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2013-08-15 03:50胡劭
学理论·中 2013年6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胡劭

摘 要:随着票据流通速度的加快,票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现象也不断出现,票据原权利人及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尖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在平衡票据原权利人和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47-02

一、票据权利的概述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其中付款请求权,又称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债权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依票据要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另票据追索权,是指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票据持有人所享有的依票据权利要求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余相关金额的权利,由于票据追索权是以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为行使的前提条件,因而也被称为票据从权利。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存在以下学说:三要件说即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四要件说即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须是给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票据。在此就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五要件说进行详细的探讨。

第一,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这是构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若受让人由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善意受让人)处取得票据,则当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自无适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之规定的必要。这里的无权处分人,仅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为限[1]。至于无权处分人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无权处分人是指基于盗窃、欺诈、胁迫等法律强行禁止的非法手段而持有票据的人,此外无权处分人还包括基于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而又不属于票据代理人的持票人。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行为人是否属于票据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理论上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由于无票据行为能力的年龄、智力未达正常人水平,因此在其转让票据时受让人通常可查其欠缺行为能力,此时若支持受让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其票据利益,则将助长受让人不诚实的心理,有违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追求[2]。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票据转让行为,受让人不能适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来主张票据权利。

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任何一种票据行为,票据法都规定了严格的行为方式。而票据行为才是票据权利产生、转移和行使的票据法规定的原因,非因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权利变动,不受票据法的保护[3]。善意取得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符合票据行为的要求,即背书交付或者单纯的交付而取得票据。背书转让适用于记名式票据,单纯交付转让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4]。在我国票据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汇票和本票都必须记名,支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且背书只能是完全背书,不允许空白背书。可见在我国,汇票、本票、记名式支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是以完全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而不记名支票的善意取得,既可以采用背书方式,也可以采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人如果未以背书取得票据,如通过继承、公司合并、普通债权转让等方式取得票据,因为继承是无偿取得票据,公司合并之财产适用普通债权转让制度[5]。故以上情形均不得援引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而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此时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其对前者的抗辩事由对抗取得票据人。

第三,须是给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票据。所谓对价是指根据协议已经履行义务或者就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而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它是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在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代价”。即要求取得票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学者认为双方认可的代价是指双方就票据对价的给付形式、给付日期等达成合意[6]。对价必须是有价值的,但是否应当价值相等或者说是相当于多少票据价值的代价才算是给付了对价,各国票据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有学者认为对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对价必须具有价值性;二是对价必须具有相当性;三是对价必须具有合法性[7]。如果无权利人是将票据无偿赠与受让人或者受让人仅象征性地用一点小代价就取得票据的,该受让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8]。按照《英国票据法》(第2条)的解释,对价为“有等值的酬偿”;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对价是否等值完全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在英美判例法上,认为一般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但有个标准一般是50%。

第四,取得的票据须是形式上完整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我国《票据法》分别规定了本票、汇票以及支票的应记载事项,这些事项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如欠缺应记载事项之一者。票据归于无效,票据权利当然无从设立,取得无效票据的受让人,没有票据权利可言,更谈不上主张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另外法律还要求票据记载内容必须明确,因票据是设权债权,以支付一定的金钱为内容和目的,其内容不确定,权利则不确定。

第五,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所谓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查明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样一种主管的心理状态,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以受让人受让票据是的状况为准,而不能以受让票据后的情况作为判断的标准。如果受让人受让票据时为善意,即使受让人事后得知为物权处分人,其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不会因此受任何影响。其次应从双方当事人本身的状况和票据本身的特殊性来确定是否为善意;最后应根据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是否为善意。与善意对应的是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恶意指的是取得票据权利时明知票据上存在瑕疵的主观心理状态,反映的受让人明显的故意倾向,在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只要受让人明知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均为恶意。对于重大过失,民法上指的是行为人应尽而未尽的一般注意义务,即使一个一般疏忽的人也能够加以避免,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中的重大过失理论上一般认为只要尽一般人起码的注意,稍加分析就能发现无权处分的情形,但取得人没有注意到,即为重大过失[9]。在我国根据票据法的最为基本的交易常识和规则确定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如果当事人未按照这些要求去做,即为重大过失,不能引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综上可得知,无论是以恶意还是以重大过失取得票据,都不享有票据权利[10]。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在法律上肯定了善意受让人在票据债务链条中的合法地位,进而维系了票据的正常流通使用。但同时原票据权利人的权益遭到了损害,如何对原票据权利人权利的救济问题也随之产生。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在原票据权利人、善意受让人以及无权处分人之间发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一)善意取得人和票据原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善意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因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方式,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票据权利。票据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满足上述五个构成要件时即取得票据权利,该票据权利一般不受转让人权利存在瑕疵的影响。

2.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由于同一票据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票据权利,在善意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之后,原票据权利就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原票据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或者请求赔偿,而不能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票据权利。

(二)善意取得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票据流通过程中无权处分人转让票据的行为致使的原票据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的权利冲突,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来进行解决,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牺牲了票据原权利人的利益,如何救济票据原权利人的问题就涉及原票据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民商事法律相关原理,原票据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对自己合法权利的救济:一是转让人无权处分而取得票据的行为构成侵权,原票据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二是无权处分人将票据背书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所得的对价构成不当得利,原权利人可以按照不当得利制度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返还。三是如果无权处分人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票据的,但是,没有取得票据权利也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处分之,则原票据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三)票据原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手中取得票据的方式不同,无权处分人与票据善意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后果也应当分别讨论之。第一,在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人是善意受让人的直接前手,票据上只要有无权处分人的正式签名,其就应该对善意受让人及其后手承担担保或者付款的票据义务。第二,在通过交付转让方式的情况下取得票据,通常物权处分人在票据上没有真实的签章,此时善意受让人不能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文献:

[1]唐波.新编金融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90.

[2]于永芹,李遐桢.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70.

[3]于莹.票据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3.

[4]刘心稳.票据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0-91.

[5]张德荣.票据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8.

[6]姜建初.票据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87.

[7]侯东德.票据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54.

[8]刘永光,陈恭健.票据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55.

[9]谢怀拭.票据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76.

[10]王小能.票据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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