行“偃武修文”之策,建立学校,开科取士,武则天创立殿试、设武举和首创糊名审卷制,到玄宗天宝年间(742—756年),科举制度臻于完善。科举考试方式在唐代较为简单,一般通过乡试与省试两级考试就可以获得官职。考试主要有常科和制科。常科的科目多达十几科,包括明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元礼、道举、童子等。各科考试皆有所重,如进士重诗赋,明经重贴经墨义,明法重刑法律令等。由于制科是皇帝根据时需,不定期举行,故而名目也更为繁杂,稳定性较差。对于专业性强的官职,还设有特定的选官程序[4]。北宋的科举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废明经科,设明法科。在乡试、省试基础上添加殿试,考试科目和内容更加简化,进士科成为主要科目,进士需考经义和时务策。为防止考官作弊,考试实行锁院制度、糊名法和誊录制。录取名额有所扩大[5],王安石改革后的科举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学校教育在取士中的作用。

科举制主要特点是通过公开考试选拔人才,无需官吏举荐,对应举者限制较少。考试成为这种体制里的唯一尺度,人才选拔制度在内容、方式、程序上都有制度化规定,屏蔽了诸多人为因素的干扰。这一时期,诗赋取士和吏事取士并行,这既是受到传统的影响,也是时世需要的结果。科举制被推崇为主流的人才遴选体制之后,推动了官学和私学的繁荣,学校在人才培养和选拔中的地位得以加强。

(四)衰败阶段(明清时期)

元代以及周边的少数民族政权的人才任用深受唐宋影响,科举取士、学校育人的模式基本沿袭,但科举屡经兴废,而且民族主义痕迹明显,选才秩序较为混乱。明代的人才选拔经历了先用荐举,之后荐举、科举并存,最终归一于科举的过程。明代的科举程序沿袭宋制,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个级别。乡试考试权收归中央,皇帝钦派主考官。会试根据南北文化水平的差异状况而采用分卷录取制度。不仅殿试三甲的划分制度化,鼎甲制度也成定制[6]。明朝科举中影响力最大的当属考试的八股格式,因此明清时,科举又常被叫做八股取士。八股包括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考生必须以此顺序按四书五经内容进行答题。为加固统治,在强调科举取士的同时,对人才的培养也极为重视,官学在士子参加科举的程序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中央设国子监,加以各级地方官学,形成与明朝科举选士相配套的官学体系。参加科举考试需要有在官学的学习经历,这一要求促进了明朝早期的官学发展。清代科举继续八股取士,并且文化专制达到极致,科举制的发展已经走向极端,其选拔人才的价值丧失殆尽,不仅不利于发掘人才,对人才的教育和选拔反而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束缚和阻碍影响,最终沿袭1 300年的科举制随封建体制的消亡而衰败。

二、中国古代人才遴选体制呈现出修正中改进的一脉相承的特点

本文并非史料考究,仅是对我国古代选人制度流转脉络进行了简单梳理。苏轼把这一过程概括为“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7],有其合理之处。中国古代人才遴选体制总体上呈现动态的发展过程,朝代更替间,继承、改进,在修正中不断完善、繁盛,直至封建制度终结。具体而言,我国古代人才遴选体制有着一脉相承的特点。

(一)选拔形式多轨制并存,并有合流趋向

我国古代人才遴选体制在形式上一直呈现多轨并存特征。上古时期的选官只存在传说中,且形式简单,不具代表性。有史以来,不同时期分别以世官制、察举、科举为主导形式,夹杂军功、养士、任子、吏道、通法、征辟等辅助方式。时至清末,除主流选拔人才的体制之外,还存在“捐纳”等非常态入仕途径。多轨并存是由于皇权的存在,从上古三代至清末最高权力阶层的世袭制从未绝迹。皇位的继承自然是子承父位,纵使皇帝无嗣,也只能在皇室宗族里遴选接替者。与皇族有关的集团其利益传承是以血缘为依据而世代相袭,但朝代更迭不在此列。随着社会发展,选拔的制度性、体制的规范性逐渐加强,选拔途径趋向于简化。

(二)选拔权的上向流动,集权特点日渐显著

人才选拔的萌芽期和发展期,人才选拔权实质上体现在举荐人才的察访和考核方面,基本上是中央和地方共享选拔权。以世代相袭为特征的选官制度,诸侯及封郡属臣通过乡举里选获得人才,地方在人才选拔中作用举足轻重,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的选举实权更是由地方门阀掌控。以考试成绩为主要考录标准的科举时代,从地方到中央设有不同的考试级别。明朝之前的乡试基本上由地方官员主持,考试权力停留在地方。到明代,乡试考试权直接归属中央,并且明代会试合格士子均需参加殿试。这种最高级别的测试在唐宋元时期并未得到完全落实,而殿试从明开朝到灭亡,从未间断。清代达到我国封建专制的顶峰,对人才权的集中控制也达到极致。选拔权的上向流动和人才选拔权力的逐渐集中是地方势力和中央在利益上的博弈结果,是阶级资源宏观配置能力得到加强的表现。

(三)人才的流动模型由扁平化转向立体化

纵观选才体制发展的各个阶段,可以看出早期人才的选拔和在职位上的流动基本上停留在同一层次,表现出扁平化特点。“世卿世禄”和“乡举里选”所选人才的出身和所要担任的职务都有实质性的限定。“乡举里选”只适用大夫级别以下的范围,大夫以上采取世官制。实际操作中的九品中正制更是以门第出身作为任职条件,九品之间缺乏流动,“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即为佐证。后继而来的科举制打破门第的限制,对参举者限制较少,为下层士子提供入仕途径,从而使人才的选任模式由扁平化转向立体化,加速了社会阶层间的流动。

(四)选拔标准和内容逐渐规范化

我国古代人才体制的萌芽期就已经对选取的人才进行测试,考试测试成为制度始于两汉。“乡举里选”时期对人才的考察,通过“考其德行,察其道艺”之后授以官职。察举制考察的内容涉及孝廉、贤良方正、明经等,孝廉、贤良方正属于德行考察,明经指才学,属于才能考察。察举制考核的是德、才这两方面内容,并且重“举”不重“考”,重“德”甚于“能”。九品中正制中的“品”是依据家世﹑才德的评论,将人定级。不仅考察个人的才德,还考察其成长生活的环境,从社会学习理论的角度来看,把家世作为考虑因素也有其合理性,只是应该把家世作为辅助的参考因素,而不宜把家世作为唯一或主要标准。唐宋科举主要考核的是文采才能,科举考核的内容较多,如进士重诗赋,明经重贴经墨义,明法重刑法律令等,唐朝既以诗赋取士,又以吏事测评士子。由于当时社会发达,注重教化,在科举考试内容里并没特殊强调道德测试的方式,只是寓之于其他测试。发展至明清,从生员的学习科目、考试内容以及考试的标准答案都取自于四书五经,考生必须以四书五经的内容应试,与之前的考试标准和内容相比,看似规范化程度更高,事实上限制性极强,缺乏灵活性,并不可取。

(五)程序逐渐系统化

人才选拔的程序即为选拔的流程。三代时期的“世卿世禄”和“乡举里选”也有其自身的流程。大小贵族受封之后,由嫡长子继承封位成为定制。“乡举里选”途径入仕的人员一般通过推荐,先入乡学,合格入侯学,最后入天子之学,考核之后任以官职,也存在无需入官学经过考核直接为官的现象。两汉时期的察举制由皇帝下诏告知在职官吏举荐有德行才能之人,地方官根据朝廷要求考察荐举,上报朝廷审定、核准,也有的需要进行策试,最后择优录用。九品中正制的做法是朝廷任命大小中正,大小中正将人才定品。需要用人时,小中正将相关人等数据上报大中正核实,大中正上报司徒,司徒审核之后报吏部。唐朝科举制依次进行小考、乡试、会试和廷试,逐级进行,乡试、会试合格即可做官。唐朝殿试并没有成为常制,及宋,科举分为乡试、省试、殿试。明代的科举程序沿袭宋制,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个级别。应举必须有相应官学学习经历,官学在士子参加科举的程序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唐宋元明的科举对清朝选士影响深远。可见科举制的应举一般需要由低到高逐级考试,程序逐渐系统化。

三、中国古代人才遴选体制流转对现代公务员招考制度的启迪

从历史的角度看,只要在适宜的情况下,传统的制度精神可以在先进的制度形式中发挥作用。古代中国有丰富的人才思想和健全的选人制度,因此,对历代人才遴选体制流转脉络的把握及对其特点的分析,对当下公务员系统人才选拔制度的解读和完善有指导价值。

首先,清楚了解我国古代选才制度的发展过程,有利于准确理解现行的公务员招考制度,在实践中遵循公开公平、选贤任能的价值导向和宗旨。现行的公务人员招考秉行“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理念,实行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的招考模式,具体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和面试两种。公务员招考的基本程序是:根据空缺职位公告职位招考相关信息→对报考者资格进行审查→实施笔试、面试→确定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公示拟定录用人员名单→上报审批→试用合格,正式任职。这些选人的方法和程序在历代选人制度曾交替出现,现在的公务员选拔是对历代选才体制的扬弃,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古代选人制度。了解我国古代选才制度的发展过程,以史为鉴,加深对现有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了解,可以深化对我国当下公务员招考制度的理解。

其次,公务员考试中应该体现对职业道德的测试[8]。我国自古就十分注重官员的德行,所以无论察举制还是科举制都有对“德”的考核内容。“孝廉”选拔标准中“德”的重要性甚至比才更为重要。事实证明,公务人员的行政良心和职业道德会直接影响其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但是现行公务员制度的考试内容对“德”的考核涉及内容较少。以古代人才遴选中对应举者“德”行考量的注重为鉴,有必要对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在笔试中加入职业道德的测试板块,同时面试时加入行政伦理和职业道德测试,而不能完全寄望于录用前的政审环节。

第三,测试内容中应该加入职位需要的专业知识的细化考核。目前公务员考试包括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两大科目,前者考核内容包括语言能力、推理能力、常识、数量关系、资料分析,是对基本素质的考核;后者考的是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参考者考试题目统一,利于在同一标准下选拔人才。但是招考职位未必都相同,各个职位的工作内容有差别,因而对任职者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虽然在面试中涉及专业能力的测试,但是在面试之前就极有可能把那些专业素质高、能力强的人排除在面试环节之外。所以针对同一类型的职位,可以尝试在通识测试的同时加入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科目,从行政能力、申论、职业道德和职位需要的专业素养这四个板块全面考察应试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四,完善公务员试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这一方式在我国古代察举选士中早有体现。现阶段的公务员试用制度中的考核标准需要细化,应该从实际能力和职业操守两个方面予以考核。实施试用考核时,要实现考核主体多元化,而不能仅限主管上级,可将同级和服务人群的评价加入到考量中。试用期满,设置录用反馈期,切实发挥内、外部监督作用。

第五,实行面试问责制度。汉代若凡发现察举有不合格的,举荐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虽然笔试具有结果客观性、标准统一性、考核内容全面性,且考试成本较低的优点,适宜人才的初级筛选。但是笔试无法考核被测试者的人格等内在特质,同时面试也有其缺点,受主观性影响很大。所以现代公务员选任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笔试中已有“糊名制”痕迹,假以现代技术,通过影响笔试判阅而干扰考试结果的可能性很小。为把握选才质量,防止在面试环节出现面试官作弊,可实行面试问责制度,建立考官信用信息库,以提高面试官的责任心,选拔优秀人才。

[1]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纵横谈[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3).

[2]刘访师.九品中正制[J].史学月刊,2009(8):69-75.

[3]胡舒云,李晨光.“九品官人法”中的“中正”[J].史学月刊,2004(10):32-35.

[4]林雅.科举制度的兴衰及对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启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12):102-105.

[5]李静.古代中国选官制度检讨与启示[J].宁夏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56-59.

[6]宗韵.明代人才选拔制度的特点及利弊[J].安徽史学,2003(2):107-109.

[7][南宋]苏轼.苏东坡全集[M].北京:中国书店,1986:588.

[8]龙玉其.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J].现代日本经济,2011(6):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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