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赡养纠纷案

2013-07-12 18:49沈义蒲昌迅
检察风云 2013年18期
关键词:长寿区大儿子大哥

文·图/沈义 蒲昌迅

“常回家看看”赡养纠纷案

文·图/沈义 蒲昌迅

今年7月1日我国颁布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并将“赡养人对老人的强制探望义务”这个原则确定下来,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即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该法颁布后没几天,重庆市长寿区就出现了全市首例以“常回家看看”为诉讼请求的赡养纠纷案。

年近80岁的张桂芬老人在检察官的帮助下,得知“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后,立刻将“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常回家看望和问候原告”这一诉讼请求加入了自己的起诉状中,并得到了辖区检察院的支持。

辛苦养大子女却见不着面

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堰耳沱村的张桂芬一生命运多舛。她与第一任丈夫结婚13年,生下两儿一女后,丈夫便因病离世。1973年,张桂芬再婚,结婚不到两年,第二任丈夫却因车祸离开了正在坐月子的妻女。

此后,张桂芬没有再嫁。她依靠微薄的收入,一个人把四个孩子拉扯成人。1998年,子女长大成人,成家立业,张桂芬年龄也大了。四个子女商量每年轮流照顾母亲,并约定每个子女每月给母亲20元零花钱。

2012年底,张桂芬不小心摔断了右手,给生活带来不便。见母亲年事已高,生活自理出现问题,四个子女又坐在一起商量,最后决定母亲轮流在四个子女家生活三个月。

今年年初开始,张桂芬便住到了小女儿家,直到四月。“三月份的时候就该轮到大哥照顾母亲了,但他一直不来接母亲。”小女儿说,她多次提醒大哥,他才把母亲接到了他农村的老屋,让母亲一个人住,自己却住进了长寿的新房,而且再也联系不上。

5月28日,张桂芬一气之下,向长寿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个子女轮流照顾自己,并承担医药费。法院向大儿子发出的传票始终被退回,造成法院至今未能开庭审理此案。6月底,法院向“失踪”的大儿子发出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后将视为送达。

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后,张桂芬又找到区检察院葛兰中心检察室的检察官。了解情况后,袁其静、范树荣两位检察官介入调解此案。得知老人强烈希望四个子女经常回家探望自己后,检察官告诉张桂芬,我国7月1日把“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听后,张桂芬很激动,立即把儿女回家探望自己的意愿加入到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儿女常回家看望自己。

独处老屋的老人生活艰辛

7月3日,重庆市长寿区检察院驻葛兰中心检察室检察官袁其静、范树荣来到张桂芬家中。他们看到所谓的“家”,不过是一间很久以前的老屋,因为时间较久,墙面的泥土大部分已风化而露出竹块。狭小的大门口挂着蜘蛛网,门口灶台上放着一口有破洞的大锅。

“这屋子是她小女儿打扫过,安通了水电,现在已经好多了。”邻居张大姐告诉检察官,老人的大儿子将其接到老屋时,里面潮湿不堪,霉味熏天,根本无法住人。一段时间来,张大姐经常帮张桂芬买菜提水照顾日常起居。这些本该老人大儿子做的事,多由邻居张大姐代做,因为她实在看不下去:“人人都会老,儿女赡养父母,回家看望是做子女的责任……她大儿子的行为让左邻右舍感到愤怒。”

跟着张大姐,检察官沿着狭窄昏暗的走廊来到张桂芳的卧室,此时的她正躺在床上休息。老人耳朵有些不灵便,说话需要贴着她的耳朵,她才能听得清楚。“我想我大儿子回来看我,我也活不了几天了,但想了也没用!”这是张桂芳见到检察官说的第一句话,说完便哽咽着摇头流泪。

张桂芬用衣角擦干了眼泪,指着桌上的西红柿说,那是她小女儿前两天买给她的,可是这么多年大儿子从没主动看望过自己。“他是我儿子,我不恨他,但我伤心啊!”提起儿子,张桂芬告诉检察官,自己难过得眼睛都快哭瞎了。自从检察官那里得知,我国法律明确要求子女要回家看望父母,她便有了些依靠感。

弟弟妹妹希望大哥遵守协议

“我认为按照我们以前的协议,轮到大哥,就该大哥管!”张桂芬的小儿子对检察官说,每次找到大哥,他就躲起来,确实过分了些。听到这里,小儿子的媳妇抢过话头:“儿女多了就很复杂,所以我们就按达成的协议做,不会推卸责任,也不可能只让我们一家来承担赡养责任。”

“如果我的哥哥姐姐经济困难,我愿意独自赡养母亲,但大哥条件反而是最好的。”小女儿提到母亲,便哽咽起来。她说,自己出生40天后父亲就去世了,是母亲一个人拖着他们四个子女生活,吃了很多苦。

小女儿说,自己做小生意,也比较忙。但每周都会看望母亲,给她买菜,帮她洗衣服。而大哥10年来都很少回去看望母亲,这让她感到非常愤怒:“三个月时间并不长,如果大哥还记得起妈妈的辛苦,就管一下她吧!”

现在,小儿子和儿媳都在寻找大哥,但始终没有结果。他们希望:辛苦一辈子的母亲,能有一个安宁的晚年。

张婆婆拜托检察官寻找儿子

在得知张桂芬老人生活困难后,长寿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自费买来日常生活用品照顾老人。7月6日,该院副检察长王义尧和检察官袁其静、范树荣带着这些日常生活用品,到张桂芬家看望老人。老人流着眼泪告诉王义尧,她和大儿媳妇关系处不好,而儿子又是“妻管严”,所以儿子才不愿和她住在一起。

看着张桂芬布满泪水的面容,王义尧告诉老人,检察官一定会尽力帮助她,请她放心。临走时,张桂芬握住王义尧的手,反复拜托他帮助自己找到大儿子:“如果找到他,让他赶紧回家看看我吧!”

(文中人物除检察官外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博士点评

重庆市长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重庆邮电大学副教授王志刚认为,7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可以说有很多亮点,但其中群众关注最多的莫过于第十八条,即赡养人对老人的强制探望义务的规定。对此条赞之者有之,质疑者也不乏其人。

质疑者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两点:

第一,该条款是不是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第二,该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对于该条款是不是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王志刚认为,该条款看似是一个具有道德色彩的条款,实际上,它既是我们当今社会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也是尊重、保留传统道德的多个选择当中不可替代的一种选择,也即用法律来支持道德、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建设。

法律有劝善、改变社会风气、进行行为导向等多样化的功能,当道德软弱时,法律就必须出来支持道德,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尽孝”入法并无不可。

从历史传承来看,“尽孝”入法也有其法律文化基础。“百善孝为先”,“孝”为中华礼仪第一礼,在中国礼法体制中有重要地位。而礼法合一是我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特色,所谓“出礼则入法”,“尽孝”受法律调整,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关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精神是一致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基础,而法律规范又反过来强化和维护道德规范。因此,本条款并未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而是道德在法律层面的确认,法律对道德的强化和固守。

第二,该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质疑者从“无制裁则无法律规则”“无救济则无权利”的角度出发,指出本条法律用“应当”的刚性用语规定了强制义务,但却缺乏相应的违法制裁措施和权利受损后的救济途径的相应,由此而提出“赡养人不常回家看看怎么办”“用人单位克扣赡养者的探亲假怎么办”的担忧,并且对什么是“经常”“空间、时间、距离之间如何计算”这类技术性问题提出了质疑,由此而担心这部法律的操作性。

应当说,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却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即法律是具有体系性的。作为一部涵盖面较广的法律,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同样也需要众多配套性规定来保障落实。

本法的制定首先将“赡养人对老人的强制探望义务”这个原则确定了下来,从而在法律依据、理念推进等方面做好准备,未来还会通过颁布《实施细则》的方式使其更具操作性。此外,该原则入法的意义也必然推动地方立法,地方立法主体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实现条款的基本途径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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