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监狱”制度的几点思考
——写在德国北威州司法代表团来宁学术探讨会之后

2013-07-05 00:14宫照军江苏省金陵监狱
中国司法 2013年9期
关键词:北威州犯人囚犯

■宫照军 (江苏省金陵监狱)

近期,德国北威州司法代表团来到江苏南京举行了一场学术研讨会,笔者有幸前去旁听。其中北威州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的监狱长罗伯特·达曼以他所主政的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为例作了关于德国监狱制度介绍的报告,报告虽短,但其中不乏令人耳目一新之处,引起与会者对德国监狱制度的兴趣。会后笔者进一步搜集了有关德国监狱的信息,整理发现德国现行的自由刑执行制度与我们的理解差别很大,在此择要阐述,以资品鉴。

一、德国监狱不叫“监狱”,叫司法矫正机构

研讨会一开始,达曼先生就在翻译帮助下展示了一个名为《欢迎参观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的中文 PPT,辅助演讲。PPT内容很少,介绍了该“监狱”成立的时间 (1977年5月1日),牢房数、可容纳押犯人数,并简单罗列了囚犯工作的内容和业余生活内容,以及一些图片。但在演讲中,达曼先生主要介绍了德国监狱关于囚犯再社会化的基本行刑理念:

1、对罪犯关押、剥夺而不改造的刑罚没有意义。

2、仅仅剥夺自由会使罪犯在出狱后产生更消极的态度。

3、罪犯关押期间,要对涉及的刑事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对犯罪人进行分析和矫正。

4、在德国实行治疗式的行刑模式。

5、监狱工作人员主要由心理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牧师构成,所有的刑罚决定,应在上述人士参与的情况下决定。

达曼的报告给笔者很大的启发,他所介绍的五条原则与我们日常接触的监狱工作差距很大,尤其是关于开放式监狱和狱内自由活动区的介绍,让笔者对德国监狱的具体形态产生了很大的想象。研讨会后,笔者专门查阅了关于德国监狱制度的资料,发现所谓的德国监狱完全是另外一个行刑系统下的组织机构,和我们所理解的监狱完全不同。甚至,德国的自由刑行刑机构已经不采用“监狱”这个说法,以1976年的《联邦刑事执行法》颁布为界限,之前德国执行自由刑的机构被称为“Gefängnis”,即监狱。现在的德国法律中将执行自由刑和保安监督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Justizvollzugsanstalt”,直译成中文,应该是“司法矫正机构”或“惩教设施”。但中国人在介绍德国的司法矫正机构时,就按照我们习惯的叫法,直接以监狱相称。比如,北威州的Die Justizvollzugsanstalt(JVA)Hagen就被翻译成哈根监狱 (其实应该被翻译为“哈根司法矫正机构”),达曼先生PPT中的“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也是这种情况,大约是那个翻译为了方便与会者的理解,做了一个“意译”。虽然这种在制度引介过程中想当然的意译在国内进行比较研究时是很常见的现象,甚至被认为“本土化” “中国特色”的措施,但笔者为之担忧的是这种想当然的做法严重阻碍了我们对国外制度的设计原理和技术细节的深层次把握。

二、德国是纯教育刑国家

德国之所以变“监狱”为“司法矫正机构”,是因为现代德国已经建立了以教育刑为主体的行刑体系。众所周知,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德国是一个有独裁帝制传统,立国只有142年的新兴国家,在此期间还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纳粹统治、国家分裂等一系列历史挫折,重刑主义政策在德国历史上多次占据上风。但德国自立国前后就浸润在英法等国狱政改良的浪潮里,接受了很多先进的行刑理念,建立了更为先进的行刑场所。尤其是二战后,对战争破坏报极大忏悔和反思精神的德国,紧跟世界各国先进的刑事执行思想,努力遵守欧盟各种严格的刑事执行准则要求,保持着刑事执行方面的道德优势和人权优势①司绍寒:《德国刑事执行法研究》,长安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一方面,德国采取非监禁化的行刑政策。“100年前的德国,80%的刑罚都是监禁刑,但今天,只有5%的刑罚使用的是监禁刑 (大多使用罚金)。全德国总共关押的犯人为7.5万人 (德国人口为8250万),不到千分之一。②刘仁文:《走进德国的监狱体验“司法矫正”》,人民网,http://pic.people.com.cn/GB/42590/6544076.html。”而且,其中约有五分之一是待审羁押 (德国的自由刑执行机关还承担类似我国看守所的职能,关押待审的犯罪嫌疑人);已决自由刑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关押在开放式”监狱” (囚犯白天上班,晚上回来服刑,还可以享受放假休息)。据达曼先生介绍,北威州有25%的犯人是在开放式司法矫正机构中服刑。如此算来,德国的自由刑执行机关实际关押的犯人数量就很有限了。这一点从我国司法部一位研究员在参观德国监狱时的表述中可见一斑:“由于是周五,犯人放假都回家了,所以监狱中囚犯不多”。另一方面,德国的刑事执行以法律具文规定的方式明确了教育刑的原则。比如,《联邦刑事执行法》第1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执行目的是囚犯再社会化。(条文为:在自由刑的执行中,囚犯应该变得能在将来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生活,不再实施犯罪。)当然,第二款规定了保护大众的目的。(条文为:自由刑的执行也应保护大众免受继续犯罪的侵害。)但非常明显,社会融合、再社会化或者后社会化比其他执行任务具有优先性。为此,《联邦刑事执行法》确定的行刑原则包括相适原则 (执行中的生活应该尽可能地与一般生活环境相适应)、抵制原则 (在为相适设定的界限内,应该抵制剥夺自由所带来的有害后果)、融合原则 (执行应设法“帮助囚犯适应自由生活”)。

三、德国司法矫正机构的囚犯再社会化措施

德国的《刑事执行法》高举教育刑的旗帜,在具体行刑过程中也能体现他们的理念,展示了他们在力求使囚犯更好地再社会化的努力。

首先,开放式“监狱” (其实应该叫开放式司法矫正机构,为了读者读起来不拗口,我也随俗称之为“监狱”吧)使用率非常高。全德约有一半多罪犯是在开放式“监狱”里服刑。柏林共有10个“监狱”和一个青年拘留所,其中4个属开放式“监狱”③张卫:《德国的开放式监狱与封闭式监狱》,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8/id/887224.shtml。。

其次,狱内生活设施和监外很接近。比如,柏林最大的一所开放式“监狱”——哈肯费尔德“监狱”,共有280个房间,每个房间约9.5平方米,住一个罪犯,除一个床位外,有桌子和洗漱设施,电视、音响等可以自己配备。每六七个房间为一个单元,有一个共用厨房,罪犯在“监狱”商店自己买东西、自己做饭。开放式“监狱”没有围墙和铁丝网,在开放式“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到社会上正常工作,但每天至少应在“监狱”住够8小时④陈 斯喜:《德国、丹麦的开放式监狱与封闭式监狱》,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1698。。甚至有工作的囚犯,还要每月缴纳300欧元的房费。为了更好地呈现德国9.5平米监房的实景,笔者还特意到网上搜索了几张图片。从图片上看,德国囚犯服刑生活的居住条件与日常家居很难说差别很大,这既是德国司法矫正机构人权保护理念的体现,更是为了使服刑人员能保持正常的社会生活,避免产生社会回归障碍。

第三,司法矫正矫正机构的机构组成完全是为再社会化教育服务的。达曼先生介绍北威州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除了收监安排部和释放部之外,主体的行刑区分为四个部分:治疗部,主要负责则对需要心理治疗以及克服暴力、性、戒毒问题等问题的囚犯提供治疗或治疗前准备;学历 (职业)教育部,对学历很低和希望进行职业教育的犯人进行相应的教育⑤达曼先生在演讲中称会给培训合格的犯人发放毕业证书,但他在演讲的交流环节回答提问时却说德国监狱中没有学历教育,貌似前后冲突。对此笔者作了进一步的资料搜集,原来德国的教育系统实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并列的双轨制。监狱不提供系统的普通教育,但会进行系统的职业教育,并颁发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在社会上与普通教育的毕业证书同等价值,甚至更好就业。。内部自由活动部,不会滥用赋予自由权利的犯人可以在这个区域自由活动,与人建立社交关系。羁押部,不愿意接受再社会化教育的犯人会统一关押在此。通过机构内部的区划,可以看出,德国司法矫正机构在功能区划分上就是以矫正、治疗、教育为主,完全拒绝再社会化措施的囚犯会被单独关押,进行隔离监管。这样的制度设计背后其实是严格遵守一个行刑原则,即囚犯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再社会化矫正,或者说囚犯可以自由选择服刑方式,不会被强迫。这一点在《联邦刑事执行法》中也有明文规定。当然,德国司法矫正机构也不是对拒绝参与再社会化矫正的囚犯一关了之,据达曼先生介绍,他们会“尽最大的努力唤醒这些犯人的改造动机”。主要措施是凡是愿意接受再社会化矫正的囚犯,将会被减刑三分之一。以我们的角度来看,这个条件是很诱人的,但这个措施效果如何,达曼先生没有讲。

第四,司法矫正机构的人员和设施构成是遵循再社会化功能导向的。据达曼先生介绍,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的人员构成由心理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医生、牧师组成,其中,法律工作者只占37%。这样的人员配备比例,说明德国的司法矫正机构确实是以教育、矫正、治疗等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但是,考虑到能够代表北威州出访中国并作交流的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至少是北威州司法矫正机构中的出类拔萃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窗口示范单位”,他们的人员构成能够代表德国司法矫正机构的大多数情况吗?笔者查阅了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绍寒的博士论文《中德刑事执行法律比较研究》,从中选出部分数据,制列了下表:

表一 北威州及拜仁州刑事执行人员分布表

从表中来看,德国的司法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与囚犯比还是很高的,比如北威州平均一个工作人员对应不到两个囚犯,拜仁州比例低一点,也是一个工作人员对应不到三个囚犯,可以说相比较而言工作人员是非常充沛的。在表中有几个我们比较陌生的概念需要特别解释一下,一是总务执行人员,一是工务人员。总务执行人员是指矫正机构中日常执行工作中经常和囚犯接触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职责包括:参与囚犯的收监与释放、囚犯的安全关押、参与囚犯的矫治、评价和工余时间的改造、参与对生病罪犯的护理、照顾囚犯的及其监舍生活设施的整洁卫生等。大约相当于我国监狱中的基层民警的职责。这样的工作人员与囚犯的比例是最高的,一般1:3左右。工务人员是指通过工匠资格考试或者受过同等教育的专业资格执行人员,主要负责生产企业的劳动管理的运转,并指导教育囚犯。他们的职责包括:完成劳动管理机关负责人指派的任务;为囚犯分配、验收工作和劳动工具;报告工伤事故和不合格的劳动;囚犯的职业教育和进修;劳动工具和机器的维修等。工务人员承担了囚犯劳动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这部分人员的比例也比较高,都在1:30以内,这个数字非常巧合地与普通教育中小班教学的最佳师生比相一致。从上表的一系列数字中,可以看出德国的司法矫正机构也和我国的监狱一样强调“警力下沉”,重视对罪犯的直接管理,尤其是安全保障。但同时非常明显的是他们在职业教育培训方面投入非常大,专业化程度非常高。非常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介绍。

第五,德国司法矫正机构的囚犯职业教育培训系统性非常强。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德国司法矫正机构的囚犯劳动和职业培训教育是完全服务于囚犯再社会化目标的,无论是监内劳动还是监外劳动都是囚犯回归社会后能够找到并从事的劳动 (据环球时报的报道,德国“监狱”更像是技校,在里面获得毕业证书的囚犯,一般都能在出狱后3个月内找到工作⑥《德国监狱更像技校》,《环球时报》,2011年8月4日,http://go.huanqiu.com/culture/europe/2011-08/1876135.html。);二是劳动培训门类非常全,可选择余地很大。以兰德斯伯格“监狱”为例,设有12个作坊,包括厨房、面包房、洗衣房、钳工房、木工房、裁缝店、鞋匠铺、装订厂、建设房、汽车修理厂、近200公顷土地的农业企业、17个主要从事金属、皮革、纺织、塑料加工的工厂。囚犯手工职业教育可提供20多种职业技能培训,并可以颁发毕业证书⑦司 绍寒:《德国刑事执行法研究》,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页。。北威州还有两所监狱是专门对囚犯进行职业教育的;三是监内职业培训可以与社会职业培训衔接。囚犯可以在监狱内参加职业培训,由当地教育机构发给文凭,在服刑期间未完成的课程,刑满释放后可以在社会继续完成该课程⑧陈 斯喜:《德国、丹麦的开放式监狱与封闭式监狱》,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1698。。

第六,德国司法矫正机构的囚犯再社会化措施配套性很强。一是释放前准备非常充分。囚犯在释放后,矫正机构会和劳动局、看守所、戒毒所配合安置,多部门联动,做法也很实际,比如首先是为释放的犯人找一个住处,然后才依次考虑其他事情;二是明确规定,囚犯监内劳动收入的三分之二要强制存款,用于释放后的生活费。大约每月可以有200欧元之多;三是服刑期间就为囚犯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作各种准备。比如,判刑后将犯人移交到其常住地或家人所在地的监狱服刑,一方面便于亲人探监,另一方面也便于犯人出狱后熟悉周围环境;犯人快出狱前的一段时间,会被安排到一个较为开放的环境中,这段时间犯人白天可以出去工作,晚上回来就刑,以便逐渐过渡到正常社会生活。

四、德国刑事执行轻型化的制度化支撑

任何一种刑罚制度的运行都不是孤立的,背后都有一套系统刑事政策在支撑。支撑德国《刑事执行法》运行的是一整套实行恢复性司法的法律制度。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德国开始大量推动恢复性司法,尤其是“刑事调解制度”的适用,大量过去需要入刑定罪的案件,甚至是重罪案件,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犯罪人与受害人调解”的方式,最终以犯罪人向国家或公共福利机构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性支付 (赔偿)或者积极地采取和解行动,而不被起诉。这类案件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的比例高达22%,其中法官以恢复性方式解决案件的比例共为13%,而检察官以此方式解决案件的比例为9%⑨米歇尔·凯尔希林著,周遵友、刘仁文译:《德国恢复性司法的发展》,京师刑事法治网,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23705。。此外,大量罚金刑的适用,降低了自由刑的适用比例,这个比例上文提及,德国刑事案件高达95%是适用罚金刑的。在判处自由刑的囚犯中,经诊断确有必要,部分罪犯将进入精神病院和戒除机构进行治疗和戒除酒精或其他麻醉品的瘾癖,这一部分囚犯也将不会关押在自由刑执行机构。综合上述几种原因,就解释了德国的自由刑执行机构为什么押犯数量较少。而押犯数相对较少,就为司法矫正机构能够集中充裕的人力、物力资源开展教育刑奠定了基础。

五、德国司法矫正机构的成效

罗伯特·达曼所介绍的北威州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可能是一所现代化程度很高的司法矫正机构,但用我们的常规观点来看,可能并不是业绩很突出的监狱。首先,规模小,占地100000平方米(400米*250米),约为150亩。押犯551人 (男囚482人,女囚69人)。其次,改造成效小。据达曼监狱长介绍,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的押犯只有一半的罪犯会愿意接受改造。另外一半不愿意改造的犯人只能集中关押在一个区域里,任其熬刑。而且,封闭式“监狱”罪犯的再犯率高达50%,开放式“监狱”的犯人再犯率是20%。第三,罪犯生产组织不到位,只有70%的犯人能够参加劳动。第四,行刑成本高。每个关押在封闭式监狱的犯人每天的成本是100欧元,每个关押在开放式监狱的犯人每天的关押成本是50欧元。当然,由于中德之间行刑理念、制度、发展阶段的差异,并不能简单地用一些数字来对德国司法矫正机构成效进行评价。在此,我想说的是刑罚制度各国各有国情特色,可以互相参考借鉴,但不宜盲目崇拜,似是而非地模仿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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