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2013-08-15 03:50刘春兵
学理论·中 2013年6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教育培养实务

刘春兵

摘 要: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已经开始实施,地方院校应顺应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政策导向,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实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发展。地方院校制定以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建设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优秀师资队伍,强化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环节,构建适合地方院校发展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地方院校通过参与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加大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支持,完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绩效评估机制,保障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235-03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2年11月23日,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该计划旨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对于大量未能入选该名单的地方高校而言,将在获得中央教育资源支持方面落后于入选院校。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案和培养基地入选标准也给地方院校指明了发展方向,地方院校如何顺应国家教育政策变革,自觉按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成为当务之急,也成为决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未来发展水平的决定因素。

一、地方院校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1.顺应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政策导向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但专业培养模式相对单一,毕业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因此,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就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最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1年以来,教育部先后发布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意见、方案及首批培养基地名单,意味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在我国已经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三种。2012年11月23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第一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58所高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22所高校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内蒙古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12所高校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建设,建设期为5年。其目标定位是: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宏观层面优化法学专业布局、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方向,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该计划将引导各高校自觉遵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要求,调整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推动法学教学改革,面向社会需求培养法律人才,提高法学毕业生实务能力。

2.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高校法学专业急剧扩张,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专业,本科在校生数29万多人。“十一五”期间,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累计培养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6万多人[1],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

地方所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主体部分,主要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着力为地方培养高素质人才。地方所属高校的本科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各地培养合格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重任,这些院校的办学特色和法学教学、科研水平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充分认可,但高校法学教育由于过于强调理论学习,学生缺乏实践能力,与职业结合度较低,毕业生的工作能力与社会需求存在差距[2]。教育部所推行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目标在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强调法学教育要适应各类实际部门的需要,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因此,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必须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对公正司法、依法行政、高效法律服务的需求,积极融入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大局。

3.实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发展

与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或法学专业院校的法学院相比,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存在“资源禀赋”的差距,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突破重点是地方特色,而特色之“特”在于“强”[3]。多数地方院校从开办之日起,就一直在探索并逐步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以郑州轻工业学院为例,近几年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围绕“特色”目标作了一些探索:第一,结合工科院校背景,法学专业强调毕业生民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学习;第二,加强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修改教学计划,大幅度增加法律实务课程,并与中国知名的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合作,在校举办司法考试培训班;第三,加强学生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的衔接,每届学生都有8周集中的专业实习,将学生主要安排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实习单位,通过专业实习,使学生提前接触法律实务、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尽可能缩短毕业生从学校到工作单位在能力上适应期。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各高校法学专业的改革和发展是一个重大机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资格”属于高度稀缺资源,大量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不能入选。对未能入选首批培养基地名单的地方院校来说,必须正视原有培养模式的弊端,以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案为导向,改革现行人才培养方案,围绕“地方性、实务性”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发展之路。否则,将在未来5~10年的竞争中进一步拉大与其他院校的差距。

二、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

1.制定以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有学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基本的内在要求和评价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宽阔的学术视野;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观念;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从事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4]。这些基本的内在要求就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地方性与实务性,实务性强调的是学生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有学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高层次”的,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成为一种大众化教育,对缺乏多学科背景且必须先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来说,在四年里很难被培养为“卓越法律人才”[5]。笔者认为,将“卓越法律人才”仅仅定位在硕士研究生教育层次的思路弊端较多。其一,从历年法学本科生考研率来看,本科毕业生没有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还是占大多数,这一群体直接到实务部门就业,而实务部门恰恰需要“卓越法律人才”。其二,很多地方院校没有硕士学位点,即便有也受到招生规模的限制,这些学校承担着为知名法律院校或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较大的院校输送优质本科毕业生的任务。如果不在本科阶段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该模式下培养出的毕业生就不能与硕士阶段“卓越法律人才”模式相衔接。其三,从一些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看[6],无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4+2”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4+2”、“4+1”模式,还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2+2”模式,上海交通大学的“3+3”模式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均注重本科和硕士阶段教育的衔接。

对于地方院校来说,其改革的主旨,在于根据自身发展的优势和特色,进行有计划、有重点、有实效的突破和前瞻;而其具体举措,则是调整建设思路、明确培养方向、改进教学模式、统筹教育资源、监控办学质量、落实操作成效。表现在办学层次上,我们仍然坚持将优质的本科教育作为“重中之重”[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着眼点不是精英教育,而是大众化教育,这个判断是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的基础。

人才培养目标体现在人才培养方案中,首先,制定以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应结合教育部政策,吸收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等地方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或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参与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7]。其次,在核心课程体系设置方面,以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应当处理好公共基础课与法学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关系,处理好考试与考查等不同课程考核方式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建立分类指导的法学核心课程体系”,允许地方高校对核心课程中的部分课程的学分进行降低设置甚至不作为必修课进行设置,适当压缩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学、商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理论教学学时,甚至可以不作为必修课,完全可以由教师引导学生自学[7]。此说欠妥,教育部法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的法学核心课程体系强调法学本科生“厚基础、宽专业”的培养方向,作为一个法学专业毕业生,如果连本专业基础课程都不能系统学习,过多涉及其他专业课程,如开设会计学、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选修课,由于学生不具备这些学科的专业基础知识,只能了解一些皮毛,无济于事。最后,以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还应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及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在三大诉讼法课程中设置实践环节,强调课程教学中结合实务讲授,通过开设法律文书、法律谈判等实践课程,设置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环节。

2.建设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优秀师资队伍

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实施该方案,建立一支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优秀师资队伍无疑是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根据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精神,国家将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①。“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互聘机制”把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该机制是推进优秀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地方高校应根据具体情况,积极探索并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选派占教师总数30%左右的法学骨干教师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实务部门挂职1~2年,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同时选派同样数量的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通过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地方高校可以建立一支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优秀师资队伍,满足“双师制”、“导师制”以及“课程小组授课模式”对优秀师资的需求,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基础。

3.强化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环节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依托校内和校外两个平台[4],校内实践教学主要通过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模拟庭审、真实庭审观摩等方式实现;在校外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实习、法律援助、社区法律咨询服务等途径进行实践教学。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见习是校内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内容,培养方案安排为期1周的专业见习,专业见习教学计划安排在第四学期,主要见习内容包括:第一,组织模拟庭审,通过案件情景模拟及实务训练,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提升其法律分析和应用技巧。第二,观摩真实庭审。通过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选择具有可操作性且有教学意义的民事、行政案件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将真实法庭审判引入校园,学生以旁听者的身份观摩庭审,写出见习报告,给学生提供一个了解审判实务的校内平台。第三,利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则是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为真实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鼓励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参与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教师中兼职律师的作用,鼓励学生参与自己所代理的案件,了解诉讼程序。有条件的地方院校,可以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作为系定选修课,要求学生毕业前必须至少选修一门诊所课程。

在校外,积极开拓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构建专业、实用的法律实践教育平台。专业实习依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为期8周,实习时间在第六学期,要求集中实习,主要实习去向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以及企业法务部门。针对专业实习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与实习单位签订指导协议,严格考勤,由指导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学生可以在实习当中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写作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提升综合法律素质。社区法律服务也是学生进行校外司法认知的重要途径,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进行社会调查,开展社区法律咨询服务。培养毕业生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高度的社会正义感。

三、地方院校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措施

1.建立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依托教育部、财政部“十二五”期间联合实施的“本科教学工程”,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中央部委属高校给予经费支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承诺,对本地区地方高校给予经费支持,并加强对相关基地的指导、检查。支持参与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提供专项经费保障。

但能够入选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地方高校毕竟少之又少,绝大多数地方高校无法同入选院校一样获得教育部、财政部的经费支持。首批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数量与全国623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校基数相比,显得极其不对称。因此,建议地方政府、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需要和特点,参照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建设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①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建设经费以学校为主筹措,由省级地方财政依托“本科质量工程”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与经费补助。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更具有地方特色,更符合地方实际,所培养的法律人才更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若干年的积累,一定能够对地方整体法律人才素质的提高发挥巨大作用。

2.地方院校自身加大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支持

就开设法学专业的地方高校而言,无论是以理工为主的院校,还是农、林、医类院校,在其学科结构中,法学专业并不属于重点建设的学科。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指导性文件,也是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最先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地方院校自身应当顺应国家教育政策变革导向,为法学专业的发展提供特别支持,壮大师资队伍,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而法学专业的发展既能对地方高校其他相关专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也是对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的有益探索。

地方院校应支持本校法学专业参与国家级或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争取成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创造条件。法学专业基层教学单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者,应加强法学专业基层教学单位建设,在法学专业招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学制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在教师准入、职称聘任、考核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法学专业以支持。

3.完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绩效评估机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研究制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指导标准,完善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长期绩效评估机制,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指导标准具体细化,分别针对各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基层教学单位、教师设立绩效考评目标,逐级落实,定期考核,检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效果。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信息反馈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用人单位人才满意度调查、在校法学专业学生信息反馈调查,统计司法考试通过率、毕业生从事法律工作比例等信息,总结经验和不足,及时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调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合作内容包括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进行课程建设、共同改革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等。因此,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指标对高校与合作单位进行动态考核评估[7]。由高校与中央和地方政法委共同对卓越法律人才合作培养质量综合评估。

参考文献:

[1]杨晨光.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结合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咨询组工作组成立[N].中国教育报,2011-04-02(1).

[2]周杨.职业化训练:卓越法律人才理念的践行——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施天涛[J].中国大学教学,2012,(9).

[3]汤唯,房绍坤,金福海.国家特色专业建设中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及其实施[J].中国大学教学,2012,(5).

[4]龚廷泰.“十一五”本科“质量工程”建设的检视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5]黄先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的实践与反思[J].现代大学教育,2012,(2).

[6]台建林,赵玎玎.五大法学名校“掌门人”纵论锻造“卓越法律人才”[N].法制日报,2011-07-13(12).

[7]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J]河北法学,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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