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信仰在中国的可行性

2013-08-15 00:46刘昕悦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信仰道德法律

刘昕悦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法律信仰一词来源于美国学者伯尔曼教授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的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所谓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发自内心地、自愿无附加条件地遵守,带有一种非理性的、类似神圣色彩的主观心态。由于法律信仰本身并非起源于中国,并且在当今西方社会,法律信仰的地位也是今非昔比,所以对待法律信仰须得谨慎小心。

一、法律信仰的基本含义

1.法律信仰的含义。

法律信仰一词源自西方。其中,“法律信仰”包含了“法律”和“信仰”两个词汇。想要真正理解法律信仰的含义,可以对两者分别进行分析解读。

首先是法律。对于法律信仰中的法律而言,其指称应当是作为代表了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一系列法律价值在内的自然法原则,而不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指称的法律规则、制定法。原因就在于,法律信仰是人们对于法律怀有一种类似宗教的超验性的价值期待,而不是由于惧怕违背法律受到的惩罚而被动接受的心理状态。法律信仰具有服从的主动性而非被动性。既然是人们主动去信奉法律,那么法律本身就必定含有正当性价值基础存在,以使得人们有理由发自内心地接受它。而这些正当性基础存在,就是蕴含在法律规则中的法律价值、真善美情操、道德信仰,甚至是部分宗教残余。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法律信仰”中的“法律”是指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而非实在法或者法律规则。

其次是信仰。信仰是指对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或某人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或榜样。信仰最根本的就是以自身一样为根本的同类所产生的一种爱,通过人的情绪,大脑所激发的无限的渴望。信念跟信仰是不一样的,信念是你坚信的东西或者事情,信仰则是人们灵魂的标注。[2]在西方,信仰一词主要是和宗教联系在一起的。西方社会指称的信仰就是宗教信仰。在西方社会,在教会统治下的欧洲大陆上,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基督教在漫长的岁月中缓慢而坚实地扩张着,最终达到了充斥整个欧洲大陆、罗马帝国。基督教从兴起到公元313年罗马帝国承认其合法地位,经过了快4 个世纪,最终获得了扩张胜利。由于基督教徒往往集结了精英的哲人、思想家、法学家等,其著作往往充斥着神学、基督教教义精神在其中,这就为后来的欧洲文艺复兴的自然法学思潮里民主、自由、平等等价值追求的兴起奠定了基础。由于宗教对于法律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所以人们对法律信仰的源头还是在于其中蕴含着的宗教教义精神的信仰,这一点是无可否认的,起码在西方社会是这样的。

综合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法律信仰来源于西方社会。在欧洲历史上,超然性、先验性的和宗教性的道德或是宗教教义,经历了中世纪教会统治给时代烙下的深深刻痕后,经由文艺复兴运动,最终演变成为法律价值法律思想层面的,非理性的、带有道德或者心灵慰藉层面的价值。这些价值为人们所信奉,是可谓法律信仰。

2.法律何以被信仰。

法律何以被信仰呢?上述分析提到,在欧洲大陆度过了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之后,基督教的种子已经深深植入人心。透过《大宪章》或是《人权法案》等类似的法律性文件,我们都可以找到属于基督教的东西。①这就充分体现了法律与宗教在西方世界的亲密关系。宗教是作为一种先验的启示性的具有超然于事物本身性质的东西,会因为它本身具有的这些属性而为人们所信仰。由于宗教与法律在欧洲大陆历史背景条件下形成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宗教里体现的价值观念为法律所吸收和加工,这样,作为体现善良美好价值的法律也可以为人们所信仰了。

二、西方社会的法律信仰情形分析

上述分析中提到,在西方社会,法律作为被社会所尊崇的价值的体现体,近而被人们所信仰的原因所在。但是在当今的西方社会,人们的法律信仰意识似乎也并不那么强烈了。原因在于,经历了一系列大革命、人权运动等之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由于现实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法律已逐渐变得关注其规则设置与司法的过程和性质。例如,法国大革命的三个口号:自由、平等、博爱,已沦为个人主义、理性主义和民族主义。[3]在这样的情形下,法律的世俗化和模式化成为不可避免的后果。法律日益成为由世俗国家制定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以合理性为其特征的控制工具。其实这正是自然法理论的衰败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以及法社会学等学派理论兴起的必然结果。这样,伯尔曼所论述的法律信仰的根基,即便是在西方社会也有所动摇。

法律信仰的建立对于法治社会的推进肯定有其不可小觑的作用。一旦丧失了法律信仰的根基,法律无法发挥其作为被信仰对象的功效,对当今的法治社会建设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许走下了神坛的法律,不再披着神圣外衣的法律,会更加地“接地气”,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法律不能太不近人情,过于冷酷无情,否则就变成了套在人们身上的枷锁和桎梏,人们变成了法律的奴隶,我们寻求法律的道路也就成了哈耶克所说的“通往奴役之路”。分析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当今的西方社会,人们的法律信仰观念已经日渐淡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不能实现或者是法律丧失了权威性,这便是西方社会现如今法律信仰的基本情形。

三、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情形分析

1.中国社会是否存在法律信仰。

我们的国家在西方中世纪的相应时期是漫长的封建社会,经历了数个朝代的更迭。具体而言,在思想方面,我们尊崇儒家思想,用道德代替法律;在政治方面,我们的政治制度是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人治代替了法治,皇帝号令天下,凌驾一切,加之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使得中国社会的血缘政治盛行,一个家族势力可以演变成中央集权;在社会方面,我们的社会是人情社会,家族关系或是血缘关系的远近甚至可以决定定罪量刑②。我们的社会没有那种抽象出来的,具有普适性的价值准则,有的只是支离破碎的不成体系道德观念和儒家学说里的伦常原则。宗教对中国社会确实产生过影响。在中国古代,较有影响的宗教是佛教。佛教的传入在东汉年间,时间也算是比较久远,但是没有可供其成为类似基督教在西方世界地位的温床,最终在精神上思想上对人们实际控制的,是儒家的德治思想。其实中国封建制度的衰亡,不是明代或清代一两个朝代造成的,而是这种制度和统治方式本身造成的,“中国二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4]。所以,古代的中国没有法律信仰可言。至于辛亥革命至今的100 余年,我们是不可能完全摆脱之前2000 多年的社会制度在方方面面造成的影响的。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是事实,但是法律信仰仍然无从谈起。空降来的各种学说和思想,强行移植来的法律规则,起到的只是一时的作用和有限威慑的效力,并不能达到令人信仰的程度。

2.中国社会可不可以建立起法律信仰。

通过之前的分析可以得出,中国社会从古到今并不存在法律信仰。那么,在中国社会,是否存在建立法律信仰的可能性呢?或者说,是否存在成长法律信仰的土壤呢?

纵观中国历史,自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大一统之后,漫长的封建时代就在中国大地上拉开了帷幕,开始了其数千年的历程。统治者要寻求较好的统治方式,最根本的就是从思想观念上统治民众,在精神控制方面取得优势地位。春秋时代的孔孟之道,经过了统治者刻意的加工和取舍,造就了意识形态领域的最终理论——儒家思想。统治者舍弃了诸如法家等其他的门派学说而独尊儒术,实际上是选择了一种以道德统治国家的路径。这种“存天理灭人欲”的独特理论,实际上为统治者自身“存人欲灭天理”提供了机会。当然,儒家道德治国存续了几千年,说它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枷锁也好,是人们精神层面的规则也罢,总之,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是可以算作是一种信仰的。在这种怪异的道德治国方略下,道德自身既充当着法律,又充当着宗教,成为了至关重要的枢纽。原本维系着法律和宗教的道德,一下子充当了三者的角色,必然会造成制度的崩溃。在封建王朝结束之后,在崩溃的制度之上,人们又急于拿着西方舶来的民主自由等自然法价值思想武装自己,维系得了一时维系不了一世,一波又一波的复辟就是对这种生搬硬套式的移植失败的一次又一次宣誓。所以,在古代被神圣化的道德仍然是我们迄今为止可以看到的最为适宜作为法律信仰建构的温床。这样看来,法律信仰在中国是有建立的可能性的,尽管可能性很小很小。但问题的关键是,道德的重建和发扬,似乎比立法后再以强制力作为后盾逼迫人们遵守法律更为困难。而当今时代,我们的任务是构建法治社会,又何必舍近求远,舍本逐末,非要先在道德方面下功夫然后再去建立法律规则迫使人们守法呢?笔者认为,道德在中国的重建难度要大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在当今中国,市场经济的经济模式本就容易使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之前控制人们思想精神领域的儒家思想作为道德制约的机制已然失灵。寻求较为适宜的道德约束机制很是困难,新的道德准则的确立更是难上加难。在这样的情形下,在中国似乎很难有较为适宜的本土资源可供法律信仰生根发芽、茁壮成长了。

四、结论

中国社会是存在生长法律信仰的土壤的,尽管它非常的贫瘠。但是与其建立法律信仰那么困难(关键是基本上实现无望),不如直接构建完善且良性的法律制度,督促公民守法,这样的做法似乎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更为高效。

注释:

①例如,“天赋人权”、“自爱博爱”及演化出来的“个人主义集体主义”等概念都来源于基督教教义《圣经》。

②例如,在《晋律》中第一次确立了“五服制罪”,即以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2]信仰.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74.html,2013-01-20.

[3]范愉.法律信仰批判[J].现代法学,2008,30(1).

[4]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北京:三联书店,1997.

[5]许章润,等.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6]许章润.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J].读书,2010,12.

[7]张永和.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J].政法论坛,2006,24(3).

[8]叶传星.法律信仰的内在悖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3).

[9]钟丽娟.法律信仰探析[J].理论学刊,2008,(5).

[10]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J].法商研究,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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