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罪犯习艺所建筑之探究

2014-03-21 07:13王晓山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建筑

王晓山

(江苏省苏州监狱,江苏 苏州 215143)

清末罪犯习艺所建筑之探究

王晓山

(江苏省苏州监狱,江苏 苏州 215143)

清末,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环境下,推行变法修律,改革司法制度,狱制改革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作为狱制改革措施之一,在全国普遍创办罪犯习艺所。由于受清末政府的腐朽、执行缺乏力度及开办经费所限等影响,罪犯习艺所建筑仍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但作为传统旧式监狱建筑向新式监狱建筑转变的过渡性的历史产物,它的存在仍起到积极的作用。

清末;习艺所;狱制改革;建筑

一、清末罪犯习艺所创办背景

清末清政府面临着内忧外患,内有因西方狱制被大量引入中国之前,主张改革传统狱制、建立近代监狱制度的呼声日趋高涨,特别是数千年来传统狱制的百弊丛生已日渐衰微,外有诸多列强的坚船利炮轰开清朝的大门,以中国司法制度与国际不合为借口而攫治外的法权。在内外双重压力的大背景下,迫使清政府由原来的顽固守旧转向维新图强,着手进行司法改革,其中被称为“重中之重”的一项内容就是狱制改革,一场轰轰烈烈的狱制改革运动就此展开,首先在全国推行创办罪犯习艺所。创办罪犯习艺所开启了清末监狱改革实践的先声,但实质上罪犯习艺所是传统监狱向新式监狱转变的过渡性的机构。在天津、保定及京师等罪犯习艺所为代表的示范作用下,全国上下掀起了创办罪犯习艺所的高潮,其“由惩罚而教养”的思想转变,直接为清末、民国乃至当今的狱制文明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

二、清末罪犯习艺所创办时间

光绪28年(1902年),山西巡抚赵尔巽针对旧狱制的发遣、充军、流徒等存在的弊端,向清政府递交了《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折》。在奏折中指出,流放罪犯有“三失”、“四弊”,其大意: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路途遥远,押解费用甚巨;罪犯逃亡后,难以捕回;罪犯到达目的地,也无役可充;罪犯在边远地区结成团伙,危害当地百姓;罪犯死亡之后,家属难以收尸,归骨无望。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收军流徒等罪犯,入本地罪犯习艺所服刑习艺。翌年,刑部奉旨议准,并通令各省筹设罪犯习艺所。天津罪犯习艺所是我国第一个建成的罪犯习艺所,始建于光绪29年(1903年)5月12日,次年6月建筑工程竣工,7月29日正式投入使用,开始接收罪犯入所习艺。光绪30年(1904年),河南也创办了罪犯习艺所。据《清实录》载:河南巡抚陈夔龙奏:遵设罪犯习艺所,酌议办法。拟由各邑自行设所,较觉简便。其暂行管押之犯,所在多有,拟通饬一律收所习艺。并将所内析为二品,以一区收押犯,以一区收军流徒各犯,用示分别,以资化导。①《清德宗实录》,光绪30年11月丁酉条。光绪31年(1905年),在借鉴天津罪犯习艺所创办经验和对日本监狱制度全面考察的基础上,袁世凯又下令在直隶保定清苑创办了罪犯习艺所。同年,山西罪犯习艺所也在开始创办,使原来一些判处流放刑的犯人不再发配、充军,一律安置在里面服役。同年6月,四川总督锡良下令遵办四川罪犯习艺所。同年7月,中央工巡局大臣大学士那桐奏准,在功德林创办京师习艺所,也就是顺天府习艺所,而且是一所既收罪犯又收贫民的“综合性习艺所”。同月,福州将军兼署闽浙总督崇善奏:遵设罪犯习艺所,先就各道开办,一俟人犯渐多,再行设法推广。①《清德宗实录》,光绪31年7月甲申条。同月,广西巡抚李经羲奏:西省遵办罪犯习艺所,饬各属一体创办,暨整顿警察各情形。②《清德宗实录》,光绪31年7月壬辰条。同年,广西贵县知县吕鉴熙设罪犯习艺所1间。光绪31年(1905年)8月,吉林罪犯习艺所建成。③《百年风云》,吉林监狱《希望》编辑部,2007年,第7页。光绪32年 (1906年)4月,安徽省省城罪犯习艺所在安庆建成,专收安庐滁和[道]属16洲县罪犯。[2]江宁罪犯习艺所(南京监狱的前身)从光绪31年(1905年)开始兴建,到光绪33年(1907年)建成。在宣统3年(1911年),天津还新建了女犯习艺所。[3]上海罪犯习艺所,位于今露香园路、大境路一带,民国2年(1913年)3月建,同年6月撤销,存在时间很短。[4]

上述史料说明,除上海罪犯习艺所创办时间作为特例外,直隶、河南、京师、福建、四川、广西、闽浙、吉林、安徽、江苏、上海等省及府州县都已经在光绪, 29年(1903年)至宣统3年(1911年)间开始筹建或建成罪犯习艺所,其规模有大有小,成效也各异。

三、清末罪犯习艺所收押对象

清末,清政府议复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奏折,主要是针对原有的军、流、徒及发遣各犯“既无差役工艺可供,又无看管之地,工食之资”,往往“不思守法,纷纷脱逃”,[5]成为亡命之徒,倡乱之民,酿成地方滋扰之害的状况,清王朝创办罪犯习艺所实际也是为补救旧制的流弊而设的,通过习艺所的监禁习艺对罪犯实施惩罚管教,达到他们去恶向善、自食其力的目的,所以具有“保安处分”的性质,归法部或民政部管辖,有的也从属地方行政部门。[6]

各省在创办习艺所的过程中,收押对象也有差异。有的以收押相当于军、流的重犯及非重罪但屡犯者为主,称为“罪犯习艺所”,[7]如保定罪犯习艺所、江宁罪犯习艺所等。安徽安庆罪犯习艺所专收安庆庐江滁州和县所属16州县的的军、流、徒等人犯(老残不能习艺者退回)。隔年,分轻罪监、重罪监,军、流、徒等人犯已定监禁年限者,入重监;地痞、恶丐及无业游民,或年轻子弟不遵父兄教训,由地方官及警局拘禁者,入轻监。部分地方分别创办犯罪习艺所和贫民习艺所,收押对象以救济贫民为主,称为“游民习艺所”或“贫民习艺所”,如在光绪32年,天津罪犯习艺所主要收押天津、河间等四个府的罪犯,到光绪31年(1905年)已收押各类犯人580名。光绪32年(1906年)在罪犯习艺所东侧建成了游民习艺所,收容游民、盲流等500余人,两年时间收押犯罪人员上千人次。宣统3年(1911年),为收容、隔离女犯,约束其习艺,又创建了天津女犯习艺所。[8]京师习艺所罪犯和贫民均可入所习艺,入所习艺对象包括以下:凡是内外城巡警厅判罚工作3月以上者,由各厅直接移送习艺所习艺;步军统领衙门遇有轻罪犯人判罚工作3月以上者,由各该衙门咨送巡警部,由部发至习艺所习艺;内务府慎刑司遇有轻罪犯人判罚工作3月以上者,由司咨送巡警部,由部发至习艺所习艺。后经奏准,刑部现审案内遇有常赦得原之徒罪以下人犯就近发交习艺所,按照应徒年限,收所习艺。入所习艺的对象以轻罪人犯为主,同时也收入一些贫民习艺,收纳贫民则分为两种,一是自请入所,一是强迫入所。自请入所的,须由其父兄呈请或有图、片、铺保。强迫入所的又分两类,一是沿街乞食有伤风俗者,二是游手好闲形同匪类者。以上均须所学有成,可以自谋生计,然后准其出所。可见其功能主要在于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其次则是教养贫民、传授技艺。有的收押对象仅为无业贫民,如奉天习艺所。[9]

四、清末罪犯习艺所选址

光绪31年(1905年),清政府正式命令各省府州县创办罪犯习艺所。光绪32年(1906年),清廷修订《大清现行刑律》,设“罪犯习艺所”。各省份在天津罪犯习艺所的示范下,纷纷取经学习,自筹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创办罪犯习艺所的高潮,这些习艺所大多由废弃简易庙宇、仓库、训练场或慈善机构改造而成,宣统3年(1911)年后它们中的许多被扩展为当地正规的监狱。[10]

(一)选择新址新建

罪犯习艺所相对于传统旧监,由于增加大量功能性用房,占地面积扩大,所以有的省份采取选择新址新建的方式。鉴于其特殊性,选址也进行了多重因素考虑:不宜建在人口稠密的城区,要和周围的居民生活区有一定的间隔地带;由于罪犯习艺所强调习艺,给罪犯提供必要的作业场所,所以必须要选择较为开阔的场地。江宁罪犯习艺所,清政府拨库银10万两,选址在南京大石桥东面(原进香河老虎桥45号),购地65亩。派江宁知府许星壁等参考日本监狱及天津习艺所规模,度地绘图。山西罪犯习艺所在山西太原东华门1号新建。这些地块正好适合作为罪犯习艺所的建设用地标准,这里远离中心城区,居民稀少,地势开阔。

(二)设置在原旧监里

只要旧监有多余的场地,往往在旧监的原址基础上,增加习艺场地,即可改造成当地的罪犯习艺所。因此,在旧监的基础上改造罪犯习艺所成为不少省份采取的方式。如奉天罪犯习艺所(奉天第一监狱的前身),在光绪31年(1905年)就是原有刑部大狱侧面南监修建的,宣统2年(1910年)时,囚犯数超过500人,下设的府厅州县罪犯习艺所容人也达300人左右。[11]吉林罪犯习艺所也是设在原吉林将军衙门大狱和旧狱基础上扩建而成。①《百年风云》,吉林监狱《希望》编辑部编,2007年,第7页。

(三)设置在废弃的旧练兵场

由于旧练兵场具有宽阔的操练场地,且有可利用的房屋,所以有的省份也就利用废弃的旧练兵场,不用征地,略加改造就可以建成罪犯习艺所,还可以节省建设费用。如天津罪犯习艺所,是原西营门外新军的操兵练武的教军场改建的 (今芥园西道与中环线交口地带),后改建为天津监狱、直隶第一监狱,后又改称为河北第三监狱。京师罪犯习艺所的创办则稍晚些,光绪31年(1905年)7月,监舍与厂房建在位于西城皮裤胡同原神机营胜字队操场旧址上。[12]

(四)设置在废弃的慈善机构旧址

清末,在清政府命令各省府州县创办罪犯习艺所下,有的省份利用废弃的原慈善机构旧址,创办罪犯习艺所。由于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文明和民主思想的传入,各地创办了慈善机构,对关押的犯人安排学习一些手艺,或安置在一些衙门作杂役。光绪18年(1892年),广西桂林知县的吴征鳌创办“迁善公所”,拟定章程,并建议将凡犯偷窃及情稍轻罪待质未定罪各人犯定限收所习艺,以冀迁善。后来因不慎失火,焚毁大半,当在全国创办罪犯习艺所的风气盛行时,便又在旧基上创建了一座能容纳120名罪犯入住的所习艺。安徽省安庆习艺所设置在饮马塘原“习艺善堂”,而“习艺善堂”是专门收容偷窃等轻罪犯的场所,坐北朝南,占地20亩左右,规模甚小。[13]顺天府习艺所建在北京功德林庙址。功德林普济堂原为功德林寺粥厂,金代时,始于此建“石佛禅林”,元代改建为“功德林寺”,清康熙47年(1708年),为了赈济灾民,由山西僧人王之章募建粥厂,名为“功德林庙养济院”。光绪31年(1905年)7月,中央工巡局大臣、大学士那桐奏准,在功德林创设顺天府罪犯习艺所。由于这些场所,有一定作业场所,因此,略作改建后,即可成为罪犯习艺所。

(五)设置在废弃的官府房屋

除了省城外,各州县地方官员为了解决无业游民及罪犯出释后的生计问题,陆续创办了罪犯习艺所,大多利用废弃的州县官府房屋。如,光绪31年(1905年),“地居北鄙,幅员辽阔”的安徽宿州,“四境农民向不讲求地利,平日生计已薄”,然而“其年力强壮之人大都不事耕稼,投营入伍,迨由各省遣散回籍辗转流荡,遂失旧业以致游民日多,饥寒生盗,加以界连苏豫,地属冲衢,匪徒出没其间,时虞勾结为害。”当地官吏甚至亲眼看到无业游民侵害良民,可见宿州无业游民问题之严重。“但为急则治标之计,除恶不得不严”。不过设法补救,匪特为地方隐患亦虑无以济刑法之穷”。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无业游民问题,宿州某守令首先饬下属清查保甲,“分别良莠,欲期良善相安则一切游手桀黠之徒,尤须妥约束”。同时查得“州署前旧有废仓屋宇倾”,重加修茸,创办习艺所,雇觅工头教习手艺,凡情轻罪犯以及游荡子弟不安生业者,准由族董保人等呈送入所习艺。[14]

五、清末罪犯习艺所建筑特色

清末罪犯习艺所虽然建筑布局、建筑结构不完善,建筑设施还很简陋,不尽合监狱学理,但毕竟比封建制下的旧监建筑有较大的改良,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讲究建筑结构

清末罪犯习艺所在学习西方和日本新式监狱的基础上,重视统筹考虑习艺所的建筑布局和结构,建筑结构形式采取了仿日本多样制,即扇面形、一字形、十字形和方块形,以便于监视管束为原则,初步出现了我国近代监狱建筑的雏形,为接下来的新式监狱奠定了基础。如天津习艺所监房分为两所,每所由4栋组成,每栋分为8室,女监另有1槛。监房吸取、借鉴了日本的监狱建筑呈扇面形的构式,各个制高点均为守卫和狱方管理者的位置,便于巡查和宜于卫生。一号监舍、二号监舍,由4排监房组成,呈扇面形,每排监房隔甬道相对,监房中厅有走道通接,每排监房门口设有警戒室或监察室。三号监舍,包括普通监、自新监、新居监、分房监。其中普通监建筑呈十字形,自新监则是专门收押官犯的场所,呈一字形建筑式样。京师罪犯习艺所的建筑风格,参照了外国监舍、工厂的建造样式,为半圆形(或称为扇面形)结构。从其建造上看,京师习艺所在外部环境上已初具新式监狱的特点和时代特色。[15]

(二)功能性用房增多

原旧监主要功能用房有监舍、狱神庙、巡更房、刑狱房、狱吏房等。清末罪犯习艺所的设置,学习了西方先进文明的监狱管理理念,罪犯习艺所除了监房主要功能用房外,还设置了其他附属性用房。如作为全国最先建成的天津罪犯习艺所具有典型和表率作用,大小功能性用房241间,设有教诲室、医务室、会议室、办公事务室、监禁室、炊事房、传染病隔离室、接见所、食堂、浴室、体育场以及工场、仓库、小学校、工艺品陈列室、工长住房、看守官宿舍、看守兵住房等等。在东北角还有3间暗房,6间禁闭室。[16]京师罪犯习艺所在功能性用房设置上,一方面,习艺所用为监禁场所,以发挥监禁刑功能为基础,设有办公室、监舍、贫民宿舍、看守室、守卫室、接待室、探晤室、暗室、燎望亭、食堂、浴室等基础设施;另一方面,习艺所又是实施感化和劳动改造的场所,设讲堂、工厂、储物室、仓房等。此外,由于这一时期受到“西医东渐”的影响,比较重视对传染病等疾病的预防,设有诊察室、检身室、病室及传染病室等多类与健康和防疫相关的用房。安徽安庆罪犯习艺所建重罪监、轻罪监和简易工场等房舍。[17]江宁罪犯习艺所,有大小房屋220余间,有对称的扇形四翼新式东西监房、杂居监、要犯分居监、官犯分房监等,还设有专门的病监、女监,以及还设有教悔堂、课堂、工场、提调室、办公室等附属设施。

(三)改变旧狱阴暗潮湿的状况

清末罪犯习艺所改变了旧监阴暗潮湿的状况,如天津罪犯习艺所的建筑布局及建筑结构要求改变旧狱破裂残缺、地沟淤塞、房舍潮湿、腥秽逼人、疾疫丛生的状况,要符合管理、卫生、教育之方,“庶足以示威仪而严防范”。工场要区别不同监狱及成人、未成人囚犯劳作的强度和工种;监房和工场必须阳光照射、空气流通,以及卫生防疫、易于防救水火风雨等非常灾害为要。[18]

(四)采用了先进的防逃设施

清末罪犯习艺所不仅在建筑结构上采取了防逃措施,还在建筑设施上采取西方新式监狱的方式。如天津习艺所不但采用了新式的建筑,每监房要修筑墙壁以防囚犯间相互交往和逃亡,[19]而且防止罪犯逃跑的设施在当年全国的监狱中也最为严密。除了严密的岗哨外,天津习艺所采用了高大的双围墙,即近4米高的外围围墙内还有一道2.5米高的围墙,两墙相距4.5米,中间为平坦的甬道,犯人即使越过了第一道围墙,也不可能翻过外围围墙。[20]除了从正门有出入口外,其它地方根本没有出口,犯人跳到甬道上,很快就会被抓回。

六、清末罪犯习艺所建筑的积极作用

随着全国范围内创办罪犯习艺所,人们开始逐渐接受西方的监狱管理理念,但传统观念的影响在社会上根深蒂固,不少人对罪犯习艺所还抱有抵触情绪,开办费用多数由社会各商贾财团及社会名流募捐,筹措银两,经费有限,势必影响到了罪犯习艺所建筑质量和使用效果。受清朝统治本质以及财力的影响,罪犯习艺所建设多半流于形式,在上下“相率虚应”之后,就伴随着北洋军阀政府取代清末政权,清王朝的覆灭而宣告结束。但作为传统旧式监狱建筑向新式监狱建筑转变的过渡性建筑,它的存在仍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揭开了我国近代监狱建筑改良的序幕

在清末司法改革过程中,狱制改革无疑是一重要的内容,而狱制改革的进程又以近代 “罪犯习艺所”之创办而发其端绪,可以说从清末创办罪犯习艺所开始,便揭开了我国近代监狱建筑改良的序幕,而罪犯习艺所建筑不仅表现近代监狱制度雏形的客观载体,更表现为对传统刑罚观念的变革,和近代刑罚观念的确立。罪犯习艺所具有现代监狱的雏形,是在近代监狱理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机构,标志着我国采取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刑初步形成。

(二)为后来的新式监狱建设提供了经验

罪犯习艺所作为清末狱制改革的一项成果,则是中国监狱由陈腐转向新体制、新模式的开端,特别是新的建筑布局与建筑结构,为后来的民国改良监狱、出台《拟定监狱图式通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宣统3年(1911年)辛亥革命后,许多习艺所被扩大规模成为现代的监狱。如顺天罪犯习艺所成为京师第二监狱、保定罪犯习艺成为京师第三监狱、天津罪犯习艺所改建成天津监狱。所以罪犯习艺所在一定程度上,是现代监狱的前身,为后来的新式监狱建设提供了实践经验。

(三)为后来的新式监狱将监禁和劳动相结合积累了经验

清末新政时期创办罪犯习艺所,各省无业游民颇多,在押罪犯等待出释者亦不少。这类群体没有谋生技能,或是懒惰不堪,无法自力更生,因此成为妨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罪犯习艺所里设置了作业习艺场所,如织布、织带、铁工、搓绳、印刷工场,让在押罪犯、无业游民等出所后能有谋生技能,确实收到了一定社会效果。如,吉林罪犯习艺所组织罪犯开展织布、纺织、打绳及编筐等四种劳役。①《百年风云》,吉林监狱《希望》编辑部编,2007年,第7页。光绪31年(1905年),广西贵县、龙津、灵川、凌云等流刑犯较多的县创建了罪犯习艺所,以监禁形式强制人犯役作习艺,也标志着我国罪犯“得有职业之训练”从此开始,即在监禁场所设有劳动场所,将监禁和劳动结合起来改造罪犯。

(四)对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仍有借鉴价值

清末罪犯习艺所建筑布局建筑结构给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迄今仍有借鉴价值。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真研究清末罪犯习艺所的建筑,从清末狱制改良初期的得失中找出有益的东西,对于我们了解这一段罪犯习艺所建筑史,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惩罚与改造罪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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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ing into Workhouse Architecture in Late Qing Dynasty

Wang Xiaoshan
(Suzhou Prison,Jiangsu Province;Suzhou Jiangsu 215143)

Fac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dilemma,the Qing Dynasty in its last phase promoted legal reforms, prison reform being a very important component.As a reform measure,prisoner workhouses were established nationwide.Due to corruption,lack of enforcement,and short of fund,prison workhouse architecture has many defects;but as a historical product in the transmission from old prisons to modern ones,prison workhouse still played a positive role.

Late Qing Dynasty;workhouse;prison Reform;architecture

DF87

A

1671-5101(2014)04-0094-05

(责任编辑:孙雯)

2014-03-20

王晓山(1972-),男,江苏宝应人,江苏省苏州监狱办公室副主任兼监狱陈列室主任,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监狱建筑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监狱理论研究带头人”,江苏省监狱系统首席专家,大学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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