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狱外观标识的规范化

2014-04-06 04:44牟九安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外观监狱统一

牟九安

(甘肃省金昌监狱,甘肃 金昌737100)

标识是指以文字、图形、色彩等元素及其组合来传递信息或吸引注意力的标志物。其所传递的信息或注意力的吸引主要靠视觉来完成,几乎不受语言、文字等交际工具的影响,被人们称为“世界语言”和“无声导游”。自古以来,其成为人类共同的一种直观联系工具,如唐代诗人杜牧笔下的“水村山郭酒旗风”诗句中的“酒旗”就是古代的商业标识之一。目前,随着我国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和目标“进一步由‘管制’向‘为民’转变”①林红梅和李江泓2005年12月11日在《江南时报》第三版发表文章《由“管民”到“为民”我国政府职能更趋服务》,强调公共服务部门的服务特性,也是我国目前社会转型的标志之一。和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我国公共服务机构外观标识应做到科学规范和“一目了然”,即方便群众远距离识别。为此,公安部从2004年以来统一全国派出所外观标识②《武汉晚报》在2004年5月15日发布消息:“公安部要求派出所统一外观标识”。,到目前为止,全国派出所外观标识科学规范工作全部完成。201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两年内将完成所有人民法庭统一标识的安装工作。③记者杨维汉2012年1月24日在《北京晨报》发文《人民法庭将在两年内统一外观标识》。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专门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场所,是警示社会不稳定分子的效应器,监狱和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一样也是公共服务机构,因而外观标识也应做到统一规范和“一目了然”。笔者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商榷。

一、我国监狱统一规范外观标识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

据笔者了解,我国监狱统一规范外观标识工作,只有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0年7月14日在彭山召开的全省监狱标准化建设现场会上宣布从该年7月至10月“将全面规范监狱外观标识”。④实习记者尹勇2010年7月15日在《四川日报》发表《我省将统一监狱外观标识》一文,四川省将全面规范监狱外观标识。一年后,该省监狱系统修订颁行了《四川监狱外观标识》,从而“将监狱工作所涉及标识标牌等目视识别系统按要素作了统一规范”。⑤四川省要求,四川监狱坚持三个一致,全力提升形象规范。其中的三个一致就是指监狱标识上的要求。浏览网址:http://www.scjyglj.gov.cn/10000/10076/10078/2011/9/2/10167171.shtml。从该省统一规范监狱外观标识的结果来看应该是积极的,2011年8月16日《法制日报》一名记者在《“三年五步走”实现转型跨越》一文中对其作了如是评价:“使全省监狱的管理基础和形象有了较大提高,得到了到狱参观的社会各界充分肯定,提升了四川监狱的影响力。”⑥该文来源于网上报道,浏览网站: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10816/Articel12006GN.htm。从笔者所掌握的全国监狱统一规范外观标识工作的信息来看,四川省是全国统一规范监狱外观标识的第一家,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有新的举措。建议司法部将四川省统一规范监狱外观标识工作的信息向全国尽快通报,以推动全国监狱外观标识统一规范工作。

二、统一规范监狱外观标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是大力践行执法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方便民众来狱办事就是执法为民。监狱每一个罪犯身后有数个甚至数十个亲朋好友殷切地期望着他洗心革面、早日新生,并且绝大多数罪犯的亲朋好友在罪犯服刑期间不时来狱探视帮教。监狱外观标识统一规范,他们来狱探视时远距离就对监狱“一目了然”,办事时根据标识对探视流程“一清二楚”,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监狱外观标识不规范或不明显使其为寻找监狱而大费周折,或为了解探视流程而“问东问西”。

二是强力推进监狱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没有规矩,难成方圆。“规范”,就是约定俗成或公认的标准。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规范”则是确保刑罚执行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其“规范”则是全方位的,“规范”建设应是“软”“硬”兼施的,即除了在“软件”上如在管理制度、执法流程等方面对执法活动进行统一规制外,还需在“硬件”上尤其是在外观标识上进行“规范”,使监狱像个监狱。

三是充分发挥监狱预防犯罪职能的客观需要。人类设狱,不仅在于惩罚缉拿归案的“作恶分子”,而且在于警示“蠢蠢欲动”的“不稳定分子”。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就是警示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效应器”,即法学意义上的监狱具有的“一般预防”职能,也就是英国监狱学者边沁所言的“监狱是个活生生的提醒物”。如果这个“效应器”外观标识在全国做到了统一规范,就会使社会民众通过“高高的监墙、森严的大门”产生“敬畏感”,就会使一些社会“不稳定分子”无论走到“天涯海角”,只要见到这些“效应器”就会“触景生情”即自然而然想到“不稳定”的归宿,从而使其主动或多或少打消违法犯罪的念头,或收敛或停止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为社会减少不和谐因素。

四是努力提高我国监狱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公共服务机构外观标识,作为一种通用的“国际语言”,其使用状况可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管理水平。监狱作为公共服务机构之一,则是展示一个国家文明水平的重要窗口。形式是内容的反映。如果一个国家的监狱连外观标识都统一规范不了,那么内部执法的水平也就千差万别了。实际状况也是如此,如罪犯计分考核,截至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甚至某些省份的各监狱,计分考核的细则也是“各有千秋”。如果监狱外观标识在全国能做到统一规范,必然或多或少推动监狱执法流程和管理内容在全国做到统一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整体提升我国监狱管理水平。

三、我国监狱外观标识统一规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的局限性

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末,对“监狱是学校、是工厂、是农场”这句话偏重于从经济因素来考虑,故绝大多数监狱外观标识较少考虑或反映改造、回归等因素,更多的是从简便、经济和实用出发,故若不是围墙上的电网、哨楼和武警提醒外,很难在外观标识上将监狱与农场、工厂、学校、别墅、庄园等建筑区分开来。进入21世纪以来,这种状况虽有很大改观,但是仍有不少监狱民警尤其是有些监狱领导对统一规范监狱外观标识工作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认为其是摆花架子,是形式主义的东西,或认为其是司法部或司法厅、监狱管理局领导的事,与己无关,等等。因而如前文所说的四川省统一规范监狱外观标识工作启动已有三年,而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是“万马齐喑”的局面,这与思想认识上的局限性不无关系。

(二)建设标准上的滞后性

1949年至2002年监狱建设尚无标准可言,根本谈不上外观标识统一规范。2003年2月1日由司法部编制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监狱建设标准》第20条中对监狱外观标识规定为:“监狱的标志应醒目、统一,标志上宜有警徽及监狱名称的中文字样;在有少数民族文字规定的地区应按当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从是日起监狱外观标识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此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即对什么样的标识才能算“醒目、统一”未作具体规定;2010年12月1日由司法部修订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监狱建设标准》可操作性依然不足,故全国监狱外观标识仍是“五花八门”,犹如万国建筑博览会,这与建设标准上的滞后性有很大关系。

(三)规划设计上的经济性

监狱体质改革从试点到全面启动已有数年,但一些监狱民警尤其是有些监狱领导囿于计划体制所形成的工作思维和模式,使改革在某些方面并不是那么到位彻底,如在某些监狱尤其是地处欠发达地区的监狱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经济工作主导监狱工作的现象,存在着用管理企业的理念、手段和方法管理监狱的现象,因而在监狱外观标识规划设计上被罪犯劳动的方式和作业的性质所左右,对监狱的惩罚和改造职能体现不足,对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属性考虑不够。

(四)财力保障上的脆弱性

目前,我国监狱经费虽已基本实现了财政保障,但是这个保障是低水平的,也不是动态增长的,因而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在某些监狱尤其是地处欠发达地区的监狱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部分监狱的基础设施建设至今尚未得到大的改观,甚至个别监狱的个别关押点监管设施根本不具备基本关押条件,何谈拿出巨额资金来进行统一规范监狱外观标识工作。

四、推进我国监狱外观标识统一规范工作的几点建议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顺利推进统一外观标识工作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观念决定思路。监狱及其管理部门要引导监狱民警尤其是监狱领导提高对监狱外观标识规范统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为推进监狱外观标识工作出主意、想办法,从而为顺利推进监狱外观标识统一规范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舆论引导,加强调研,为提高监狱外观标识科学水平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现代监狱改良,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从监狱建筑改良肇始的。长期以来尤其是1949年以来,我国对监狱建筑的研究相当薄弱,理论界和实务层均对监狱建筑关注不够,缺乏思考,因而在监狱外观标识规划设计上全国还未形成统一共识,这就急需理论研究工作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和实践工作者一道探讨外观标识的规划设计,并在“百家争鸣”和“百花齐放”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外观标识。笔者建议,监号监墙和办公区围墙宜采用庄严宁静的警蓝和白色,劳动用房和监舍建筑外观颜色宜采用宁静清爽的乳白色,监狱办公楼宜采用古朴凝重的浅灰色;监舍和办公楼建筑应棱角分明,教学楼、劳动用房、医务楼和食堂采用欢愉的暖色调。监号大门不宜采用拱形,应采用方形,门扇颜色宜以蓝色为主色。监狱名称标牌宜为蓝底白字,由监狱中、英文名称组成。标识灯箱上部为白色,下部为蓝色;上部为警徽图案,下部为白色中文“××监狱”和英文“××PRISON”。路边标识灯箱下部中文字为监狱全称,并附有指示标志和监狱电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监狱标识还可加少数民族文字名称。

第三,建章立制,依法办事,使外观标识统一规范工作稳步推进。监狱与其他国家机器如法院、检察院等相比,更处于特殊的地位,正如前文所提到的英国边沁所言监狱是“活生生的提醒物”。从这个角度看,监狱外观标识不仅关系到监狱更加文明、人道,而且是提高矫正质量的内在要求。因此,对于从“零”起步的新中国监狱外观标识统一规范工作来说急不得,乱不得,这就需要从规则上如《监狱建设标准》等方面对外观标识加以规范。笔者建议规则中对男犯、女犯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外观标识分别从颜色、字体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唯有如此,作为刑罚执行的专门国家机关的外观标识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四,深化改革,纯化职能,为顺利推进监狱外观标识统一规范工作提供良好的运行机制。监狱是我国法定的刑罚执行机关,“改造人”是其法定的宗旨,因此,监狱外观标识要体现惩罚和改造的职能,要展示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就必须纯化职能,坚决避免由监狱企业左右监狱工作的现象,恢复监狱原有面目,唯有这样,脱掉“经济锁链”的监狱外观标识才能“横空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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