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农民工享有特殊权利 (下)

2013-04-07 21:03江西省颜梅生
湖南农业 2013年9期
关键词:防暑降温津贴职业病

江西省 颜梅生

3.农民工有权获取高温津贴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即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反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甚至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高温津贴的具体数额因省而异。

4.农民工因高温引发伤亡当属工伤 一方面,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分别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另一方面,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包括了“中暑”情形。再一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5条规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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