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定责任终结“集体研究”的责任模糊

2013-08-15 00:43朱永华
领导文萃 2013年9期
关键词:主导者渎职犯罪渎职

□朱永华

在现实社会中不难看到,一个地方的重大决策或重大项目,发挥的积极作用并受到上级领导的表彰和群众的欢迎好评,在主要领导的讲话和对外宣传中大多不提是集体决策或 “集体研究”。但当某项重大决策或重大项目出现失误或错误,遭到公众质疑被上级追究责任的时候,往往就成了“集体研究”,真正的决策者或主导者适时退到了幕后,而最终为此承担责任的要么推给了执行者,要么干脆弄到“临时工”身上。

“集体研究”的外衣,不仅可以有效地保住“一把手”或主导者的位置,为今后留下升迁资本和人脉资源,更因为“法不责众”的心理,渎职行为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事实上在以往很多牵涉“集体研究”渎职犯罪的处理,也确实出现追究不力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无疑戳中了以“集体研究”来搪塞减轻渎职犯罪处理的软肋。

[阅读评点]所谓“集体研究”造成的渎职,其本身就是“利益共同体”所衍生的毒瘤。最新司法解释将渎职犯罪纳入“从严惩处”范畴,并针对性明确“集体研究”的刑事责任追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仅有利于查处和震慑渎职犯罪,对有效防止渎职和预防腐败及腐败“窝案”的形成都具有异乎寻常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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