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秘密侦查制度及其相关问题

2013-08-15 03:50张娇
学理论·中 2013年6期
关键词:双刃剑

张娇

摘 要: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的形势日趋严重,使得传统的侦查模式已不能很好地满足侦破各种犯罪的迫切现实需要。而秘密侦查作为一种新型合法有效的特殊侦查手段已被广泛运用到国内外刑事侦查实践工作中。秘密侦查作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快速高效地收集我们侦破案件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以达到有效惩治犯罪,并将其绳之以法的目的;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又非常容易被滥用从而无形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将秘密侦查制度引入刑事侦查实践既有其客观现实必要性,同时我们也需从立法等各个方面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而谨慎用之。

关键词: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双刃剑;惩治犯罪;保护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53-02

这一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级别管辖、回避制度以及侦查制度等规则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其中,在侦查程序这一章的主要变化就是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并着重对两大类秘密侦查手段进行了单独的立法规范。因此,秘密侦查制度毋庸置疑地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下面,本文将会结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以及相关理论知识,对技术侦查制度做进一步的探析。

一、秘密侦查制度的概述

(一)秘密侦查的概念探析

秘密侦查,就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因侦查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所采取的伪装或隐瞒身份等方法,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侦破案件,搜集犯罪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和非技术侦查手段[1]。

秘密侦查的适用范围只能是某些具有严重危害后果,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性大且难以侦破的特殊犯罪,他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侦查机关可以根据一些重大案件犯罪的对象,秘密寻找犯罪人的有力证据材料,来证明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侦破案件[2]。秘密侦查制度包括了两种侦查手段,即乔装欺骗型秘密侦查与监控型秘密侦查。乔装欺骗型秘密侦查是指侦查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改变自己的身份证明,对于身份的改变以及外貌特征的塑造来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通过这种手段来靠近犯罪目标,以此搜集相关的证据,从而侦破案件。监控型秘密侦查是指在犯罪嫌疑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对其的一种监视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生活习惯,活动场所,以及生活的周围活动都予以监视,通过偷拍、摄像等手段对其搜集有力的证据材料,从而侦破案件。我国把这两种侦查的手段又称之为技术侦查手段。因为这两种侦查手段是相互依存的,但是又有其明显的区别,他们双方都具有其特定的功能与效率。技术侦查是利用一种称之为“背对背”的侦查方式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个人相关的信息、物品、场所活动空间都予以监控,通过采用这种侦查手段侦破案件,这种方式的主要优点就是侦查人员与被侦查的人来说,他们俩从开始到最后都是没有直接见面或者接触的,侦查人员也没有运用各种手段去影响被侦查的人,被侦查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按照自己的日常生活去行动,根本不知道自己已被侦查机关所监视,从而得出的证据也是最真实、最可靠的。技术侦查从实际意义上讲本来就是一种“隐瞒”方式下形成的秘密手段,但是也侵害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秘密侦查手段表现为乔装打扮的侦查方法,从其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欺骗行为,即侦查人员通过 “面对面”与被侦查人进行交流沟通的方法,通过获取被侦查人的信任,搜集可靠的证据;从而侦破案件。他的缺点就是侵害公民的自治权。

(二)秘密侦查的主要特征

1.充分的强制性

强制性就是指秘密侦查人在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搜集证据的侦查活动,这种侦查活动并不以相对人同意为前提。这主要表现于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秘密的手段与被侦查人接触,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无论被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可,是否知道,都可以采取侦查行为。另外,因为秘密侦查是在比较隐秘的情况下实施的,侦查相对人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根本无法察觉,被侦查的人从始至终都处于侦查机关“有形的”或“无形的”的控制当中,因此,其强制性的程度也是不言而喻的。

2.严格的隐蔽性

严格的隐蔽性,是秘密侦查手段区别于以往的侦查手段最主要,最显著的区别,同时也发挥了自己本身所具有的强大侦查功能。实施秘密侦查人的主观方面相对于被侦查的人来说是很隐蔽的,无论是直接通过乔装打扮与被侦查人接触,还是通过各种高科技设备对被侦查人间接的接触,他们都是在这个范围内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实现隐蔽的目的。

3.客观的必要性

客观必要性,就是指国家在打击犯罪的时候,其使用的手段必须与犯罪行为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被怀疑的程度以及可能涉及的与宪法规定相适应,我们一般将其称之比例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这个规定充分的表达了实施侦察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查清楚案件事实,而且是在十分必要的时候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的行为。

二、我国关于秘密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现状

(一)秘密侦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秘密侦查制度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侦破案件发挥了其应有的功效。然而,我国的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如《国家安全法》对秘密侦查制度的规定就是比较笼统[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章以法律形式将技术侦查确定下来,这一举措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有关秘密侦查制度立法空白的尴尬局面,更为侦查机关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调查取证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结束了秘密侦查在立法领域空白的历史。但是,其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条文却少之又少,根本未成体系,也未明确秘密侦查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细则。同时还存在适用对象、权力分工不明确以及审批程序不合理等诸多问题,以至于在具体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尽快完善有关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细则。

(二)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司法现状

1.在适用的具体问题上立法不明导致实践中随意性泛滥

秘密侦查虽已经进入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篇章,但这并未改变实践中侦查机关行使秘密侦查权无细则可依的尴尬局面。这主要是因为有关秘密侦查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程序等实施细则立法领域尚未完善,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秘密侦查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立法规定。

2.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而且缺乏有力的社会救济

我国的刑事立法中,也很少涉及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利,秘密侦查也不例外。实践中,当侦查机关恣意适用秘密侦查措施、暴力取证等侦查手段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陷入畏惧维权甚至无处寻求救济的危险境地。另外,由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肆意的秘密侦查行为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制裁,这进一步强化了犯罪嫌疑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危险程度。

三、我国对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其前提。所以,为了使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相统一,我们必须首先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同时借鉴国外有关秘密侦查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刑事立法的完善不断提高秘密侦查制度的效能。

(一)应明确规定适用秘密侦查的具体对象

将秘密侦查制度的适用对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不管是在立法技术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参考其他国家在立法上所确立的关联性原则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可知,我国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适用秘密侦查过程中被侦查的人只能是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而那些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则不能对他们采取秘密侦查措施,保障其合法权利不被侵害。

(二)必须对适用秘密侦查措施确立严格的审查监督体制

目前,我国在采用秘密侦查措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实行的是一种自侦自监的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的缺陷就是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监督。而国外对秘密侦查措施在立法上却采用了司法审查原则,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从我国目前的现在来看,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具有决定逮捕的权力,相应对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也应该享有当然的决定权,同时,申请机关也应该严格按照检察机关决定所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秘密侦查,并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结果。

(三)建立完备的司法救济体制,即应当赋子侦查对象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句谚语深刻表明,权利是依靠救济机制而存在的,有效的救济是真正享有权利的前提[4]。美国一法官也曾对救济权的重要性做了类似的阐述:“公民权利的实质在于公民遭受到侵害的时候,政府的职责就在于给受侵害人的相应保护。人们都过于关注美国的政府,说他是法治政府,不是人治的政府,假如法律不对受侵犯人给予救济,它就没有这样的美称了[5]。所谓司法救济权,就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要明确规定被侦查的相对人对秘密侦查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审查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司法机关对于侦查机关未通过批准而非法采取秘密侦查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等,都必须坚决予以排除,从而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秘密侦查权,保障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张雯,刘汝宽.对秘密侦查措施的立法思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

[2]唐磊,赵爱华.论刑事司法中的秘密侦查措施[J].社会科学研究,2004,(1).

[3]胡惠君.毒品犯罪中秘密侦查措施的规范化探讨[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5).

[4]谢佑平,邓立军.德国的秘密侦查制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6).

[5]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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