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贵在信仰,重在实施

2013-08-15 03:50桂文茜
学理论·中 2013年6期
关键词:宪法法治

桂文茜

摘 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地位至高无上。在当代中国,从国家来看,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人民而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就我们党来说,宪法是执政兴国的法制保证。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提出了“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的新思想,这是我们党对宪法认识的又一次升华,对保证宪法有效实施,推动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宪法;法治;宪法信仰;宪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15-03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现行宪法。直至今天,这部宪法已经走过了30周年的风雨路。“82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恢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初步完善了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1]。在“82宪法”颁布之前,中国已经制定了三部宪法,分别是“54宪法”、“75宪法”和“78宪法”。1954年宪法所蕴涵的宪法理念和国家基本制度,成为之后历次制宪所参照的模板。1975年宪法,是当时“文化大革命”时代背景下的产物。1978年宪法虽然是在粉碎“四人帮”之后制定的,但其内容仍在一定程度上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带有文革时期的残留思想。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代又一代的国家领导人以及无数的学者、法学家们都在不断探索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经过多年的摸索,最大的成就是,我们真正认识到了在社会和国家的治理中,宪法是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安排。依照宪法来治理国家、来执政,已然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宪法和法治是最基本的治国方略。“追溯60多年以来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如此总结。在读罢讲话稿后,有两句话一直回荡在我的脑海里:一句是“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还有一句是“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在笔者看来这两句话是通篇的灵魂和精髓所在。本篇小文也是以这两句话为切入点,粗略的谈谈对宪法的领悟和感受。

一、宪法贵在信仰:宪法信仰是走向真正法治的精神支持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脍炙人口的名言完美地诠释了法律信仰对于法治的意义。法律信仰的最高级别就是宪法信仰,其在依法治国中的价值就更加不言而喻。我国宪法长期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看似高高在上实则可有可无。究其这种处境的形成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宪法信仰的缺失。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提到的,这句话精准地概括了宪法的力量来自于人民的信仰,这种信仰是指人民自觉自愿地顺从于宪法的统治,并理所当然地把它当做生活的一部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这是我们对宪法地位的表述,但是,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仅仅停留在了文字表述上,宪法信仰并非真正深入人心。现实生活中,很多公民仅知宪法之名,不知其实,甚至有很大一部分人直接将宪法和党的执政纲领、执政宣言画等号,“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更是沦为一纸空文。

人民对宪法的认可和遵守,可能是出于内心的信仰和敬畏,也可能是出于无奈和强制,但是只有精神上的主动服从,才是稳定的服从,才能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一旦人民的心中形成宪法信仰,就会外化为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起作用,人民会自愿地拥护宪法,自觉地遵守宪法,从而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建立起良性的、积极的宪法秩序,这样一切违宪行为都将失去存在的根基。但是,人民对宪法的信仰不是被动存在的,不会凭空产生,也不能依赖国家的强制力,只能通过宪法实施,使人民切实感受到宪法是人民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根本规范,所有违反宪法的规定都会被纠正,所有违反宪法的行为都会受到惩处,宪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宪法才能真正走入公民的日常生活,才能被认真对待,依法治国和宪政的美好愿望才能实现。所以宪法信仰可谓是建成宪政,法治的重要保证。

论究宪法信仰普遍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历史根源,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虽早已结束,但是其所造就的传统法律文化仍与当代法治理念相冲突。封建专制统治下的法律带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和压迫性,人们长期处于被动服从的状态,底层阶级是受剥削阶级,对法律没有好感,更谈不上信仰。宪法观念和宪政均是西方舶来品,是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下的产物,西方的宪法以限制政府权力、扩大和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与西方不同,我国在本土法律文化中找不到宪法观念的根源,缺少培育宪法观念的人文环境和精神底蕴。史料中可以考据到的宪法观念开始在我国的传播时期最早也只能追溯到清朝末年,且当时的立法初衷也不同,清朝末年的立宪是将宪法看成强国富民的工具,其本质是一部包裹着资本主义外壳的封建专制法律。这样,宪法至上的根本法观念在我国一直没能树立起来。二是重视宪法的政治性,轻视其法律性。过分的重视宪法的政治性,而轻视宪法的法律性导致了宪法保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权力滥用的功能被忽视。宪法在处理各种国家机关失职或越权现象上显得软弱无能,公然违背宪法的行为没有得到与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相称的惩罚或制裁。这样不仅会助长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坏风气,而且公众对国家机关形象大打折扣。被公众寄予厚望的行政机关、司法部门若不能依法办事,公众将会彻底丧失对法律乃至宪法的信任。

因此,建立对宪法的信仰首先要从党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做起。宪法需要自上而下的信仰,宪法信仰需要榜样的力量[2]。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必然应当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执政,在全社会率先树立起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典范,以树立人们对宪法的信心。一方面,要加强对党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另一方面,可以参考借鉴西方国家的“向宪法宣誓制度”。笔者不认为宣誓制度是“一种虚假的形式”,相反,通过这种严肃而神圣的仪式,能让宣誓人对宪法怀有一种崇敬而肃穆的情感,从而有助于宪法信仰的形成。其次,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国务院于2001年确定将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全国的法制宣传日,这充分体现了党对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对于群众树立宪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除设立全国法制宣传日之外,还可以加强对违宪制裁案例的宣传,使公民真正地感受到宪法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地位,从而发自内心的信仰。以上就是笔者对“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这句话的认识,宪法信仰是实现法治的重大精神支持,缺乏宪法信仰法治将不可能最终实现。

二、宪法重在实施:徒法不能以自行

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职责等及其重要的内容。古代先哲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表明法律贵在实施。宪法也不例外,一部宪法制定的再好,如果不能实践于现实生活中,最终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尽管制定一部良好的宪法是实行宪政的重要前提,但立宪并非最终目的,在此基础上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才是最重要的。

十年前,在宪法实施20周年纪念大会上,胡锦涛发表了重要讲话,显示出我党对宪法重视程度的提升。在讲话中明确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这些讲话都反映了党中央对宪法实施的重视,是让人感到振奋和欣喜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由此可见,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且其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为基本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以及单行条例。与此同时,全国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人大及常委会做好宪法实施工作。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该机构不仅负责各种法规的备案,还专门审查包括国务院所立行政法规在内的其他下位法是否存在违宪情况,以保障宪法实施。这种模式的宪法监督体制是与我国政治体制和权力机构相适应的,有利于提高宪法的权威,但不可否认这种体制也存在诸多缺陷,比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是宪法监督机关,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运作模式,不符合常理,再如,虽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法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但是在实践中却缺乏对宪法监督的程序性规定,导致这种体制的监督模式实际作用甚微。

2012年12月4日,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讲话中,习近平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阐明了宪法实施对于实现宪政的重要意义。习总书记在讲话中还提出了“要使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这与之前“党领导人民”的习惯性表述相比,有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这种国家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新表述,透露出党和国家领导人宪法理念的提升。此次讲话中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一针见血地指出不足:“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学界和理论界都较注重对宪法文本实体内容方面的研究,而轻视宪法程序性问题研究。但宪法较一般法律具有稳定性,修改程序复杂,我们不能太过于追求“完美宪法”[3],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是有瑕疵的,都是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慢慢发现问题再加以改进。所以说宪法也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空谈实体问题而轻视程序上的实施,是没有意义的。

说到这里,笔者想到了发生在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虽然此事已过去近十年,影响仍在,每每听到看到孙志刚案件所引发的对行政法规违宪审查的讨论的时候,心中便充满希望:宪法作为诸法之首,万法之上的权威正在慢慢显现。这桩悲剧被媒体曝光之后,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2003年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4]。同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公布的同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部“臭名昭著”的恶法随即被废止。孙志刚事件,在社会各界引发了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反思。很多人认为这是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的一个很好的契机,希望全国人大委员会对国务院原来的遣送条例进行废除。其实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本案中公民的联名建议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审查后,若认为原国务院遣送条例存在违宪的情况,即可以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国务院根据该意见可以自行决定撤销或修改,所以直接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宣布废除的可能性是不大的。虽然众人所期盼的启动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机制的愿望并未实现,但是事件的结果仍然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孙志刚案件是一桩悲剧,这是由一个人的牺牲才换来的一个制度的终结,代价是如此之大。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积极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宪法监督职责,或许《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部违宪的条例不会存在这么久,也就不会有这场悲剧的发生。

可喜的是,从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已经体现出我们党对于宪法观念的认识正在不断的升华。总体而言,我们党对宪法愈来愈重视,对于宪法的地位、效力、内容、本质等的认识越加清晰了,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的理解越加深入和具体。这表现在我们党和政府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保证宪法的实施越来越自觉,对于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越来越重视,对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越来越迫切和主动。

参考文献:

[1]艾国.中国共产党在宪法观念上的演变和发展[J].中共党史研究,2004,(2).

[2]周红.论公民的宪法信仰[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4,(1).

[3]王振民.认真实施宪法会带来真正意义的富强[N].法制日报,2012-12-11.

[4]孙志刚事件[EB/OL].http://zh.wikipedia.org/wiki/孙志刚事件,[201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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