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秦汉商人走私犯罪

2013-08-15 00:47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秦汉走私匈奴

张 楠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郑州450001)

当今走私犯罪的一般含义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1],而秦汉时期的走私犯罪主要是指秦汉时期贸易双方违反政府禁令进行的跨国跨地区间的一种商业贸易活动。

一、商人走私产生的原因

(一)秦汉时期,交通干线的开凿,为商人走私犯罪提供了条件

秦汉时期,交通条件的改善,大大促进了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之间贸易的发展。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前,诸侯割据,战争频仍,社会经济动荡,此外又有交通等自然条件的限制,中原地区与周边的少数民族以及其他国家的交流都比较少,双方的贸易活动也不频繁。秦朝统一中国之后,修筑驰道、直道以及灵渠的开通,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也为边境贸易提供了基本交通保障。虽然秦始皇筑长城以防御匈奴,但长城两边的商人仍有往来。可以说秦代道路交通网络的发展,为中原与周边少数民族之间的贸易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入汉以来,汉代的帝王在秦交通的基础上继续大力发展交通事业,汉武帝时,有“发巴蜀治南夷道。又发卒万人治雁门阻险”[2],“通回中道,遂北出萧关,历独鹿、鸣泽,自代而还,幸河东”[2]等大规模修建道路的记载,王莽时“莽以皇后有子孙瑞,通子午道。子午道从杜陵直绝南山,径汉中”[2],由此可见汉代统治者对于道路修建的重视。

(二)秦汉时期对商政策的松弛

秦汉之前,抑商政策最为严厉,史载:“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3]西汉初年,经济凋敝,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成为当时的重中之重,因此汉高祖推行重农抑商的措施,“天下以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然而到了惠帝文景时,抑商政策开始放松,商人重新活跃起来。惠帝、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3],文帝时又“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留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3]。汉武帝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抑制商人,如盐铁官营、均输平准和算缗告缗等,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商人的打击是巨大的。然而到了汉昭帝盐铁会议之后,政府就取消了盐铁专卖的政策,对待商人的政策也逐步放宽,商人活动频繁,民间商业活动相当频繁,如大商人罗裒、大酒家赵君都、贾子光等。东汉时期国家对商人的政策更加松弛,基本未有过“抑商”政策,盐铁官营的政策也被废除。可见“西汉除武帝时曾推行以盐铁官营为主的抑商,在其余绝大多数的时间,则均未见严厉的抑商政策”[4]。政策的松弛,使“富商大贾周留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为了获利积极奔走。

(三)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上有共同利益

当时秦汉周边的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比中原地区落后得多,社会经济处于放牧或渔猎阶段,因而这些少数民族,一般都“贵汉财物”[3],“好汉缯絮食物”[2],特别是他们需要中原地区的铁器、生产工具以及丝绸。中原地区的汉族也需要北方的马匹、牛羊、皮革等货物,即使是战争期间,双方的贸易业没有停止过。汉武帝元光年间,匈奴侵扰北部边境,发兵不断,但“匈奴贪,尚乐关市,嗜汉财物,汉亦尚关市不绝以中之”[3]。因此经济上的互补关系,为商人进行走私犯罪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能。

(四)商人的趋利本性

当时政府对于边境市场的管理甚严,对边境贸易设置了重重的障碍,不仅出关需要各种证件、手续,而且对交易的地点、交易的物品都有严格的限制,此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关税,这些措施对于商人的经营活动限制甚大,这其中特别是对交易的物品有着严格的限制,商人无法从中获取巨额的经济利润。然而“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3],商人为了获利,不得不铤而走险,通过走私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秦汉时期,国家统一,国内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政府大力修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发展经济,政府放宽了对于商人的限制,商人周游天下,为利益不停地奔走。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上的互补性,使边境贸易发展兴盛起来,然而政府对于边境贸易有着许多限制,商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触犯国家的法律,走上了走私犯罪的道路。

二、商人走私犯罪

秦汉对外贸易中,两汉政府与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来往的最频繁,这构成了汉政府与周边地区贸易的主体。在西北边境,主要有匈奴、鲜卑等。西汉初年,汉朝实力小,无法抵抗匈奴,于是汉朝采取了“复与匈奴和亲,通关市,给遗匈奴,遣公主,如故约”[3],并允许人民进行贸易活动。虽然之后双方战争频繁,但是贸易始终未能中断。王恢马邑之谋后,“匈奴绝和亲,攻当路塞,往往入盗于汉边,不可胜数。然匈奴贪,尚乐关市,嗜汉财物,汉亦尚关市不绝以中之”[3]。即使双方战争不断,双方的贸易也还是存在。自张骞“凿空”之后,中原地区大大加深了对于西域的了解,于是汉政府派往西域的使节以及商人蜂拥而至,不绝于道。“诸使外国一辈大者数百,少者百余人,人所赍操大放博望侯时。其后益习而衰少焉。汉率一岁中使多者十余,少者五六辈,远者八九岁,近者数岁而反”[3]。中国的丝织品沿此东西道路运往西方,因有“丝绸之路”之称。秦汉时期的南越国是一个独立的政权,西汉与南越互设“关市”,以利贸易。当时中原地区与西南夷也有经济往来,巴蜀商人将蜀布、构酱、邛竹杖运销西南夷,再由此分别运往南越和印度,《汉书》记载:“元狩元年,博望侯张骞言使大夏时,见蜀布、邛竹杖,问所从来,曰:‘从东南身毒国,可数千里,得蜀贾人市。’”[2]“问蜀贾人,独蜀出枸酱,多持窃出市夜郎”[2]。东汉时期,边境贸易还是很兴盛,史载:“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5]其后南匈奴内附,北匈奴西迁,东汉又和乌桓、鲜卑等少数民族采用“互市”的方式进行贸易活动,史载:“鲜卑隔在漠北……数犯障塞,且无宁岁。唯至互巿,乃来靡服。”[5]甚至有次乌桓来进攻时,道路上有几千辆商人的车,“顺帝阳嘉四年冬,乌桓寇云中,遮截道上商贾车牛千余两”[5]。

政府对于边境买卖的管理是相当严格,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秦汉政府对交易的物品也有严格的限制。如吕后时“有司请禁南越关市铁器”[3],“囗议,禁民毋得私买马以出扞关、郧关、函谷关、武关及诸河塞津关[6]。文帝时规定“毋予蛮夷外粤金铁田器;马牛羊即予,予牡,毋予牝”[2]。《汉律》:“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及铁出关。虽于京师市买,其法一也。”[3]可见,当时禁止交易的物品主要有珠宝、黄金、铁器、兵器、马匹等,这些都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如果允许买卖,不仅会导致财富的大量外流,也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军事实力。

虽然政府对于边境管理甚严,但是商人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获取更多的利润,不惜触犯国家的法律,走私货物。史载:“匈奴浑邪王率众来降……及浑邪至,贾人与市者,坐当死者五百余人……愚民安知市买长安中物而文史绳以为阑出财物于边关乎?”应劭在《集解》中注解上述引文说:“阑,妄也。”瓒曰:“无符传出入为阑也。”[3]上述的五百名商人因为擅自与来降的匈奴贸易以及贸易的货物触犯了禁律,所以被判处死刑。当时进入边境贸易必须持传,如果没有,就以“阑出财物于边关”来论罪,也就是以走私罪论处。商人为了能够出关贸易,有时也拿国家作为挡箭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措施。据史载:“自博望侯开外国道以尊贵,其后从吏卒皆争上书言外国奇怪利害,求使。天子为其绝远,非人所乐往,听其言,予节,募吏民毋问所从来,为具备人众遣之,以广其道。来还不能毋侵盗币物,及使失指,天子为其习之,辄覆案致重罪,以激怒令赎,复求使。使端无穷,而轻犯法。其吏卒亦辄复盛推外国所有,言大者予节,言小者为副,故妄言无行之徒皆争效之。其使皆贫人子,私县官赍物,欲贱市以私其利外国。”[3]商人们名义上是代表国家出使西域,实际上借着国家的人力物力,走私货物,“贱市以私其利外国”,从而获取巨额的利润。《汉书》中也有记载:“巴蜀民或窃出商贾,取其莋马、僰僮、旄牛,以此巴蜀殷富……独蜀出枸酱,多持窃出市夜郎”[2],此地的商人就是偷偷向夜郎地区走私物品,因此巴蜀之地兴盛繁荣起来。有时商人走私的可能不仅仅是商品,也有可能有是汉政府的军事情报。史载:“汉使马邑人聂翁壹间阑出物与匈奴交易,阳为卖马邑城以诱单于。单于信之,而贪马邑财物,乃以十万骑入武州塞。”[2]汉派聂翁壹私自出塞交易,假装卖马邑城给匈奴,匈奴贪图马邑城的财物,就派兵进入武州塞,汉派重兵埋伏,最终计谋没有实现,聂翁壹走私的可能就是马邑城的军事资料。虽然政府对于边境贸易有着严格的限制,但是官僚、贵族有时也进行走私。如“宋子惠候许瘛。孝景中元二年,‘嗣’侯九寄使匈奴,买塞外禁物,免”[2]。宣帝时,湘成侯益昌“五凤四年,坐为九真太守盗使人出买犀、奴婢,臧百万以上,不道,诛”[2]。梁冀“遣客出塞,交通外国,广求异物”[5]。宋子惠候许瘛是因为“买塞外禁物”而被免除爵位,而湘成侯益昌家是因为“盗使人出买犀、奴婢”而被杀头。他们都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打击走私犯罪采取的措施

走私犯罪危害了国家的主权,铁器、兵器等战略物资的外流,影响到国家的军事实力;金银等财物的流失,使国家财富外流;走私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形象,许多商人利用出使西域的机会,利用国家的公共财产,为自己谋利,“私县官赍物,欲贱市以私其利外国。外国亦厌汉使人人有言轻重,度汉兵远不能至,而禁其食物以苦汉使”[3],这使汉朝在对外交往中处于很不利的地位。由此秦汉王朝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打击走私犯罪。

(一)加强边境市场的管理

边市贸易,并不是随意进行,需要得到朝廷的批准才能开始。边市贸易有严格的时间与地点限制。边境市场进行贸易的时间,在正常情况下大约每年一次,如《后汉书》载:“岁时互市焉”[5],但是由于政治、战争形势多变,可能不能实现每年贸易一次。贸易的地点也主要是重要的边关或塞口,如史载:“自马邑军后五年之秋,汉使四将军各万骑击胡关市下”[3],秦汉简牍中多有提及,此处不再引用。进入边境市场进行交易,商人必须持“传”,“传”就是出入关口的凭证,是进行贸易的身份证明。虽然文帝时曾经允许不用“传”也可以出入关口,但到景帝四年,又“复置津关,用传出入”[3],此后过关用“传”成为定制。如果没有“传”,就被视为非法,不能出入津关,更不能进行贸易。汉律明确规定:“御史言,越塞阑关,论未有囗,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趾)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赎耐;令、丞、令史罚金四两。智(知)其请(情)而出入之,及假予人符传,令以阑出入者,与同罪。非其所囗为囗而擅为传出入津关,以囗传令阑令论,及所为传者……制曰:可。”[6]由此可见政府对于边关出入的管理之严。

(二)制定法律法规打击走私行为

秦汉政权对于无符传出入津关和限制贸易物品的出关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触犯法律,不仅本人遭受严厉的处罚,津关的负责官员也不能幸免,同样受到牵连。这也从反面证明了当走私活动的频繁,据秦汉简牍记载:

盗出朱(珠)玉邦关及买(卖)于客者,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购。可(何)以购之?其耐罪以上,购如捕它罪人;赀罪,不购[7]。

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及吏部主智(知)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知),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吏智(知)而出之,亦与盗同法[6]。

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边二岁[6]。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中看出,政府严禁珠玉、财物、黄金等物品的出关,如果有人私运或私卖珠玉,应该将此人捕获,珠玉上交内史,捕获人也会受到奖励。从第二条简牍中可以看到,如果有人“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其主管官员明知状况,还放此人出关,就与此人犯同样的罪;如果不知道,就罚金四两。第三条法律条文的情况与第二条基本相同,只不过处罚更为严厉。由于马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是行军打仗必须具备的。所以在所有违禁买卖的物品中,关于马匹的出关手续的规定尤其严格,除了严禁私人买马出关外,即使允许出关的公务用马,过关者首先要把相关的证件交给关吏查验,关吏据此检查证件与人员物资是否符合。核对的内容包括个人身份、年龄、身体特征、居住地及马的标志物等。虽然是公务用马,但是无标志者还是不许出关。如:

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诣入传囗囗吏(?)里年长物色疵瑕见外者及马职(识)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县官马勿职(识)物者,与出同罪。制曰:可[6]。

国家对于边关的出入有严格的规定,出关入津的证件有传、符、致[8],如上文所说,“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如果没有出入的证件,商人就犯了“越塞阑关”罪,会被“黥为城旦舂”或“斩左趾为城旦”,负责此事的主管人员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主管人员明知其情仍让商人出入关津或借给他们符传,就与他们同罪。

秦汉政府严格管理边境市场,防止商人投机走私,政府制定一系列法律来打击走私犯罪行为,不仅违法的商人受到严厉的处罚,相关官员也不能幸免,这样有利的打击官商勾结,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同时对商人也有警示作用。

秦汉时期,由于国家统一、政治稳定,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中原地区与周边少数民族的经济往来也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商人的走私活动频繁发生,商人的走私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同时影响了国家的形象,因此秦汉政府采取一些措施打击商人的走私犯罪行为,这也给现在我国打击走私活动提供借鉴。但我们应该知道,这些措施的实施只有在国家统一、政治清明时才能发挥较好的作用,一旦碰到战争、动乱时,国家无法有效地管理市场,商人的走私活动会更加猖獗。

[1]莫开勤,颜茂昆.走私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4]赖华明.西汉商人社会地位的演进[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6)

[5]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6]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8]李均明.汉简所反映的津关制度[J].历史研究,2002(3).

[9]黄今言.秦汉商品经济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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