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里的"现代 奴隶"
——虹口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中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2013-07-12 18:25牛伶
上海人大月刊 2013年10期
关键词:批准逮捕高利贷检察官

文/牛伶

地下钱庄里的"现代 奴隶"
——虹口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中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文/牛伶

无论小说、影视还是学术著作都将高利贷描画为面目狰狞、充满血腥、吸尽民脂民膏的恶魔,但是当对金钱的需要迫在眉睫,却无法迅速通过银行等正规机构得到贷款或从亲戚朋友处顺利筹措到时,许多人还是会将目光投向“短贷公司”。眼见规模或大或小打着“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旗号的高利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恣意生长,不知不觉间已渗透到了千万人的生活之中,这其中隐藏的安全隐患却似乎并未引起借款人的足够警觉……

近日,一起以索讨债务为由,通过殴打、拘禁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集团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侦查监督科提请批准逮捕,日前,其中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该案的发生为“短贷公司”的“潜在客户”敲响了警钟……为了引起社会公众的足够重视,杜绝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承办该起案件的赖检察官结合其中一名被害人——陈立超的经历,对这起非法拘禁案加以剖析:

解一时手紧,陷一月奴役,“现代奴隶”度日如年

案发时,年近半百的陈立超已经在这家解了他燃眉之急的“短贷公司”“工作”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回忆起发生的种种,陈立超痛悔不已:

仗义疏财

2013年4月9日,因资金周转不灵,陈立超经“友人”介绍,来到了晨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威公司”),见到了公司的总经理王奇伟和总负责人刘华民,双方很顺利地谈妥了一笔为期1个月,日利率1.8%的3万元短期贷款。然而,当业务员递上写着“借款金额5万元,债权人刘华民”的借条要求签名时,陈立超犹豫了……业务员微笑着解释道:“这只是形式上的操作,实际上是不用还那么多的。”虽心存疑虑,但急需资金的陈立超还是接受了这牵强的说辞,并将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房屋使用凭证的复印件交给了对方,换得了借贷的3万元现金。

赖检察官指出,这家所谓的“短贷公司”存在许多显而易见的问题——无需任何担保、扣押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原件、苛以超高利率、与实际所得金额不符的借款金额、随意的借条形式……这些异样本该即刻引起被害人的警觉,但由于遭遇经济难题的被害人急于摆脱窘境,才会无视或者小觑了这些可疑之处可能对自己造成的威胁。被害人筹集钱款的迫切心情,使其暂时丧失了用理智判断与评估风险的能力,没能及时分辨出合法的民间借贷与以发放高利贷赚取暴利为目的的“地下钱庄”之间的区别,给了这一犯罪集团以可趁之机,一步步落入他们布下的罗网。

原形毕露

一个月的还款期限转瞬即至,2013年5月8日,陈立超接到了来自晨威公司的电话,对方不由分说地要求其归还5万元,且语气不善。5月27日,试图向其他短贷公司贷款以偿还前债的陈立超在与对方业务员接触时,晨威公司的刘华民和张光飞却突然出现了……不顾陈立超的苦苦哀求,二人将其带至晨威公司所在办公楼的18楼——晨威公司催讨部办公地,一进门,张光飞便率几名催讨部员工给了陈立超一顿暴打……在签下数张以逾期不还增加的利息为由的欠条后,陈立超被两名催讨部员工带至其母亲家中。得知陈立超的母亲无力代为偿还债务后,陈立超被拘禁在长寿路上的一家洗浴场过了一夜……

赖检察官指出,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陈立超无力按期还欠款的情况下,刘华民等人采取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方法,恐吓陈立超及其家人代为偿还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禁锢之役

接下来的几天里,晨威公司催讨部的员工“陪同”陈立超走访了多家短贷公司,而不想越陷越深的陈立超每一次都想方设法使短贷公司拒绝向其提供贷款。继而,陈立超开始了一段非人的生活——白天,他是晨威公司催讨部的清洁工,一边打扫卫生,一边被迫不断打电话联系家人和朋友替他还债,同时还要充当催讨部成员的泄愤工具,动辄便是一顿拳打脚踢;晚上,便在催讨部一两名员工寸步不离的通宵看管下,蜗居于长寿路上的一家小宾馆……不敢反抗,不敢说话,更不敢报警,陈立超就这样在阳光下过着暗无天日奴隶般的生活,直至警察找到了这里……

赖检察官指出,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较之其他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不仅具有殴打、侮辱被害人的从重处罚情节,还有强迫劳动这一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且持续时间长达近两个月,这种经历对被害人而言,造成的打击和影响会是巨大的甚至是终身的。

笼一笔闲钱,养一群打手,“短贷公司”“经营有道”

立案之初,为协助公安机关更为有的放矢地展开侦查,虹口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前介入了该案的侦查工作,在分管检察长的指导和科室领导的建议下,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展开侦查工作、固定相关证据、锁定案件事实。从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材料,到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审查期限仅为7天,面对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述的反复,承办该案的赖检察官在分别提审各犯罪嫌疑人,倾听其供述与辩解后,充分核实相关证据,厘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一个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犯罪集团浮出了水面:

王奇伟,晨威公司总经理,负责整个犯罪集团的运作。刘华民,催讨部的总负责人,负责账目运作及日常管理。此外,催讨部还有一名核心打手张光飞和负责管理成员资料的专人,并且下设两个催讨小组。关于贷款的发放与催讨,催讨部成员系从晨威公司按月领取工资的员工,同时也是贷款人贷得款项的实际出资人。晨威公司有着属于自己的一套运作体系:由刘华民出面,以向王奇伟购买晨威公司债权单子的方式,向贷款人提供贷款,贷款的催讨事宜由刘华民负责组织催讨部成员完成,成功收回贷款后,催讨部成员与王奇伟按约定分享利润。

赖检察官指出,此案中犯罪集团的特征十分明显,他们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由于犯罪集团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害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向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检察官说法

高利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利率”,也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为与之相关联的各种犯罪行创造了滋生的空间。在各类个体商户、小微企业大量涌现的今天,高利贷借贷者的借款目的已不再局限于满足如天灾人祸、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等非生产性需求,以解决企业资金困难为目的的高利贷借贷者同样不在少数。

究其根本,高利贷蓬勃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个人或企业贷款需求。除房贷、车贷等消费类贷款外,个人要从银行贷到款一般都要求有抵押物,虽然有少数银行提供不需要任何抵押物的信用贷款,但只面对银行认定的一些特定优质客户。另外,一些金融机构担心借给小微企业的钱会变成坏账,不敢轻易与之合作。可见,正规金融机构高门槛拦住了不少急需金钱周转的个人和企业。正常、公开的渠道筹不到钱,一些打着“短贷公司”旗号发放高利贷的“地下钱庄”也就有了市场。作为高利贷的“掘墓人”,现代银行业的作用发挥得似乎并不太彻底。

由于存在贷款主体分散、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如本案中利率畸高的非法高利贷,在贷款人无法按期还款时,出资方经常会采取不合法的催讨渠道,对被害人而言,打击会是巨大的甚至是终身的。(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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