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利用痕迹和地面条件分析交通事故成因1例

2013-10-26 05:51白艳平王明直
中国司法鉴定 2013年5期
关键词:保险杠物证国道

白艳平,王明直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100038)

1 案例

1.1 案情摘要

某年6月24日晚,某市一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型货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货车车主报警,称其货车停在一润滑油特约经销商店门前的便道上,其在相邻的饭店内吃饭时,听到撞击声,出来后发现一摩托车撞到了其货车尾部后保险杠位置,摩托车驾驶人在现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后有4个目击证人证实货车车主所述为真。

1.2 复勘要求

鉴于本起事故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另一方当事人确认两车相撞,且有证人证实,因此不需要确定肇事车辆。为公平合理地进行责任划分,需确定事故发生过程。

1.3 复勘现场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上,出警时货车停在润滑油特约经销商店门前的便道上,摩托车及驾驶人倒卧在国道偏靠便道的位置上(见图1)。复勘时,按照当地公安交警大队提供的勘验数据,将两辆车按现场原始位置进行了复原,将货车停在便道上,便道为沙土路面,较平整;将摩托车倒卧在国道上,国道为水泥路面,较平整。便道的沙土路面比国道的水泥路面高约7.5cm,二者相接处呈弧形过度(见图2)。

图1 两者位置关系模拟照片

图2 便道与国道的高度差

1.4 痕迹检验

大货车尾部自制保险杠(角钢所制)右侧横端面距便道地面垂直高度约66cm,保险杠整体扭曲,右侧与车体连接的支架上端已从焊接处断离。摩托车前照灯灯罩破碎,车把下主架处有一深度约0.5cm、长4cm的横向凹陷痕迹,该痕迹距地面高度约为73cm(见图3~图4)。

图3 大货车尾部保险杠

图4 摩托车主架上的凹陷痕迹

1.5 分析意见

综合摩托车车把下主架处凹陷痕迹的高度、痕迹反映出的形成方向和大货车尾部角钢保险杠的结构及变形情况分析,摩托车车把下主架处的凹陷痕迹符合大货车后保险杠的右端撞击形成的特征,二者存在7cm的高度差来源于便道地面比国道地面高出的7.5cm,由此可推断碰撞时大货车后轮胎应位于便道(沙土路面)上,其后保险杠应位于国道(水泥路面)上方,此时大货车尾部的自制保险杠(角钢所制)右端距水泥路面垂直高度约为73cm,误差0.5cm应为胎压及地面不同位置的高度差等因素(见图5)。

图5 现场分析示意图

1.6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判断,两车相撞瞬间货车并没有如货车车主所述全部停靠在便道上,而是车头位于便道上,车尾位于国道上。如果按照货车车主的说法,摩托车上的痕迹无法由货车形成。

在证据面前,货车车主承认提供了假口供,4个证人也承认做了伪证。货车车主交代其在倒车时二者相撞,后买通4个证人提供了伪证。

2 讨论

2.1 即使在事故双方明确的情况下,现场勘验也不可忽视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事故涉案双方均很明确,但事故处理的关键问题是确定事故成因,这直接关系到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分析事故成因离不开事故发生的原始现场,第一现场勘验时一定要如实、详细记录事故发生时的时空环境,如时间、地点、天气等总体情况以及路况、中心现场周围房屋、树木的分布、地面条件、灯光条件等细节;对于事故发生时遗留的物证及痕迹一定要一一标记并提取,并记录提取位置、状态、相互关系等信息;物证应单独包装,分别保存,切不可将物证混在一起保存,避免微量物证及生物物证的交叉污染。

2.2 事故成因分析应结合现场环境,痕迹检验不可孤立

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往往较复杂,事故后仅利用痕迹及相关物证很难客观地重现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必须将痕迹及相关物证置于现场环境中去分析,如痕迹形成是否符合高度关系、在既定的环境中是否有可能形成某种痕迹、是否在形成某痕迹时一定会出现其他伴随痕迹等等。痕迹、物证和现场环境都是客观存在的,脱离任何一个因素去分析事故成因都可能导致片面甚至错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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