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7例杀婴案法医学分析

2014-04-08 07:58魏明朱金龙张露吴荣奇陈新
法医学杂志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医学法医脐带

魏明,朱金龙,张露,吴荣奇,陈新

(1.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警大队,江苏苏州215131;2.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江苏苏州215131;3.南京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江苏南京210029;4.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学现场应用技术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83)

杀婴是指非法使用暴力手段,加害分娩过程中或娩出后不久的新生儿生命的犯罪。与常见命案的检验相比,这类命案除了研究损伤机制、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致伤工具和个人识别等常规检验外,还必须确定是否为新生儿、是否活产、产后有无生活能力、产后存活时间、是否为暴力死等独有的法医学检验事项。本文对2008—2013年苏州市7例已破杀婴案进行回顾性统计、分析和总结,以期探讨杀婴案的主要特征、检验重点和命案现场关键点。

1 材料与方法

1.1 案例来源

7例均来自2008—2013年发生于苏州市区的杀婴案,且均已破案。案例资料包括法医学尸体检验、现场勘查及案件侦破经过。

1.2 分析方法

用一般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对所收集的命案资料,从嫌疑人基本情况、现场情况、新生儿基本情况和法医学尸体检验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嫌疑人基本情况

7例案件的嫌疑人均为受害人母亲,且均为外来务工人员。嫌疑人均年纪较轻(其中6例为20岁及以下),6例为未婚先孕,5例由于婴儿出生后羞于被家人知道而产生杀婴动机。此外,嫌疑人受教育程度均较低,均为初中及以下。

2.2 现场情况

7例全部为分娩后杀婴,分娩现场与杀人现场为同一地点。除1例直接从窗户抛出致高坠死亡外,其余6例均系杀婴后抛尸或藏尸,藏尸位置为居住地或居住地附近(表1)。

2.3 死亡新生儿尸体检验情况

2.3.1 衣着、包装及附属物

7例案件中,由于处理草率,过程仓促,故尸体均无衣着(7例),又缺乏外包装物(6例),极少数会顺手包裹一件衣服(1例)。分娩过程无人接生,常常扯断脐带,故多数胎盘未与死亡新生儿连接(4例),少数新生儿体表会有杀婴工具存留(表2~3)。

表1 7例杀婴案的现场情况

表2 7例杀婴案的法医体表检验情况

表3 7例杀婴案的尸体解剖情况

2.3.2 尸表检查

7例死亡新生儿发育均正常,身高、体质量均在正常范围,性别比例差别不大(男∶女=4∶3),脐带均非医源性离断,残端多参差不齐(表2)。

2.3.3 尸体解剖

7例死亡新生儿均为活产,肺浮扬和胃肠浮扬试验均为阳性,均为他杀致死,其中5例为机械性窒息,1例为锐器切颈大失血,1例为高坠致颅脑损伤(表3)。

3 讨论

3.1 杀婴案的法医学检验重点

3.1.1 死亡原因鉴定

本文7例杀婴案均为故意杀婴,其中5例是嫌疑人通过勒颈、扼颈、捂压口鼻和堵塞上呼吸道致受害人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另有锐器切颈致死和高坠致死各1例。此类案例以机械性窒息死亡为主,提示新生儿没有行为能力容易被扼杀之外,也提示现场法医在对该类尸体检验时,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颈部扼压、口鼻部捂压的损伤痕迹和内部器官窒息征象[1]。一旦发现有明显外力故意导致新生儿损伤和死亡,则可作为认定杀婴案的最有力证据。

3.1.2 新生儿的确认

确定杀婴案件,首要条件就是要确定受害人是否为刚出生不久的新生儿。新生儿是指自胎儿娩出脐带结扎时开始至28d[2],法医实践中确定受害人为刚出生新生儿的依据,通常有皮肤、脐带、产瘤、胎头血肿、胎便、胃肠内容物和新生儿循环系统的变化等[3]。本文7例杀婴案中,受害新生儿腹部均有残存脐带,案例1、2和6还有胎盘随同尸体在一起,而案例1、5和6死者皮肤上黏附有血迹、胎便和胎垢,上述均为确定受害人是新生儿提供了证据。

3.1.3 活产的认定

判断新生儿是否活产,主要根据胎儿出生后在母体外是否进行过呼吸。法医实践中根据肺浮扬试验、胃肠浮扬试验和肺组织病理学检验来确证。需要注意的是胃肠浮扬试验应以尸体未腐败为前提,当肺腐败时需将肺小块用干纱布挤压后,再投入水中。通过肺的组织病理学检查不仅可以确定有无肺泡扩张及扩张程度,还可检见病理改变以及肺内异物(如羊水成分或外界溺液成分),从而有助于判断是否活产和分析部分死因。本文7例案件的肺和胃肠浮扬试验均为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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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存活能力检验

存活能力检验是认定杀婴案件至关重要的一点。新生儿存活能力主要决定于其发育程度,即成熟度。按照儿科理论,成熟儿特征的主要表现包括身长约50cm、体质量2500g以上和胎盘500g等15个量化分析指标,以及身体各比例适中、皮肤粉红色、皮下脂肪发育良好、体形外观丰满和皮肤富有弹性等12个形态定性判断指标[2]。本文7例杀婴案中,以身高、体质量、皮下脂肪厚度和发长4个指标来衡量受害人生活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需对其他更专业和更全面的23个指标加以规范。

3.1.5 脐带和胎盘的检验

新生儿脐带检验的法医学意义有以下几点:(1)脐带根部分界线样炎性带是判断受害新生儿出生后存活时间的一个重要指标;(2)脐带长度是判断受害新生儿是否成熟的一个指标;(3)脐带断端是否整齐、结扎、是否有医学处理,对确定该婴儿是在医院生产还是自行分娩具有重要帮助;(4)腹部脐带残留长度,除了表现出处理不专业外,还对分娩位置具有一定的提示作用。

胎盘是母体与胎儿之间物质交换的重要器官,在妊娠期间发挥重要的生理功能,母体和胎儿的一些疾病在胎盘上有所表现[4],更具有命案侦破价值的是胎盘在与子宫撕脱被娩出的过程中,必然会粘连有母亲的血液和组织,有的甚至形成较大凝血块,这必将成为查找婴儿母亲的重要生物检材。

杀婴案中体表附着物检验对破案至关重要。本文7例新生儿受害人均有残存脐带,长度为6.5~54.0cm;均未穿小儿衣着;1例包有嫌疑人衣物;仅1例有抛尸包装物,3例有其他物品,如勒颈的绳索、卫生纸等;3例在尸体处发现胎盘。除脐带和胎盘之外,其余附着物品基本上都是嫌疑人衣物和分娩时使用并产生的垃圾物等。这些物品均与母亲有关,在母亲具有最大嫌疑的前提下,这些物品都具有物证的特征,尤其是附着物上往往可以提取到母亲分娩时留下的生物检材,对寻找母亲和命案侦破具有重要价值。

3.2 杀婴案的PMI推断

杀婴案的新生儿PMI推断比一般命案困难,首先是因为新生儿体积小,其尸温下降也比成人快得多,早期尸体现象也可能和成人不同。其次杀婴案中新生儿很少有进食,即使进食也只有乳汁等液体,故无法根据胃内容物消化和排空情况来推断PMI。若单纯以新生儿早期尸体现象来推断PMI,则产生错误和较大误差的概率明显增大。如案例6,检案法医根据死者尸僵强硬、两侧尸斑形成并按压不退色,结合角膜轻度混浊、瞳孔仍可见,综合推断PMI为距尸体检验12h至1d,而最终破案证实PMI为3d。

3.3 杀婴案的法医学命案现场分析

杀婴案的现场都在分娩地点,且抛、藏尸地点距分娩地点较近,甚至为同一地点,从这类案件的特点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此类案件的嫌疑人均为被害者的母亲,即产妇本人,均一人作案,多为独自在外务工的低龄女性,经济条件及受教育程度都不高,由于在传统观念先婚后育和自责、羞耻等心理压力下,或是在心理上、物质上缺乏抚养孩子的充足准备,往往会选择较为极端的方式处理新生儿。

由于分娩具有隐私性、长时间性、消耗较大的体能并产生大量的血迹等特征,嫌疑人会选择自己比较熟悉且相对安静封闭的私人场所。本文显示杀婴案的分娩现场和杀人现场往往为同一地点,并且现场都以私人租住或宿舍等居住场所为主。7例案件中有5例因需要生产而请假并选择自己的住处作为分娩场所;1例特地到本地租好住处,终因缺乏相关分娩知识,在外出时突然临产,只能就近在公共厕所内进行分娩;还有1例在家睡觉时突然分娩。

第二产程中,因胎头压迫直肠,产妇在宫缩时会产生不由自主的排便感,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选择在卫生间马桶或便池处进行生产。本文除1例经产妇在睡觉时在床上突然娩出胎儿外,其余6例中有4例在马桶上、2例在便池处娩出胎儿,因无人接生,故胎儿娩出后多坠落于马桶或便池内。胎儿娩出后发出哭叫声,这更促使嫌疑人为防止别人发现而立即实施杀婴行为。本文中以案例2、5和7最为典型,案例2中由于新生儿出生后哭声较大,嫌疑人在慌张和情急之下,持刀切割新生儿颈部。然而更多的嫌疑人则采取勒颈或捂压新生儿口鼻部的方式将其杀死。

第三产程中,因脐带将新生儿与母体子宫内胎盘相连,这将致使嫌疑母亲行动不便,故其需将脐带弄断,同时因准备不足,多用手扯断或牙齿咬断脐带,故断端不整齐。本文有6例采用此种方式,可以明确的是,案例1、4、6和7嫌疑人是用手在靠近自己的会阴部将新生儿脐带扯断。此外分娩时产妇因体能消耗殆尽、较大精神压力以及分娩现场急需处理等因素,决定了产妇只能采取就地藏尸或就近抛尸,最远的抛尸现场距分娩地点也不过200m左右距离。

[1]李凯,吴玉峰,葛延昌,等.上海市27例弃婴死亡案件的法医学鉴定分析[J].法医学杂志,2012,28(6):429-431.

[2]王慕樀.儿科学[M].第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3-11.

[3]赵子琴.法医病理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389-397.

[4]夏胜海,秦启生,张恩立,等.62例围产儿死亡的法医学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1,16(1):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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