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举报没有“原罪”

2013-12-20 15:30潘洪其
民生周刊 2013年24期
关键词:举报者原罪监察部

潘洪其

媒体评论员

网络举报没有“原罪”

潘洪其

媒体评论员

无论是发送举报,还是在网上公开举报,公民网络举报和公众“监督举报”的权利,都应获得法律保障。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9月2日正式开通。网站成为中央纪委监察部信息公开、新闻发布、政策阐释、民意倾听、网络举报的主渠道。

从网站开通之初的社会反响来看,网络举报平台的功能最为引人注目。这也难怪,长期以来,广大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贪腐犯罪的热情和积极性一直很高,中央和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尽管设有接受群众举报的渠道,但不少群众感觉,这些渠道要么不够权威,要么不够宽阔畅通。如今,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式开通门户网站,可望在相当程度上满足群众的举报需求。

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的网络举报数据显示,网络举报数量大大超过了传统渠道的举报数量。这里面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与书信、电话、传真等传统举报渠道相比,网络举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也没有特权。不同的是,网络举报的门槛更低,互动性更强,更有利于举报者节约成本,提高实效。

其二,举报者在通过电子信箱、举报平台等渠道向职能部门发送举报信息的同时,还通过发布博客、网帖、微博等手段,将举报信息向社会公开。这种形式的网络举报,与传统的举报形式有了本质的不同。网络举报进而发展成为公开的网络监督,不但被举报者成了公众监督的对象,负责受理举报信息的有关职能部门也成了公众监督的对象。如果职能部门不认真受理举报信息,也可能被拿到网上晾晒。职能部门接收这类公开举报的信息之后,由于有公众“监督举报”的压力,查处贪腐犯罪的效率一般会更高。

值得注意的是,近段时间,公安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开展打击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一些在网上编造传播谣言的“微博大V”被查处,一些以虚假不实信息公开举报他人,或通过造谣炒作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的的职业爆料人、网络推手受到刑事处罚。这些人的遭遇,让不少有意举报违纪违法、贪腐犯罪的网友不安,他们担心,自己如果通过网络公开举报,会被当做造谣传谣、敲诈勒索受到打击报复。这种疑虑若不能及时消除,公众网络举报的积极性必将受到挫伤,包括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内,有关职能部门网站接收网络举报的平台,也将应者寥寥。

必须澄清,网络举报没有超越于传统渠道举报的特权,但也没有不同于传统渠道举报的“原罪”。一些“微博大V”、职业爆料人、网络推手受到处罚,不是因为他们进行了网络举报,而是因为他们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实施了造谣传谣、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网络或许让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起来更加便捷,但网络本身不应为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罪责。

无论是从职能部门网站发送举报信息,还是在网上公开向职能部门举报,公民进行网络举报的权利和公众“监督举报”的权利,都应当获得法律保障。打击网络谣言、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任何时候都不能妨碍对举报人权利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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