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3-11 04:12高延东
医学与法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案例

高延东

◆医药卫生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

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延东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文章在介绍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对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的状况进行了反思,并从更新观念,选择、完善案例,充实和加强师资力量,健全学生成绩评价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法;不足;完善

培养优秀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采取了多种措施,其中就包括引进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案例教学法。

一、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简介

1870年前,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是教科书式授课法。教科书式授课法的主要内容是,法学教师指定教材的某一具体部分,要求学生学习并反复背诵,记住大部分内容;然后法学教师就该指定部分进行讲述,在上下次课时再进行复习。1870年,兰德尔教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学中引入了案例教学法,开创了美国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的先河。法学案例教学法不再使用教科书,不再是对法律规则的死记硬背,而是通过精挑细选的案例来阐明法律规则的含义,探寻法律原则的发展轨迹。

法学案例教学法有其自身的如下优点。

首先,法学案例教学法教育学生要像律师一样思考。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师提供给学生真实的案例,要求学生研读,发现案件的焦点问题,从看似毫无相关的事实中发现它们之间的联系。整个的案例分析过程需要学生运用执业律师经常使用的技巧,学生不再是教科书式授课法中只知道听和记的被动学习者。

其次,法学案例教学法使学生具备了自学和自我更新的能力。在教师指导下,学生独立地对案例进行分析,并从案例中抽象出有序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这种方法实际上使学生掌握了自学的技巧,提高了自学和自我更新的能力。有了这种能力,学生便可以自己去学习新的法律知识,解决复杂的疑难案例,探索奥妙的法律科学世界。

第三,法学案例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所使用的案例,都具有真实性,比较直观和形象,都是从具体的事实出发,在争议双方的焦点问题上引申出法律的规则和原理。这种由案例到法律规则的教学方法,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学生有了学习兴趣,就会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学习法律知识,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尽管法学案例教学法有上述优点,但并不是全部的人都认可该教学方法,该法自产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对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批判,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法学案例教学法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并不能教授所有的法律制度和其他与法律密切相关的问题。案例教学法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而忽视了传授具体的法律制度,不能教授学生如何处理与诉讼无关的实际问题,不能考虑非法律因素如政治、经济和政策等对案例的影响,也不能教授学生掌握非诉讼技巧。

其二,法学案例教学法注重逻辑推理的过程,忽视了结果和经验对法律学习的重要作用。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指出,案例教学法的缺陷是将法律作为一个逻辑统一体,过多地考虑法律的内在关系或逻辑,很少考虑推理后的结论,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其三,法学案例教学法浪费时间,效率低下。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使教师上大课,同时教授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这极大地降低了教学成本(这是大学接受案例教学法最好的理由,也成为大学创收的优势所在),但与此相应的问题就是一节课的大部分时间都是教师在向少数的同学提问,大部分同学只能成为听众或观众。故很多学者认为该种教学方法效率低下,浪费时间。

尽管法学案例教学法面临各种各样的批判,但该法仍然是目前美国法学教育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者只是对其进行改革与创新。如针对该法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能教授所有的法律制度这一异议,法学工作者就采用演讲式、教科书式、问答式等其他教学方法作为案例教学法的补充,对需要教授的法律制度进行讲授;针对案例教学不重视结果的问题,法学教育者在保证启发性的前提下,向学生指出该案例比较成熟的结论,以消除学生的困惑和不解;针对案例教学浪费时间、效率低下的问题,法学教育者则采取小班制教学的方式,使教学内容尽可能地照顾到每一位学生。

二、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我国高等院校自设立法学专业以来,就积极地对案例教学法进行了研究、探讨和引入。尽管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中不是主流的教学方法,但该法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培养优秀的学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笔者也应看到,我国高等院校在实施案例教学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案例教学法在认识上有偏差

中国的法学教育者历来重视讲授法,本能地抵制来自于国外的案例教学法,对其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很多法学教育者都把精力集中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而不是专门拿出时间去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职业培训、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甚至有些法学教育者凭借其固有的观念,想当然地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举例说明法。其实,举例说明法与案例教学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举例说明法中教师的授课内容是法学理论知识,所举案例仅是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解释和说明,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消化和巩固理论知识。在举例的过程中,教师在讲,学生在听,没有任何互动,学生还是学习的客体,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案例教学法则是教师在课前提供给学生真实的案例,并要求学生在课前作好充分的准备;课堂上,在教师的发问下由学生对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通过讨论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分析案件的能力,教会学生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解决具体的案件。

(二)缺乏高质量的教学案例

当前法学教育者可以在网络上、书本里发现很多法学案例,但这些案例质量不高,大多不能作为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来使用。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者从事案例教学的时间较短,在短期内没有积累足够多的典型案例,也没有与法院建立一种判例共享制度,不能及时、有效地从法院发现典型案例。案例要么是由学者杜撰出来,要么就是学者把复杂的真实案例简化,案例随意性强且比较简单,根据案情就能得出结论,缺少了严密的推理过程,不能够起到锻炼学生法律思维的作用。

(三)师资力量的匮乏

从事案例教学法的教师需要具备极强的实践能力和深厚的理论功底。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要求教师不断地向学生发问,通过发问引导学生从案例中推导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发展的轨迹,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要求教师对案例的选取、问题的设置、学生能动性的发挥及最后的点评等都要有充足的经验。目前,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但相应的师资却达不到实施案例教学的要求。很多教师对案例教学法缺乏认识和研究,对法律实务缺少实战经验。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直接用案例教学法授课,将会很难引导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从而不能达到提高学生法律逻辑推理能力的目的。

(四)学生激励机制的缺乏

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对学生成绩的评定标准是多方面的,既要对学生的课堂讨论表现评定成绩,又要对学生的期末考试评定成绩。课堂讨论既然要评定成绩就会激励学生在课前认真准备,在课堂上要有杰出的表现,课后认真总结课堂所学知识以期在今后的课堂上再创佳绩。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对学生的成绩评定主要是通过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的,考试内容偏于理论知识,缺乏对实际案例操作能力的考查。在这种评价机制下,教师对案例教学没有导向作用,学生也没有提高自身案例分析能力、法律思维水平的动力。

三、我国高等院校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改进与完善建议

(一)更新观念,重新认识案例教学法

传统的讲授法、谈话法等教学方法在我国法学教学中占有重要地位。[1]北京大学苏力教授认为,受制于中国传统教育模式,中国法学教育仍然基本是讲授。[2]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讲授法所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最大的弊端就是学生的实践能力不足。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法,通过对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针对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2011年12月29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该意见为我国高等院校进行案例教学的改革和试点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高等院校应以此为契机,更新观念,在运用讲授法的同时,选择好试点,大面积使用案例教学法,以提高法学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竞争能力。

(二)选择与完善案例

案例教学是围绕案例进行的教学活动,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整个教学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教学目标能否实现。[3]当前,法学教育者可以从多种途径获取案例,但获取的案例要成为教学案例,还需要比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择。有学者提出六条关于案例选取的标准:其一,目标标准。教学案例必须要服从和服务于培养目标总要求。在这方面,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班次会有不同的目标要求,必须根据不同目标来选择相应的案例。其二,重大标准。一是案例所涉及的应是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措施;二是案例所涉及的应是重要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等;三是案例所涉及的应是重大理论问题。其三,普遍标准。案例是特定的,但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具有普遍性。其四,现实标准。我们选择法学教学案例,应当紧紧把握时代特征,案例应是现实的而不是历史的,是及时的而不是滞后的,是深刻的而不是肤浅的。其五,问题标准。即教学案例能够引出实践和理论的问题,是可以引发研究和讨论的;如果所选择的案例是非很清楚,不能引发大家的讨论、争辩,就不适合教学使用。其六,热点标准。法学教学应当与时俱进,所选择的案例应能反映热点问题,以引发大家对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和思考。[4]

除以上标准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例进行选择与完善:首先,开办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应成立专门的案例编写小组;案例小组成员应以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为主,同时吸收部分实务工作者;一线教师和实务工作者应反复研究,多次磋商,制定严格的标准,根据标准把高质量的案例编写成教学案例。其次,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因具有典型性,可以作为法院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参考,可将其作为教学案例使用。最后,高校应按照主干课程的类别建立案例库并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案例库的更新。

(三)配备师资力量,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与案例教学法的成功实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学教师具备相应的素质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关键。这就需有如下要求:

首先,配备具有相当法律实务经验的师资力量。高校可以通过让专业法学教师在律师事务所办案获得法律实务经验,招聘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作为专业教师或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到大学讲学等方式配备所需师资力量。

其次,经常对从事案例教学法的教师进行培训。培训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是聘请知名律师向教师传授法律实务经验;可以是把从事案例教学法的教师派到英美法系国家的知名法学院进修,实地考察国外案例教学法的运作模式、流程和内容;也可以是把国外的案例教学法名师聘请到高等院校,亲自指导国内教师怎样更好地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

最后,高校要引进曾接受过案例教学法教育的教师。在案例教学法教育下成长起来的教师,在应用案例教学法时更得心应手,如清华大学是目前实施案例教学法最成功的大学,其招聘法学教师的标准就是应聘人员要具有美国JD学位(即法学职业博士)。我国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在引进法学教师时可以参考借鉴这一标准。

(四)完善学生成绩评价机制

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在课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在上课时要时刻集中注意力,这会对学生造成很大的压力,学生会想方设法地逃避和反对这种教学方式。这就需要对当前的学生学习评价机制进行完善,以缓解学生的压力,变学生的压力为学习的动力。作为教学主体的学生,其积极配合是教学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5]对学生学习评价机制的完善方案应为:在平时考核方面,把学生在案例教学课堂上的表现作为平时成绩,成绩的高低不以回答问题的结论正确与否为依据,而是以学生对案件的分析能力为依据;在期末考试方面,要加强考核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能力,评定成绩的依据也要依据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能力来定,而不是结论的对错。

[1]于京珍,周建裕.高等医学院校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法的探讨[J].西北医学教育,2007(2):281.

[2]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5.

[3]钟俊,申伟.论案例教学法的改进[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122.

[4]杨小军.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学案例[N].学习时报,2007-05-28(6).

[5]周宏.教学方法[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1:197.

(责任编辑:王海容)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弗兰西斯·培根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柏拉图

信仰犯绝不是卑劣之人,他纯粹是一个异端思想者,既不必要改造,也不可能改造。其信仰,由于有理由支持,所以只能根据理由来予以辩驳。我们要尊重那些由于不肯屈就而被送进惩罚机构的信仰犯。

——拉德布鲁赫

Problems of Case Teaching for Law Majo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China and Its Perfection

Gao Yandong

Case teaching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our country has played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law major education,while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to American law case teaching, this paper reflects the current status of case teaching for law majo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our country,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and perfect law case teaching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renewing ideas,choosing and perfecting case,enriching and strengthening the faculty,and improving the stud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et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law major;case teaching method;deficiency;perfection

高延东,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法学和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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