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份制: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创新——论杜润生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思想

2013-08-15 00:49
三晋基层治理 2013年5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农地

刘 丹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辽宁 大连 116013)

杜润生是我国著名的农村经济专家,为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凭借深厚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入研究农村经济思想,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独到的见解,对当前农村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他有关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论述,为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性地解决现有农地制度的弊端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思想。

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自发创造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改变了农业生产的经营方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生产力水平下,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给广大农村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承包制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家庭承包制产权界定不明晰,权利和义务归属不明确的弊端成为束缚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

(一)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农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根据我国《宪法》等重要法律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对“集体”的概念却没有明确的定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所有者的缺位的问题,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很多集体土地被侵占,农地基础设施建设无法保障,耕地大量流失。“实际生活中所有者缺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由此而造成的浪费、流失和多方面的损耗,对这么大的国家简直无法计量。”[1]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城镇化、工业化和经济快速发展的郊区农村,农地用途转换带来了相关联的潜在土地增值收益,在这些城市郊区的农村,农地转用过程中土地的稀缺性进一步表现出来,随着级差地租升级,又由于土地所有权的模糊,由级差地租分配导致的纠纷不断发生,农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二)土地经营权残缺,阻碍农村现代化进程

《农村土地承包法》保障了农民除了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外,还拥有土地的转让权、继承权、收益权、产品处置权。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对此,杜润生指出:“土地使用权可有偿转让,且逐步形成市场评价,以补偿经营者投入,就是让土地也加入生产要素市场。”[2]由于土地地力的评估与定价,土地市场的建立与运作,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规则等问题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能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仅仅停留在农户之间,加之农户之间土地流转缺少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外出务工的农民仍处于离农与务农的两难之间,这不仅限制了农民的农外就业,使农村人力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而且使稀缺的土地无法进入市场,无法获得集约经营,难以获得更高的生产效益,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阻碍了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三)土地经营权的不稳定性,导致了短期行为,土地资源难以可持续发展

土地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尽管农民在土地承包期三十年的基础上又获得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保证,但是,由于农地的集体所有,而任何农民又都是集体的成员,为了现实机会的均等,在各集体单位的实施过程中,土地的分配总是在进行着调整,加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约定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集体和农户的单边行政契约为主,双边谈判地位不对等,这使得农民对自己承包的土地缺乏稳定感,不愿意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土壤改良,反而进行掠夺性的经营,因而产生许多短期行为。这种农民的短期行为严重破坏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稀缺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科学的开发,难以保证农村土地的良性循环,限制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思想是对我国农村现实生产力发展的创新

土地股份制是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有序推进土地流转的一种制度创新。“股份合作制是把股份制引入合作制,实行劳动、资金及其他要素的联合,容纳多种所有制,聚集和融通各种生产要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种经济形式。”[3]“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广大农民创造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所谓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以特定的土地为股份创办的股份合作制。”[4]

(一)土地股份合作制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重构,切实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杜润生指出:“进行股份制试验,直接目标是:完善公有制经济的产权设置,界定利益归属。”[5]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要按照深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土地产权制度,将土地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进一步分开和明确界定。通过股份制的形式将分散发包给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土地的占有和处置权仍然掌握在集体手中,使用权由用地者所有,而收益权则通过股份分红的形式,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农民所有。农村土地股份制“实际是引进股份制、恢复合作制、改造集体制三结合经济。它表现了平衡各方面实际利益,带有较明显的过渡性特征。”[6]一方面它体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切实保证了集体对农地的占有和处置权,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体现效率和公平。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构建新的土地流转制度,达到农村剩余劳动力流畅转移、农村土地合理利用的目的

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后,农民的土地股份不以占有某一具体地块为特征,而是货币化的使用经营权,农民拥有的土地股权的货币化特征决定了农民不管是继续承包土地还是放弃经营都不影响农民凭借股权获得股份收益,这不仅可以成功解决农民外出务工无法经营土地的后顾之忧,淡化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感,使一部分农民从经营土地上剥离出来,从事其他产业更加安心稳定,同时更有利于农村土地的流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解放了农民的同时也解放了土地。杜润生指出:“针对有些农民恋地不恋农的思想,社区组织出头搞股份合作式农业企业,并能在处理集体财产、兼顾离农与务农两方利益、兼顾集体与个人利益方面,找到合理的界线,这比过去为了实现集体化时毫无代价地‘归大堆’的做法,是一大进步。”[7]另外,由于土地股份合作制不以占有实物为特征,农地占有权和处置权归集体统一管理后,土地股份权的继承、转让,并不影响集体对实物土地的占有、处置权的行使,集体可以按最大利益和效率原则进行土地流转,在有利于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集体和农民的利益。

(三)土地股份合作制实施的条件

1.在二、三产业取得较大发展的农村可以试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这些地区,大量农民外出就业,虽然农民的收入已经由主要依靠承包经营土地而转向依靠其他经营,大部分农民从事农业经营的兴趣降低,但是土地的资产意识反而提高,造成农业抛荒,生产率降低。为保护农业发展,生产要素的配置与利用方式必须更新。杜润生指出:土地所有权变成股权,可以流动,这样便于让土地集中到专业大户手里,搞规模化经营。土地股份制通过给予外出农民股份收益的形式解决了农民恋土不恋农的矛盾,使他们安心农外就业,同时使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促进规模经营的同时通过市场竞争达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

2.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可试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这些地区,由于土地非农用途转化为工业用途,土地的稀缺性表现出来,唤起了农民对地产收益的高预期,由区位优势形成的级差地租分配矛盾,要求明确产权,界定利益归属。为处理好地价利益和内部关系,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办法进行管理和分配,同时,这样做也可以满足农民明确产权,合理分配,并为日后增值的财富界定收益关系的要求。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要保证农民将土地交与集体后,仍有足够的收入满足基本需要,域内劳动力转移渠道畅通,不会出现农民失业的问题。

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探索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制度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也要经历由不完善到趋向完善的过程。杜润生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股份合作制。尽可能多地吸纳公司制和合作制双方的优点,尽可能避开二者的弱点。”[8]因此,在实践中,土地股份制应着眼于广泛吸收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突破小农经济对市场流通的制约因素,积极探索一种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1.广泛吸纳股金,促进股权流动

将社会闲散资金汇集为生产成本,借助证券形式使资产进入流动状态,实现利益最大化,由市场来评价企业的优劣,是股份制的特点和优势之一。股份合作制组织应借鉴股份制吸纳股金的开放性和股权的可流动性以克服现实操作中股份合作制组织股权的封闭性,“办成有社会公众参与的经济组织”[9]股份合作制组织放开封闭的股权,积极引导法人、外商和个人投资入股,促进股权流动,提高股份合作组织产权的多元化,有利于扩大企业规模和市场竞争,降低企业风险,又可以促进企业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同时实现资本扩张和产业结构升级。同时,“面向市场,进入产权市场,保持产权的流动性。利用证券及其他形式进行柜台交易,或股市交易。积极参与竞争。”[10]这既可以吸引社区外的资金和其他要素,并把资本发育到空前活跃的高度,另外,靠市场评价企业,引导资源配置,股民以买进卖出表明自己的选择,可以形成对公司有效的监督,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2.保持平等精神和社员主体价值观,促进企业规范管理

民主平等精神和人民主体观念是合作社的优点之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合作因素决定了该制度必须吸纳合作社特有的平等精神和社员主体价值观,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民主决策是保障企业能够有序运转的必然要求,借鉴现代企业的经营理念,可以有效地保证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目标的一致性,从而使利益相关方处在一整套循环的监督、约束机制保护之下,促进决策的公正化、民主化、科学化,督促企业管理规范化。

3.分配制度上坚持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的同时,坚持风险分担机制与激励机制并存

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结合体,股份制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按出资份额进行分配,而合作制是以劳动联合为基础,实行按劳分配,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因此在分配制度上要遵循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分配制度上的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体现了股份制筹集资金、按股分红和经营管理的合理内容,同时又保证了合作社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原则。另外在农村搞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须融入市场经济,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样一套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机制,可以密切股东同股份合作组织的关系,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使股东切实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监督企业的管理和运作,真正达到股东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同时避免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

4.重视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坚持尊重人民群众的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问题是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它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土地也只有被农民积极利用才能得到收益。因此要将分散的土地重新回归到集体经营一定要照顾农民的原有实际收益,赋予农民完整的股权,不能因为改革而有损于农民的利益。要根据现时的生产力水平和地区特点选择恰当的农地制度。另外,涉及土地产权收益的问题不可搞“一刀切”,不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推广。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土地流转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有条件试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地区,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因势利导,逐步推行,任何以行政命令强制农民接受的办法都是不可行的。

[1][2][5][6][7][8][9][10] 杜润生.杜润生文集[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599.409.580.602.582.584.584.584.

[3] 牛若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前提和根据[J].调研世界,2000,(7).

[4]张振宇.农村改革的新突破——谈南海市农村土地股份化[J].南方经济,1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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