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官邸制”建议

2013-09-16 04:46汪玉凯
西部大开发 2013年12期
关键词:官邸住房官员

□文/汪玉凯

中国特色“官邸制”建议

□文/汪玉凯

官邸制,作为一种公务人员住房的制度,早已在国外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实行官邸制。

官邸制提出的背景

1998年“房改”以前,我国的领导干部曾长期享受着国家福利分房,“房改”后,官员住房逐步走向市场化。

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严重的住房腐败问题。比如部分领导干部超标违规、非法占有、集资建房等,或者利用手中职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置商品房、限价房等。至于领导干部因为工作调动、异地任职,或者高级干部进京等,由国家为其提供住房中存在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更是相当普遍。

可以说,部分领导干部“以权谋房”,已经成为领导干部腐败的新形式、新趋势。干部住房监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官邸制的课题在今年7月形成了三个研究报告;《国外官邸制研究》、《中国古代官邸制研究》和《当前我国领导干部住房现状分析与改革趋势》,并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的名义及《关于建立中国特色“官邸制”的建议》上报中央,最后被中央采纳,体现在《决定》中。

官邸制适用的范围

官邸制人员适用范围宜限定在四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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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官邸制

加拿大:政府除了为总理、国家机构负责人等准备官邸之外,还为各个区域的长官、外国驻加拿大大使以及来访的国外政要提供官邸。

法国:官邸制范围很小,除政府领导人外,国家对各部部长没有实行统一的官邸制度,而是实行了住房补贴制度。在法国,部长以上的总统、总理、议会议长等必须拥有职务用房,但其他公务人员有自主权。

德国:实行“官邸制”的对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级公务员,包括总理、联邦政府各部部长。除了总理等必须居住官邸外,各部部长可以居住官邸,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

印度:政府在全国设立了30多个官邸,这些官邸中大多居住地方领导人。印度上至总统、总理、中央各部委长官、上下两院议员,下至普通公务员、政府雇员、大学校长、记者、艺术家,都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住宅。

韩国:只有总统、总理以及国防部长、外交部长四个职位有专门官邸。如韩国的青瓦台总统府和总理公馆。其他高级公务员如国务委员、国会议员、处长(指部级处,如企划预算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四是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等。如果不属于异地交流任职的官员,可以执行正常的房改政策,不属于适用官邸制的范围。

中央虽然采纳了课题组的建议,但官邸制的具体实施范围、对象等等都还需要中央进一步确定方案,将来具体哪几级官员需要实行官邸制,还需中央进一步确定。

官邸制并不是万能的制度,它不能解决所有的官员住房问题,仅只能解决重要职位官员在任期间的住房问题。但从长远角度来讲,官邸制是有利于防止腐败、防止“以权谋房”现象的。

官邸房源从哪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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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邸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实行官邸制”。实际上,自秦汉起,中国古代的赴任官员,就由国家提供住房。不过,那时的官员住房不叫“官邸”,而叫“官舍”。

“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为常与官衙连在一起,如今日之“机关大院”,所以有时也兼容办公场所的含义。若用现代语汇表述,大抵就是机关住房的意思。

自秦汉起,各级官员均由国家任命,无论是各地贤能被征辟或举荐到中央当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当官,大多存在有异地仕宦解决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国家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大约也就在秦汉之际逐渐趋向制度化。

官吏家属可以随居机关住房

《汉书》卷三十九记曹参封爵列侯,食邑平阳,但本人先后在齐国和中央任相,其长安的“相舍后园近吏舍,吏舍日饮歌呼”云云。此“相舍”与“吏舍”,就是相国住宅和吏员宿舍的同义语,当由国家提供。汉高祖刘邦向全国发布《同安辑令》说:“凡为列侯食邑者,都给印绶佩带,赐给宏敞的住宅俸禄达到二千石级别的将吏,就可迁居长安,赐给次一等的住宅。”这当然是开国时期优待功臣的一种措施。

再看《汉书》卷九十三记,侍中董贤为邀汉哀帝宠信,休假日亦不肯回家与老婆团聚,于是哀帝特许董贤的妻子搬进他在宫中的住所,“若吏妻子居官寺舍”。根据这一条史料可知,西汉后期,官吏家属可以随居机关住房(官寺舍),已经是普遍现象。《太平御览》卷四九一引《汉书》称,光禄大夫魏霸丧妻,其长兄还特意“为(魏)霸娶妻,送至官舍”。《宋书》卷四十一记宋武帝生于“丹徒官舍”,其父刘翘时任晋陵郡功曹。《宋史·孝宗纪》记宋孝宗“生于秀州青杉之官舍”,其父赵子时在秀州居官。《成都文类》记司马光生于郫县官廨,其父时任该县县尉。《曲洧旧闻》卷三记,欧阳修也是其父亲任绵州司户参军时“生于司户官舍”的,后人还把这个住宅改为“六一堂”(欧阳修号六一居士),以志纪念。

被贬官员不得享受官舍待遇

居住官舍不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种政治待遇。《事实类苑》卷十一记,北宋名相寇准受政敌迫害,被贬为衡州司马。衡州府向来不给这种徒有虚名、实受监管者分配住房,“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众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敌又赶快把他迁到雷州,并终于达到令他郁愤而卒的目的。

苏东坡的弟弟苏辙也曾被政

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费入住的,即使交费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国国情,对于所有国家拥有的官邸和公宅,实行免费入住较为合适。官邸和公宅的内部设施和维修,国家要建立统一制度予以规范。

对于官邸制之外的官员,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国家和地方的官邸,是权力的象征,特别是国家领导人的官邸,很容易成为国家的代名词。官邸一般是单独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官员必须入住。“公宅制”里的房屋可以是租赁,也可以是国家建设,符合住“公宅”的官员也可以选择不住,领取住房补贴后自己去解决住房问题。敌章某贬到雷州,“不许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某得知后,严令州府究治胆敢借房给“管制分子”居住的民众。后来章也被贬到雷州,碰巧亦向这个人求租房子,对方心有余悸地答复他:“前苏公来,章丞相几破我家,今不可也。”此为政治斗争之激烈在住房问题上的反映。

官舍住宅紧张,自降住房标准

地方官连同随任家属免费享用机关住房的传统,一直维持到清朝覆灭(我们可以从辛亥革命时期有关各地光复的报道中看出,清廷的各级地方官多在义军攻打衙署时束手就擒或携眷出逃)。但京朝官住房的解决方式,却经历了较多的变化。前文说过,两汉时官员多居机关大院,东汉王充《论衡·诘术篇》称:“府廷之内,吏舍比属”(汉时“吏”之概念包含“官”义),足见规模之大。《后汉书》卷六十四记赵岐的祖父官任御史,故其“生于御史台,因字台卿”,又可知同居的家属中,甚至包括成年的儿子媳妇。

《后汉书》卷二十七记,张湛官拜太中大夫,“称疾不朝,居中东门候舍”。唐李贤注解,洛阳共有十二个城门,中东门是其中之一,门卫编制中有一个秩六百石的候吏,职掌是迎送从此门进出的宾客,“候舍”就是候的住所。张湛以秩二千石的高级官员,不住官舍而自降住房标准,搬到候舍去,其表面理由是既然“称疾不朝”,就是请长病假不理事,所以不该居住官舍。但递进一层推度,京师官舍紧张恐怕也是一个原因,不如自己识相。

退休离任必须搬离官舍

“屋宇并官所造”,其性质自然是“官舍”了。若从所有制关系上考察,分布在长安居民区里的京朝官住宅中,还有不少与之同类的情况,就是皇帝为表示对大臣关怀,特赐一部分高级官员携眷入住产业属国有的宅第,一般情况下又随居者的调任、贬谪或告老还乡而收回。

《唐语林》卷七记,永宁坊有一幢被风水先生称为“金盏地”的住宅,先后有王锷、韩令弘、史宪诚、李载义等许多大臣住过,可知这都是与职务相关的待遇。当然以“赐第”形式化官为私的也有,不过因改朝换代或获罪受处等原因,亦难保永业。如安禄山得志时,玄宗曾“敕于亲仁坊南街造宅堂”,送给他进京朝见时居住。等他垮台了,房子也就没收了。

家具杂用不许擅自添置、不得带走

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内的一应家具杂物亦由机关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县署为个案,据《海

在确定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时,有两个问题至关重要:一是要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从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实施,原领导人以及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可采取自然过渡的办法。二是研究建立原领导职务和新任职务之间的对接机制。比如原来一位参加过部长级房改的领导如果提升为国家领导人了,那么可在保留原来房改房的同时,享受国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任期结束后应该搬出,可在保留现行正部级领导干部享受220平方米住房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偿。

官邸制在实施中阻力在哪

领导干部现有住房的全面清理可以说是难点,必须进行全面登记造册,进行详细调查统计,只有做好了这些基础性工作,处理好多方面的关系,才能减少建立官邸制的阻力,才能检验官邸制的成效。

在实行官邸制的同时,仍允许官员个人买房。如何避免“以权谋房”?则需分档规定各级官员的“官邸”标准,超标准超额部分必须由本人承担。同时,设立专门的“官邸”建设资金,对所有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进行严格的审计,保证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

官邸制应该有哪些制度规范

首先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官邸制”监管制度,包括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对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场标准加倍收取租金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必须建立和健全惩防并举的干部住房监管制度体系,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多方联动才能真正起到监管的效果。

同时,加大住房腐败惩治力度,尽快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此外,还要建立领导干部住房信息公开制度,才能充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公开的信息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不同级别领导干部的“官邸”标准,公开干部购买或建造住房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处罚的具体规定;二是规范干部住房公开的适用范围,明确干部住房信息公开的内容,畅通群众对干部住房腐败投诉举报的反映机制;三是在建立干部住房状况定期检查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干部购置、建造、交易、租赁住房的实际状况及其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保障群众对干部住房的知情权。

(作者系“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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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集·兴革条例》载,知县的家具杂用有63种200余件,县丞、主簿等有60种,典史仅19种。

洪武时,黄州府有个同知安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员向按察司检举,按察司又向中央汇报。朱元璋得知后,为安贞开脱,说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贞若另迁他官,一样也带不走”(《典故纪闻》卷四)。据此可知,给你多少家具,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动用公款添买,就是违犯制度。另外,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萍洲可谈》述,王安石从出判江宁府任上自请退休,夫人吴氏把官舍里一张躺习惯的藤床带回了家。未几,“郡吏来索,左右莫敢言”,只好悄悄地向老爷汇报。王安石知道吴夫人“好洁成癖”,自己则以邋遢与她“每不相合”,于是“跣足登床,偃卧良久。吴(夫人)望见,即命送还”。由此可知,官员搬出公房时不得带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历代的规矩,即使贵为宰相,亦不得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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