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2014-03-21 09:00李先龙
安顺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专业知识创造性劳动

李先龙

(安顺学院政法学院,贵州 安顺 561000)

地方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李先龙

(安顺学院政法学院,贵州 安顺 561000)

人才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能够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地方院校法律人才培养需首先对培养目标作出恰当的定位,在培养要求上仍应当以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劳动精神为先,同时在专业教学内容方面作出妥善的安排及取舍,注意体现每个学校自身的培养特色。

地方院校;法律;人才;培养

一、什么是 “人才”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1]。由此来看,人才首先是 “劳动者”。同时人才必须 “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较高的 “能力”和 “素质”是衡量劳动者是否属于人才的基本标准。

人才首先必须是劳动者。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际出发,在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劳动本身成了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前,劳动仍然是人们谋生的手段。马克思在 《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因此,在整个教育中,培育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爱劳动的习惯与精神,引导人们更多地发现劳动本身的价值、认知并且乐于感受劳动的具体过程中的快乐与幸福,当为整个教育的根基。

其次,人才必须 “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这个问题毫无争议。但是,何为 “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却大可商榷。根据 《纲要》的表述,“专业知识”与 “专门技能”具有选择性,即只需 “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两者必备其一即可。而实际上,两者往往相辅相成,是难以割裂的,在一般意义上,人才对此二者通常需要兼而有之。两者有机结合共同达到 “一定的”这个量,即为符合标准。达不到这个 “一定”的标准,即便具有“一些”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不足以称为人才。这个“一定”到底是多少?事实上很难作出一个 “一刀切”的固定标准甚至 “动态的”标准,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地方院校根据地方的整体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来衡量。从上到下的下达标准看似权威、科学,实则与客观实际需要大相径庭。至于其中的 “专业知识”与 “专门技能”又如何此伏彼起地在总体上达到 “一定”的高度,以及各地各校所属法律 (法学,下同)专业在自身特色的培养目标上是 “专”哪一 “门”、哪一 “业”,则更应该是各家地方院校各展所长、长袖善舞的 “发挥空间”了。“高度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体系,实在不见得是真正恰当的好选择。

第三,人才必须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这是人才之作为 “人才”的根本价值所在。光有劳动热情不行,劳动热情加上专门知识和技能也还不行。人才的落脚点在于要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何为 “创造性劳动”,何为 “对社会作出贡献”?“创造性劳动”首先要求作为主体的劳动者所具有的 “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和“进行创造性的工作”的两大理念,同时面对实际工作问题能够自觉地贯彻较为坚忍不拔的开拓精神,而不是固步自封、一步三摇;何为 “对社会作出贡献”?同样是要求首先具备 “对社会作出贡献”的理想,并在平凡的本职工作中一如既往地身体力行,作出客观的和实际的努力。至于到底能够作出多大的社会贡献 (成果),还将取决于未知的许多因素。但无论如何,毕竟 “有志者”,“事竟成”——竟者,才、才能够、最终的意思。

第四,人才在人力资源中的 “能力和素质较高”。人力资源是一个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处于劳动年龄的和虽然未到劳动年龄或者已经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能力和素质较高”一般是指特定的劳动者在现实条件的限制和约束下把该办的事情办好、能够达到预期目标的可靠程度较高。它必不可少地需要相应的政治信念、道德水准、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作保障。

总之,人才首先必须爱劳动,同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并且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通过这种劳动对社会作出贡献。“能力和素质较高”是人、劳动者作为人才的综合要求和基本表现。

二、地方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

《纲要》提出要 “加大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法律、咨询、会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开发力度”,着眼于提高我国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到2020年 “培养1万名精通战略规划、资本运作、人力资源管理、财会、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表明国家需要加大现代法律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开发力度,和需要在十年内培养1万名精通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我们不应当更多地奢望地方院校法律专业能够培养出 “精通法律知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但通过将学生培养成为 “具备实用法律知识和实际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专业人士”,为其将来继续深造和锻炼成为 “精通法律知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打下一定的基础,是完全可期待的。而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努力加大培养开发力度、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现代服务意识的法律专业人士,责无旁贷。地方院校法律人才培养应当以 《纲要》的精神为标准,努力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专门技能,进行法律领域的创造性劳动并在法治方面对社会作出贡献的、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1、首先必须充分重视对学生劳动精神的培育

为了将大学生培养成为人才,必须首先培养其为一名具有爱劳动的阳光心态的合格劳动者。针对地方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制度性地要求其参加社会义务劳动 (包括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将 《劳动》课 (包括体力性的如校园、公园环境卫生清扫,活动性的如看望帮扶社会弱势群体、参加科普知识宣传及法制宣传,专业智识性的如承担中小学或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等的专项法律咨询、承担法律知识及技能培训等等)纳入整体教学计划,放在与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 “政治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并妥善处理其内在联系与关系,或者将其直接纳入教学内容,有至关重大的必要、意义和价值。

2、在 “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方面下功夫

在教学总学时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地方院校必须结合地方实际,重点体现 “本校”的教学特色,对教学内容适时作出恰当的增删取舍,对一些传统课程作出 “与时俱进”和体现特色的必要 “改造”。当前尤其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专业专科、本科、研究生教材 “一本通”的问题,没有层次感,编写和采用 “万能书”,很不科学。这些问题是老生常谈了,但实际上多年来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还有待我们去作许多实际工作和探索。

关于 “专门技能”,就法律专业学生而言,当指其认识、分析、处理和解决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存在或产生的实际法律问题的技术和能力。它以 “一定的”法律知识 (包括来源于书本的和来源于工作、生活的法律知识)以及一定的生活经验为基础,辅之以上文述及的劳动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得以确立和奉行的职业道德与法律信仰,通过实际操作,去预防、化解法律纠纷,调处法律矛盾。它要求学生具备对法学基本理论、原理的认知,正确地把握法律精神,面对实际问题或所需达到的目标、所需防范的争议,准确地区分法律问题与非法律问题的界限,抓住问题的本质和争议节点,有效地运用正确的逻辑分析方法、关系处理技巧以及文书制作技术,完成预期的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

霍姆斯在其1881年著作 《普通法》第一讲 “责任的早期形式”中即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一个时代为人们所感受到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布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共有的偏见,在决定赖以治理人们的规则方面的作用都比三段论推理大得多。法律蕴含着一个国家数个世纪发展的故事,我们不能像对待仅仅包含定理和推论的数学教科书一样对待它。”[3]这种说法来自普通法的语境,但在当代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同样有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尤其如此:没有法律知识(和没有对法律的信仰)不行,死搬法律条文 (或者唯法条是尊)更是行不通。地方院校的法律人才不能像高端院校的学生那般 “沉浸”在抽象化的 “象牙塔”里,而直接地用法律 (法律的知识、法律的技能、法律的信仰等)去面对现实世界中纷繁复杂的种种问题——这些问题相当多的都是法律问题,或者在根本上来说属于法律问题,并妥善解决之。这些问题直接关涉到种种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切身利益冲突,而绝不仅仅是无关痛痒的 “流派”之辩或“观点”之争!如何解决好 “逻辑”与 “经验”的关系,是值的长期重视、关注和追求并求得最大限度地妥善解决的问题之一。“逻辑”的问题即知识的问题上文已述,而 “经验”无疑只能来源于实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把它叫 “实习”。因此,如何安排好法科学生的实习,是人们长期关注的一个重点。一些年来不少关于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讨论乃至实践,即便是有一定的热度,其实际效果也并不如何理想。大多数学校或者专业并没有能够真正 “比较到位”地实行。其一个最大的障碍,盖在于现代学校教育的最大特点——都做 “产业化”的 “批发”,而不屑再做“零售”了,更谈不上按照 “市场”或 “客户”的要求 “量身定做”。

笔者认为:面对全部学生全面推行 “诊所式”法律教育根本就不可能。但面对全体学生,在学生自愿选择和调动相应教师 (包括来自社会各界的兼职教师)积极性两大前提下,按照专业方向设置各型各类的 “兴趣小组”并推行从入学到毕业 “终身制”的 “导师制”法律教育,作为“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制度化管理基础上,通过学生与老师的双边意愿沟通,结合教师特长和学生兴趣,从学生入学开始贯彻始终直至毕业 (中途可以调整),以法律专业方向性的学生兴趣与教师实际具备的法律特长条件的结合,利用老师的个人条件,在学校的制度鼓励和保障之下,追求实践性教学效果,弥补现有教学模式实践性教学的不足,当为一条不错的出路。这些老师通常的和最多的往往是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政府机关法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法律事务人员,等等。他们可以带领其小组成员直接参与实际工作和活动。学生除了学习和实践之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成为这些老师的助手,力所能及地帮助处理实际工作和事务。这种实实在在的师生关系、师生间的相互影响、教与学的真正“相长”,可能才是真正深远的,乃至于是终生性的,意义无穷。

当然,这里存在如对老师资格的遴选、带教目标与行为规范、学生的纪律要求、教师报酬事项等等一系列需要妥善研究和加以解决的问题。但是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取得 “经验”的效果,而且它与硕、博导师带研究生表面相似,实有区别。简言之,后者的重点是进行理论或学术的探讨——着眼于全局性的、远景性的大局和方向,前者的重点是解决和处理现实的、具体而直接的、甚至是火烧眉毛的实际问题;后者更需要恒心,前者更需要技巧。

3、法律人才的创造性劳动与社会贡献

应当明确:法律人才培养应当追求学生将来所能够进行的创造性劳动与社会贡献,同时也应当明确这种创造性劳动和社会贡献与高等院校和硕、博培养的要求不同。地方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更多地不是追求其理论上的全面创新和较大规模、影响深远的社会贡献,而是立足实际的乃至细微和琐碎的日常工作与生活,比如在一个民事纠纷、一项行政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或者一个商业交易中或者一项行政事务的办理等过程中,其思维快捷、态度明朗、目标公正、程序合法,甚至能够实现利益兼顾或者双赢,从而使种种个案冲突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得以及时、有效和妥善的解决和化解,良好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则社会贡献就隐含其中。能够合法、合理、诚信、公正和高效地办理各种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就是社会贡献。

4、何为 “能力和素质较高”

“能力和素质较高”是一个综合性目标和标准,是前述三个方面的有机集合。依托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地方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在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专业技能的基础上,在法律实务工作领域,如能够规范、有效和创造性地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从而对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的人,必然也是能力和素质较高的法律劳动者。

当前,法学教育经过多年来的探索、整合,专门政法大学和重点大学法学院系以 “研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一般院校及其法律 (法学)院系以 “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已经形成共识。所谓 “应用型法律人才”,通常认为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人、商务和行政部门的法律顾问等等,而 “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大学教授和法学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至于“研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应该说是法律 (法学)界的“高端人士”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需要很多的 “研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以及 “学术型法律人才”,然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却需要更多的 “应用型法律人才”,包括处理单纯的日常法律事务或者综合的法律事务以及其他大量具有法律属性的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私人事务的专业性普及型人才。

所以就地方院校法律人才培养而言,立足现实的实务需求设置课程,恰当地筛选和安排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并能适应解决具体法律事务和地方经济社会与文化建设之需要,改进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很有必要。

结语

综上所述,人才首先必须是乐于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且能够对社会作出自身贡献的劳动者,这种劳动者应当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地方院校法律人才培养需从 “地方”的实际需要 (包括现实需要与潜在需要)出发,对培养目标作出恰当的定位,在注重培育学生法律意识和劳动精神的前提下注重法律教学内容的妥善的安排与增删、取舍,彰显各个学校自身的培养特色。实践中可以通过构建并实施 “学生意愿与教师特长相结合”的各种兴趣小组进行 “准诊所式教学”以弥补班级授课制下实践性教学的不足,强化学生的法治精神与法律实用技能,培养出真正符合社会需要特别是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1]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yw/201006/t20100607_77850.htm.

[2](德)卡尔·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A].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M].冉昊,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

Explore the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Path of Local Colleges

Li Xianlo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Anshun University,Anshun 561000,Guizhou,China)

Legal talents training of local institutions should first make appropriate to cultivate target positioning,and on training requirements still should foster the students’legal consciousness and the work spirit.At the same time,in the aspect of professional teaching content should make proper arrangement and trade-offs,and pay attention to training characteristics of every school.

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legal personnel;training path

王德红)

C961

A

1673-9507(2014)02-0114-03

2014-01-13

李先龙 (1964~),男,贵州德江人,安顺学院政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教育、法理学、经济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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