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需要满足到权利本位: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职业教育问题研究——以一项评估为例

2013-03-23 20:26张长伟
关键词:艾滋病权利家庭

张长伟

(河南师范大学 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河南 新乡 453007)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主要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即父母双方因患艾滋病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子女,即父母一方因艾滋病死亡的单亲家庭中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艾滋病感染者家庭中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HIV阳性未满18周岁的儿童。我国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主要生活在农村,他们在生存、健康、营养、教育、社会保障、发展等方面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1]1-9。近年来,通过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和项目合作,我国已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分类救助的制度,完善了涵盖省、地、县、乡、村五级的纵向工作体系,形成了收养、家庭寄养和机构集中养育等多种安置模式[2]。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村16岁以上大龄儿童的职业培训、就业安置工作显得越来越突出,各地各级政府也做了不少努力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就业安置及发展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培训效果不佳、针对性较差等问题。本文以对某NGO在W县开展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家庭生产技能培训项目进行的评估为例,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职业教育及发展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文献回顾:需要满足与权利本位

需要满足是社会福利的主要研究议题,需要理论是当代社会福利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3]3。人类需要界定与满足是理解人类社会组织结构、社会活动规律和社会福利制度安排的价值、理论基础,社会福利的基本分析角度是需要满足与生活状况[4]。国内外学术界对儿童特别是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研究多集中于对他们的家庭环境与日常生活状况、家庭关系与家庭地位、教育学习、生理健康状况问题等生存状况和环境的表征描述[1]1-9;尚晓援分析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替代性养护、基本生活保障、免费的教育和医疗服务、社会参与、心理与精神方面的关怀的需要[1]1-9;行红芳从需要满足的角度来审视艾滋病致孤儿童的社会支持、污名与需要满足状况,探讨了阳光家庭和院舍中艾滋病致孤儿童的社会支持、污名与需要满足状况,及影响社会支持与污名程度的重要因素,发现在需要满足方面,阳光家庭中孩子的需要满足程度更高,而院舍中孩子的需要满足程度相对较低[5]。需要满足的视角主要强调儿童应该得到帮助,政府应采取某些行动,每项工作都有其目标,但没有统一的总体目标,特定群体拥有技术知识来满足儿童的需要,关注考察具体的、直接相关的情况,而不是分析根本原因[6]9-11。

权利本位是在讨论“法的本位”时引发和派生出来的,是一个法哲学的观念[7],是指关注的重点从目标人群的需要转向周围人在尊重、保护和实现目标人群的权利方面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6]9-11。社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最高形式,社会权利不仅是理论,它还代表着社会福利发展过程中观念的转变。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则强调社会控制,含有对社会福利接受者的施舍,社会福利制度的新发展趋势表明,制度的建立应该强调人的自由,尊重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具有社会权利的社会福利接受者是拥有公民权利的社会成员,将要求获得社会福利资源满足自己需要视为自己的一项权利,他们可以不失尊严地接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帮助,社会相信他们能够作出正确使用社会福利资源的决定,他们有权利参与社会福利决策,方式有三种:通过参与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来实现参与;通过选择社会服务的提供者来实现参与;通过参与社会福利的实际传送过程来实现参与[3]76。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权利问题,张长伟从儿童权利视角对救助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河南模式”进行了解读,认为在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河南模式”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儿童权利为本位,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平等和无歧视原则,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保障了儿童的权益,促进了他们的健康成长[8]。儿童权利本位的视角是把儿童作为个体权利主体来看待,强调儿童有权得到帮助,有权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参与制定关乎他们切身利益的决策,所有儿童拥有相同的权利来实现他们的潜能,所有儿童的权利都应得到尊重,这体现了儿童权利的非歧视性、公平性和参与性。儿童权利本位的视角强调将儿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所有负责实现儿童权利的人(即责任承担者)对于权利拥有者都负有责任,所有工作都有总体目标。以权利为本的分析着眼于更大的范围,关注应在各个层次上对儿童承担的各级责任,而不是关注特定目标和人群的需求和直接的成因,强调应当解决导致权利受到侵犯的根本原因[6]9-11。

二、研究方法:一个评估框架

本文是一项评估研究,该项目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较多的W县进行,分两次在W县X乡“阳光家园”举办了16岁以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家庭生产技能培训班,聘请W县畜牧局两位高级兽医师对W县253名受艾滋病影响大龄儿童进行养殖技能知识培训。培训班主要讲授养猪、养牛、养鸡的基本技能和方法,猪、牛和鸡的品种分类、饲养方法以及常见疾病的防治等;组织儿童参观养殖基地;进行“发展规模化养殖实现人生价值”专题讨论。培训班鼓励儿童家长参加。

根据项目情况我们选择宏观的“APC评估”理论与微观的“综合绩效评估”框架,此理论是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结合中国国情在大量调研和学习国外评估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一套针对公益项目的评估理论,并在实践中进行了检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APC评估”理论:即对公益项目的问责性、项目的绩效和实施项目的组织能力进行评估。“综合绩效评估”框架:即对项目的适当性、效率、效果、满意度、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进行评估[9]。

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评估小组在2007—2009年进行了评估,本次评估主要采用如下方法:文献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观察法,焦点小组法。

三、研究发现:项目实施的绩效、问题及挑战

(一)项目的可行性评价

W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家庭生产技能培训项目主要是为了解决他们今后的就业安置及发展问题,此项目选取养殖技能作为培训内容,主要是基于该县有利的地理条件,便捷的交通,良好的市场潜力和技术保障,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项目的效果评价

1.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生产技能掌握状况

调查显示,通过培训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掌握了养猪、养牛、养鸡等生产技能,其中掌握养鸡技能的比率最高,接近70%,掌握养猪技能的比率也比较高。参与项目儿童掌握生产技能的熟练程度也比较高,一般和比较熟练的比率分别为:28.6%和64.3%。以上数据均说明通过此项目的培训,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生产技能的种类有所提高,对各项生产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有所增加。

2.生产技能培训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家庭的影响

调查显示50%以上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认为生产技能培训对家庭经济收入有影响,认为影响较大的将近30%;超过60%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认为生产技能培训能够帮助家庭致富。

3.生产技能培训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就业意识的影响

调查显示:三分之一以上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认为生产技能培训对自己将来的就业有帮助;通过参加生产技能项目的培训,96%的儿童都对生产技能方面的信息更加关注,这说明此次项目增加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就业的信心,更加关注生产、就业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自己未来的发展。

4.生产技能培训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的影响

调查显示,通过参加培训,77%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对未来变得更有信心,将近五分之四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变得比以前更加活泼开朗,绝大多数的儿童变得更愿意与人交往。这说明此项目对儿童的心理状态有很大的影响,增强了他们的自信心,使其更具有乐群性。

5.生产技能培训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能力的影响

调查显示,通过生产技能培训,84%以上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认为自己的生活能力得到了提高,将近一半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均认为其学习能力和生产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这说明此次培训对儿童的能力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使其能够更加全面地发展。

(三)项目的质量评价

1.参与项目儿童的满意程度

从调查数据看,有95%以上的儿童都认为有参加培训的机会比较好,希望多增加培训的机会,对培训老师的工作态度、培训内容、培训效果比较满意所占的比率均高于50%,对其他工作人员的态度、培训方式、培训时间比较满意所占的比率也都接近50%。

2.参与项目家庭的满意程度

对参与项目的受艾滋病影响家庭,主要采用访谈法和焦点小组法的调查方法。通过访谈,大家一致表示,生产技能培训项目的实施非常及时,培训的效果还不错。综合访谈资料,参与项目家庭对生产技能培训整个环节的满意度还是比较高的。

(四)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

此次生产技能培训项目把“增强劳动致富观念”、能力建设作为项目的主要目标之一,改变了以往传统的、单一的、只注重物质给予的输血式救助方式。在焦点小组访谈中,参与项目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言比较积极踊跃,儿童们普遍感觉参加培训以后,自己的自信心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有了更多的朋友和同学可以交流,扩大了人际交往范围。通过培训,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勤劳致富观念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各方面的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孩子的良好发展对受艾滋病影响家庭状况的改善具有长远意义,促进了其家庭的和谐稳定,改善了受艾滋病影响群体的社会地位,促进了群体间及与当地人口、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焦点小组访谈调查表明,W县受艾滋病影响大龄儿童生产技能培训项目的实施得到了省、市、县、乡、村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通过此次此项目的资金投入和项目管理工作模式,充分调动了各部门参与救助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活动的积极性,并刺激了当地的投入,特别是各部门人力资源的投入,包括文化培训、技术培训、种植与养殖技术培训、宣传教育等等。

(五)项目的持续性评价

从调查情况来看,各级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广大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的积极参与是此次生产技能培训项目得以持续的有效保证;另一方面,此次项目培训中,各级管理人员都非常注重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成员养殖技术知识培训、生产技能的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调查显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不仅能意识到技术培训的重要性,能积极参与文化、知识、技术培训,而且多数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成员都掌握了多种生产技能,这也是生产技能培训项目避免目标群体返贫和保持项目持续性的重要保证。此外,生产技能培训项目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素质及工作能力相对较高也是此次项目得到稳健发展的重要因素。

(六)项目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项目培训内容的选择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本身的需求存在一定的错位

目前,15到18岁受艾滋病影响的大龄儿童基本上都处于初中或高中的学习阶段,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人都有继续升学的意愿和期望,另外部分急需就业安置的儿童都有进城打工、离开农村、接触社会的想法,而且他们认为当地农业经济落后,不能够给自己提供足够的、理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空间,在当地就业的收入不能达到预期水平,也不能使自己的家庭真正地脱贫致富,所以大多数人都希望到外面闯一闯,开阔视野。根本上,项目内容的选择与项目实施目标对象的真正需求是脱节的。

2.培训的内容相对单一,培训的时间短、次数少,培训效果有待巩固和提高

在调查中发现,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成员认为此次生产技能培训项目的内容与方式存在欠缺,而且时间短,效果难以保证。

3.项目的配套措施、后续支持、监测评估、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欠缺

调查发现,农村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家庭成员认为,项目没有提供配套的后续资金和技术支持,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去发展养殖业。农民个人不能很好地把握市场动向,抗风险能力有限。同时,项目的选取和实施没有考虑到农民的分散性,生产技能在实际运用中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四、困厄的消解:从需要满足到权利本位

本文通过运用“APC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估”框架对某NGO在W县开展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家庭生产技能培训项目进行了评估,在研究中发现,一方面,该项目在设计时考虑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和社区的特点和优势,具有较强的可行性;项目实施后,参与项目的大部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一些生产技能,生活能力、学习能力和生产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劳动致富的观念、自信心、乐群性得到增强,对儿童的能力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效果较好;从参与项目的农村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家庭对培训的方式、时间及效果的满意度来看,项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质量较高;该项目吸纳各方力量广泛参与,采取造血式救助方式,体现了助人自助的理念,改变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观念,增强了他们的能力,提高了他们及其家庭的社会地位,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但是,在研究中我们也同时发现该项目培训内容的选择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本身的需要存在一定的错位,只能满足部分需要,出现了培训效果不佳、针对性较差等问题。

出现这一困厄现象的原因是该项目主要是从需要满足的视角出发来进行设计,应该说该项目设计的理念比较先进,既强调要妥善解决大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就业安置问题,又要帮助受艾滋病影响的家庭提高生产自救能力,增加家庭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使受艾滋病影响家庭逐步走向自给自足;培训方式比较丰富,既有专家辅导,又有实地参观和专题讨论。但是该项目在设计和实施中没有统一的总体目标,只是强调儿童应该得到帮助,儿童是被动的社会福利接受者,由于资源的缺乏,不得不将部分儿童排斥在外,强调特定群体拥有技术知识来满足儿童的需要,关注考察具体的、直接相关的情况,而不是分析根本原因。笔者认为消解这一困厄现象的根本途径是从需要满足视角向权利本位视角转变,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作为个体权利主体来看待,强调儿童有权得到帮助,有权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参与制定关乎他们切身利益的决策,所有儿童的权利都应得到尊重,解决儿童问题不仅仅是满足儿童的需要,还应该倾听儿童的声音,关注儿童的权利。具体来说,应该结合受艾滋病影响大龄儿童自身的兴趣、特长、爱好,把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第一位,尊重他们的权利,倾听他们的声音,正视他们的发展观,鼓励他们参与项目的设计和实施,选择专业培训机构,不断增加和完善培训内容和种类,采用分类培训、一对一培训等多样化的形式,逐步延长培训时间,增加更多的实践学习和外地考察等实践性环节,充分满足目标人群的多种需要,达到项目边际效应的最大化,更好地解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职业教育和就业安置问题。

[1]尚晓援.关爱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中国四地区的个案研究[J].青年研究,2008(1).

[2]刘继同.中国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脆弱儿童生存与服务状况研究(上、下)[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7/8):15-25.

[3]彭华民.社会福利与需要满足[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刘继同.生活质量与需要满足:五十年来中国社会福利研究概述[J].云南社会科学,2003(1):34-39.

[5]行红芳.艾滋孤儿的社会支持、污名与需求满足[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73.

[6]路易莎·戈斯林.迈克尔·爱德华兹发展工作手册:规划、督导、评估和影响分析实用指南[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7]孙国华.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343.

[8]张长伟.权利本位:救助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河南模式”的理论解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89-92.

[9]邓国胜.非营利组织“APC”评估理论[J].中国行政管理,2004(10):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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