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展家庭农场的几点思考

2014-02-15 10:53刘良军湖北省荆门市委党校
中国农村科技 2014年12期
关键词:农场农户经营

文|郭 强 刘良军 湖北省荆门市委党校

对发展家庭农场的几点思考

文|郭 强 刘良军 湖北省荆门市委党校

编者按:放眼全球,无论是“人少地多”、“人地平衡”,还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家庭经营都是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承包农户基础上孕育出来的家庭农场,既发挥了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又克服了小农户“小而全”的弊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那么,家庭农场的特征是什么?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下稳步发展家庭农场?本文对以上问题从几个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讨,给予了我们十分有益的借鉴。

党的十八大提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新论断,然而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和非农业部门转移,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农业经营组织创新严重滞后于市场化进程,阻碍了现代农业发展进程。由此迫切要求通过组织制度创新,将传统小规模农户塑造成吸纳先进生产要素、有效对接市场的农业发展主体。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强调“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应该说,这是家庭农场发展壮大的时代背景,是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有力回应。

对家庭农场的再认识

家庭农场的含义与特征

一般说来,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目前家庭农场的经营发展情况剖析,其具有如下特征:

1.家庭农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要素投入、产品销售、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体现了家庭经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家庭农场并不排斥适量的雇工劳动,但雇工人数一般不超过家庭农场劳动力数量,表现为季节性雇工。

2.家庭农场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家庭农场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实行一业为主或种养结合的农业生产模式。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产品商品率较高,满足市场需求、获得市场青睐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其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成为新时期职业农民的主体。

3.家庭农场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一方面,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应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注重发挥家庭成员的潜力;另一方面,适度规模经营要与家庭成员能够获得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即家庭农场人均收入要达到、甚至超过当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当然这种适度因从事行业、种植品种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并随农田基础条件、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等的改善而变化。

4.家庭农场以市场化为生产导向。家庭农场追求利润最大化,具有进入市场的强烈动机,符合“经济人”特点:在产品市场上,家庭农场根据市场价格与需求状况,发挥自身比较优势,选择生产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在生产要素市场,家庭农场并不局限于本家庭拥有的各类要素,还通过要素市场持续获得资金、土地、技术等。

5.家庭农场以企业化管理为经营方式。家庭农场是经过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因此农场主首先是经营管理者,其次才是生产劳动者。从企业成长理论来看,家庭农场主应该具有协调与管理资源的能力。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以现代企业标准化管理方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普通农户的区别

1.从土地角度考察,农业企业经营的土地主要靠租赁。除少数地区之外,大部分家庭农场要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必须租赁土地。因此土地能否顺利流转,是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得以生存的前提条件,而普通农户往往成为土地的供给方。

2.从资本角度考察,农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主要靠外投资本,具有明晰的资本收益率;普通农户是生产与消费紧密结合的经营单位,其生产主要以自有资本为主,以生计成本来衡量效益,而非资本收益率。而家庭农场则需要外投资本与自有资本相结合,资本收益率更接近于农业企业。

3.从劳动角度考察,除一些农户联合经营组成的合伙企业之外,农业企业的劳动要素主要依靠雇佣劳动力,而普通农户的劳动要素主要依靠自有劳动力,偶有邻里间相互换工。家庭农场的劳动要素则同时来源于自有劳动力与雇佣劳动力,不过却是以自有劳动力为主。

4.从经营者劳动性质考察,农业企业的经营者更多地表现出企业家才能,以管理性劳动为主;普通农户主要以生产性劳动为主。而家庭农场以生产性劳动与管理性劳动相结合,二者之间的比例会根据经营规模与经营项目不同而变化。

5.从产品属性考察,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的农产品主要用于出售,担负着交换盈利功能,而普通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更多地担负着维持生计的功能。因此相对于普通农户,家庭农场更加注重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和管理,重视农产品认证和品牌营销理念。

发展家庭农场的积极效应与现实意义

发展家庭农场契合了我国农业发展新趋势。随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深刻变革、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出现了分化,除一般小农经营主体外,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按照家庭农场的三大标准(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家庭农场必然来源于专业大户,但是其界定标准要高于专业大户。由此家庭农场作为专业大户的升级版,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代表着先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

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完善农业经营体系。传统小农生产与大市场对接难的矛盾突出,而在承包农户基础上孕育出来的家庭农场,既发挥了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又克服了小农户“小而全”的弊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同时在基本农户、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融合的基础上,会组成大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合作社也会和立足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进行对接。此外还有一些农业社会化的服务组织,它们之间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构成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体系。

发展家庭农场坚持了农业家庭生产经营的优势。放眼全球,无论是“人少地多”、“人地平衡”,还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家庭经营都是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农业家庭经营之所以具有如此广泛的适应性,是基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和家庭经营的特殊优势。尤其家庭作为特殊利益共同体,拥有包括血缘、婚姻伦理等系列超经济的社会纽带,更容易形成共同目标和行为一致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使劳动者具有更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因此,家庭农场作为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妥善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和激励问题,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最佳组织形式。

发展家庭农场能够有效解决“谁来种地、谁来务农”问题。一方面,今天农业生产的兼业化、老龄化、女性化趋势愈发严重,农村青壮劳动力严重匮乏,未来由谁来种粮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盲目鼓励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的承包地,既挤占了农民就业空间,也容易导致农业土地的“非农化”。而培育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农场,既有利于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又可以避免企业大量“圈地”带来的种种弊端。同时家庭农场作为培养职业农民的重要途径,会在其发展过程中自动实现代际传承和新老交替,从而有效破解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

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实现适度规模经济效应。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综合考虑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农业机械化水平、经营作物品种、土地自然状况等因素的情况下,能够确立适度的经营规模,实现土地生产率与劳动生产率的最优配置。现实表明,发展家庭农场既可以有效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务农效益,又可以避免以降低土地产出率为代价,片面追求扩大经营规模的发展误区。当然家庭农场的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要以一个家庭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否则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都可能下降。

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一方面,家庭农场能够降低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失地风险,为城镇化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由于家庭农场的区域扎根性、生产经营灵活性等特点,可以在土地流转出的农户难以在城市立足而返乡时,有条件地将土地返还给农户耕种。同时,家庭农场还能够借助熟人信任、信息共享等特点,长期流转已进城务工农户的土地。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增加农业投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家庭农场比普通农户更有意愿进行资本积累和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有利于打造农业升级版。

当前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其一,经营者自身素质不高制约家庭农场发展。如何处理劳动力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是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课题。家庭农场的通俗解释是“升级版的大户”或“职业化农民”。然而受农村劳动力转移影响,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对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和品种了解较少,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理念与市场意识。

其二,农业生产收入的不确定性制约家庭农场发展。在传统小规模农户经营体制下,由于农地规模过于狭小,农业绝对收入低,大多数农户家庭采取兼业行为,既取得农业收入,又获得工资性收入。显然,兼业化分散了专门从事农业或者非农业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降低了收入的不确定性。而在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下,以获取农业收入为主,从而不具备兼业行为下的风险分散机制。毕竟农业生产面临着自然风险、质量风险、市场风险等多重风险,发展家庭农场面临着较强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生产经营的隐性成本。

其三,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异议制约家庭农场发展。一是对农村户口的限定。大部分地区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不能是城镇居民,但对外地农民在本地经营没有限定;二是对雇工的约束。蔬菜、果树等经济作物种植不适用大面积机械作业,需要大量人工,对雇工的约束可能会限制这类家庭农场的发展;三是多大规模合适。农业部统计调查的家庭农场规模最少在50亩以上,各地对流转土地规模设置了低线在100亩以上,如此很容易形成规模越大越好的政策导向。

其四,要素市场发育滞后制约家庭农场发展。一是土地流转平台建设普遍不健全,流转信息不完全、不对称问题突出,搜寻成本高;流转合同不规范、随意性强,契约执行率不高,短期化倾向明显;二是家庭农场有效抵押物不足,引发融资难、融资贵;多数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滞后,没有建立起信用贷款制度;一些地区在贷款过程中受潜规则作用隐性费用高等,都增加了家庭农场获得资金的交易费用;三是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滞后,特别是在农忙季节,家庭农场缺人手的现象非常普遍,加上农业劳动力成本快速提升,增加了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交易费用,使其经济效益难以得到大幅度提升。

其五,片面强调家庭农场的共性,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目前各地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差异不大,在扶持政策方面也缺乏创新,有千篇一律的倾向。然而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应该是共性与个性的结合,应在共性的前提下追求规范的管理,在个性的基础上打造鲜明的特色。按此理念,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不应局限于传统农业行业范畴,应该允许其在农产品加工、市场咨询、科技服务、观光农业等有更广阔的领域拓展。同时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也应立足于地域农业的特点,体现出更多地方特色。

其六,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制约家庭农场发展。家庭农场在产前、产后环节显得规模偏小,与其他市场主体谈判地位不对等,需要发达的社会服务体系来保障。但我国社会化服务体系还很不健全,现有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人员老化,服务水平不高;合作社、龙头企业提供服务的覆盖面不高;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各种专业化服务组织发育更是严重滞后,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带来难题。

其七,相关扶持政策不完善制约家庭农场发展。首先,缺乏有效的支持政策。现有的农业支持政策主要针对传统农户,对家庭农场则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方面。其次,注册登记制度落后。家庭农场的工商登记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家庭农场签订销售合同存在不便,影响其产品销售。最后,农业保险保额偏低。目前大田作物农业保险的保额较低问题突出,往往赔偿金额难以弥补亏损。

推动家庭农场稳步发展的几点建议

建立健全资格认定制度,赋予家庭农场应有的法人地位。要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和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限度、流转土地租期、规范化管理水平等。不仅如此,要大胆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情制定出台个性化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由县级以上部门予以认定并注册登记,赋予家庭农场法人地位。

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降低家庭农场交易成本。如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流转服务体系,提供流转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有偿、自愿流转;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提高规模经营水平;探索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以扶持资金为导向,建立分层分级的补助标准,鼓励土地转出户与家庭农场签订中长期租赁合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强化职业农民培训体系,加快培育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不但需要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支撑,还涉及成本核算、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知识和能力。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户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缺乏上述几个方面的知识背景,成为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应出台针对农业生产大户和家庭农场主的人才培训计划,对有意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进行系统性的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发展示范性家庭农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产业特性不同、农户自身能力的差别,即使在同一区域内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与方式也会有很大差异,而每一个家庭农场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其适宜的规模,都是市场自发选择的结果,而不是由行政命令认定的。因此,各地政府应该根据本地主要农作物和人均耕地规模,制定相应示范家庭农场的标准,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示范家庭农场发展,以便示范带动当地其他家庭农场的有序发展。

强化综合服务,引领家庭农场快速发展。一是加强日常培训宣传服务,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如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关键环节,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开展普及性技术培训等。二是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如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控防治、粮食烘干、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农业信息等服务。三是加强市场营销服务。如探索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专业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指导家庭农场创立品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并建立农产品可追溯机制;鼓励、支持家庭农场申请注册商标,产品直接进入超市或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直销和推介等。

加强财政、金融和保险支持,为发展家庭农场提供政策扶持。一是加大对家庭农场的财政支持。如新增补贴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财政资金捆绑支持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对家庭农场贷款实行贴息等。二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扩大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尤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在审慎稳妥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三是加强农业保险对家庭农场的支持。从实践来看,建立家庭农场的风险分散机制非常重要。下一步应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并根据当地作物特点扩大保险范围,尽量分散家庭农场经营者面临的自然风险。

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家庭农场良好外部环境。家庭农场愈向前发展壮大,其对于新品种、新技术的需求愈加强烈,更需要外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因此国家应加大对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在支持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的同时,着力扶持一批专业性强、效率高的农业专业服务公司,形成多元化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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