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没开对 差点要不回借款

2013-05-14 14:55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3年4期
关键词:借条凭证借款人

潘仁向王大关是生意场上的好哥们。2011年7月,潘仁向王大关借了50万元人民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今向王大关借款50万元,利息2%计,按月计息,提前一个月通知还款”。王大关在借条签订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潘仁50万元,并在2012年年初通知潘仁还款。潘仁在2012年7月、12月和2013年2月分别还款5万元、10万元和25万元,第三次还款后,潘仁让王大关一起把前三次还款的收条开了,注明金额、收款日期及王大关的签字。之后,王大关再也没有收到潘仁的还款,于是双方闹到法院。

按照借条约定的利息及潘仁还款的金额和时间计算,截至起诉之日,潘仁还欠王大关本息33万余元。然而,潘仁在法庭上辩解说他不仅已经还清借款,而且已经多付了4万多元利息。潘仁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2年7月银行转账5万元的汇款凭证;(2)2012年12月委托第三方银行转账10万元的汇款凭证;(3)2013年2月银行转账25万元的汇款凭证;(4)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金额为10万元的收条;(5)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金额为25万元的收条;(6)2012年12月银行现金取款10万元的凭证;(7)2013年12月银行取款25万元的凭证。用这些证据证明潘仁已连本带息共还款75万元,其中银行转账还款40万元,现金还款35万元,有收条及款项来源证明。

从潘仁的举证来看,的确如其所说已经超额还款。王大关坚持没有收到过潘仁的现金还款,收条是针对银行转账出具的,并不是现金还款的收据。

总金额为35万元的两张收条,是如潘仁所说的现金还款的收据?还是王大关所说的,是针对银行转账出具的收据,不存在现金还款?

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因为王大关没有正确出具“收条”。如果王大关在出具收条时能够注明收款方式是现金还是银行转账,那么本案就不会变得扑朔迷离。

幸运的是,律师在潘仁提交的证据中找到了突破口,潘仁提交的证据(5),这份收条的落款时间疑似被篡改,通过笔迹鉴定,该份收条的真实时间确实被篡改了。法官最终通过交易习惯、合理性等角度肯定了王大关关于“收条是针对银行转账凭证所出具”的主张,还原了本案真相。

虽然本案最终尘埃落定,但在民间借款日益频繁的当下,我们有必要从这一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掌握民间借款行为中必备的法律知识:

1. 借款合同的订立。出借人应保留借款人身份信息的证明文件,以防纠纷产生时方便追偿。借款人是个人的,应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是单位的,要保留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公章)。

2. 收条的正确出具。收条中写明收款形式(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形式)非常重要。一般,现金收款才要求出收条,如果是银行转账,付款人只要保存好汇款凭证即可证明自己的付款行为。如果是现金付款又没有让收款人出具收条,务必保存好现金的取款证明,对款项的交付地点、时间等情况做好记录,最好在交付款项时有第三人在场作证,以防收款人抵赖说没有收到款项。

3. 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 借款用途。首先,借款用途必须是合法的。其次,如果是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的,那么只有当借款用于该夫妻共同生活时,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款是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即使借条是夫妻一方出具,最终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5. 担保。如果出借人担心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需要注意,借款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文插图 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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