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解读

2014-04-02 18:03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水利 2014年8期
关键词:实施办法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解读

□河北省水利厅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贯彻“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水土流失防治形势,建立了各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农林开发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制度、废弃土石综合利用制度、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限批制度等,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强化了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生态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推动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实的河北、山清水秀的河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涵盖了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等各方面内容。主要表现为8个方面的强化。

1.强化了各级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

水土保持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统一协调,发挥合力。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强调了政府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强化了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二是建立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本地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列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重要内容。

2.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

水土保持规划是开展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实施办法》明确了我省水土保持规划的范围、审批程序和法律地位,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的范围。《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土保持规划的范围主要包括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二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三是明确了相关规划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土地开发、农林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预防、治理水土流失的对策和措施。

3.强化了水土流失预防工作

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管,保护地貌植被,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是我省面临的紧迫任务。《实施办法》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主要从3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强化了政府对采挖、废弃土石活动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和废弃土石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取土、挖砂、采石和废弃土石堆放范围,制定废弃土石综合利用规划和管理办法。二是严格了我省禁止开垦陡坡地的范围。《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在25°以上的陡坡地和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区域20°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三是建立了农林开发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陡坡地上成片种植经济林5万m2以上的,开垦5°以上、禁止开垦的坡度以下荒坡地10万m2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4.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编制、审批、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是监督管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治理的重要技术手段。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在5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一是明确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和审批程序。《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经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是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文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三是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定为项目开工的前置条件。《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和前期工程。四是强化了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应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在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阶段应将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投产使用。五是建立了水土保持方案限批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批准其新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5.强化了水土流失科学治理

《实施办法》强调了水土流失的分类指导、科学治理,将我省在实践中总结和积累的水土流失防治经验、技术提升为法律规定。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山丘区水土流失治理技术路线。《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燕山山地丘陵区、太行山山地丘陵区、冀西北间山盆地区,应当采取封禁造林、退耕还林、坡耕地改造、坡林地治理、沟道或者小河道整治、集雨节灌、矿山植被恢复等措施,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二是坝上高原区水土流失治理技术路线。《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坝上高原地区,应当合理开采地下水,有计划地发展沙地经济,采取轮封轮牧、舍饲圈养、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营造网格防护林带和防护片林、退耕、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三是平原风沙区水土流失治理技术路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滨海地区、古河道、蓄滞洪区、河道两岸及湖泊周边风蚀沙化区域,应当保护地表植被,有计划地开垦沙荒地,合理开采地下水,配套建设节水灌溉设施,结合路、渠、堤、村镇绿化营造农田防护林带和沿海防护林带,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四是河网区水土流失治理技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河道、湖泊、水库等区域,应当加强岸坡、堤防保护,采取护岸护坡、绿化美化、营造植物过滤带等措施,减轻水网淤积和水体污染。五是矿产资源开采区水土流失治理技术路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矿产资源开采区,应当建设矿区防护林带、防护片林,综合整治土地和灌溉排水系统,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利用。六是城镇建设区水土流失治理技术路线。《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镇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产业园区建设中,应当加强土砂料等裸露面的临时防护,设置下凹式绿地、水池、水窖、渗井、渗水地面等降水蓄渗设施,减少水土流失,减轻内涝灾害。

6.强化了水土保持多元化投入机制

我省目前尚有4.7万km2的水土流失面积,增加投入,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速度是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实施办法》建立了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的多渠道水土保持投入机制,探索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工作,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了政府投入机制。《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二是建立了社会资本投入机制。《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并且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指导。三是建立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每年从煤炭、石油、矿山开采、电力开发以及大中型供水工程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占压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7.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是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重要环节。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在4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一是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系管理机构的水土保持监督职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二是建立了水土保持方案跟踪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明确了水土保持监督能力建设责任。《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四是建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

8.强化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基础工作。目前,我省在监测机构建设、监测站网建设、监测经费保障等方面还很薄弱,不能满足《水土保持法》的要求和防治水土流失的需要。《实施办法》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我省水土保持监测站网结构。《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监测机构及水土流失监测点组成。二是建立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三是建立了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定期发布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发布一次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四是建立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按时向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季度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

201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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