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对反倾销问题的路径选择

2013-10-17 09:03苏青场韩冰
唯实 2013年10期
关键词:出口产品企业

苏青场,韩冰

(苏青场: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中心经济学博士后;韩冰:中央党校经济学部经济学博士)

我国加入WTO以后,特别是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缓慢的经济复苏,纷纷在国际贸易中,拿起见效快、针对性强、“副作用”小的反倾销手段,打击对本国影响较大的海外进口工业。据WTO数据显示,2008年全球新发起反倾销调查208起、反补贴调查14起,分别增长28%和27%。其中,中国分别遭遇73起和10起,占总数的35%和71%。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连续3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从反倾销问题的历史发展来看,反倾销问题从诞生到现在,一直备受争议,而近些年来,反倾销案件大量增加,反倾销政策被滥用的趋势不断增强,反倾销甚至成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代名词。

一、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本源之辩

1.倾销与反倾销历史渊源。倾销问题由来已久,它是伴随国际贸易而产生的。早在15世纪,重商主义时代,国家鼓励出口而尽量减少进口,以确保贸易顺差,从而达到金银等贵金属源源流入的目的,而政府对出口给予补贴等激励政策,也就催生了倾销的发展。18世纪以后,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经济学家的自由贸易理论兴起,西方国家纷纷废除或减免关税,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际贸易也进入自由竞争时期。英国本就强大的垄断厂商也凭借自由贸易大肆倾销其商品而加强了其世界贸易霸主地位。19世纪末,美国等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发现自由贸易对国内处于建设与发展阶段的新兴工业极其不利,从而加强实施贸易保护,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变得尖锐起来。进入20世纪,西方国家普遍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有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限制倾销的发展。1903年,加拿大首先制定了反倾销法,随后有十多个国家也制定了反倾销法。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也对反倾销问题作了规定,1994年,几经谈判与修订,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了《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共包括3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这也是当前国际贸易救济中执行的《反倾销协议》。到目前为止,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本国的反倾销法。

2.倾销与反倾销的权威定义。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对倾销作了具体而明确的定义,即: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Dumping)。其构成要素有三:一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二是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三是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3.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目的与实践分析。倾销的经济学含义应该是垄断厂商以低价销售产品,开拓与占领市场,消灭竞争对手,达到垄断整个市场为目的。其潜在前提是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垄断厂商的垄断经营战略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因为如果完全竞争,厂商的销售是无法差别定价的,且低于成本销售也是不可持续的,更说不上其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打击与损害。所以,如果出口商没有垄断市场的规模与能力,即便是较低价格销售商品,也不能归之为倾销。而倾销的发展史也一直是垄断厂商在国际贸易中操纵价格所至。但是,从世贸组织关于倾销的所谓“经典定义”中,我们并看不到垄断的身影,即只要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认定为倾销,而此间的可比价格或正常价值的认定与核算,具有模糊的特性,甚至很大的主观性。而对于像中国等没有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其正常价值的认定更多地以替代国价格,而替代国的选定一般会把这些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推向更为不利的境地。现实经济活动中,各国的反倾销调查更不会首先考虑倾销的目的是否是垄断,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在不核定是否垄断的前提下,倾销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但是反倾销这种阻止倾销伪命题对国内产业的打击与损害,却实实在在地打击了进口商与进口工业,阻碍了产业发展,减损了进口国消费者的福利,其真实目的可谓赤裸裸的贸易保护。

二、反倾销问题与中国发展实际

我国企业频频遭遇反倾销调查,而且屡屡付出高昂的代价。那么,我国企业的产品出口是否真正应该接受这被世界公认的反倾销规则呢?如果必须接受,我们又应该怎样去面对呢?笔者认为,反倾销之于中国企业的出口实际,有难以承受之痛。

一是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所针对的调查对象往往不具有垄断特性。比如,美国对我国在服装服饰、日用品等出口产品因判定倾销而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而实际上,我国的服装服饰、日用品等生产厂商基本是成千上万的中小企业,甚至是一些家庭作坊,谈何垄断之有?其搞生产充其量就是让家庭成员生活好一点,孩子能上个好学校而已,甚至一些生产是为了填饱肚子。

二是反倾销的重要前提是出口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而我国企业的出口低价格主要是我国有着极其丰裕的劳动力,从而形成的低成本的劳动力价格市场,他们之所以会低价销售是因为他们为了保持销量,维持正常运转,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劳动力成本自然下降,甚至保持在“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价值水平,而这些也都是市场作用的结果,而非人为垄断低价,占领海外市场。

三是确定我国产品出口的正常价格往往是由于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而采用第三国的替代价格。其理论上的理由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价格主要是由竞争状态下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因而是该商品的实际成本,即其真实价值,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成本的各种要素价格是由政府决定的,商品价格也是人为制定的,因而它不反映该商品的实际成本,即其真实价值,其价格被人为地扭曲了,用此种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是不恰当的。但是如何选择替代国对确定倾销是否存在及幅度的高低都有着直接的影响,而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只要遭受反倾销调查,基本结果是倾销存在,而且要承受较高的反倾销税率。

四是我国屡屡遭遇反倾销调查,面临高额的反倾销税率,反推改善国内竞争环境,提高我国工人工资水平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从对我国执行反倾销调查的进口国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出口,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结果惩罚的不单是我国企业,也往往是因为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而惩罚国家本身。虽然我们无法直接计算我国哪些行业与产品在多大程度上是因低成本的劳动价格而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产业的不断升级,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不但可以改善国内竞争环境,而且也应该是我国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

三、中国应对反倾销问题的路径选择

倾销被认为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不允许使用的非公平低价出口行为。反倾销是一种抵制倾销的手段,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允许的应对倾销的国际贸易政策措施。但是,从倾销的经济学本义与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全球资源市场配置趋势,以及反倾销手段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和主观倾向性,可以看出,倾销近乎一个伪命题,倾销与反倾销的本质是出口国与进口国生产者之间的“对话”与“博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经济;世界经济的发展格局中,也离不开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和创造。因此,我国只有不断总结反倾销问题的各种经验与教训,加快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更为主动地参与到世界竞争中去,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出口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的繁荣。

1.全面了解与掌握反倾销运行规则,有效降低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将要面临的风险与损失。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才十多年,很多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不知道如何应诉,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他们不了解不应诉带来恶性循环的严重后果,不了解丢失外国市场对整个国家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害。有些企业的负责人怕打官司,怕承担责任,甚至不主动填写调查问卷,而有些中小企业不愿花高额律师费,认为不合算。其实,反倾销官司没有什么法律意义上的“原告”与“被告”,只有“申请方”与“利害关系方”。反倾销诉讼的主要目的不是追究哪一方的责任并进行处罚,而是制止所谓倾销的继续。各国反倾销法中都有一项重要规则,名曰“可获得最佳资料”。就是如果主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等)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得不到可靠的资料,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则主理机关在“缺席审判”时,极易偏听偏信申请方的资料,并依此对出口企业作出更加不利的裁定,甚至被认为不应诉、不合作、不提供资料与证据,招来严重惩治性后果。因此,全面了解与掌握反倾销运行规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沉着面对反倾销调查,可以极大程度上降低将要面临的风险与损失。

2.加快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体制改革,改变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劣势现状。目前我国面临反倾销调查的最大障碍和外国甚至肆意对我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因素就是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特别是美国,其做法有很大的“榜样”效应。根据美国《1979年贸易协定法》的规定,美国商务部选择替代国的标准是:一个在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上与出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同类商品的工业发展水平要具有可比性。从以往美国有关当局处理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案来看,几乎都是选用替代国来确定被指控倾销商品的正常价格,在法律实践中,泰国、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巴拉圭、阿根廷、马来西亚及韩国等曾作为我国的替代国。欧盟也有关于涉及非市经济国家出口商品倾销案时运用“类比国价格”的规定。只是其原则与美国的规定大同小异,但在具体选择类比国时,欧盟选择的范围要比美国广泛得多。所以,很多看似不会引进反倾销调查或者即便遭受反倾销调查也极有可能被驳回的案件,在选择替代国价格时,我国很难改变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命运,这也是我国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不积极应诉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尽快改变我国的“非市场经济”身份,是我国政府改变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

3.加快产品创新,推进产业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成为“世界工厂”的同时,也付出了极大的环境代价,而且,还日益面临很多国家越来越严重的反倾销惩罚,可谓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出力不讨好”。所以,单靠价格竞争取胜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难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发展目的。我国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必须通过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产品转型升级,在提高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上下功夫。特别是出口企业要在对国际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增加技术和科研投入,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既要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力廉价和资源丰富的优势,又要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改变单一的价格竞争经营方式,增强产品可持续竞争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还可以转变国际投资方式,有效推进企业跨国经营战略,变间接投资为直接投资,从而有效规避反倾销等贸易壁垒,才能推动我国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4.推动建立行业联合,改善我国同行业企业低端无序竞争状态。多年来,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为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不是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而是加大出口规模,多数同行业企业相互激烈竞争,甚至降价销售以“薄利多销”,从而遭受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而蒙受高额反倾销率的惩罚。要改变这种低端无序竞争的状态,企业间要加强横向联系。在对外贸易中,对出口产品的价格尽量协商一致,避免同室操戈,竞相压价。而且,加强企业间的横向联系,在反倾销问题上,行业协会可以有效协调企业和企业间、企业和政府间在反倾销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增强面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时的话语权。也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国外向我国提起的反倾销应诉,做好积极应诉减小损失等大有裨益的工作。同时还可以作为企业的代表,对国外向我国倾销的产品,向我国商务部提起反倾销申诉。因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整合,可以有效改善我国同行业企业低端无序竞争状态,不断增强我国企业在反倾销斗争中取得有利地位。

5.注重人力资本投入,提高劳动力职业素质,改善劳动力供给结构性矛盾。目前,我国一方面是低成本、低技术产品大量生产大量出口,造成所谓的倾销而遭受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是低素质劳动力相对过剩的现状没有彻底改变,而高技术专业人才又极其缺乏的结构性劳动力供给矛盾突出。因此,注重人力资本投入,提高劳动力职业素质,是改变我国人才供给结构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人民总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必然选择。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科研院所和高校创新动力,鼓励大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挥企业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注重人力资本的不断投入,改善劳动力供给结构性矛盾,是有效改善我国面临反倾销问题根本问题的重要措施。同时,加强对外贸易人才的培养,也是提高我国积极应对反倾销实力的有效途径。

[1]李文彪.后危机时代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新特点及我国的应对策略[J].价格月刊,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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