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符合现代精神的廉政文化

2013-07-12 18:49李建超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风云 2013年18期
关键词:廉政权力传统

文/李建超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挖掘符合现代精神的廉政文化

文/李建超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国腐败的蔓延风行与渗透影响,已呈现出强烈的文化特征。“贪墨文化”业已构成一种新的文化类型。当前的腐败文化是中国传统贪墨文化在今天特殊环境下的复辟。腐败也是历史的沉疴,也是一个传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既要“打老虎”“拍苍蝇”,惩治贪官污吏,更要在全社会提倡廉政文化,用廉政文化压倒贪墨文化,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强大的传统动力。

中国古代历来重视治理腐败,严格管理国家官吏,严厉惩治这些特殊群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历来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点。因此,挖掘我国历朝历代所积累起来的廉政文化,具有超越时空的价值,对于坚持反腐倡廉、加强廉政建设的今日之中国,仍有重要借鉴意义。

李建超检察长

挖掘传统的廉政文化

我国传统社会注重道德教化,历代统治者都希望通过道德教化增强统治合法性,并借此约束官吏慎重行使权力,减少权力行使中的腐败现象。传统社会始终强调“为政在人”的施政理念,但凡较有作为的皇帝和政治家都将“得人”视为为政的第一要务,通过率先垂范,促使官员慎重行使权力。

纵观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主要表现为对官吏政治行为的控制与规范,同时也包括对统治政策自身的调整与改善。根据《尚书》记载,舜曾教导禹,要“克勤于邦,克俭于家”。皋陶认为,治国应该“直而温,简而廉”。这是我国历史上用文字表述的最早的廉政思想。

奴隶时代虽还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廉政制度,但是有关廉政的观念却逐步兴起。春秋时晏婴认为:“廉者,政之本也。”战国时期,墨子有节用主张,他认为衣裳只要能御寒暑,宫室只要能防风雨,绝不徒增耗费。否则,“民财不足,冻饿死者不可胜数”。吴王阖闾为了完成政治改革,采取了种种爱民的廉政姿态:“食不二味,居不重席,室不崇坛,器不彤镂,宫室不观,舟车不饰;衣服财用,则不取费”;“勤恤其民,而与之劳逸”。

秦汉时代,是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的时期。秦汉时代以及以后历代,封建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也实行了禁抑奢侈的政策。为了改变统治阶级的奢侈风气,君主有时从自身做起,故作一番节俭姿态,以使“天下望风成俗,昭然化之”。如汉文帝厉行节约,“即位二十三年,宫室苑囿车骑服御无所增益”。

北周皇帝宇文邕执政初曾下诏:“顷兴造无度,征发不已,加以频岁师旅,农亩废业……自今正调以外,无妄征发。”并开始毁撤一些过于奢华的宫殿,“幸道会苑,以上善殿壮丽,遂焚之”。

唐太宗曾对群臣说:“秦始皇营造宫室,而人多谤议者,为徇其私欲,不与众共故也。今朕欲造一殿,材木已具,远想秦皇之事,遂不复作也。”

明初皇帝尚节俭,南京宫殿创建初期,太祖朱元璋曾批评大臣建议他用“瑞州文石可甃地”时说:“敦崇俭朴,犹恐习于奢华,尔乃导予奢丽乎”。

清雍正躬行节俭,其主张:“国家欲安黎庶,莫先于厚风俗;厚风俗,莫先于崇节俭。《周礼》一书,上下有等,财用有度,所以防僭越,禁骄奢也。”这里深刻阐明了民安、易风俗、崇节俭、防僭越之间的关系。

可见,新王朝的创建者亲历前朝的覆亡,往往能够及时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重典治吏,严法治贪。历朝的英明君主也能做到以史为鉴,严于律己,惩贪倡廉。正是这种崇尚廉洁的历史传统成就了一个个盛世王朝。

对传统廉政文化的审视和借鉴

我国古代的廉政文化传统。一方面,为了维护封建礼制等级秩序,改变统治阶级的奢侈风气,君主有时不得不从自身做起,故作一番节俭姿态。

古代人性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思想家常将政治理论建筑于人性的某种假设之上。以孔孟性善论为主流的哲学思想,确信人的内心具有无所不克的力量。所以解决社会问题的希望寄托于人的道德修养。于是,作为完美人格之化身的君主,便具有指引人们道德的榜样作用。另外,古代社会,百姓远离权力,只好寄希望于君主的自身素质而仰视之。

另一方面,人是权力存在和运行的前提,人之所以奢侈腐败,正是因为其操纵着权力或与权力相当的金钱。权力的天然属性是强制性、支配性、扩展性及随意性。这些本性往往容易与人性弱点联合。抛开性善与性恶论,在今天看来人本身存在弱点毋庸置疑。

这些弱点诱惑人去扩张、滥用权力,威胁人的道德防线。这种职务犯罪行为本身是想突破等级制度的制约,因为等级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政治范畴;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掌握了经济权和政治权,寻求奢靡之风也成自然之事。奢华的根源在于人自身的弱点以及人无法摆脱的权力,人出现的问题终究还是要人自己去解决。

解决的办法就是确立一套规范制度。也就是历代统治阶层创设的理想的政治伦理秩序的物化形态——等级制度不容破坏,因为等级制度在古代社会就是一种社会秩序、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当腐败现象严重到成为普遍的社会现实时,统治者必然采纳儒家思想文化的价值取向为座标,修撰制定典章制度、法律条款,限定、约束官吏的行为。

尽管古代对官员职务犯罪和廉政教化机制乃至法律惩治都十分详细严密,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诸多弊端,多数法律形同摆设,不依法处断,贪赃官吏逍遥法外之情况随处可见。根本原因在于,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其阶级剥削性决定了这样的国家注定是人治大于法治,皇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其治理职务犯罪的法律及制度根本不能独立于皇权及其政治现状的控制。

要清楚,专制主义社会中,司法权、监察权均与行政权合为一体。地方权力由皇帝逐级配置,官吏对上负责,无需对民众负责。

从法律制度上对“权力范围”做出界定是传统封建简单明确、一次性完成的;但现实“权力行使”却并非如此,它是经常、反复的行为。要杜绝腐败,就必须对权力行使进行全程监督。

应当指出,传统文化包括廉政文化在内,都是传统人治社会环境的产物,与当前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存在明显的不同。但是,作为文化形态的廉政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的某些优秀内容可以超越时空,对现今仍不乏重要的借鉴价值。廉政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只有与现实问题相承接,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才具有生命力。

借鉴和反思我国古代廉政文化,对我国当代廉政建设大有裨益。在当代廉政建设中,既要坚持“古为今用”,又要坚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新要求,大力倡导富有时代特征的新观念、新道德、新风尚,不断赋予廉政文化以新的内涵。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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