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新模式及制度创新
——基于福建省的实证研究

2014-03-26 23:12郁清清
关键词:劳务用工福建省

郁清清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福建福州 350202)

劳务派遣的新模式及制度创新
——基于福建省的实证研究

郁清清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福建福州 350202)

近几年,福建正在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并且在法律制度框架体系上彰显出自己的特色,甚至在多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起着引领与示范作用。特别是政府政策的扶持以及对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两方面比较突出。为了促使劳务派遣能够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宜在派遣公司的准入、派遣岗位的“三性”界定、派遣员工与第三方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等几个主要问题上进行创新,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法制。

劳务派遣;福建;现状与特色;完善

劳动力派遣,是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第三方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第三方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第三方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目前在我国多称之为劳务派遣[1]。福建省的劳务派遣是从2003年开始发展的,发展之初就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在人力资源部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形成了颇具福建特色的劳务派遣制度规范体系。

一、福建省劳务派遣的发展背景

福建省的劳务派遣之所以能够发展至今并独具自己的特色,可以追溯到10年前福建严峻的就业形势来进行探讨。随着急风暴雨式的“兼并、破产、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国企改革攻坚战取得突破,在各方努力下,60%左右的下岗职工多渠道解决了再就业问题。但是随着福建省内就业服务中心的关闭,下岗职工直接在劳务市场竞争就业;年龄偏大及技能单一的弱势群体再就业难度加大;全省近40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大量被征地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的就业需要逐渐增加;四川、江西、河南、贵州等外省人员来闽务工增多,而劳务市场又缺乏有效组织和法制规范。与此同时,福建省“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快速发展、“项目带动”的有效实施,众多企业需要有良好技能素质的劳动者却又严重短缺,“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的摆在了发展的面前。为解决这一矛盾,政府部门采取多种积极就业政策,社会上也出现了各类服务中介。由于服务中介的良莠不齐,有些就业服务机构缺失诚信,个别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使得就业的不确定、不稳定和不法业主拖欠工资、随意克扣、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屡屡发生,同时,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参保率、劳动合同签订率等都十分低下。寻求一种既能促进就业又能更好维权的方式迫在眉睫,2003年福建省提出通过劳务派遣,解决以上问题的工作思路,运作十多年来积累了非常好的经验。

二、福建省劳务派遣的现状及其特色

福建省劳务派遣始终坚持以促进就业和依法维权为根本宗旨,自2006年4月成立福建省劳务派遣协会以来,现已有会员单位126个。从福建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统计数字来看,截至2010年底,全省劳务派遣机构119家,共计派遣员工人数44.56万人,这个数据中还不包括原人事厅属下的派遣机构和派遣人员。涉及的企事业单位遍布全省九区市,行业包括银行、铁路、石化、电信、电力建设、运输、商业、搬运等,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福建省内就业的促进,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海西”经济建设营造了和谐的用工环境。为了解决现实的劳动力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好地适应、引导和规范劳务派遣的健康发展,以福建省人民政府为主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套方面也有着一套颇具福建特色的制度体系:《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福建省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闽劳社文〔2005〕218号)、《福建省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试行办法》(闽劳社文〔2005〕222号)、《福建省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管理试行办法》(闽劳社文〔2005〕232号)、《福建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06〕42号)、《关于社会力量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30号)、《关于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农民工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44号),其中许多政策规定走在了全国之前,成为典型示范,对劳务派遣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制度支撑。

福建省的劳务派遣历经1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其规范性和诚信度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其典型特点是将劳务派遣与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融为一体的劳务派遣运作模式。

(一)政府扶持,政策支持

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工作,把劳务派遣作为就业服务方式创新、提高就业组织化的重要方法,给予相当程度的支持与关注,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支持和扶持劳务派遣工作。自2004年起,福建省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省政府的名义出台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同时省工商局下达专门文件,要求全省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模式、统一机制登记劳务派遣机构,明确劳务派遣的目的、定义、方法,使福建省劳务派遣得以规范发展,有章可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陆续下达了五份文件规范劳务派遣工作,形成了具有福建特色的法规政策体系。这些文件的出台,为解决福建省劳务派遣工作中的问题,推动省劳务派遣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指导、规范作用。

(二)规范化促进就业,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福建省劳务派遣工作起点高、定位明确,始终把规范化发展作为工作标准,把与劳动者签订工作合同作为前提。根据福建省劳务派遣协会的调研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的统计,全省各市、县、区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比率达97%,内容规范,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保证。同时,注重派遣前的技能培训工作,统计表明,通过技能培训上岗的人员从2007年的71%增长到2009年的76%,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大幅度提高。诸多单位,对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给予技术补贴,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职工参加培训、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了派遣职工的素质。

其次,福建省劳务派遣机构极其重视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与用工单位谈判的重点也在于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这个问题上。到现在,各级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谈判签订协议时,基本保证了新进员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对金融、交通运输、通讯、电力、中石化五大行业的调查,结果显示社保参保率均在98%以上,其中金融业的参保率从2004至2010年一直保持着100%的参保率。截至2010年,全省劳务派遣人员在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方面的参保率分别是94%、94.6%、100%、100%、82%,超越了社会其它企事业用工单位。

再次,较好的解决了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的问题。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和重视社保一样,福建省劳务派遣机构在与用工单位谈判时同样强调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的问题。力求平等对待每一位派遣员工,力求派往各行业的员工在薪酬、职务升迁、培训、评优等方面均享有和用工单位同等的权利。从2004年到2010年,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不断增长,对金融、交通运输、中石化等几大行业的调查显示,工资均翻了一倍以上。例如金融业的调查报告显示,派遣工的月平均工资在2004年1180元,到2010年已经达到2500元,同比年增长率依次为4.2%、12.8%、15. 3%、28.1%、4.9%、16.3%;通讯行业2004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489元,2010年达到2037元,年增长率基本保持在7%到9%之间。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在保持稳定增长的同时,在工资的发放上也确保足额与按时。2010年,福建省各劳务派遣机构的派遣员工总计44万人,从未发生拖欠工资现象,劳动保障部门也从未接到派遣员工被拖欠工资的投诉。相对于全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年终必须付诸众多的人力物力为员工讨要薪水而言,福建所取得的成绩还是值得关注、探讨与学习的。

三、劳务派遣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创新

福建省劳务派遣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为企事业单位用工方式的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的组织化程度和缓解就业结构矛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就全国范围而言,福建省的劳务派遣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走在前列,起着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但是从总体来看,法律与制度规范尚存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派遣企业的准入问题。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审批,根据我国原先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这样一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的规定过于简单,以至于存在着劳务派遣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参差不齐,部分派遣单位资金少,承担责任能力差。为了纠正劳务派遣的不规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正案〉》将最低注册资本的50万元改为100万元,并规定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配备这样一道规范、严谨的审批程序,对于福建省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二)劳务派遣机构的定位问题。福建省的劳务派遣机构是以公益性为主要方向的,根据资料和实际调查显示,福建省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向每个派遣机构缴费每人每月平均不到20元,而在其它的如北京等地用工单位每人每月最少要向派遣机构缴纳50元,有些地方多则能达到上千元。由此可见福建省的缴纳费用水平在全国都处于最低状态,这样做纵然强调了社会效益,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效应:在得不到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过低收费使得部分派遣机构没有足够的资本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难以生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在平衡三方权益的基础上,建议应逐步调整劳务派遣机构的定位,分批分步骤的实现由公益性的劳务派遣向经济利益型的劳务派遣的转型。

(三)关于劳务派遣适用的行业范围。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的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样一条模糊的政策性条文界定的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不够清晰完整,且对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也没有给予详细的定义,对于这样的限制是否有法律上的积极意义尚需考量。福建省劳务派遣的实践表明,像中石化、银行、电信等大型国有上市公司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劳务派遣制度从主要用于特殊行业遍布到各个经济领域,而事实上高端领域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出现损害其权益的可能性反而更小。“派遣岗位的三性”是当前劳务派遣议论的热点,在福建省也受到一定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正案〉》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劳动合同法66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将“一般”这个词,改为规定“只能”,并且对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做了明确的界定,体现出该条的立法意图。以往的福建省各劳务派遣机构在实践中基本是以“有利于就业、有利维权、经三方协商一致”为大原则,不背离基本原则的就可以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但是这样的弹性做法已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利于劳务派遣行业的规范发展,应结合福建省内的客观情况,采用列举式或者采用排除式方法详细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行业。

(四)如何更好的解决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的问题。一直以来,虽然福建省各个劳务派遣机构在与用人单位谈判时强调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的问题,并且在这一方面得到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劳动合同法》的60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实际的具体操作执行中,这一权利却为派遣员工所难享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劳务派遣业中比较普遍[2]。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进一步强调了这个问题,对此进行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表明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基准,是通过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实施的[3]。一直以来在福建省同工同酬问题和“三性”问题一样备受关注与热议,如何更好地制定相关制度以及更好的贯彻制度的执行,应本着促进就业、维护职工权益作为立足点,听取多方意见,慎重处理。笔者认为同工同酬也应该有合理、科学的界定。首先,派遣员工的工作待遇应该以用工单位同样或类似工种的正式员工待遇作为参考;其次,在参考过程中应做到细化、具体化。对属于劳动者基本生存的劳动报酬自然要实行同工同酬,而劳动报酬中的其他方面,例如附加报酬等,就可以不实行同等待遇[4]。因为在工作年限、熟练程度、价值贡献等方面,毕竟派遣员工和已经为企业工作了许多年的正式员工之间还存在差别。其实这也是从另一个侧面真正意义上的贯彻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

(五)明确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责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犯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两者各自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什么,分担责任的比例是多少都没有更具体的规定。福建省在做大做强劳动派遣的观念下,发展劳动派遣为第一要务,对三方关系作了基本规定,明确了派遣单位与受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对派遣单位和第三方单位的责任及其罚则作出规定,对它们责任的规定似乎有阻碍劳动派遣发展之嫌[5]。

[1]董保华.劳动力派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7:18.

[2]问清泓,宋晓波.劳动派遣之法律规制[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9(4):2.

[3]王全兴,杨浩楠.试论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J].苏州大学学报,2013(3):61.

[4]刘焱白.论劳务派遣中劳动报酬的支付[J].湖南大学学报,2008 (5):128.

[5]李炳安,刘翠玲.从"台湾劳动派遣法草案"看福建省劳务派遣法制的完善[J].海峡法学,2010(6):48.

[责任编辑 陈浩凯]

The New Model of Services Dispatch an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an empirical study basis on the practices of Fujian province

YU Qing-qing
(Fuzhou Foreign Trade University,Fuzhou,Fujian 350202,China)

In recent years,Fujian is to develop the services dispatch energetically,with the legal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n the system highlighting its own characteristics,even in the nation in many ways as the forefront,playing a leading role model especially prominent in government policies to support and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sent employees.To facilitate the services dispatch to develop in a more standardized and healthy way,it is proper to carry out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 in the major issues concerning companies’entry in the dispatch positions,the definition of the"three-natures"of the dispatch positions,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of equal work for equal pay,equal time for equal work and equal right to equal work for the sent employees and the third party in order to further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services dispatch.

Services Dispatch;Fujian;Status and Characteristics;Integrity and Improvement

D922.5

A

1672-934X(2014)01-0103-04

2013-10-16

郁清清(1978-),女,江苏淮安人,硕士,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社会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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