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体育争议解决制度刍议

2013-12-05 23:34
体育科研 2013年2期
关键词:行政法院法典调解员

张 云

1 《体育法法典》简介

法国的体育领域并非自成独立的体系,参与其中的个人和组织在遵守一般性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等法规)的同时,亦须遵循有关体育活动的部门法。而针对近现代体育活动的立法,最早可追溯到法兰西第二帝国[注1]时期政府颁布的,有关在师范院校开设体育课程的法令。虽然这部法令并未直接规范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但它开启了法国的现代体育制度建设之路[注2]。其后,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体育活动的职业化,法国颁布施行了多部特别法,其中主要包括:

-1901年7月1日《非营利性法人团体法》

-1940年12月20日体育宪章

-1984年7月16日《组织和促进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运动法》(1994年9月修订)

-1992年7月13日通过的体育法律强化了法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管理地位并初步建立了前置调解制度

-2004年12月15日《职业体育运动法》

-2012年2月1日《加强体育职业伦理和体育运动权利法》

在2006年,为方便民众查阅所有有关于体育活动的法律及其实施规则,法国政府将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编撰成《体育法法典》。其中,还编入了其他与体育活动相关的法典节录,比如《公共卫生法法典》中有关运动员的健康保护和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内容。所以它更像是一部汇编形式的法典。

2 法国现代体育管理制度

2.1 国家体育部

法国国家体育部全称是国家体育、青年、国民教育和社会团体部,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隶属于总理府的国家体育部,全权负责管理全国的体育事务。法国的各大区及省设地方体育局,专管辖区内的体育工作。体育部下设法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le Comit National Olympique et Sportif Fran ais —— CNOSF),代表法国包括职业和业余选手所有的运动员的权利,负责与各体育协会共同推广和促进各项体育活动[注3]。

2.2 CNOSF与1992年体育法

CNOSF于1972年由原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国际运动理事会合并而成。而1992年法国通过了新体育法。该法在法律上确定了处理有关体育问题的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对职业俱乐部以及各单项协会的监督制度。

该法强化了对包括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CNOSF在内的各体育组织的管理地位;确认了CNOSF在解决单项协会的冲突方面(包括在解决职业体育有关问题方面)具有协调机构的作用;该法加强了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的力度,提高了各种罚款的额度,还制定了包括拘禁在内的新的处罚方式。该法对职业体育的经济人、电视公司、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单项协会、地方体育机构增加了限制,其中对组织体育活动的安全问题作出了规定。

2.3 体育协会和职业联盟

体育协会是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它参与职业体育运动的组织和控制,带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但不依附于政府。具体而言,例如民间实体“环法自行车协会”须就其组织的环法自行车赛征得法国自行车协会的许可,后者则要尊重前者的合法及平等的地位[注4]。

同时,法律允许某一体育运动项目下的职业俱乐部联合组织类似职业联盟的特殊实体,并由其来具体负责该运动项目范围内职业俱乐部的管理和相关比赛的组织、运作以及协调等工作。

至于职业俱乐部和职业联盟的关系,职业俱乐部的地位等同于商业公司,但又承担某些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受到某些特殊限制。譬如它们不能涉及股票交易,并且在1999年前不能分享联赛利润。职业俱乐部可以组成职业联盟。不过,职业联盟必须在本项目的体育协会控制下,而且职业联盟只能自治,为非营利性的法人。而在体育比赛的商务开发方面,体育协会具有专有性的权利,他们可以决定电视转播的收入如何在协会、联盟和俱乐部之间分配[注5]。

在职业体育的管理上,体育协会和相应的职业联盟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安排。通常而言,体育协会进行宏观上的管理,包括协调商业比赛和公益比赛间的关系和职业联盟商讨体育场馆的使用及商业收益的分配等;职业联盟则负责具体的职业俱乐部管理和比赛的组织,譬如法国职业足球联盟负责法国职业足球联赛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注6]。

3 法国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

根据法国法律法规,不同性质的争议由相应的专门法院负责审理,譬如劳动、商事和刑事争议分别由各自的专门法庭来解决。对于体育运动争议来说,法国并没有专门的体育法院或法庭,行政法院对因体育组织依据自身被赋予的公共管理权力所做决定引起的争议具有管辖权。但是,行政法院内部却没有设立专门处理体育争议的专门法庭或者专门法官。传统法院高昂的收费和冗长的诉讼过程使得大多数体育运动参与者对于司法诉讼望而生畏。他们更希望能在体育范畴内,用便捷有效的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因此,调解制度成为法国体育界解决体育争议的首选方式[注7]。

3.1 调解制度的确立

如上所述,法国的体育传统倾向于通过调解方式而不是法院诉讼方式解决体育争议[注8]。通常,每个体育协会下设置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违反运动规则或体育纪律的争议。譬如,绝大多数的体育协会都设有自己的调解委员会,以便其负责的体育项目下的体育争议可在进入诉讼前找到救济方式,同时避免根据一般法院对体育活动过多的干涉。

但体育协会内的处理结论通常会遭受来自法国司法系统的诘责。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曾在其1988年和1990年发布的两份报告中指出,“……相应的体育法律规则中的重要部分经常被体育机构(在处理结论里)有意无意的忽视”[注9]“很多决定和结论都带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推断”[注10]。同时,许多体育界的人士也认为法院的法官很难恰如其分地体会到体育争议的特殊之处,并因此常会被当事一方所误导而做出似是而非的判决。而这种各执一词的局面促使法国的体育管理机构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其中包括调解和仲裁)以应对超出协会内部争议范畴的纠纷的解决。

1975年10月29 日的法案就授权CNOSF在必要时组织争议双方进行仲裁。1984年7月16日的法律进一步细化了可由CNOSF负责组织仲裁的争议种类和条件,具体表述为“当争议本身涉及到运动许可证持有者、运动团体和体育协会时,有关争议的一方可以请求CNOSF组织仲裁。”但直到2008年初,CNOSF才成立了专属的仲裁院,接受不需要经过前置调解程序的争议的仲裁请求。

事实上,自建立伊始CNOSF下设的仲裁程序并没有取得预想中的广泛应用。在当时(1984-1992),每年大概只有十几起争议是通过CNOSF的仲裁解决的[注11]。

于是,在1992年法国议会对1984的法律作了小幅度的修订,在其中加入了调解的内容[注12]。随后,根据修订的内容的要求,CNOSF参照民事非讼程序和劳动仲裁调解制度制定了相应的体育调解规则,主要用以规范体育运动领域内的调解程序的适用和执行,利用调解程序解决体育运动领域争议的解决。避免将类似争议直接诉诸于行政诉讼程序已成为当前的一种趋势。

3.2 调解的司法定义

虽然,最高行政法院被定为体育争议的终审法院,即体育调解在法国属于行政法的适用范畴,但法国的行政法及判决并没有明确给出“体育范畴内调解”的司法定义。法国的学者则尝试对此作出学理上的定义和解释,比如,利摩日大学体育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Karaquillo教授就认为,“……在体育运动领域内的调解与传统意义上的调解并没有太多的关系,这一类型的调解和其他类似领域的调解程序在本质上更像是仲裁。从某些角度看,这种调解程序更具有准司法程序的特点。”[注13]

3.3 法国体育调解和仲裁的应用

在法国,1984年制定、1998年修改的体育法并没有提到仲裁,只是规定CNOSF有权对体育争议进行调解和促使当事人和解。巴黎上诉法院曾经在一个涉及民间协会的纪律性处罚决定的判决中指出,根据法国法律,仲裁只是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法,民间协会和其成员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合同争议,其是纪律性的处罚争议[注14]。该判决也遭到了批评,因为原则上讲,纪律性问题和仲裁之间并不是不相容的。

与之相对,在世界范围内,仲裁在体育运动领域的应用正在快速发展[注15],譬如,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成立和2005年联合国《反兴奋剂公约》将有关兴奋剂检测的争议交由仲裁院处理,表明仲裁正在向所有国际体育运动协会推广。仲裁程序快速和专业的优势通常是人们选择仲裁的主要因素,尽管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仲裁的费用高昂,而且缺乏透明。调解程序虽然有别于仲裁,但因具有同样的特点,在法国受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并且,如法国留尼旺大学教授 Maisonneuve 教授所述,“……在体育运动领域,将争议诉诸于仲裁通常不是双方协议一致的结果,而是应体育机构的要求而为。”[注16]而这一点常常被审理与仲裁协议有关争议的法国法院用来作为撤销仲裁协议理由之一,这也从另一方面促成了调解在法国体育界的优势地位。

法国使用调解方法解决体育争议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是由赋予了公共职能的民间体育组织来完成的,调解的目的就是简化争议解决的程序,从一定程度上规避代价高昂的司法诉讼程序。与仲裁不同,该程序的目的不在于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他只是促使当事人利用正式的解决机制提出解决体育争议的建议。在该调解制度下,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员必须在两个月内提出自己的建议,特别紧急情况下是两天。这些建议必须是根据国家和有关体育组织的规范提出来的,并且没有任何法律上约束力。不过,一旦当事人达成了解决方案,根据协议他们就有义务履行解决方案项下各自的义务。可以说,即使调解不能最终解决争议,但是他至少避免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起诉到司法法院或者行政法院。

虽然,这种由体育调解委员会所作的裁决是不能够强制执行的,尤其是对普通法院没有约束力,但调解建议一旦被当事人接受,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引起争议的决定将不能再成为起诉事由。而且为了尊重体育活动的特殊性质,行政法院或司法法院的法官经常参考体育调解委员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甚至有些行政法院或司法法院的法官会等待体育调解委员会的决议作为参考,而不愿立即就同一争议做出判决。

4 法国体育调解

在法国,体育领域内的调解分为前置调解和自愿调解。

4.1 前置调解程序

前置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最初由1984年的法律规定,后又经1999年3月23日法律和2000年7月6日法律的修改,特别是在1999年后,与兴奋剂有关的争议不再适用调解程序。

最初的调解程序(包括前置和自愿调解程序)都是遵循CNOSF内部规则进行。后来随着数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规则的颁行,特别是2000年7月6日法律和2002年第2002-1114号政府令的颁行,调解程序规则被编入《体育法法典》。其核心部分由施行规则的 R141-5 到R141-25条,共计21个条文规范。

如今,《体育法法典》分别在其法律和施行规则部分对适用前置调解的争议类型及条件作了详尽的规定。例如,“当所需裁决的争议的一方为运动执照持有人、体育经济人、体育团体、公司或者官方认可的体育协会,CNOSF有义务为当事人组织调解,除非该项争议与兴奋剂有关。”[注17]“任何争议,如其由体育协会依据其所被赋予的管理权或其协会章程而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所引起,该争议必须经过CNOSF的调解后才能交由其他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解决。”[注18]

行政法院的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前置调解仅适用于与“个体”(individual decision)有关的体育争议,而这一点已由法国国家最高行政法院在一次判例中予于确认[注19]。比如,体育协会批准锦标赛的决议[注20]或者修改锦标赛举办条件的决定[注21]就不属于“与个体有关的”(individual decision)的范畴,也就不必适用前置调解。类似的例子还包括有关协会规则的争议[注22]、纪律处罚的赦免[注23]和驳回赔偿请求的决定[注24]。然而,不能因此将“个体有关”中的“个体”做狭义上的理解。比如,体育协会给出的关于俱乐部降级的决定也属于与“个体有关”,当事人就此争议在法院提起诉讼前应先申请前置调解[注25]。再比如,体育协会取消给予一个商业机构协会认可的决定也属于“与个体相关”[注26]。

生活中类似的人性之恶与无耻并不罕见。2011年下半年,因为所在大学接受教育部本科合格评估,我对学生的出勤抓得比较严,一有迟到、早退、旷课的行为都登记在册,学生上课讲小话什么的,也会遭到我的批评。没想到期末教学检查时,居然有学生利用匿名向老师书面提意见的机会将我说得一无是处,甚至还捏造了我在课堂上的“违规行为”。好在我所在的文学院主持正义,当年将我推荐为学校的优岗,并公之于众,才将个别学生的这种无耻之举压下去。

法国一地方行政法院在一次判决中指出,如当事人适用行政紧急程序来处理体育争议,则不必经过前置调解[注27]。另外,在法国行政法院的法官看来,似乎只要争议的当事人向调解机构递交了要求前置调解的申请,就算履行了先经过前置调解的程序要求,即在前置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注28]。

另外,前置调解对适用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也有要求,只有受协会处罚的主体在遭受处罚时仍是该协会的成员,才能适用前置调解[注29]。

4.2 自愿调解

2000年7月6 日的法律定义了自愿调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这些条文随后被编入《体育法法典》。根据其规定,当和解请求由争议涉及的一方在(争议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才提交给调解员联席会议(CNOSF中负责处理调解申请的机构)的,该联席会议主席可以选择是否邀请其他当事人参与调解[注30]。

根据条文和司法判例,体育争议领域内的自愿调解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争议涉及的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间的争议交由自愿调解程序解决;二是,在交由自愿调解前,当事人已用尽由协会内部设置的用于解决争议的救济方式且已过诉讼时效。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主要目的是在已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由调解委员会在当事人家进行“斡旋”(de bons offices)。

不同于前置调解,此种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同时,前置调解无须当事人用尽协会内设置用于解决争议的救济方式[注31]。

4.3 申请调解

当争议的当事一方申请调解时(包括前置调解和自愿调解),应当以挂号信的形式向CNOSF提交调解申请书,该挂号信必须注明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在调解申请书里,申请人必须详细说明申请调解的事由、依据和自己的请求。申请人必须是争议的直接利害关联人。当申请人是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时,必须授权一位自然人代表其参加调解,履行各项程序义务[注32]。

CNOSF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由调解员联席会议的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审查和决定是否受理调解申请。该主席在受理决定做出后必须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其决定驳回调解请求,则必须在回复上写明理由[注33]。同时,CNOSF拒绝受理调解申请的决定不能做为诉讼的事由[注34]。

但如果申请书上有可纠正的错漏,会议主席应当给予申请人一定的期限来纠正该错漏[注35],而不能直接依此为由直接驳回申请。

4.4 调解员的指派

参加争议调解的当事人并非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由CNOSF指定的调解员,他们可以在收到调解员指定通知后的3天内,根据以下法定的理由,拒绝所指定的调解员。

-指定调解员与当事一方有亲属关系(包括姻亲)。

-指定调解员与当事一方有相同或相背的利益关系。

-指定调解员已经以其他身份介入过当事人的争议中。

当事一方拒绝指定调解员的请求应先由联席会议的主席审核,若该主席也被牵涉其中,则由副主席审核。审核通过后,如拒绝请求的理由成立,则由联席会议的主席或副主席根据原来的调解员指定程序重新选派调解员[注37]。

4.5 受理调解请求的效力

争议调解由CNOSF受理后,从指定调解员的通知发出日起,争议涉及的体育协会的决定中止执行。然而,调解员联席会议的主席或其授权人可以解除此项中止,如果被抗辩的决定针对的是“暴力”行为[注38]。

4.6 调解员联席会议(conference of conciliators)

2000年7月6 日的法律确认了调解员联席会议的地位和功能。相应的规定被编入《体育法法典》法律部分L141-4条和施行规则部分从R141-10到R141-14条。

调解员联席会议由13到21名调解员组成。这些调解员由CNOSF的管理委员会在职业伦理委员会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候选人的法律素养和组织体育活动的能力来任命,其任期一般为4年,即以一个奥林匹克年度为准[注39]。

一般说来,被任命的调解员属于志愿者,但是在其工作期间,CNOSF会根据其为履行职责所承担的费用给予相应的补偿[注40]。每届调解员联席会议,都要选出会议的正副主席。选举在换届后的第一次调解员联席会会议时举行,通常由资格最老的调解员主持,采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参加投票的成员必须占全体成员的一半以上。联席会议的主席负责协调各个调解员间的工作和分配任务,并负责起草联席会议的年度报告[注41]。调解员对自己负责处理的争议和事务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否则会被处以一年的有期徒刑和15000 的罚款[注43]。如果调解员怠于履行其法定的职责或是其行为与其职责相违背,CNOSF的管理委员会可以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宣布该调解员“自动离职”或继续履行其职责[注44]。

4.7 听证会

一旦调解员确定,则随后由该调解员来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并将日期以挂号信的形式送达给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如调解员联席会议的主席或是被指定的调解员认为情况紧急,而采用挂号信的送达方式将产生不必要的延误,则可以采用其他任何可行的送达方式,包括亲自送达。除非调解员另有选择,听证会的地点一般选在CNOSF的所在地,听证会的整个过程不对公众开放。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或是让其授权代表参加听证会。和仲裁相似,当事人可以自己邀请专家和证人参加听证会,相应的费用则由邀请方自己承担。

此外,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听证会过程中采用除辩论外的各种新技术、新方式来进行质证,其中包括影音资料、数据记录等。在听证会结束后,如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或部分一致,则调解员会要求当事人在听证会的会议纪要上签字予以确认。如当事人无法就调解方案达成任何共识,调解员会向当事各方建议其他的调解方案和措施。如果当事一方在收到这些建议后的一个月内,未将其反对意见以挂号信的形式通知调解员和其他相对人,则视为其已接受这些调解建议并准备履行[注45]。正如,最高行政法院在其一次判决中所表述的,“体育协会没有义务履行调解建议,如果其已按法定形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它当事人送达了其反对意见。”[注46]

一旦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在听证会的会议纪要上签字表示接受调解方案,则他们因此负有相应的履行义务并且不得就同一事由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注47]。

而在自愿调解中,当争议的当事人在同意调解书或不同意调解书上签字后,调解程序即告完结。

5 调解后的诉讼救济

5.1 诉讼时效

当调解建议被某一当事人拒绝,因调解程序开始而中止执行的争议涉及的决定由当事人继续执行。然而,只要两个月的诉讼时效期未届满,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有争议的决定提起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从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调解申请被受理后中止计算,在下列事由出现后重新计算。

-调解申请被调解员联席会议的主席驳回,从驳回被送达到申请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调解建议送达拒绝该建议的一方(该方可能在调解建议送达前就在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5.2 管辖法院

需要指出的是,若体育协会的决定(或决议)引起争议,则此项争议决定(决议)的管辖法院依据该决定(决议)做出时的不同依据而变化。如有争议决定(决议)是依据体育协会被赋予的管理权而作出,则争议最终由行政法院管辖;如果该争议的决定(决议)是依据协会的章程而作出,则管辖法院变成普通司法法院。

如果说,当“与个体相关”的决定是体育机构依据被赋予的公共管理权而作出,则由在该决定作出时原告的住所地行政法院管辖;而一个全国性的的体育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管理措施属于“与整体相关的决策”(global decision),与此次相关的争议,比如,取消此类决定的诉讼请求,属于最高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当事人在用尽体育领域内的救济方式后须在最高行政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注48]。

对于“与整体相关的决定”,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最高行政法院则表示其原则上是与“个体或其行为为无关”的决定[注49]。两者的区分通常由受理法院的主审法官按实际情况分析,比如体育协会制定职业联赛中的升级俱乐部名单属于“与整体相关”,而该名单的送达到每个相关的俱乐部则属于“与个体相关”[注50]。

但对某些学者,这两者的区分仍然比较模糊。比如在全国性的职业联赛中,在赛季开始前允许或禁止某些俱乐部参加联赛属于“与个体有关的决定”,由此衍生的诉讼属于地方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赛季间撤销此类决定并导致俱乐部获得或失去比赛资格则属于“与整体相关的”的决定。一般认为此类由撤销决定引起的诉讼属于最高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注51]。当然,如果撤销决定产生的影响仅是地方性的,则仍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辖[注52]。另外,虽然“与整体相关的”的决定引发的争议的诉讼管辖权在最高行政法院,但各项文书的送达由原告住所地或登记地的行政法院负责[注53]。

5.3 起诉条件

除起诉时,争议涉及的决定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接受申请的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外,根据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2011年7月26日的判决,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还必须用尽体育领域内所提供的所有的救济方式,包括某一体育协会内设置的救济途径,和奥林匹克委员会设置的面向法国国内所有的体育协会的救济方式[注54]。

事实上这一原则在20世纪80年代调解制度设立前就已提出,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比如巴黎行政上诉法院在2003年的一判决中指出,当事人没有必要在CNOSF的调解失败后再重新选择其所在的体育协会(手球协会)所提供的救济方式来解决争议,其可以直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有争议的决定提起诉讼[注55]。

但是一部份学者认为,最高行政法院2011年的判决虽然明确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但从某种程度上它使得当事人的需求司法救济的过程变得漫长而昂贵。因为根据规定,他必须先用尽协会提供的有关争议的救济方式,然后才能申请CNOSF的调解,在调解结束后,他的诉讼请求才可能被法院受理[注56]。

5.4 紧急执行中止

从行政法的角度,体育机构依据被赋予的公共管理权而作出决定构成一项“行政决定”,其执行不因为诉讼程序的开始而自动中止。2000年后,当事人须向行政法院提起紧急执行中止请求,要求中止执行诉讼请求涉及的决定。该项请求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被法官接受。

-当事人情况确属紧急;

-在预审阶段,有可靠的理由怀疑原体育协会“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注57]。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上述条件的审核较为严格。譬如,当(手球)体育协会做出降低俱乐部在联赛中的排名的决定,该决定虽会导致联赛中各俱乐部排名的不确定性,但这并不足以表明该项决定会产生需要中止执行紧急情况[注58]。又如当(冰球)俱乐部因为体育协会适用新的联赛规则而降级时,仅预审阶段的审查不足以确认,适用规则的变化能构成确实理由来怀疑该决定的合法性[注59]。

6 以马拉娅案说明体育争议的解决过程

发生于20世纪末的马拉娅案源于波兰球员是否可以享受欧盟球员待遇的争议,该争议的解决过程能让我们相对清楚、完整地了解体育争议在法国的解决程序。

法国斯特拉斯堡竞技俱乐部与波兰篮球运动员马拉娅(Malaja)签署了一份代表该俱乐部参加1998-1999赛季女子职业篮球比赛的合同。但当时法国篮协规定,每个俱乐部每场比赛派出的运动员中非欧盟经济区(EEA)的球员人数最多不能超过两名。因为该俱乐部已经选择了一个克罗地亚和保加利亚运动员,基于上述规则,马拉娅就被排除在运动员名单之外。随后,俱乐部主席向法国篮协提交了一份说明,引用了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与波兰之间签署的合作协定以及博斯曼判决为依据,要求篮协承认马拉娅可被视为EEA球员。然而,该请求被法国篮协驳回。但当时,前置调解程序尚未系统适用,而行政法院也未要求当事人用尽体育领域内设置的争议解决的救济方式。斯特拉斯堡地方行政法院,在法国篮协驳回俱乐部请求后就受理了诉讼请求。不过,该法院在1999年1月27日的判决中同样驳回了他们的请求。

马拉娅随后上诉到上一级上诉行政法院。2000年1月3日,该行政上诉法院根据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与波兰在1991年签署的合作协定作出了有利于马拉娅的判决。

法国篮协随后又上诉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后者于2002年12月30日基于与上诉法院同样的理由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法国篮协的上诉请求[注60]。至此,整个争议以波兰球员可以享受EEA国民待遇告终。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争议的解决从体育协会内部的复议程序开始,当中跳过了调解,而到行政法院诉讼,从地方行政法院开始到最高行政法院。如果在篮协驳回请求后,当事人参与调解,该争议也许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结束。同时,我们也能从篮协单纯适用自身规则来驳回马拉娅及其俱乐部的请求看出,法院对于体育争议在法律层面的补足是必要的。

中国正在建设自己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从法国的经验来看,做好体育领域内的争议解决制度与法律救济途径的衔接,不仅能有效地节约诉讼资源,也能最终给争议一个合理合法的结论,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和社会的稳定。

注释:

[注1]法兰西第二帝国(1852-1870)又简称为第二帝国(法语:Second Empire),是波拿巴家族的路易-拿破仑·波拿巴在法国建立的君主制政权(1852-1870年),后于法兰西第二共和国而先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注2]J.-P. Callde, La politique franaise de l'ducation physique et du sport avant 1940, La politique du sport et de l'ducation physique en France pendant l'occupation. Rapp. remisà M.-G. Buffet, mars 2002.

[注3]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R141-3条.

[注4]黄世席.欧洲体育法研究(2010-03-01版):187

[注5]Denis Musso, Continuing to Bulit the European Model of Sport Ltd., 2004: 133-134.

[注6]黄世席.欧洲体育法研究(2010-03-01版):188

[注7]Andr-Nol Chaker, Study on National Sports Legislation in Europe, 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 1999:92.

[注8]Paul Dahan.Concerning the Request Lodged by a Sportsman before an Ordinary Court of Law, in Dr. Urs Scherrer (ed.),Preliminary Remedies in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Schulthess Polygraphischer Verlag AG, Zurich 1999: 60.

[注9]Report of Conseil d’Etat,1980.

[注10]L’exercice et le contrle des pouvoirs discipliaires des fdrations sportives, report of Conseil d’Etat 1990.

[注11]G. Simon, L'arbitrage des conflits sportifs : Rev. arbitrage 1995, doctr. p. 185 s.

[注12]E. Bournazel, Le prliminaire de conciliation : relance d'une"justice sportive" ou renaissance d'une utopie.

[注13]J.-P. Karaquillo, in Justice, droit et sport : la rsolution des conflits sportifs : Cah. NSEP 1996,11: 41.

[注14]39 Cour d’appel Paris, 3 decembre 1986, Rev. Arb. 1987,352, with annotation Ch. Jarrosson.

[注15]A. Rigozzi, L'arbitrage international en matire de sport :Bale, Helbing et Lichtenhahn, 2005.

[注16]M. Maisonneuve, L'arbitrage des litiges sportifs : Universit Paris 1, 2007: 689.

[注17]体育法法典(2013)法律部分L141-4条.

[注18]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R141-5条.

[注19]国家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 20 november. 1996,164185, Club Reims Haltrophilie Musculation.

[注20]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 25 April. 2001,228171, Assoc. sportive Nancy Lorraine : JurisData 2001-062223. - CE, 25 juin 2001,234363, St à objet sportif "Toulouse Football Club".

[注21]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 7 March 2005,250819, Assoc. Nice Volley-ball : JurisData 2005-068182.

[注22]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 19 January 2009,314049, Martinez et a. : JurisData 2009-074797.

[注23]巴黎地方行政法院TA Paris, 24 February 1994,9301482, Le Sain.

[注24]巴黎行政上诉法院CAA Paris, 8 April 2003,02PA03458,Fd. frse hand-ball.

[注25]独埃行政上诉法院CAA Douai, 14 December 2006,06DA00394, Fd. frse athltisme.

[注26]艾克斯上诉法院CA Aix, 1re ch., sect. C, 8 January 2007,05/24610.

[注27]鲁昂地方行政法院TA Rouen, ord. rf., 28 December..2001, Chebah : D. 2002, somm. p. 2710, obs. J.-C. Breillat.

[注28]巴黎行政上诉法院CAA Paris, 8 April 2003,02PA03459,Fd. frse hand-ball : JurisData 2003-222095.

[注29]巴黎行政上诉法院CAA Paris, 26 mai 2004,00PA03353:JurisData 2004-251402.

[注30]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R141-19条.

[注31]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 3 mars 2003,239049,Assoc. sportive Frontonas Chamagnieu : RJES 2003,68:53, obs. J.-C. Breillat.

[注32]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R141-15条

[注33]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R141-16条

[注34]波尔多行政上诉法院 CAA Bordeaux, 2 June 2009,08BX00374.

[注35]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R141-17条

[注36]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R141-18条

[注37]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R141-20条

[注38]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R141-6条

[注39]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R141-10条

[注40]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R141-11条

[注41]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R141-12条

[注42]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R141-13条

[注43]刑法典(2013)法律部分226-13条

[注44]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 R141-14条

[注45]体育法法典(2013)施行规则部分 R141-23条

[注46]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 4 July. 1997,183073, Amicale boules Suresnes Plateau Nord.

[注47]波尔多行政上诉法院CAA Bordeaux, 27 March 2007,04BX01009, Fd. frse Taekwondo.

[注48]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 15 May 1991, Assoc.Girondins Bordeaux : Rec. CE 1991:179.

[注49]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E, 21 June 2001,234363, St à objet sportif "Toulouse Football club" : JurisData 2001-062452.

[注50]Jean-Christophe Lapouble Frdratios et comptitions sportives, 07 February 2012, §205.

[注51]Jean-Christophe Lapouble Frdratios et comptitions sportives, 07 February 2012, §206.

[注52]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 26 sept. 2007,285275, Assoc. sportive maximoise : JurisData 2007-072447. - CJA, art. R. 312-1 et R. 312-17.

[注53]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 ord. rf., 18 sept. 2003,260291, Rugby club Aubenas-Vals Ardche.

[注54]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 26 juill. 2011,341199, Ligue Corse Football : Juris Data 2011-015363;AJDA 2011:2491, note F. Bin.

[注55]巴黎行政上诉法院CAA Paris, 3e ch., sect. B, 8 avr. 2003,02PA03458.

[注56]Jean-Christophe Lapouble Frdratios et comptitions sportives, 07 February 2012, §202.

[注57]行政司法法典(2013)法律部分 L.521-1条

[注58]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 ord. rf., 11 July 2002,248139, Assoc. UMS Pontault-Combault Handball. - CE,ord. rf., 11 juill. 2002,248137, Assoc. Livry Gargan Handball : JurisData 2002-064230.

[注59]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ord.rf.,1 February.2001,229355, Assoc. Hockey club Brest "Les Albatros":Juris Data 2001-161932.

[注60]Grard Auneau, les conditions de rsolution d’un contentieux sportif national à la lumire de la jurisprudence communautaire :l’affaire Malaja, Revue trimestrielle de droit europen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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