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反腐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3-04-11 05:2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腐败分子司法机关网民

刘 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00)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使用,网络媒介的公共舆论监督功能逐渐在反腐败中得以发挥,网络反腐以及时、高效、公开的特点正成为我国反腐倡廉的新平台。为了深入研究网络反腐,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网络反腐进行分析,拟构建一个更加规范、高效的网络反腐机制。

一、我国网络反腐的现状

网络反腐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对于什么是网络反腐,在政治、社会、文化、法律等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表述。目前,国内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从网络反腐起源的解释出发,有学者认为,网络反腐是从举报人将腐败事件曝光于网络开始,司法机关通过网络获取的信息介入进一步调查处理腐败行为。[1]从网络反腐利用的媒介出发,有学者认为,所谓的网络反腐,是指利用网络的通讯手段(包括微博、微信、QQ等)将腐败行为公之于众。[2]从网络反腐的本质出发,有学者认为,网络反腐的实质体现了一种公共舆论的监督。[3]还有学者认为,网络反腐是广大网民一种“仇视”腐败的表达方式。[4]从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出,网络反腐的主体不仅指广大的网民,同时也包含了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等国家机关。

我国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于2007年正式开通,主要介绍了我国预防腐败的方针政策,设置了“网友互动”、“献计献策”和“网络调查”等栏目,网站的开通标志着我国网络反腐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据统计,现在已有43个中央国家机关、31个省份出台了推行政务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政府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5]2012年,网络舆论场拥有5亿多网民,其中微博用户达到了3亿。在这一年中,网络愈加成为正能量的聚集地,也成为反腐的新力量。

网络时代,人人都有一个“麦克风”。从“表哥”、“房叔”的落马,再到“雷政富不雅视频”、“单增德离婚保证书”等热点事件,“网络曝光—纪委介入—查实处理”已经成为腐败案件查处的一条重要路径。但是,在网民看来十分给力的网络反腐其实也是把双刃剑,其中除了或多或少含有偶然性、娱乐性的成分之外,“误伤”也时有发生。然而,这背后所隐藏的深层次问题也不容忽视,是什么让网民与官方之间产生了如此大的信任鸿沟,以至于人们宁愿相信网上发布的各类信息?我们应如何正确地使用这把双刃剑,向腐败官员“快、准、狠”地砍下去?

二、网络反腐的成本分析

(一)腐败者的违法成本分析

腐败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制度现象,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现象。运用经济学的选择分析可知:当某人从事腐败活动的效用超过他把时间及其他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能带来的效用时,他就会从事腐败活动。[6]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违法者从事违法行为时,投入的时间、资源等违法成本超过他的预期收益,多数就会放弃实施违法行为。一般来说,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才会实施犯罪。其收益是来自犯罪行为各种不同的有形或无形的满足。而其成本包括不同的现金支出、犯罪时间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7]

腐败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犯罪分子通过违法行为获取非法的利益,腐败行为的动力在于自身的利益。正所谓:“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8]普通人的行为受到利益的驱使,腐败分子也一样,在腐败犯罪时首先会权衡利弊。

网络具有开放性、及时性的特点。目前我国已经拥有几亿网民,如果充分利用好网络媒介的监督功能,腐败分子的违法成本必然加大。可以说,多了几亿监督者,时时监督着公务人员的行为,必定会让腐败者在实施腐败行为时有所顾忌。行为机会是影响违法行为的必然成本和收益的一个因素。[9]“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发挥好网民的监督功能,让权利曝光于阳光下,就能让腐败者的行为机会降低,可以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执法水平决定着违法行为受罚率的高低,而受罚率则是直接影响违法行为总成本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变量。如果执法水平不高,大量腐败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腐败违法行为的法定成本就会贬值,总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相反,执法水平高,就会加大腐败分子的违法成本,使腐败分子不敢腐败。

(二)查处腐败行为的成本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网络的使用费越来越低,与传统的手机、电话等通讯手段相比,网络已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现在,使用网络的人数越来越多,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了4个百分点,达到38.3%。网络的开放性和廉价性特点,决定了网络反腐功能的大众化趋势。

相对于传统的反腐斗争,从获取腐败信息立案侦查到对腐败分子的惩治,网络反腐更加快捷和有效,一部分从网络曝光的腐败行为,举报人已经获有直接的证据,有利于司法机关的进一步查实。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征,网络参与的人数众多,司法机关也能从中获取更多的有利信息。网络反腐节约了办案时间,也能使司法机关更快地掌握到违法证据,减少了腐败案件查办的成本,保证了司法资源更加有效的利用。

网络反腐的开展,充分利用了网络这个信息平台,如果合理地整合网络信息资源,就可以节约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使案件的办理更加高效。从现在网络反腐的实践来看,网络平台公开、快捷的特性降低了查处腐败行为的成本,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有效地打击了腐败行为。

罪犯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rational calculator)这一观点会给许多读者留下一个印象:它是很不真实的,特别是当它被适用于没有受过教育和不为金钱收益的犯罪时。然而,越来越多关于犯罪经验的研究文献已表明,罪犯就像他们真是经济模型的理性计算者那样,会对以下机会成本的变化产生反应:机会成本、查获的几率(probability of apprehension)、惩罚严厉性和其他相关变量。[10]

对腐败分子的及时查处并按照法律程序给予应有的惩罚,是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只有腐败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才会对腐败行为产生有效的防治。从这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要增强网络反腐的作用,就必须加大网络举报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互相配合,积极处理网络的腐败举报,及时做出处理。

网络具有及时和高效的特征,在网络反腐中,我们要充分发挥网络的这一优势。重庆官员雷政富的快速处理就体现出了网络反腐的高效性,这是对腐败分子的一次有力打击。网络及时、快捷的特性,对预防腐败犯罪和防止腐败行为的危害进一步扩大有着显著的作用。

三、网络反腐的制度构建

(一)规范网络举报行为

网络公开、透明、快捷的特性,虽然对反腐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网络的特性也给反腐带来了一些问题。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参与网络的人数众多,信息量十分大。要司法机关对网络巨大的信息量进行鉴别和区分,这个工作量是非常大的,为了节约并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我们应该规范网络举报行为,避免个别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利用网络的开放性进行造谣,实施打击报复,妨害反腐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网络反腐的参与者而言,立法规范侧重的是规制还是维权,这是立法机关在立法中必须面对的原则性问题。其实,网络规制与网络维权是相通的,当前网络中许多法律问题的解决,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属于网络规制,而从网民的角度看就是网络维权。[11]

(二)完善网络反腐机制

1.立法规范民间网络反腐

尽快制定法律,规范网络反腐。民间网络反腐是网络这个反腐倡廉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尚没有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这对于民间网络反腐的快速发展是很不利的。当前,对于立法机关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反腐法律规范。

针对网络反腐的特点,法律规范应该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应该加强对网络举报腐败行为的规范,同时也要保护好网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规范对网络举报的腐败行为的处理,包括由什么机关处理,如何和举报人沟通以及处理的结果公示等问题的规范。

2.设立专门的机构

网络反腐是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中的运用,从理论上看它符合人类文明的进步要求,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2]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相信网络反腐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设立专门的网络反腐部门来处理网络举报,及时同网民进行互动和沟通,对于网络反腐的实施至关重要。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络举报的数量将不断增加,如果还遵循传统的反腐机制,必然会在反腐败中错失很多机会,不利于打击腐败分子。

3.更加及时地公开相关信息

互联网公开和互动的特性给网络反腐带来了许多有利条件,在反腐倡廉中要充分利用好网络这个平台和媒介,及时公布相关的信息,确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在实施反腐行为的同时也是被大众监督的公权力的使用者,通过网络的互动和公开,公民可以及时、有效地行使知情权、监督权,保障反腐倡廉的合法进行。在网络的信息互动中,也能进一步推动反腐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司法机关对于腐败行为的查处。

在我国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中,网络的渠道越来越重要,网民可以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意愿,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网络反腐的开展有效地打击了腐败分子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机关的反腐工作。本文以法经济学的视角展开分析,认为只有加大腐败分子的违法成本,减少查办腐败行为的执法成本,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网络是一个高效、公开的反腐新平台,要利用好网络、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需要我们建立更加完善的网络反腐法律制度。

[1]吴玉英.网络反腐:缘起、困境及对策[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5).

[2]周萍,李莉.网络反腐相关问题探讨[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3]田湘波.网络反腐:一种新的舆论监督手段[N].监察日报,2008-09-09.

[4]邵道生.方兴未艾的网络监督与网络反腐——三论“网络民主”在中国的发展[N].光明日报,2009-03-30

[5]李亚杰.十六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势头强劲[EB/O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0/05/content-6831178.h tm,2007-10-05.

[6]张亚明.经济学视域下中国特色网络反腐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1(10).

[7][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12.

[8]管子·禁藏[M].北京:中华书局,2004:89.

[9]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367.

[10][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13.

[11]孔令兵.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探微[J].领导科学,2012(2).

[12]牛先锋.网络反腐的功能及其完善对策[J].理论视野,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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