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第三次修改 问题导向: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013-07-12 18:25蔡宝瑞
上海人大月刊 2013年10期
关键词:修正案校车乘用车

文/蔡宝瑞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第三次修改 问题导向: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文/蔡宝瑞

9月1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如何结合上位法的修改和上海的实际情况,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纳入法规保障成为本次修法的焦点。

用修法方式,维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制统一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为我国首部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自1987年颁布实施、1997年修正、2004年修订以来,对于提升本市未成年人保护水平,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推进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特别是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不协调。另外,本市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法规规范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累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以固化。刘正东、潘书鸿等代表分别领衔提出相关修法议案。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修正工作列入了正式立法计划。

以问题导向,切实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本次修法,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对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及人身安全、校服质量安全、未成年人出入酒吧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回应。

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近年来,本市出现了招揽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充场”以吸引顾客的现象,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将酒吧纳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监管范围的社会呼声日益高涨,但实践中对接纳未成年人的酒吧进行监管缺乏执法依据和有效手段。为此,《修正案(草案)》明确要求“酒吧经营者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

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坐乘用车需坐后排。近年来,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已成为社会热点。研究表明,大多数副驾驶座位的安全带是专门为成年人设计的,并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而且如果副驾驶座位装有安全气囊,一旦气囊张开,强大冲击力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胸部骨折、窒息或者颈椎骨折。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携带未成年人乘坐乘用车的,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并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乘用车的后排座位”。

家庭乘用车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相关研究和统计数据表明,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对降低儿童死亡率和重伤率作用明显。上海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国际大都市,理应对儿童安全座椅的配备和使用作出相应规范,但考虑到国家层面尚未立法的实际和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本市儿童安全座椅立法选择从引导、推广和培养使用习惯入手,提出:“携带未满4周岁儿童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确保校车安全和校服质量安全。校车安全和校服质量安全是与学校保护密切相关、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安全问题。《修正案(草案)》对校车安全做了三方面的规范:学校使用校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驾驶;校车运载学生时,学校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学生乘坐安全。同时《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从保证校服质量安全及规范采购程序的角度,要求学校向家长和学生公开采购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近年来儿童坠楼伤亡、儿童被困车内窒息死亡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往往是由于儿童独处家中或者家庭乘用车内,缺乏父母或者监护人的有效看护所致。《修正案(草案)》为此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在家中或者家庭乘用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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