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集成的同城化租金分析及战略思考

2013-04-18 08:33林东华
关键词:租金主体战略

林东华

(福州大学管理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上海开放大学管理系,上海200433)

基于集成的同城化租金分析及战略思考

林东华

(福州大学管理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上海开放大学管理系,上海200433)

同城化是一个寻求集成租金的过程,由于参与同城化的城市主体资源实力以及在同城化过程中贡献力不同,因此同城化集成租金主要由要素租金、关系租金和位置租金等构成。基于集成的同城化战略应重点思考城间资源的整合、城间关系的理顺以及“同城”管理制度的设计等问题。

同城化;集成租金;关系租金;位置租金

一、同城化的提出及理论回溯

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区域经济协作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使得全世界的城市都在想方设法发展自己、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中国的城市也不例外,一度热衷的“撤县设市”的城市化方法就是一例。但通过“撤县设市”的手段来扩大城市空间规模和协调大都市区等问题,由于要处理涉及多层级利益的行政性区际关系而使得整个过程的复杂性增加,因此遭到人们的普遍质疑。于是,同城化战略以其扁平化的市场型区际关系逐渐成为很多省份和城市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的一种务实选择。[1]

我国的同城化实践早就有之,例如1982年开始的长株潭一体化方案,虽然没有使用“同城化”概念,但二者之间的性质是一致的。而最早明文可见的“同城化”发展理念是在2005年12月,深圳市提出与香港共同发展成国际都会,加强与香港在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合作,形成“深港同城化”发展态势。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带有“同城化”色彩的城市群发展规划早已屡见不鲜,其中发展较为顺利并取得一定示范效用的有广佛同城化、沈抚同城化、乌昌同城化等。

与实践的热衷相对应,我国理论界也展开了对同城化的研究,但总体说来,目前对同城化的研究尚处起步阶段。首先,从研究时间来看,最早的一篇同城化研究文章是2007年的《大都市经济圈与同城化问题浅析》。其次,从数量上看,以“同城化”作为篇名检索词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检索,其中核心期刊上的文章仅有29篇(截止到2012年3月31日),这包括2011年的14篇和2010年的10篇,由此可见我国从理论上系统研究同城化的文献还很少,且主要集中在近两年。第三,从研究内容来看,目前的文献更多的是个案分析,其中最多的是对广佛同城化、沈抚同城化等同城化实践的报道和建议。最后,从研究的角度来看,研究同城化的布局规划最多,其次是铁路交通的同城化,另外还有旅游、金融、公共政策、社会保障等的同城问题。

由于同城化的理论文章较少,因此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同城化”概念还未形成共识。高秀艳、王海波认为:“同城化”实际上是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为打破传统的城市之间行政分割和保护主义限制,促进区域市场一体化、产业一体化、基础设施一体化,以达到资源共享,统筹协作,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的一种发展战略。[2]张国栋认为:同城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的一种经济和社会现象,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同城化”也可称为“城市一体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在一定历史和现实条件下,城市的建成区在地域上相连或相近,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文化背景相似,具有发达的快速交通运输网及通信联络网,功能上互补,产业结构上联系紧密,空间结构上呈多中心格局,在行政管理上相互独立的城市“集合体”。[3]桑秋等认为:同城化是区位邻近、人文历史相似、产业结构互补的城市在社会经济联系达到一定程度后而呈现的空间一体化、经济一体化和制度一体化现象。[4]曾群华认为:“同城化”是指在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区内城市之间基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共同目标,突破行政界限,以“同城”的标准,在同质的环境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协同发展的新型地域组合关系,是相邻城市之间基于更低交易费用诉求的利益博弈与利益共享的动态制度变迁过程,是区域一体化在空间上的突出表现形式。[5]

综上,同城化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特性:空间相邻性、行政破界性、优势互补性和利益共享性。也就是说,同城化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在空间相邻的物质基础上,通过行政破界、优势互补等手段,实现利益共享,并以此来进一步提升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战略过程。

二、基于集成的同城化租金分析

租金的追求是同城化战略建立与发展的动力机制,因此有必要对同城化战略的租金问题进行分析。

(一)租金的内涵

租金的定义最早源于1776年亚当斯密的论文《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他认为租金是一种垄断价格,同时也是一种剩余,即收益大于支付所形成的盈余。[6]在这之后,又有若干的经济学家提出了各自的租金见解。李嘉图认为,决定企业竞争能力的主要是企业所拥有的知识、生产要素等异质性资源;由于企业资源禀赋的不同,当企业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难以替代的核心资源时,其创造的超额利润就是李嘉图租金。熊彼特认为,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创新能力、创新行为而获取暂时性垄断权,并由此而获得超额回报,这超额回报即“熊彼特租金”。杨瑞龙则提出了“组织租金”的概念,他把企业看作是各种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而形成的具有特质性能力的组织,不同的企业资源组合的能力不同,因此具有不同的特质性,其收益超过竞争性收入,于是形成“组织租金”。[7]不仅单一异质性资源能产生租金,资源的有效整合也能产生租金;不仅单一组织能创造租金,网络体系也能形成租金。[8]

由此可见,租金就是由于使用“某种资源”而获得的超额利润,这里的“某种资源”,既可能是实实在在的异质性资源要素,也可能是一种创新能力、组织能力,甚至可能是一种独特的制度能力。

(二)同城化租金的性质——集成租金

在国内,第一个明确提出“同城化租金”概念的是曾群华,他从博弈论视角出发,认为同城化制度变迁的动因是博弈主体基于共同利益而寻求同城制度互补收益的协同博弈的结果,即同城化是一个“寻租——创租——分租”的过程。他把同城化租金引入到同城化的研究中,认为“同城化租金”实质上是相邻城市之间以经济利益最大、交易费用最小、同城环境最佳、民生幸福指数最高等为主的共同利益。[9]因此,参与同城化的各行为主体为寻求“同城化租金”的实现,不断加强协调与合作,以最终实现其共同利益最大化。

本文在认同“同城化是一个寻租——创租——分租过程”观点的同时,进一步从系统集成的角度出发,提出同城化是一个追求集成租金的过程。李宝山等提出:“要素仅仅是一般性的结合在一起并不能称之为集成,只有当要素经过主动的优化,选择搭配,相互之间以最合理的结构形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由适宜要素组成的、相互优势互补、匹配的有机系统,这样的过程才称为集成”。[10]同城化就是由若干具有优势互补、资源互补的城市主动选择合作,通过合理的同城化管理模式、运作机制等来主动地寻优,从而获得单一城市所无法得到的超额收益的过程。参与同城化的各个城市,带着各自的资源要素参与“同城”集聚,形成城市群,由于每一项资源的价值是在与其他城市资源的关联性或互补性中得到实现,体现更大的竞争实力,产生超额收益[11],从而产生集成租金。所以,同城化租金的性质是一种集成租金。

(三)同城化集成租金的构成

随着全球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区域经济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城市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扮演着理性经济人的角色,每个城市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中国,这个利益最大化诉求趋势愈发的明显,因为政府对各城市政绩的考核主要是通过GDP指标来完成的。因此,不同城市主体选择同城化战略,目的是为了达成产业互补、资源共享等1+1>2的同城化目标,实现总体福利的增加。同城化战略能够帮助各城市主体通过寻求集成租金来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

由于参与同城化的城市主体资源实力不同、在同城化过程中贡献力也不同等原因,笔者认为,同城化集成租金主要由要素租金、关系租金和位置租金等构成。

1.要素租金

从经济含义角度讲,空间是具有非均质性的,不同的空间具备不同的生产经营条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理相近的城市之所以选择同城化战略,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获得由于空间非均质性而带来的要素租金。有些城市具有特殊的自然资源禀赋,如舟山群岛丰富的海洋资源等;而有些城市具有优秀的社会文化习俗,如江浙一带的经商文化习俗等;还有一些城市具有高效率的政府服务能力、有序的市场环境、便利的交通条件或强大的科研机构与科研能力等,如上海,这些异质性资源都将使对应的城市得到超出竞争性收入的超额收益,也就是能够获得要素租金(即李嘉图租金)。如果仅此而言,那些拥有异质性资源的城市完全可以独自发展。但事实上,单个的力量永远比不上有效集成的力量,这些异质性资源在单独使用时价值会下降。同时,很多空间非均质性因素是不能在空间上随意流动的,而同城化战略能够帮助若干地理相邻的城市将这些异质性资源通过空间的邻近、组织的接近和行政关系的亲近,形成特质性能力,从而获得更大的竞争力与收益能力,使“同城”的要素租金最大化,以收获更多的集成租金。换言之,同城化战略将使这些与空间相联系的城市资源要素禀赋通过“同城”来体现更大的生产力,实现更大的经济意义,从而获得更多的同城化集成租金。

2.关系租金

正如前面所分析的一样,同城化中各城市主体每一项资源的价值是在与其他城市资源的关联性或互补性中得以实现,从而产生超额收益的。因此,通过共享不同城市之间的互补性资源,参与同城化的城市主体能够由此获取关系租金。

关系租金来源于“同城”内各行为主体的竞合关系,具体包括资源、知识、信息、功能等的互补性与共享性,包括各方经过博弈决策后参与“同城”的热情度与贡献意愿,还包括为了有效同城化而明确的契约关系,这些关系都将通过“同城”创造出超额利润,为“同城”内各城市主体寻求竞争优势提供了新的途径。强调关系租金,是因为它突破了内生性资源与能力的限制,能使“同城”获取超额集成租金的可能性增强。

关系租金说明同城化状态下基于信任合作的各城市主体之间的交易并不完全是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而是通过“同城”合作,“同城”内各城市之间可以相互学习与合作,分享特定知识、资产,同时又获得互补性资产,使得整个“同城”网络体系成本降低,并获得城市空间以及创新能力的新发展,实现价值的增值。由于地理邻近、文化相似、网络发达以及之前较为紧密的经济关系,谋求共同的发展空间使不同的城市走到了一起,“同城”内各城市都具有相互吸引,分工协作的趋势。分工与合作、互补与双赢是“同城”获取或维持竞争优势的主要资源,而这些资源,进而融入到“同城”的契约与制度之中,形成关系租金。参与同城化战略的各城市主体借助“同城”网络关系来共享关系资源,获取关系租金,这已经成为诸多城市在复杂动荡环境下乐于参与同城化、寻求“同城”成长的主要原因。

3.位置租金

同城化战略实施后,由于先期不同城市主体规模大小、产业优势、资源禀赋、配套设施条件等的不同,势必造成不同城市主体在同城化之后所处位置的不同,从而形成类似卫星城的“同城”层级结构。实施同城化战略的若干城市主体中必然会有一个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心城市(也称首位城市、核心城市等)和若干次级城市。根据增长极理论,中心城市是周边地区经济增长的动力源,它具有规模较大、创新能力强的特征,能够通过产业前向、后向、横向联系建立形成“同城”产业结构,因此它是“同城”区域产业的重心。[12]中心城市通过向周边地区的信息传播、市场影响、创新扩散和产业关联效应等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由于在“同城”中所处位置的不同,对同城化的贡献力大小也就不一样,于是处于经济增长极位置的中心城市能获得比其他次级城市更多的位置租金。这就如同股份制企业中股东的红利分配一样(分配的依据是所持有股份的大小),“同城”中不同城市主体所获得的位置租金也是由其在“同城”中所处位置(位置决定了贡献力)决定的。

博弈论中的夏普利值法是Shapley在1953年研究多人合作对策问题时,按照局中人对整个联盟所作贡献的大小进行利益分配而提出的分配模型。Shapley值是博弈者在依照随机排序进入合作联盟的条件下,任一局中人对其进入联盟所作出的边际贡献的期望收益值。[13]同城化实际上是参与“同城”的城市主体间在博弈基础上期望的集成结果,这里的博弈包括是否选择同城化战略、“同城”后要出多大力气(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等)、是否把自己的异质性资源完全共享出去等。而这些博弈的结果,既决定了同城化战略的效果,也决定了各城市主体在“同城”中的位置租金。

三、基于集成的同城化战略思考

根据系统集成理论,同城化是一个集成的过程,参与同城化的城市主体为了一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集成目标而联盟在一起,集体寻求集成租金。但同城化寻租行为会面临着多个潜在约束,如不同城市间的资源整合能力、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理顺能力、“同城”管理制度的设计能力等,突破这些潜在约束也就成为实现同城化战略的关键,这些都是基于集成视角的同城化战略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城间资源的整合

能否有效整合参与同城化的城市主体各自的优势资源,是同城化战略的核心。因为它既能保证参与同城化的各城市主体获得自己原有的要素租金,也可以通过有效整合资源来获得预期的集成租金。

在城间资源的整合过程中,一定要体现以下三个原则:

1.系统原则

既然是整合,就一定得从系统的角度去考虑城间资源的利用问题。从前面的分析中可知,参与同城化的各城市都或多或少地拥有一些可以互补的异质性资源。因为是互补,所以一定要充分了解并发挥各项资源之所长,结合“同城”系统发展的需求,把这些优质资源用在同城化的“刀刃”上,以实现其最大的集成要素租金。

2.科学原则

在资源整合的过程中,科学原则不能忽略。资源整合的方案一定要通过有关部门的科学论证,从可行性、经济性、发展性等多角度进行评价,而不能是少数领导拍拍脑袋随意决策,更不能是出于局部利益而作出的错误决定。例如,福建省泉州港更名之争一例,就是在同城化实践中出现的缺乏充分科学认证而仓促决策的典型实例。

3.发展原则

同城化战略是在预期参与“同城”的城市主体能够收获经济效益的同时,使这些城市形成更具有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城间资源的整合,一定要从“同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地使用资源,例如,对于自然资源的使用重点要考虑环保与再生问题,而对于非自然资源,如人才资源,则重点考虑通过锻炼、交流与培训等多种途径,保证人才能力的与时俱进,使之具备可持续使用性。

(二)城间关系的理顺

博弈论认为,在人类的互动行为中,结局依赖于两个或更多的人们所采取的互补性策略。因此,从博弈论的观点看,同城化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但是,如果仅有博弈,同城化将无法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行为目标。从系统集成的角度看,同城化更是一个寻求集成租金的过程。为了更好地寻求集成租金,理顺城间关系是实施同城化战略的基础。只有真正理顺了各种“同城”关系,才能使得参与同城化的城市主体获得各自相应的集成租金。

1.主次关系

作为领导者的中心城市,其先发行动所带来的整体利益能够形成溢出效应,能够使其他参与者也受益,从而参与者就会选择同城合作的态度,接受中心城市的辐射与扩散,最后带动周边城市形成与其“同质”的局面,共享同城化所带来的最终成果。例如实践中我们所看到的卫星城模式,上海大都市圈的“里三层、外三层”发展关系模式,无不体现中心城市与次级城市的关系。

这种主次关系实际上是核心—外围理论的具体体现。该理论是1966年美国区域发展与区域规划专家J.R.Friedmann在其著作《区域发展政策》中提出的。他认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空间一体化过程是核心区与其外围区域间权威与依附关系格局变动的结果,区域发展在空间上是一个非连续性的累计创新过程。核心区能产生和吸引大量的革新,是区域发展的主导力量,外围区域则与核心区相互依存,其发展主要取决于核心区,二者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空间系统。[14]按照核心—外围理论,在同城化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这种由权威和依附关系而决定的主次关系,具体体现在位置租金的分配上。中心城市分得由权威与核心所应该获得的位置租金,而次级城市则分配到由依附与被辐射所对应的位置租金。

2.双赢关系

强调理顺主次关系并不等于否认同城化中各城市主体之间存在双赢或多赢的关系。同城化是一个参与主体不断博弈的过程。从博弈的角度出发,如果对局人事先就知道无利可获的话,他会选择退出参与的。因此,在同城化战略的规划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使所有的参与主体都能够有利可图,都能够通过同城化实现比独自发展时更大的利益收获,也就是实现双赢或多赢。

在处理双赢关系时,各城市主体都要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精神,多沟通协商,科学系统地规划“同城”蓝图,而不能一味地强调或考虑自己城市的发展。特别是核心城市,因为它往往是同城化战略的发动者,同时一般也有着很强的扩张欲望与资源涉猎需求,所以更不能把自己的收益凌驾于其他次级城市的损失之上。例如,核心城市不能一味地大量获取次级城市的优势资源,也不能一味在把自己不要的落后产业转移到次级城市去,而应该从经济地理空间角度科学地规划同城化战略,保证参与主体都能够有利可获。

3.互补关系

参与同城化的城市主体之间在资源、产业、市场等诸多方面是否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是决定同城化效果的关键。这个结论可以从我国至今已经采取同城化战略的案例中得以验证。产业互补性强的例子如沈抚同城化案例,沈阳是全国重要的装备制造业基地,抚顺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以石化工业及其精深加工业为主,两市工业结构有较大差别,2004年工业结构相似指数仅为0.19,具备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基础条件。[15]事实证明,从2007年开始的沈抚同城化战略,运作至今已经取得较为良好的“同城”效果。

在同城化战略采取之前,互补关系是选择同城对象的重要思考。在同城化战略采取之后,则要充分考虑如何去合理利用这些互补的资源,真正实现1+1>2的整合增效目标。

(三)“同城”制度的设计

科学合理设计“同城”管理制度,是同城化集成租金实现的根本保证。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作为保障,由于管理熵的存在势必会带来同城化集成租金的减少。具体的“同城”管理制度,目前还没有找到统一的模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笔者结合我国的同城化实践,认为“同城”管理制度的设计应该重点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1.上级适度干预

在我国目前的同城化实践中,跨省份的同城化案例比较少(典型的如沪苏嘉同城化、京津冀同城化),而同一省内的同城化案例比较多,例如广佛同城化、沈抚同城化、长株潭同城化、合淮同城化、厦漳泉同城化、宁句同城化、太榆同城化、乌昌同城化等。因此,省政府作为上级政府,能有效协调地方发展主体之间的矛盾,它的干预力度与推动力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同城化战略的效果。乌昌同城化与长株潭同城化就是两个典型案例。[16]乌昌同城化的协调机构是乌昌党委,它是新疆自治区党委派出机构,其直接协调组织同城化各项活动,因而乌昌同城化战略的实施程度也非常高。而长株潭三个城市是1985年提出合作意向的,虽然也签订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但由于省政府态度游离,支持力度不够,再加上涉及到多个城市,一个有力度的协调小组始终没有建立,因此缺乏具体实施措施的跟进,所谓的合作协议和一体化方案只能沦为一纸空言。直到2005年,长株潭一体化才开始得到了湖南省政府大力支持,之后则快速推进。

从以上我国同城化实践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到,上级的适度干预与支持,是同城化战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特别是在我国,主要以经济指标为考核内容的城市行政考核体系,势必导致各城市只关注自身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会把其他城市视为自己的竞争对手。因此,如果缺少上级的适度干预,各城市之间真正的协同合作还是难以实现,“同城”也就只能空谈。

2.主体积极参与

俗话说得好,一巴掌拍不响。如果参与同城化的城市主体本身积极性不高的话,那同城化战略结果也就不会有“响声”了。我国同城化实践中,广佛同城化的成功与长株潭同城化的不理想案例,充分说明了参与主体主观积极性的重要。2002年开始的广佛同城化,双方参与热情较高,协调小组每半年由两市轮流举办工作例会,商讨“同城”建设和管理中涉及到的重大衔接问题。另外,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两市有关部门的实际工作,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由两市的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参加,对一般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报请协调小组决定。而长株潭同城化的参与主体均不积极,各主体态度模糊、定位不明,导致一体化进程进展缓慢,使同城化一度陷入僵局。因此,如何调动同城化战略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是同城化战略在规划时要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

3.过程民主沟通

由于在同城化的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博弈是动态的。而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博弈的结局如何,往往与局中人所获取的信息有关。充分的信息能够帮助局中人做出更有利于全局的理性决策,最终达到纳什平衡。因此,在“同城”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强调过程的民主沟通是非常重要的。欧盟的成立与快速健康发展,对我们完善同城化的民主沟通问题有重大的启示作用。[17]

对于欧盟这个组织,实际上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由27个国家共同参与的“同城”,这可从欧洲共同体基础文件《罗马条约》所规定的欧盟宗旨中窥见一斑: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清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和就业的条件,并通过共同贸易政策促进国际交换。应该说,管理欧盟的复杂程度远比本文所研究的同城化战略大得多。但是,它的一体化目标实现程度却也远比我们国家实施同城化战略的城市之间一体化程度要高得多。究其成功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制度的保障和过程的民主沟通在欧盟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欧共体下设理事会(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欧共体委员会、欧洲议会(欧共体的监督、咨询机构)和欧洲法院(欧共体的仲裁机构)等,这些机构合理分工、相互监督,保障欧盟的正常运转。同时,欧盟的民主管理还体现在1987年7月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规定中: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该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等……这些制度都很好地保障了各成员国之间的平等、民主与交流。欧盟的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在同城化战略研究中好好思考与借鉴。

对于一个由多个行为主体进行的博弈,其得益与行为主体的协调程度正相关。[18]同城化作为一个在博弈中协同合作的过程,其效果取决于同城化过程是否坚持民主沟通,是否保证各“同城”主体之间信息的沟通与感情的联络。

四、结束语

实施同城化战略,实际上就是在寻求集成租金。为了更好地获得集成租金,参与同城化的各个主体城市需要明确自己在“同城”中的位置,同时构建与“同城”中其他城市伙伴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以不断提高“同城”的综合竞争力,进而保证各个主体获得最大的集成租金。本文只是提供了一个同城化战略的思路,而一个普适性的同城化战略模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注释:

[1][16]王德、宋煜、沈迟等:《同城化发展战略的实施进展回顾》,《城市规划学刊》,2009年第4期。

[2]高秀艳、王海波:《大都市经济圈与同城化问题浅析》,《企业经济》2007年第8期。

[3]张国栋:《京津“同城化”之效应》,《天津日报》2008年10月13日第5版。

[4][15]桑秋、张平宇、罗永峰等:《沈抚同城化的生成机制和对策研究》,《人文地理》2009年第3期。

[5][6][9][13][18]曾群华:《新制定经济学视角下的长三角同城化研究——以上海、苏州、嘉兴为例》,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

[7]杨瑞龙、杨其静:《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经济研究》2001年第3期。

[8][11]庄晋财、吴碧波:《全球价值链背景下产业集群租金及其经济效应分析》,《人文杂志》2008年第5期。

[10]李宝山、刘志伟:《集成管理——高科技时代的管理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12][14]李玉江等:《城市群形成动力机制及综合竞争力提升研究——以山东半岛城市群为例》,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

[17]Zhu Jing,Zhang Pei,Sun Hai-jun,“A game research on the integration between Xi’an and Xian Yang”,Advanced Materials Research,vol(2012),pp.368-373

[责任编辑:黄艳林]

F290

A

1002-3321(2013)04-0043-06

2012-11-23

林东华,女,福建漳州人,福州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开放大学管理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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