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适用

2014-02-03 11:13金立栋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4期
关键词: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外国人

文◎金立栋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适用

文◎金立栋*

[案情]2011年8月11日,M国公民杰克在中国G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G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G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7年有期徒刑。杰克不服,以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为由上诉至N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2日,N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杰克无罪。2012年1月21日,杰克向G市中级人民法院和G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共同赔偿其被关押121天造成的损失。经M国驻华使馆证明,M国没有制定国家赔偿方面的法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能否给予杰克国家赔偿。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给予赔偿。因为M国不存在国家赔偿法,其本国居民无权申请国家赔偿,虽然中国公民在M国也无权申请国家赔偿,但这并不属于对中国公民的特殊歧视,并不违反平等原则。在中国司法机关侵犯M国公民合法权益时,根据有侵害必有赔偿的一般原则,该国公民应享有依照中国《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G市中级人民法院和G市人民检察院应共同赔偿杰克所遭受的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不予赔偿。因为中国《国家赔偿法》第40条第2款明确规定,外国人所属国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该国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限制时,即实行对等原则,该规定的针对对象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至于外国居民是否享有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则在所不问。M国没有国家赔偿法,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该国没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当然属于对权利的不予保护情况,因此中国应实行对等原则,对杰克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速解]本文认为杰克在中国根本就不享有国家赔偿的权利,在权利不存在的前提下,对其申请应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0条规定了我国涉外国家赔偿的两个原则,即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国家赔偿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了平等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平等原则也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国家赔偿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了对等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或者利益,同时防止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在涉外国家赔偿中,平等原则为基本原则,对等原则是对平等原则的保障。世界各国赔偿法中一般均规定了这两个原则。

由对等原则可知,外国人能否享有我国《国家赔偿法》上的权利,以该外国人所属国是否允许我国公民享有该国国家赔偿请求权利而定。当外国人的所属国对中国人在该国主张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时,中国对该外国人在我国主张国家赔偿的权利,也不予保护或者限制。这里面包含三层递进的意思:(1)只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外国人所属国制定了关于国家赔偿方面的法律,其才有获得我国《国家赔偿法》保护的可能;(2)只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外国人所属国的国家赔偿法中,有关于刑事司法赔偿的内容,其才能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获得刑事司法赔偿方面的救济;(3)只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外国人所属国的国家赔偿立法和实践中未对中国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限制的,其才能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获得保护。

本案中,由于M国没有国家赔偿方面的法律,中国公民无法在该国获得国家赔偿方面的救济,由此杰克在我国也不能获得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救济,无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由于他是因为权利的不存在而无法获得救济,因此G市中级人民法院和G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的国家赔偿申请应不予受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7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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