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蚕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3-08-15 00:50曹拥军唐铁华
江苏蚕业 2013年4期
关键词:保险条款蚕农保险人

曹拥军 唐铁华

(如东县蚕桑指导站 226400)

随着经济的发展,由工矿企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以及气候异常等所引发的蚕桑安全问题,越来越严峻,养蚕风险大已经成为蚕桑业稳定发展的重大忧患。近年来养蚕业弱势地位突出,蚕病、蚕死亡或蚕不结茧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地方政府为保护和调动蚕农这一弱势群体的生产积极性,出台了不少保护蚕农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部分县市也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养蚕保险,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蚕农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效地保障了蚕农的利益,给蚕农吃上定心丸,进而维护了蚕农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对稳定和发展茧丝绸行业发挥了较好的保障作用,同时也减轻了各级党委政府对一次次突发重大蚕桑生产灾害进行救援的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的压力。2011年秋季如东县开始试点养蚕保险,在马塘镇、洋口镇部分蚕农发生了不结茧等蚕病后及时领到了县财产保险公司的受灾补偿款,2012年春蚕和秋蚕生产中,如东县河口、栟茶、洋口等镇的部分农户发生了较严重的蚕病导致大面积的蚕不结茧,县财产保险公司及时深入到受灾的每个蚕农家中为他们进行养蚕保险勘验定损,给予受灾蚕农赔付金,这些都让蚕农深深感受到有养蚕保险护航后的心安。避免了以往蚕农层层上访的现象,减轻了政府的工作压力。但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了养蚕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

1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1 蚕农参保意识不强

养蚕险是政府农业险种的一部分,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险,在保费上和理赔费用上有较大的政策倾斜和优惠,但部分蚕农不能很好地理解政策性保险的意义,参保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和依赖心理,一旦出现风险损失,往往把损失责任统统推给政府,跑上级、找领导,误认为领导不作为,甚至通过现代信息工具增加领导压力,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表现在保险费缴纳时间性不强,能拖则拖,需要服务人员反复上门做工作,个别因超过规定的投保时间不能受理,导致养蚕出现损失时,蚕农与服务人员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1.2 保险公司基层体制不到位,工作热情不高

一方面因为养蚕险是一项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局部地区养蚕风险确实很大,从近几期的理赔结果看,保险公司不但没能赚上钱,还赔付了不少资金,不能从中获得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基层保险体制不健全,蚕桑保险业务主要是面向农村蚕农的,在宣传上仅仅依靠生产部门的帮助宣传。而保费的收缴上,有的地方由镇农经站负责,有的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真正由保险公司下属网点负责的少之又少,而这些代收部门对保险条款内容实质还不够了解,在对蚕农的解释中更是说不清道不明。一旦蚕农受损在基层去找谁受理?如此种种现象影响了参保蚕农的信任和参保热情。参保容易赔付难,一直是广大蚕农对养蚕保险最大的顾虑。

1.3 保险条款宣传不到位,手续不规范

江苏省养蚕保险条款已制定几年时间,部分县市也开展了多期养蚕保险工作,但作为投保的主体——蚕农,对保险条款知之甚少,保险责任是什么,责任免除有哪些,保险金额是多少,有哪些义务,发生损失后向谁报险、如何报险等事项不清。由于部门代收保费,蚕农手中大部分没有保单,仅有非正规的收据,如果发生理赔纠纷,则蚕农变成了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对象!

1.4 操作理赔时间不及时,给蚕农造成悬念

理赔难是蚕农最担心的,的确也是最容易发生的。据调查,理赔不及时已习以为常,农业保险千家万户,工作压力大,资金到位难,适当拖迟也在情理之中,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告知投保人,受灾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以及赔偿金额、时间等具体事项。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养蚕中发生的损失既不明确告知是否属于保险范围又不及时兑付理赔,拖延数月已属常见,理赔多少蚕农无话语权,也不能严格按合同条款进行,保险公司变成了恩赐蚕农的上帝,赔多赔少似乎全凭保险人的意愿。

1.5 责任事故与保险理赔出现模糊区

从生产实际中发现,由于开展了养蚕保险,在蚕农发生养蚕损失后,对于保险人可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理赔责任,但对于一些事故责任主体是否承担养蚕中的损失?比如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造成了蚕儿的死亡损失,保险人是否理赔?如果保险人做出理赔,那养蚕户可否要求发生爆炸的化工厂做进一步的赔偿?赔偿额是否剔除保险公司已赔的部分?目前在生产中普遍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只要养蚕人投保了似乎一切养蚕事故均由保险人承担,造成事故的责任主体以保险理赔为由回避赔偿。养蚕保险似乎成了一些企业或责任主体回避责任的“保护伞”,这些企业也因此不再像以前一样惧怕事故、污染对养蚕的影响,加之蚕农不太清楚保险条款的部分内容,往往造成扯皮、理赔不足或无人理赔现象。

1.6 行政干预作用减弱

因为开展了养蚕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后蚕农首先找保险人,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压力,这是好事,但正因为蚕农不再像以前一样一哄而上找政府,部分地方政府领导放松养蚕安全意识,对上级保障性养蚕安全的一些文件落实不到位,仅满足于一般的号召,工作浮于表面导致不在保险范围内的事故的发生,如工业污染、农业用药污染等,保险增加了不保险的因素,蚕农的利益又成为了实质的牺牲品。

2 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2.1 加强宣传让蚕农切实了解保险的意义和内容

目前虽然不少地方开展了养蚕保险,但真正熟悉保险条款的蚕农还不多,部分存在侥幸心理,因而参与意识不强,有必要由生产部门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详细、全面的宣传。借助于网络、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手机短信等多种载体,采用新闻报导、追踪报导、典型事例分析等形式对保险给蚕农带来的益处进行广泛宣传,增强蚕农保险意识,激发参保激情,让养蚕保险形成常态化全面化的格局。同时通过宣传让蚕农真正弄清各项条款的内容实质,特别是哪些内容属于保险责任,哪些内容属于责任免除,履行保险的手续及时间,报险的时间和理赔方法等。这既可以减少理赔中不必要的争执和矛盾也为理赔赢得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2.2 进一步细化和拓展相关的险种

由于险种越多操作越烦琐,因此保险业为了工作的简便,开办的业务险种单一,没有给蚕农选择的空间。尽管吴江、海安以及如东等许多地方政策性养蚕险险种的做法比较成功,但险种都比较单一,为了真正发挥保险业应有的作用,还有许多值得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地方,比如,可以针对不同蚕农需要开设小蚕险、大蚕险;投保的主体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共育室、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对象;保额的大小也应尊重投保人的选择;同时根据蚕农的需要可开设针对特殊需要的险种。这样既可以满足不同对象的需要又为保险业开辟广阔的农村市场,成为保险业新的增长点。

2.3 适当增加政府投入,增加保额

目前从部分开展养蚕保险的地区来看,养蚕险是政府的政策性的险种,蚕农上交的基本保险费不高,在遇到灾害时赔付金也不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蚕农的积极性,但要进一步稳定蚕桑生产,保护好这一行业,建议增加保额。增加的保费可由各地方政府根据情况对保费全部或部分进行补贴。也可采用政府贴补和蚕农加保相结合的形式加以解决。这样,一旦发生养蚕灾害造成损失,蚕农承担风险程度可降到最低状态。

2.4 健全规范的养蚕保险赔偿机制

健全的保险机构是做好保险的基础,保险业除要认真制定并细化保险的条款外,还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切实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细致、全面、及时准确,认真履行好承诺。由于蚕桑保险业务主要是面向农村蚕农的,时间集中,工作面广量大,健全基层的营业网点,热情周到的服务是赢得蚕农满意的关键。参保容易赔付难,一直是农民群众对养蚕保险最大的顾虑,现实中的受理网点不清、工作人员不知去向、保费上交的时间点不明,保单不及时签订,部分代签甚至不签等问题突出,服务人员满足应付,工作被动并由此带来纠纷和矛盾,以上种种都有待进一步规范。

2.5 分清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严厉打击污染企业

由于对养蚕保险的宣传不到位以及代收、代缴、不签保单等现象导致蚕农对保险条款职责不明,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的理解不清,加之污染单位或企业有意回避危害责任,导致蚕农对保险人理赔范围的误解,增加了调处的难度和矛盾。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在宣传好相关条款职责、引导蚕农参加养蚕保险的同时,严厉、依法打击污染单位或企业,加强环境的监督,对因污染造成的危害,在对污染企业的处理上决不能姑息迁就、心慈手软,责任追究到底,给人类创造一个宜居的环境,给养蚕业留出空间。

3 讨论

目前,养蚕险投保每张种之间保费都是统一的,在实际操作中,蚕农反应出加保的要求,即一张种买多份保险。能否在投保时由蚕农自愿选择购买一份或多份保险,达到更大程度上化解蚕农风险的能力。

大气环境对养蚕影响较大,部分季节对养蚕收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蚕农无法改变、也无法预测环境状况,能否将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由地方政府向保险公司投保,让政府更好地发挥保护环境的职能。

[1]朱引根.吴江蚕桑保险的开发与探.江苏蚕业;2008年01期.

[2]顾森林,张英龙.试行蚕桑保险的的实践与体会.蚕桑通报;2008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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