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路径探索

2013-08-15 00:47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人员制度

魏 娅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一个或者几个方面不同于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就业形式总称。[1]随着市场化、城市化和科技发展的进程的加快,我国灵活就业人员人数逐渐增加,比重日益增大。但是,由于灵活就业群体的就业范围广泛、就业地点不固定、劳动关系不稳定等原因,这些人员长期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进一步加剧,其所面临的养老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无论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将规模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来,都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一、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大部分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收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差,生活相对比较困难。由于缺乏有力的保障,一旦面临意外风险,他们的生活势必陷入更加困窘的境地。因此,对于他们来说,能得到一份稳定的养老保险尤为重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其目的是使每一个社会劳动者都能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当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障权益。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必定会带来沉重的社会成本,也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社会公平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问题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有利于扩大就业渠道,合理配置资源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传统的就业模式就已经不能缓解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多种灵活就业方式迅速发展。灵活就业成为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手段之一。[2]但是,目前在我国只有针对正规就业者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劳动者一旦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就有可能会失去原来所享有的养老保险权益,这就加大了正规就业者转向灵活就业人员的机会成本,以至于很多正规部门的劳动者不愿意离开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从而限制了劳动力流向最需要的部门、企业或地区,导致正规部门劳动力供给过剩,失业增长。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解除劳动者在退休后养老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在不同部门、企业、地区之间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

(三)有利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不断上升,基金征缴收入逐步增长,养老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稳步发展。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由于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面对有正规就业单位的职工,因此在覆盖面上仍存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不高和养老金入不敷出等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不仅有悖社会公平正义,而且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增量受损。[3]因此,迫切需要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这样可以弥补养老基金入不敷出的缺口,缓解养老基金的支付风险,改善养老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政策也有很多,如《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其中也有一些政策法规涉及了灵活就业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灵活就业的发展,维护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但是由于尚没有出台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已有的政策法规仍不够系统和全面,难以应对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时遇到的各种问题。此外,正规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来参加养老保险,政府对企业有一定的监督和约束,而对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并没有相关的强制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

(二)统筹层次低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畅通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劳动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够稳定、劳动关系灵活等特点,就业弹性较大,工作区域变动频繁。因此,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问题显得极其重要,只有健全完善的保险关系转移制度才能保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连贯性,从而吸引他们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畅是我国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而统筹层次低是制约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的关键。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在管理上并没有真正到位,除几个直辖市和个别省份外,大多数采取的是养老保险的省级调剂金模式,而不是完全的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即使是实现了省级统筹的省份,劳动者在省级统筹范围之内的各个地区之间流动时也是只转养老保险关系,而不转保险基金。[4]跨省之间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部分。现实中,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本来就不高,流动性又强,尤其是处于中低层的劳动人员,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重大的损失。养老保险关系的不能顺利转移,将严重影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低且不稳定

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密切相关。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 (或人均GDP)越高,其养老保险计划的覆盖面则越高。也就是说,正规养老保险体制下的覆盖范围和一个经济体的收入水平存在着很高的正相关性。收入水平越高者对缴费率的承受能力越强,从而越容易加入到制度中来。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增加,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两极分化导致低收入群体越来越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参加者按时按期缴费,这就要求参加者具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来源。稳定和较高的收入是参加养老保险的经济保证。对于多数灵活就业者而言,收入低且来源不稳定,总体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比较困难。而且越是低收入家庭或群体,越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需求,与未来的养老需要相比,他们更愿意把较低的收入用于当前的衣食住行等基本消费支出,而放弃未来的养老待遇。

(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准确掌握人员信息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准确掌握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身观念的落后。由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针对正规就业人员的,其养老保险的办理主要是由所在单位负责,责任清晰,易于办理和监督。因此,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常常把正规就业人员作为参保的主体,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需求容易被忽视;二是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组成的复杂性和就业形式的多样性、灵活性。灵活就业人员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其组成有企业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毕业而未就业的大学生和个体工商户等,其工作形式有临时性就业、非全时就业、季节性就业和自雇就业等,职业种类有建筑工人、家政人员、餐饮服务人员、私企的雇佣人员和保安等。这样复杂的人员构成、灵活的就业形式和多样的职业种类使得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掌握准确信息,无法了解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和需求。[5]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很多有参保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被排除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制约了参保率的提高。

三、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探索

(一)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政策法规

灵活就业人员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当然主体。社会养老保险等部门应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特征,提高养老保险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上给予有力的保障。首先,在法律上要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与正规就业人员的同等地位,让他们享有公平的待遇。要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出台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具体可行的政策法规,并适当地向低收入人群倾斜。第三,尽快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其他的相关保险制度,建立完整的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提高统筹层次,建立有效的养老保险转移制度

建立有效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重要举措。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仅关系到跨地区之间整合,同时也包括不同人群不同制度之间的整合。要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建立有效的养老保险转移制度,必须改变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碎片化”问题。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不同人群进行了人为分割。因此,要统一各类人群、规范各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对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可以采取“名义统筹账户”的办法,即该账户主要记录职工单位或者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在统筹账户的缴费情况。“名义统筹账户”可以随着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转出地的社保机构可以将一定比例的统筹基金转移至转入地的统筹基金账户。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如果参保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领取手续;如果不一致时,就在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领取手续;如果没有一个参保地满10年,则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领取手续。

(三)提高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水平

经济承受能力弱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要逐步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缩小贫富差距,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从而提高他们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能力。一是通过法律保障灵活就业者应有的权益,用立法的形式规定各行业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劳动报酬。进一步完善《劳动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合同、劳动期限、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和解雇等诸多方面的权益。[6]二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大力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使他们成为有市场就业的有力竞争者,从而提高相应的收入水平[7],真正享受到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福祉。要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分散性、灵活性、多样性和低学历的特点,在培训方式上采取就近原则,在培训内容上针对不同学历层次的人员设计不同的方案,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使培训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培训周期上,提高系统性和长期性,避免突击性和短期性。

(四)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水平

首先,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岗位变换频繁的特点所导致的养老保险关系的变动、接续和管理的工作量较大的问题,迅速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信息库,最终实现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信息互通。其次,通过设置“养老保险个人服务窗口”,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管理服务中心等措施,简化参保程序,改进服务手段,使灵活就业者参保登记、缴费、转移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更加省时、快捷。[8]再次,灵活就业人员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应当作为建立正常社会保险关系的一种方式,只要缴费就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建立个人账户。通过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可以看到清晰的计划资产记录、参保人权益记录和投资收益等相关信息。随着个人权益账户透明度的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同也会大大提高。

[1]朱则,谢展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低的原因和对策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11(10).

[2]孟艳玲.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以养老保险为例[J].学理论,2010(13).

[3]曾煜.对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8(1).

[4]姚虹.中低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探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

[5]黄瑞.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10(2).

[6]许林.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率的因素研究——以辽宁省为例[D].辽宁大学,2011.

[7]董西明,罗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障碍及对策分析[J].理论学刊,2010(2).

[8]李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研究[D].河北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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