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视角下健全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的探讨

2013-12-19 07:19曾之明杨彩林
商学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金融机构信用

曾之明 ,杨彩林

(湖南商学院地方金融研究所,湖南长沙410205)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能力也不断增强。但农村信用体系的缺失,仍然是限制我国农村金融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人员协调合作,现阶段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不佳,农村信用的基础相对薄弱,制度运行还不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依旧面临诸多现实问题。生态视角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和必然要求。

一、 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发展状况

自1997年来,人民银行就提出创建信用农村的工作思路,着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农村金融机构已实现全国范围的联网,农村信用体系的宣传工作日渐推广。央行从信用信息服务着手,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截止2010年底,全国大部分县(市、区)进行了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建立了农户信用评价体系,使更多农户获得了信贷支持。

(一)农村信用信息处于分割状态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征集系统,但仍未建立农村信用征集系统,农村经济个体的相关信贷信息被广泛分割在各种涉农金融机构。现行体制下各行业部门分别负责自身征信系统建设,因为做不到相应的信息整理、归集及汇总,所以很难做到对那些申请贷款的农村经济个体的信贷信息进行共享。特别是相对我国8亿农村人口的国情,构建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就显得十分必要。目前,信用信息资料库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商业银行建立起来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库,信息的完整性不高,关于农户的信息更是不全。而其中在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活动中建立的“农户信用档案”,仅限用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内部进行信贷信息的资源共享,而各金融机构之间尚不能实现信息共享,且导致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投资巨大,信用信息重复采集,信息披露缺乏权威等突出问题。

(二)农户信用意识较弱

目前,农村经济个体都普遍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理念,因为我国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的信用文化和信用制度面临变革,新的信用文化和信用制度尚未成型,从而导致农村信用关系脆弱不堪。而信用商品化进程缓慢也导致在农村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基础十分薄弱。我国农村目前落后的信用消费观念业已成为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绊脚石,因为个人征信系统是建立在发达的个人信用消费基础之上的。农村经济个体的信用意识不高,直接导致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大量存在(表1)。

表1 各类金融机构涉农不良贷款 (2010年12月31日)%

(三)农村信用信息产品质量不高

首先农村信用评价标准未能统一,在对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价中,不仅有金融机构进行评级,还有一些社会机构进行评级,由于信息采集标准不一,信用评价结果悬殊,影响到其社会公信力。其次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信息采集较难,难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因为农户居住较散,农村小微企业数量多,农村信用量小且分散,暂无贷款需求的农户和企业不愿透露相关信息,涉及财产等个人信息也较敏感,往往提供不实信息。再次现有的信用信息产品使用受限制。当前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主要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查询,其余大多不对其他部门和社会披露。最后农村征信市场化进程缓慢。农村当地政府和企业在各项活动中都很少乃至不需要用到征信产品,农村征信机构在绝大多数地区尚未建成,这些都对农村信用市场的发育造成明显的制约。

(四)农村信用法律保障缺失

当前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存在法律保障缺失、执法不严、无法可依的现状,进一步加大了金融机构维权的成本,而对于逃废债务者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则使得债务人趋于获得不法收益。虽然有部分地区实施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失信惩戒制度,例如停止授信、拒绝资金支持、取消信用称号、降低信用级别、承担连带责任、债务诉讼等,但这些措施缺乏足够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权威性,只能起到威慑作用。同时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还缺少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规范,《征信管理条例》迟迟未能出台,目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来履行征信管理职能,但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却没有具体条款,依然存在法律空缺。

二、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制约因素剖析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然面临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信用机制缺失导致评价标准不一

近些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城镇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信贷业务也快速增多。但是,农村信用信息呈现出量小分散的局面,并且信用信息分散在工商、税务、电信、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相关的信用信息征集自成一体,其信用评价方法也各不相同。各部门都只执行自身行业部门的信用评级标准,这种信息分割直接导致各种信用评价结果的含金量和利用率都不高,不能被其他部门有效采信,最终导致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困难。以湖南为例,缺乏科学系统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些金融机构在对农村经济个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时,仅考核其是否有欠贷未还、村组提留和税费交付的情况,并未考核他们的资产情况、信用和道德水平。农村经济个体的信用资料收集较难,其经济档案资料也欠缺,信用评级缺乏有效依据,用于评价农村经济个体信誉水平的中介机构也未发育完全,因此,农村经济个体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二)信用宣传脱节导致信用意识低

近年来,市、县人民银行每年都组织涉农金融机构下到乡镇、农村开展广泛宣传、进行农户征信知识培训。但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主动参与意识较低。农村经济个体对征信的认知度较低,有些人不知道征信的概念,有些人不赞同金融机构要求客户提供涉及企业商机或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同时,农村的金融机构中,信贷人员偏少,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业务人员每天工作繁杂,无暇进行全面的征信宣传,整体推动工作的滞后,导致宣传效果不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户征信工作的进程。尽管在有些村镇中,每年会都开展征信宣传活动,但由于现行贷款机制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没有实现整体的有机结合,农村经济个体对征信作用的切身感受不深,使得基层人民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的征信宣传活动效果非常不理想,信用宣传脱节直接导致农村经济个体信用意识不高。

(三)农村经济范围受限影响信贷需求

相对城市而言,农村市场化程度较低,不仅决定了农村的信贷需求远低于城市,而且对信用评价的重视也远远低于城市。依存于农村经济的农村信用及其信用的供给长期处于量小零散的状态。这种信用需求与供给的状态显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更不符合以追求规模经济和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金融机构的盈利目的。反之又造成农村资金虹吸外流、农村金融服务短缺等深层问题。

以湖南省为例,改革开放以来,湖南省成为劳动力的输出大省,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但其挣得的钱又通过农村的金融机构回流到东部沿海等发达城市。邮政储蓄是农村资金流失的关键,由于邮政储蓄业务只收取储蓄存款,而不能发放相应贷款,因此邮政储蓄成为农村资金流失的最大出口,2010年,湖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共有存款1131.60亿元,其中来自农村的存款占了较大的比例。农业银行存多贷少,农村信用社既存也贷,其他商业银行在农村基本没有分支机构,以上多种因素造成了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和农村经济个体贷款难并存的状况。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农村经济个体贷款抵押品及贷款担保人的缺乏,造成了其贷款难的局面;而农村中小企业自身条件差、资本金不足、信誉状况不好等则使得农村中小企业面临贷款难的局面;缺乏好项目以及农村信用环境不完善和现行担保抵押法律政策不完善等原因,又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的局面,这些因素最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信贷的需求。

(四)法制建设滞后阻碍信用建设

农村生态金融环境法制的不完善,是造成农村信用环境不佳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我国已经制定了一部分与农村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依旧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对农村信用体系的运行起到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也让农村信用体系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农村信用体系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撑而发展滞后迟缓。首先农村法制环境缺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农村法制建设中的“老大难”问题,诚信缺失则是引致农村信用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导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缓慢甚至推不动。其次一段时间以来,农村行政主体参与提供政府担保、进行招呼贷款、贷款资金非财政化运作。久拖拒还甚至到期赖债,导致逃废涉农金融机构债务的突出问题。另外对失信惩戒力度较弱,以罚代惩,失信成本极低,制约了农村信用体系的推进建设。再者农村小农思想深重,对市场经济中的信用本质特征认识模糊。一些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受计划经济思想影响较长,至今认为贷款是国家的,可以用了白用,用了可以不还,赖债废债的思想意识增长,对农村社会信用环境造成很大危害。

三、生态视角下完善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的对策

金融生态是指对金融的生态特征和规律的系统性抽象,本质反映金融内外部各因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有机价值关系。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突出表现在缺乏资产评估、担保公司、征信登记等金融中介机构,金融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广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金融的认识和自身金融意识还比较薄弱。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不良,又进一步影响到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反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又是农村金融生态有序运行的基石。所以,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的选择与建立必须从生态视角出发,充分利用国际上成熟的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并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各相关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应该不断改善农村生态金融环境。继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改革,推动新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信贷、证券、保险、期货、担保分工协调、相辅相成的农村生态金融体系,加强其农村信用风险管理功能,探索建立差异化农村信用激励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促进金融支农力度,发挥地方政府积极作用。由政府或央行提供搜集金融或信用评估机构,农村经济个体增强守信意识,如实提供自己真实的个人信息数据,加大宣传引导并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基础配套机制建设,丰富农村信用品种,扩大农村消费能力,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健康运转,在农村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责任是要提供一个优良的制度环境和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做好信用知识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农村经济个体则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信用中介机构则要完善具有现实操作性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搭建起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地丰富农村信用品种,扩大农村的信用消费能力,由此构建起涵盖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信息服务三项功能的农村信用体系。

1.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基础配套设施

信息不对称是农村经济个体很难取得金融机构信贷扶持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国内大型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仅限于传统企业,暂无对农村经济个体的评级办法和操作程序。针对农村信用数据库原始信息收集难、缺少完整的农村经济个体征信信息管理系统的问题,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立相关制度,强化央行作为征信管理主体的地位,明确农村经济个体和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采取统一口径对农村经济个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级和监测。完善农村社会成员(包括农户、乡镇企业、农村合作组织等)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其次加快农村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评级体系。随着社会信用意识的不断提高,农村信用信息将被广泛地应用于经济活动中,提高评级结果的权威性和综合能力十分重要。但就当前农村实际情况及征信系统建设成本考虑,以市为单位较合适。待农村经济金融和信用交易环境发展较为成熟后,再将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设计实施推广至全国联网。制定开放各种信用数据的标准和权限,使信用数据得以正常使用。再次央行还可以建立信息失真的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和信息征集保密机制等,以防这些农村经济个体的信用信息被利用于非法交易和规避。然后由评级机构结合农村区域经济现实,开发适用于农村经济个体的信用评级系统和信用评分体系,公平地为经济状况良好的农村经济个体进行信用评级或评分,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支持提供决策参考,为农村经济个体争取更多信贷支持。最后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凡从事涉农金融服务的金融中介,都应加入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中来,首先农村信用信息应在快速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的中小型金融机间共享,以后信息共享的范畴需要持续扩大,并要配合法律或制度建设。需要加快部门信息交流与共享,将农村经济个体的基本信息、资产信息、信贷信息、不良记录以及资信等级等内容录入相应信息管理系统,由当地金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用以支持金融机构的贷款决策。

2.完善激励惩戒机制,加大信用宣传引导

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包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方面,中国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其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并不活跃,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的次数也较少,因此仅靠失信惩戒机制,并不能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功能,应在“守信激励为主、失信惩戒为辅”原则下,推动农村征信系统完善和信用评价机制发挥作用。重点围绕金融服务、补贴补助、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领域,加强对农村社会成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运用。涉农金融机构也应当在信贷政策上提供相应的支持,创新适合农村经济的业务模式,推行“征信+评价+信贷”的业务模式,提高涉农贷款的投放和信贷资产的质量,促进涉农资金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高效协调运作。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与相关惠农政策积极结合,推动守信激励机制的构建。另外也要强化声誉机制的监督功能。为促使声誉信息的有效传播,首先应加大农村的信用宣传教育,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户个体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认知度,其次动员农村经济主体主动学习诚信知识,充分意识到声誉的作用,把维护个人信誉、家庭信誉、集体信誉成为农民的主动行为,树立“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信用理念,以提高农村整体信用意识。再次要构建长效的声誉公开机制,如定期把历次信用评价结果在相关活动领域披露,或把获得的声誉信息纳入农村征信系统中,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声誉更广泛地传播。还需坚持不懈地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为农村经济主体维持持良好的声誉创造约束机制。

3.丰富农村信用品种,扩大农村消费能力

适当降低农村经济个体贷款的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扩大其担保物和担保方式的范围。为此,金融机构需要积极拓展农村经济个体担保物的范围,充分利用农村特有的土地经营权、大型农用设备拥有权、荒地使用权等资产标的开展金融担保创新,积极尝试保险公司有关信用担保的保证方式,如政府兜底担保、商业担保等。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对农村企业进行产品创新,比如利用企业上下游供应链关系,以风险控制为基础,利用票据、货权等质押手段,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链信贷服务。在积极做好涉农信贷产品创新之际,还应与国家扩大内需的方针政策有机结合,加大力度挖掘农村信贷消费潜力,例如加大对特色农业、高新技术农业、有机无害蔬果精加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把地区的资源优势进行合理分配并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大对创新产品的宣传,达到纵横推广的效果。培育农村信用服务市场,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发展农村信用中介机构,引导其市场化、规范化地经营运作,开发适合市场主体特点的征信产品。可强化奖惩机制,加大信用评价成果的运用力度。对守信农村经济主体,地方政府要给予“惠农政策”的优先待遇;涉农金融机构要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激励政策,而且要提高授信额度,满足其扩大生产对资金的需求,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为守信者开辟发展经济的绿色通道。反之对欠贷、赖贷、逃贷失信的农村经济主体,政府可加大支持涉农金融机构的限贷、拒贷惩治;执法部门要实施强硬的经济、行政处罚措施,使失信者在刚性的法律制裁和政策约束下转向诚实守信。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国家应尽快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首先加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各方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信用信息的征集方式、渠道、范围和公示程度,实行信息采集强制申报制,设置不提供或提供不实信息的惩罚条款,并以法律形式规范征信数据的依法公开、合法使用以及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保护等,逐步形成信用信息开放、公平享用、依法使用的市场环境。其次进一步配套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破产法》、《物权法》 《刑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增加《刑法》中原来未涉及到的对逃废债犯罪的规定,依法量刑,加强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从根本上加大法律的威慑力。强化农村金融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法治环境。再次在《商业银行法》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业的现实状况,尽快制定出台《合作金融法》,以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加强信用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政府信用,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1] Carlos Trucharte Artigas. A Review of Credit Registers andtheir Use for Basel II[D]. Spain: Bank of Spain, 2004.

[2]朱玲等.以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为突破口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研究[J].征信,2011(3).

[3]中国人民银行晋中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基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基于晋中市的分析[J].华北金融,2011(7).

[4]陈永明,周龙.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J].甘肃金融,2012(2).

[5]官铭超.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管理的思考——以广东省郁南县为实证[J].区域金融研究,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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