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港创新圈到广深港创新走廊

2014-03-04 09:36向东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产业发展珠三角

向东

内容摘要:本文基于珠三角产业发展的战略格局,从广深港三地的地理位置和文化渊源、广州市的经济地位和产业优势、深圳市的产业发展、以及全国区域创新体系的竞争等四个方面阐述了珠三角区域创新体系由深港创新圈发展为广深港创新走廊的理由,并进一步提出了制订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制订区域管理制度和建立政府督导制度等具体措施,为珠三角区域创新体系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方向性建议。

关键词:区域创新体系 珠三角 产业发展

区域创新体系是指一个区域内由参与技术发展和扩散的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组成,并有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广泛介入和政府适当参与的一个为创造、储备和转让知识、技能和新产品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的创新网络系统。库克、布拉茨克和海登里希(1996)认为,区域创新体系是由在地理上相互分工与关联的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等构成的区域性组织系统,该系统支持并产生创新。伴随着区域创新体系的理论研究,基于各自的市场环境、科学技术、资源条件和文化发展状况,很多富有典型特征和代表性的产业创新区域脱颖而出,显示了强大的经济活力。这些创新区域已经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对所在国家创新体系的形成有着不可估量的牵引作用和示范意义。上世纪90年代末,国内开始对区域创新体系进行研究,十多年来在理论上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一直与国外的相关研究保持基本同步的进展。随着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等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也在逐步形成。

深港创新圈及其发展

深港创新圈是指深圳和香港两地政府与民间力量共同促成的,由两地城市创新系统、产业链以及创新资源互动、有机连接而形成的跨城市、高聚集、高密度的区域创新体系及产业聚集带,是以科技合作为核心,整合各类创新要素,全面推进和加强深港两地科技、经济、人才培训、商贸等领域的广泛合作,形成创新资源集中、创新活动活跃的区域。

从地理位置而言,深港创新圈起源于深圳和香港陆海相连的先天优势,所以最初设计深港创新圈时是以深圳皇岗口岸和香港落马洲口岸为圆心、一小时车程为半径这一个特定区域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上以深圳和香港为创新中心城市,以两小时车程为半径辐射珠三角地区来规划创新区域的覆盖范围。从2007年5 月《“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正式签署以来,深圳和香港两地在科技创新、产业与经济合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2009至2011年三年行动计划期间完成了8个创新基地、12个服务平台和4个重大专项的建设工作,尤其是因为联手引进高科技产业项目杜邦太阳能项目,深港两地政府于2010年9月被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二届世界投资论坛授予“最佳投资促进奖”。另外,深圳和香港还在联手举办推介活动、推动两地大型科技合作项目、促进香港知名高校深圳产学研基地建设、以及落实CEPA补充协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度调整和低速增长,国内经济结构持续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尤其是随着《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出台,许多有远见的人士认为深港创新圈不应再局限于深圳和香港两地,应当从珠三角产业发展的战略格局出发,重新规划深港创新圈在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中的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和实现途径,深港创新圈理应作为珠三角创新的引擎带动整个珠三角区域产业的发展。

但是相对于整个珠江三角洲的经济和产业发展而言,无论在经济体量上,还是在产业结构上,深港两地的创新和合作难以承担引领整个珠三角产业发展的重任,势必将广州纳入其中,由广州、深圳和香港三地有机地联结在一起构成新的区域创新体系,以带动珠三角地区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因此,珠三角地区区域创新体系由深港创新圈向广深港创新走廊的蝶变是珠三角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从深港创新圈转变为广深港创新走廊的原因

(一)广深港三地的地理位置和文化渊源

广深港三地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一脉相承的文化传统为广深港创新走廊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先天的条件。深圳和香港陆海相连,从纯粹地理的视角来看就是一个区域,因政治和历史的原因而出现了边界划分,使两地之间共有27.5公里的陆上边界和109公里的海上交界。广州与深圳之间通过东莞连接在一起,两者之间的直线距离仅100公里,也就是一个小时的车程,广州的南沙与深圳机场的直线距离只有12.5公里。如果将广州、深圳和香港三个城市的中心点连接在一起,刚好形成珠三角洲的一条主轴线。由于三个城市的主轴线位置,与珠三角其他城市之间的交通运输、人员往来以及商品和资金的流动十分便利,为构建广深港三位一体的区域创新体系提供了一个自然融合的空间。

从历史和文化角度来看,香港人口的大部分由来自广州、深圳和珠江三角洲各地的移民或其后代组成。虽然香港曾经有一段被其他主权国家管辖的历史,现在也依然处在与内地不同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之下,但并不影响香港与珠三角各地居民的血脉相通和习俗相近,而且有粤语这一通用的语言作为文化载体,香港与珠三角各地人员之间的交流不存在任何语言或文化上的障碍。尽管长期以来由于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制度造成了香港与珠三角各地在社会价值观念(如在环境保护和劳工权益等方面)上的偏差,香港和珠三角各地一脉相承的文化传统为深港创新圈走向广深港创新走廊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

(二)广州的经济地位和产业优势

广州市本身的经济地位和产业优势决定了广州需要在珠三角的经济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广州2012年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为人民币13551亿元,比深圳2012年的GDP(12950亿元)超出601亿元,这说明广州在经济总量上比深圳略有优势。虽然相对于香港2012年的GDP(20401亿港元,约16525亿人民币),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在珠三角区域内还是排列在第一位的。

更主要的是,广州有自己的产业优势,其三大支柱产业是汽车制造业、电子制造业和石油化工制造业,这些产业对于整个珠三角地区相关产业链的发展起到了辐射和推动作用。深圳的四大支柱产业为高新技术产业(如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等)、现代金融业、现代物流业和文化产业,而香港的产业优势在于金融、贸易和物流等行业,仅靠深圳和香港在优势产业的科技创新来推动整个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的发展,在力量上略显单薄,势必将广州的优势产业纳入其中,增加创新资源,壮大科技创新的实力。endprint

(三)深圳未来的产业发展

深圳未来的产业发展需要立足于珠三角区域创新,进行全方位布局,从而融入珠三角的产业发展之中。由于深圳的经济增长一定程度上依赖产品进出口,对外依存度高,易受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核心技术的突破和源头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环境容量的约束越来越大,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势在必行;再加上经济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面临调整、升级和转移的压力,因此深圳需要从珠三角区域创新角度出发,进行全方位的产业布局,扩展目前的深港创新合作空间和范围,将广州纳入区域创新体系,借助广州高等教育和科研基础比较雄厚,高校科研资源比较丰富,创新资源较广等优势,共同推进区域创新合作,规划和引导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和传统产业的协同发展,从而将深圳产业发展融入珠三角、乃至泛珠三角整个产业发展之中。

(四)珠三角的区域创新与其他各地区区域创新的竞争

珠三角的区域创新需要在与其他各地区区域创新的竞争中不断优化和持续发展。从2012年全国各省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来看,广东虽然仍然以57067.92亿元排在第一位,但是江苏(GDP为54058.2亿元)和山东(GDP为50013.2亿元)紧随其后,对广东的龙头地位构成了直接威胁。其中江苏发展势头最猛,GDP比广东仅少3000亿元。实际上,江苏与广东GDP3000多亿元的差距已经维持了好几年,由于两省的经济总量每年都在增加,所以应该说江苏与广东GDP的差距越来越小。如果从人均GDP来看,广东早在几年之前就被江苏和浙江超越了。

未来促进各省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不再局限于土地、能源和地理位置等自然资源,而是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和创新带来的产业发展。由此各地的区域创新体系对各省经济的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江苏和浙江处于长三角地区,该地区由于有上海、南京和杭州等经济中心城市,在各类创新要素方面,如主体要素(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中介组织和地方政府等)、功能要素(关联与运行机制,包括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机制等)、以及环境要素等,都有诸多的优势。另外,被称为“中国经济第三增长极”的环渤海地区,由北京、天津和石家庄等重要城市构成的京津冀都市圈,在区域创新方面也是崭露头角,表现了很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

而珠三角位于广东一省范围内,与长三角和京津冀地区覆盖周边发达省份不同,珠三角各地在区域合作范围上有先天的限制,在经济发展中必须利用与香港、澳门接壤的地理优势。过去在产业的衔接上,香港和珠三角是“前店后厂”的模式,目前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之际,必须优化和发展现有的深港创新圈这一区域创新模式,通过广州、深圳和香港三大城市创新资源联动,建立广深港创新走廊这一区域创新体系,从而推动香港、澳门和珠三角地区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只有这样,广深港创新走廊这一区域创新体系才能在与长三角、环渤海地区等区域创新体系的竞争中显出自己的优势和发展潜力。

如何从深港创新圈走向广深港创新走廊

在从深港创新圈走向广深港创新走廊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吸取深港创新圈运作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例如签订政府层面的《“广深港创新走廊”合作协议》,并建立政府层面的督导制度,实行项目共同资助机制,进行联合招商,实现政企交叉的创新互动,以及共建公共信息平台等。

由于深圳和香港的社会制度不同,政治和经济体制也不一样,而且两个城市具有不同的财政和税收制度,再加上不同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文化,以及不同的产业发展安排和各自的经济利益诉求,所以深圳和香港两地在发展深港创新圈的过程中需要沟通和协调诸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新体系的运作效率。因此,在启动和发展广深港创新走廊这一区域体系中就要针对性地考虑和解决这些问题。

(一)共同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各城市在珠三角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定位

建立广深港创新走廊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各地产业的发展,促使珠三角地区经济向纵深化、一体化发展,以避免各地产业的同构化和无序竞争,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这就需要根据各城市目前的产业状况和发展前景,制订统一的产业发展规划,设计好各地产业发展的梯次,进行区域产业分工与合作。

香港在金融资本、国际贸易和航运、以及科研教育等方面具有产业优势,香港可以在各产业的投融资环节、基础性和源头性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以及最终产品海外销售和贸易等方面进行产业布局,成为珠三角地区产业链上的国际投融资中心、共性和基础性技术研发创新中心、以及国际销售中心;广州在汽车、电子和石油化工业等产业上有优势,而深圳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金融和物流等产业上有优势,广州和深圳应主要在各自优势产业的研发、设计、接单、采购、运营管理和销售服务等高端领域布局,同时也应将部分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高端制造业保留在当地以利于这些高端制造业的快速发展; 而有土地和劳动力优势的珠三角其他地区则可以根据当地优势建立生产和制造基地,承接各行业产业链的生产制造环节。

这种有层次和有梯度的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分工合作对于推动香港和珠江三角洲的产业深化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香港来说,其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地位有了珠三角地区产业发展的支撑,其高度发达的服务业能获得更广泛的市场空间;对于广州和深圳而言,各自产业能够得到调整、升级,经济结构会得到有效调整,可以缓解经济发展环境和空间的压力,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珠三角其他地区,由于处于工业化起步阶段,需要承接广州和深圳的产业转移, 通过土地和劳动力优势换取工业化快速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和技术, 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从而缩小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共同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平衡各地在未来经济和产业发展中的利益分配

由于利益关系是各地政府之间最根本的关系之一,因此利益分配问题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否则各地的重复建设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症不可能根治。建立广深港创新走廊,共同制订产业发展规划也必须解决这一问题,而共同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平衡各地在经济和产业发展中的利益是解决这一利益分配问题的关键所在。endprint

共同制订产业规划,已经初步确保了香港、广州、深圳和珠三角的其他地区合理进行产业布局,在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分享整个产业链发展带来的收益,这是基于产业链和市场关系的一种新型地区经济利益分享机制,这种机制强调地区之间合作,并在合作的基础上实现产业利益的地区分享。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布局的产业链各环节的收益也不均衡,而且市场关系也有失灵的时候,所以需要各地共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产业发展补偿基金,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在香港、广州、深圳和珠三角其他地区进行产业收益的再分配。

产业发展补偿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香港、广州、深圳和珠三角其他地区相关产业的税收,按这些产业每年税收的一定比例提取。产业发展补偿基金由各地政府共同成立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根据各地对相关产业的投入进行补偿,尤其要补偿那些投入和产出不平衡的地区,例如在基础性和源头性的研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大而没有产出或收益的产业端,资源消耗大而产出和收益少的地区等。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各地的利益,使产业链各个环节健康发展,从而使整个产业链都有强大的竞争力和旺盛的生命力。

(三)共同制订区域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来协调和解决具体问题

由于香港、广州和深圳位于不同的行政区域,再加上香港属于境外,与广州、深圳在社会制度、经济体制、财税制度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所以在进行广深港创新走廊的建设中,各地政府对于区域内的公共问题和合作事项需要制定统一的制度。例如,前面提到的产业统一规划制度,产业发展补偿基金和转移支付制度,还有区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人才、资金、劳务和商品流通制度等,这些都需要各地政府的法规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如广深港创新法规委员会)专门制定统一的区域管理制度。

在制定区域管理制度时,可能会对目前国家的有关资本、财税、进出口等方面法律法规进行某些方面的突破,所以需要与国家发改委、财政、税务、商务和海关等部门进行沟通,让政府各部门从国家战略层面认可广深港创新走廊,允许香港和珠三角地区在有关法律法规方面可以有限度地进行突破,先行先试。例如,在粤港澳地区,个人可以凭身份证件自由来往,不用办理港澳通行证或回乡证等;外籍个人在珠三角地区工作,个人所得税一律按15%综合税率纳税;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一律按15%执行等。

在制定统一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要建立专门的跨香港、广州和深圳各地的区域创新管理机构(如广深港创新管理委员会),集中解决广深港创新合作和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约束和规范各地政府和企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经济行为。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各地方因对区域管理制度理解不同而出现分歧,提高区域管理制度的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人、财、物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各级政府在区域创新合作和产业发展中步调一致,快速推进。

(四)共同建立政府督导制度,定期安排政府层面督导会议推动广深港创新合作

深圳和香港在共建深港创新圈的过程中,建立了深港创新及科技合作(深港创新圈)督导会议工作机制,来统筹及督导两地在创新及科技合作上的工作安排,审议有关合作计划的进度。目前双方已经共同召开了三次督导会议,从双方政府层面介入引导,有力地推动了双方创新及科技方面的合作。

在广州、深圳和香港以及珠三角其他城市共建广深港创新走廊这一区域创新体系时,也可以充分借鉴这一作法。可以由区域创新管理机构(即前面提到的广深港创新管理委员会)组织这种政府层面的督导会议,督导会议可以定期举行,每三年或五年举行一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利益协调机制和区域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更新、重大区域创新与合作事项的计划与安排、以及政府督导制度本身的完善等。督导会议主要确定这些议题的重大原则和方向,具体编制和修订工作由专门委员会(如广深港创新产业发展规划委员会、利益协调机制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等)和相应工作组来完成。出席督导会议的人员应当是广州、深圳和香港以及珠三角其他城市政府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其代表,能够全面体现各地政府在珠三角区域创新和合作中的利益诉求和责任担当,并且可以协调区域创新与产业发展方面的工作。在督导会议的布置和安排下,广深港创新走廊这一承载珠三角地区全面创新和合作重任的创新体系才能得到有效发展和全面提升。

本文在阐述区域创新体系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和深港创新圈目前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珠三角地区经济和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珠三角区域创新体系从深港创新圈向广深港创新走廊发展的理由,包括广深港三地的地理位置和文化渊源、广州市本身的经济地位和产业优势角度、深圳未来的产业发展、以及珠三角的区域创新与其他各地区区域创新的竞争等,也列出了珠三角各地共同制订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制订区域管理制度和建立政府督导制度等四方面的具体措施,以供致力于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的研究人员和相关政府部门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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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庆然.英美区域创新体系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湖北社会科学,2010(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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