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流浪儿童救助的路径分析

2013-08-15 00:55孙美华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13年2期
关键词:流浪救助家庭

庄 勇,孙美华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流浪儿童(未成年人)问题是一个具有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流浪儿童面临着不同的社会困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伴随而来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流浪未成年人问题就是其中之一。2012年11月16日,“贵州毕节5名男孩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目前,与此事件相关的8位负责人已被“严肃处理”[1],贵州省也针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和学龄儿童“控辍保学”等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由此引发的舆论热潮渐渐退去,但关于流浪儿童的有效救助问题却值得追究和反思。

一、国内外流浪儿童救助典型模式比较分析

目前,从学术界的研究和各国的救助工作来看,都在试图从源头上减少流浪儿童,以及让已经流浪的儿童回归主流社会。这里介绍和比较几种较为典型的救助模式。

(一)越南模式

越南经济社会的变化对该国的家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许多儿童在得到家长的同意,或者是在家长的指使下出走,或是由于家庭破裂而流浪街头,也有的是被卖去做童工。据估计,越南有约20 000名流浪儿童,其中8 500名集中在河内市。[2]

联合国1999年开始在越南采用一种综合方法,目标在于支持、教育、保护流浪儿童,减少流浪儿童人数。开展的活动包括外展服务、咨询、为儿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如医疗服务、教育等。鼓励儿童到全天候救助点和儿童俱乐部,为儿童提供一个共同探讨他们自身问题的平台。流浪儿童也可以选择去正规学校或接受职业培训。Hoa Sua学校是为困境青少年创办的职业培训学校,为流浪儿童,孤儿及残疾儿童提供各种学习机会,包括餐饮、饭店服务及刺绣等技能,并帮助他们就业。越南也利用其社区网络,对流浪儿童的干预活动以6个曾有过儿童从农村流浪到城市历史的农村公社为目标。来自基层的志愿者为父母们开展提高意识的活动,促使他们了解儿童权利以及儿童流浪的危害及风险。根据评估,凡存在类似危险的家庭均可以得到信贷或小额贷款,同时为其开展创收活动、文化课教育和咨询等服务,为孩子们提供教育机会和生活技能培训的服务。

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越南绝大多数大城市的流浪儿童数量明显下降。在农村,由于预防活动的开展,流动到城市的儿童下降了75%。外展服务尤其是儿童俱乐部,提高了对流浪儿童实行保护的意识,从而使得更多的儿童得到更好的医疗保健和教育服务。Hoa Sua学校的创办,为流浪儿童或可能流浪的儿童、青少年提供了一个自立的机会,避免了这部分儿童的流浪,为这部分少年儿童提供一次职业培训的成本相信要远远小于将来对他们实施救助和管理的成本。

越南的模式有两点十分值得借鉴:一是流浪儿童产生源头上的预防工作,二是为困境青少年创办的职业培训学校。预防性工作的开展确实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救助大量的流浪儿童也同样需要大量的资金,但钱用在预防上要比用在救助上有意义得多。免费的职业培训不仅避免了流浪给儿童造成的伤害以及给社会发展带来的隐患,实际上也救助了更多的家庭,包括这些儿童现在的家庭和他们将来的家庭。

(二)印度蝴蝶项目

据估计,印度首都约有40万儿童以街头为生,他们捡破烂、在路边小摊上卖茶、卖食品、擦皮鞋,绝大多数这样的儿童没有上过学。[3]

蝴蝶项目是一项以儿童为中心的活动,它首先认可儿童的能力和潜能,然后帮助他们自助。该项目的核心活动包括:儿童议会、替代性教育、储蓄计划、儿童工会、保健和健康信息咨询等。每两周举行一次的儿童议会为儿童提供了一个论坛,供他们讨论问题,计划活动。替代性教育就在街头讲授,日夜均有,课程设置依据每个流浪儿童不同的经历和背景,包括实用技能、阅读、写作和数学等。储蓄计划鼓励儿童每天存一点钱,6个月后他们离开时,则可以得到本金和50%的利息。由于儿童在这里的每一项活动都予以经济上的投入,从而培养了他们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

该项目通过提供给儿童参与的过程,使儿童学会了民主的原则,即每个儿童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表达的自由。使他们意识到决策过程中达成一致的重要性,以及某些时候妥协的必要性,提高他们以后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储蓄计划可以帮助儿童脱离以街头为生的生活做一定的准备。儿童工会及其他的一些活动可以使流浪儿童相互加强联系,替代性教育的开展可以增强他们进入主流社会的能力和机会。

但该项目所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街童”,并不只有流浪儿童,还有大量在街头从事商业活动的儿童。他们要解决的不仅是这部分儿童现阶段的生存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这部分儿童长大后融入主流社会,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使他们不被主流社会所排斥,所淘汰。在流浪儿童能力发展上的关注恰恰是我国长期以来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上的空白。

(三)美国波士顿模式

2010年,全美州会议公布的美国无家可归儿童人数为130万。[4]街头工作者每天都在和困境中的儿童打交道,为他们提供中心活动的消息,告诉他们如何得到基本的服务。街头的流动医疗车在每个工作日免费提供保健服务,并指导他们如何去医院和牙科诊所就诊。

在这种救助模式中,离开家庭的儿童可以得到紧急住所和心理辅导。教育者会努力帮助儿童与家人团聚,并给予咨询。活动包括:日间活动中心,提供游戏,激发自信的活动以及早午餐;教育和就业前培训,通过读写课、职业培训和生活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能力,并帮助他们找工作,写推荐信和简历。

这种模式可使困境中的儿童远离毒品和其他危害,在安全、有益的环境中获得生活及融入社会和教育技能的机会。凡参加过1年教育和就业前培训服务的儿童大多具备了找到工作的能力,也有过半的儿童在1年内找到了自己的家。它提供给流浪儿童的不仅是生活上的照顾,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能力上的训练和工作机会的提供。

(四)中国郑州模式

2001年,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一致同意在郑州开发一种新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一个以权利为基础,以尊重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的模式。该模式主要关注流浪儿童的健康、情感、生存和参与方面的需求。经过几年的摸索,该模式逐步完善,所采取的干预措施有利于各阶段的儿童,帮助他们获得回归主流社会所必需的技能和自信,有些干预措施是首次引进我国的,代表了中国在追求以权利为基础的流浪儿童预防与保护模式方面取得的重要进步。

针对不同阶段的儿童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如外展活动、全天候救助点、街头救助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家庭寄养、依托社区的类家庭、职业培训等。其中外展活动和街头救助点以全体流浪儿童为目标人群,为他们提供生存必需品,建立相互间的信任,并激发他们离开街头的愿望,同时起到一种宣传和倡导的作用,为流浪儿童和救助保护中心之间搭建起桥梁。全天候救助点是流浪儿童从流浪生活到救助保护中心生活的一种过渡,一来激发流浪儿童脱离流浪生活的愿望,二来也让流浪儿童们明白救助保护中心并非监狱,打消他们对救助保护中心生活的恐惧和顾虑。进入救助保护中心的儿童不仅可以得到生活上的照顾,更主要的是通过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的专业技巧的矫治,使他们重新获得回归正常的家庭和学校生活的能力以及心理准备,避免由于不适应正规生活而再次流浪。而对于那些年龄偏小,暂时离不开救助保护中心的儿童,可以通过家庭寄养来使他们获得正规的家庭生活,或者是进入依托社区而建的类家庭,以此来培养儿童独立生活的能力、与人相处的能力以及决策能力,为他们重新融入主流社会打好基础。而那些年龄较大,又不能回家的流浪儿童,就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的机会,通过专门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获得谋生的技能并提高他们的价值观和自尊心。除此之外,还有非正规教育、回访工作、预防措施、宣传等干预活动。

这种模式不仅让流浪儿童得到了生活上的照料,而且获得了回归主流社会的机会和能力。郑州模式的成功在于救助理念的转变和工作方法的改进,针对不同阶段的儿童采取不同的救助手段,真正实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

二、当前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流浪儿童一直都是一个受到政府、社会高度关注的特殊群体,所以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自然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针对日益突出的流浪儿童问题,我国学者也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研究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刘继同指出:宏观的社会环境和中观的家庭功能和微观儿童群体需要吻合度越高,则儿童福利越高。[5]吴威威从社会互动的理论角度探讨了优化社会环境对防治流浪儿童的重要性,通过优化家庭的亲情环境、学校的爱心环境、政府负责任的主导管理环境和第三部门的公益环境来预防和治理流浪儿童问题。[6]王思斌认为,要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系统的能力建设,除了制定针对流浪儿童的法律和政策,完善救助保护系统之外,重要的是将社会工作制度引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领域。[7]

但是,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的开展又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主要是流浪儿童的求助意识、救助保护中心的条件、社会的支持等。我国流浪儿童数量居高不下,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形成一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全面、高效的流浪儿童救助系统,存在五个主要问题。

(一)流浪儿童救助相关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导致法律执行力不强

政策体系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方面尚待完善,尤其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强制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儿童权益的保障及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等于儿童权利的实现。长期以来,儿童权利的实现程度由于缺乏监督机构和执行部门,使得当儿童的某一项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毕节5名男孩因在垃圾箱内取暖中毒死亡”事件发生后,舆论由最初单一指责政府的不作为转而追问对这几名孩子的监护人在此事件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虽然毕节市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了处分,但这也仅限于党纪政纪的处分,而没有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显现出儿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执行力的苍白无力。

(二)政府相关部门在政策的执行、社会的管理方面存在偏差甚至缺失

表现有四。其一,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协助的救助方式,容易出现责任分散效应。协助部门的少作为甚至不作为,与民政部门面临的巨大工作压力形成鲜明对比,显然民政部门面临的流浪儿童救助问题,责任过大,范围过广,对其人、才、物方面的挑战颇大,救助工作面临较大困难,难以承担。其二,救助模式有待改进,民政部门仍以遣返式救助为主,救助方式单一。虽然流浪儿童最好的归宿是回归家庭,但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其送回原有的家庭,而不加以适当的干预,忽视儿童心理需求、行为矫正需求、受教育需求等多方面需求,这种救助模式易引起“不接受救助”、“反复流浪”等问题的出现,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三,部分工作人员无法适应“以人为本”新型救助政策的规范和要求,缺乏责任意识和专业救助能力,影响救助效果。工作人员简单甚至粗暴的工作方法往往让救助工作事倍功半,而且让儿童产生畏惧和排斥心理,宁愿流浪街头也不愿接受救助。其四,社区在预防和干预儿童流浪工作中作用有限。政府没能充分利用社区这一基层组织进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和干预,在家庭和社会之间没有组织去缓冲,使儿童一旦脱离家庭的庇护就会直接流落到社会上,在流浪儿童回归家庭后的情况也缺乏有效的回访和监督。

(三)家庭中缺乏关爱、温暖和尊重将儿童推向社会

家庭问题是导致大多数儿童流浪的直接原因,家庭问题主要表现为家庭经济困难、家长未承担起对儿童的抚养和监护责任、家庭功能失调、内部缺乏沟通、夫妻关系及亲子关系恶劣等。可以说,家庭是解决儿童流浪问题的关键所在,家庭中各种矛盾和危机的有效化解才是预防儿童流浪和让流浪儿童顺利回归的根本。但当前的救助方式只是简单地将儿童送回家,而没有着力去化解家庭中的各种矛盾,导致儿童流浪的根本原因没有消除,家庭对他们没有幸福感、安全感和归属感,所以流浪儿童频繁离家出走或是根本不愿回家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甚至有的流浪儿童直白地对送他们回家的工作人员说:你们别送我回去了,过几天我还是会跑出来的。

(四)教育制度的缺陷让部分儿童逐渐远离学校,流向社会

学校是儿童学习知识、健康成长的主要阵地,但现行教育制度下大多数学校、教师、家长仍以考试成绩为衡量学生的单一标准,在部分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好而被忽视或自尊心受到伤害的同时,也缺乏对学生品德教育和情商的重视。这导致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容易厌学、逃学,而这些都会让他们因为不堪忍受来自家庭和学校的双重压力,甚至是家长、老师的打骂和嫌弃而选择外出流浪。同时,学校教职工缺乏对在校学生受教育权的维护意识和人身安全责任意识,尤其对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的责任意识也有待提高。

(五)民间组织对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参与度不高

近些年,政府力量由于担心民间组织在慈善领域做大做强后会产生额外的“政治影响”,在资金、参与社会活动范围等方面对其的控制有些过头,导致民间慈善组织尤其是专业社工机构发展缓慢,介入社会救助的力量较薄弱,不利于促进中国救助模式向人本化、专业化的转型。

三、社会工作介入流浪儿童救助的路径

从目前国内外几种比较典型且有效的救助模式来看,社会工作的有效介入是这些模式取得成效的一个关键因素。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8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明确要求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且要求各级政府遵循流浪儿童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为流浪儿童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但要达到“以人为本”流浪儿童救助目标和要求,显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社会民间组织的发展,尤其是社会工作的介入,势必会为其寻得捷径。运用社会工作“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和促进服务对象问题解决和能力发展的工作方法,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介入,充分利用社会、政府、学校、家庭、朋辈群体,满足流浪儿童的实际需求,才能真正推动“以人为本”的专业化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开展,从根本上解决和预防流浪儿童问题,帮助流浪儿童回归家庭、学校,最终回归社会。

(一)社会工作的介入是对相关政策体系的补充和完善

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以及政府服务理念的影响下,政府制定的救助政策能够解决流浪儿童暂时的生存和保护问题,但对于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和满足流浪儿童自身发展多样性的需求上显得有些乏力甚至缺失,而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弥补。前面提到的越南模式就已经在这方面探索出了有效的路径。首先是来自基层的志愿者对存在儿童流浪风险家庭的干预和救助,他们通过开展针对父母的提高意识的活动,促使他们了解儿童权利以及儿童流浪的危害,并且通过评估对存在类似危险的家庭提供信贷或小额贷款,帮助家庭摆脱困境,为儿童创造更适宜的生活环境,避免他们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而被迫流落街头。其次是对流浪儿童自身的发展提供机会和平台,为困境青少年创办的职业培训机构Hoa Sua学校为孤儿及残疾儿童提供各种学习机会,包括餐饮、饭店服务及刺绣等技能,并帮助他们就业,为流浪儿童或可能流浪的儿童、青少年提供了一个自立的机会,避免了这部分儿童的流浪。同样,美国的波士顿模式也致力于为流浪儿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这些模式不仅提供给流浪儿童生活上的照顾,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能力上的训练和工作机会的提供。在社会工作充分介入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不仅会对存在经济困难的家庭争取社会支持,而且还会对家庭成员关系紧张、监护缺位、教育方式不当等可能造成儿童流浪的因素进行干预,为家庭的和睦或者是家庭矛盾的“软着陆”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家庭成员共同寻求“彼此伤害最小”的解决方法,显然,这是条条款款的政策无法达到的效果。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尤其是民间慈善组织的合力,在满足流浪儿童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更多关注其心理和精神层面的需求,促进流浪儿童救助模式由消极、单一物质救助向积极、综合、人本主义救助转变。

(二)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能帮助流浪儿童尽快回归主流社会

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是以帮助其摆脱流浪的生活状况,回归主流社会为目标的,但当前这种被动的、狭隘的救助方式仅仅是对发现的流浪儿童采取暂时的、表面的救助,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儿童流浪的隐患,这其中包括消除导致儿童流浪的隐患和帮助流浪儿童树立起自我认同的意识以及回归主流社会的能力和自信。在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中,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宗旨,“人本主义”的理念以及多种心理干预的技巧,使救助者能以尊重、平等的心态去接触他们,让儿童参与其自身的救助而不是被动的接受,从中感受到被尊重以及信任,从而愿意接受救助,并建立起良好的救助关系,唤醒其自助的信心及热情,从根本上防止流浪行为的反复。在这方面,印度的蝴蝶项目已经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模式。儿童救助要解决的不仅是流浪儿童现阶段的生存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他们融入主流社会、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使他们不被主流社会所排斥和淘汰。

(三)社会工作的介入能让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更有针对性

当前以政府力量为主导的救助方式因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难以满足所有流浪儿童的需求,虽然它能帮助一部分儿童免受来自社会的伤害,回到家庭,但造成儿童流浪的原因是多样的和复杂的,这种救助对相当一部分流浪儿童没有针对性,并不能解决他们真正的困难,当然也无法让他们完全摆脱流浪的生活。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已在国内完成本土化过程的郑州模式在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针对性上已经比较完善了,它以一种区别化的、循序渐进的方式实施对流浪儿童的救助,针对不同阶段的儿童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致力于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虽然都是在街头流浪的儿童,但其对社会救助的需求却是不尽相同的,郑州模式中的外展活动、全天候救助点、街头救助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家庭寄养、依托社区的类家庭、职业培训等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儿童真正需要和想要的救助,而不是被动地接受他们不需要甚至是极力逃避的救助,譬如被送回他们已多次设法逃离、缺乏爱和安全感的家庭。

(四)社会工作的专业技巧能构建学校、家庭和朋辈群体三位一体的救助网络

在学校设立学校社会工作部门,专门为学生开展包括兴趣拓展、课业辅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一些问题,同时可以掌握一些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家庭情况、心理健康状况等,做好预防学生辍学、流浪等行为的控制工作。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流浪儿童或潜在流浪儿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充分了解服务对象基本情况的条件下,可以采用个案辅导、小组工作等服务方法,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服务。如针对家庭内部成员矛盾激烈、亲子关系存在问题的家庭,可以通过系列个案辅导或小组活动,改善家庭成员关系,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情感上的支持,增强家庭归属感。同辈群体是影响儿童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运用小组工作的方法,在流浪儿童中开展团体活动,促使其在较为放松的环境中自我改善。可采用情景模拟、竞赛激励、角色互换、标榜示范等专业方法,协助流浪儿童正确认知自我,加强与他人的沟通和交往,增强自我情绪调控,纠正行为偏差,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促进自我能力的提升,为流浪儿童回归学校、回归家庭,甚至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社会工作介入流浪儿童救助,以其“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助人理念,专业的助人方法和技巧,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对流浪儿童问题进行防治,为建立社会、政府、学校、家庭四位一体的、高效的、“标本兼治”的流浪儿童救助系统寻得捷径,为流浪儿童点燃人本温暖之火,不再让“孩子垃圾箱燃火取暖身亡”的悲剧重演。

[1]赵菊玲.贵州5名死亡男孩身份确认,多名责任人受处理[EB/OL].[2012-11-20].http:// news.eastday.com/c/20121120/u1a7007098.html.

[2]李永新.菲律宾和越南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J].社会福利,2006(3):54—56.

[3]庞辛.印度流浪儿童的街头课堂[J].文化博览,2007(1):20—21.

[4]National Conferenle of State Legislatures、Homeless and runway youth[EB/OL].[2010-04-01].http://www.ncsl.org/default.

[5]刘继同.儿童福利的四种典范与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模式选择[J].青年研究,2002(6):38—43.

[6]吴威威.论优化社会互动环境对预防流浪儿童的重要性[J].天府新论,2004(2):78—81.

[7]王思斌.从政策和服务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6):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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