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首次明确裸官不得提拔意味啥?

2014-03-10 20:12孙镇镇
世纪人物 2014年2期
关键词:党政领导贪官腐败

孙镇镇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明确提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此外,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将“裸官”“跑官”“病官”彻底从干部选拔任用剔除出去,这是新《条例》中释放出的明确信号。新《条例》明确提出,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是德才兼备,并且要以德为先,要突出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行为操守。

这部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显现出了一些鲜明的特征与特点,适应了当前干部任用的新形势,回应了老百姓对于干部任用的呼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群众深恶痛绝的“裸官”现象,新《条例》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凡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这是中央首次明确裸官不得提拔规定,此前只是部分省市的规定而已。

同时,在新《条例》中,还规定了有六种官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也就是不能提拔:(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这样,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其中,“群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德与才均不能服众、群众基础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反映了当事人能力和绩效的欠缺;对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败行为尤其是贪官外逃的考虑。

而且在考察内容上,更加体现科学性,防止以GDP论英雄,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当然,禁止裸官提拔是一项重大进展。从这个举措来看,至少意味着四个方面:一是当前裸官现象已经十分严重,到了不得不认真对待的时候。从现在落马的一些贪官来看,其中就有不少是裸官。虽然至今官方没有公布正式的结果,也就是我国的裸官到底有多少,但在民间的盛传却是惊人的,而且裸官有很多还是集中在县处级以上,这样的现象很可怕。

二是裸官的危害性相当之大,不仅资金外流,而且官场生态严重恶化。有一个微博评论曾经说,裸官可能意味着三个方面:一方面是贪官,他把妻儿送到国外,需要资金支持,他可以毫无顾忌地捞钱,而且是把钱转移到国外去了,危害更大。再一方面是淫官,将妻儿都转到国外去了,独自在国内,恐怕在个人生活方面不会干净到哪里去。找情妇、找小三,或是嫖娼也不是不可能的。还有一个方面可能是绿帽官员。如果真出现这种局面,我们的官场生态又会是怎么样的呢?这样下去的恶果可想而知。

三是意味着中央反腐败力度越来越大,将会向海外不断深入。从干部提拔任用的角度,将裸官的路进一步堵死,这也是从源头上、从制度上治理腐败,进一步防范腐败行为。而且从这个动作来看,中央反腐败的重点将向海外深入,真正打掉一批裸官中的大老虎,揭开海外贪官的口子,断绝他们的后路。

四是意味着未来的反腐败将加快向法治、制度反腐的延伸与深入,一些新的制度将会不断出台,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力度会不断加大。对于裸官的防范,就是制度性的一个成果,而进一步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也会在不远的将来呼之欲出,这是完全可以预见,只是需要在进一步的治标中争取时间。

同时,应该明确,现行体制下,“考察”系领导干部选任的第一道环节,只有被列为考察对象,才能获得提拔升迁的机会。在6条“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高压线”中,将“裸官”列入其中,显得意味深长。这无疑是出于防范腐败特别是贪官外逃的考虑,只有限制住“身在曹营心在汉”的“裸官”们的升迁之路,才能更好地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对此,我们当然要热情点赞。

“裸官”给人传递出非常消极的信号,不予提拔升迁的规定,既符合现代政治伦理,也符合百姓的民意呼声。只不过,这样的监管力度,仍然不够。事实上,一律不得提拔的规定,对那些确实准备“先裸后逃”的贪官而言,约束力有限——既然决定准备外逃了,本就已经打算放弃仕途,纯粹只为弄权捞钱,而要捞钱,提不提拔,关系不大。

所以说,“裸官不得提拔”只是警醒“裸官”的一种方式,具体到防范“裸官”外逃,还需更多举措。监督“裸官”必须关口前置,让其自从开始“裸”的那一天起,就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说白了,如果“裸”也必须站到公众面前来彻彻底底地“裸”,而不能将“裸”视作隐私,允许其偷偷摸摸地“裸”。因此,在不提拔“裸官”之前,“裸官”的信息全社会公开要更加重要。

某种意义上,对“裸官”的仁慈,就是对公众的残忍。“裸官”不仅对公共利益具有潜在危害,要害部门出“裸官”更会直接影响决策。监督“裸官”不止于“不得提拔”,更要将其关进笼子。既然决心“裸”了,就该“裸”得彻底——哪些官员是“裸官”,为什么“裸”,境外有多少资产,类似信息不应被当作秘密。惟有构筑起全方位的立体监管,“裸官”才没那么容易好当,“裸官”才不至于屡屡成为贪官外逃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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