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机制的创新

2014-04-09 07:15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民众

孙 倩

(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济南 250100)

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机制的创新

孙 倩

(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济南 250100)

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机制的创新直接关系到广大基层群众利益的实现、新农村建设的水平等。在分析乡镇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机制创新重要性的基础之上,展现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现状,解析其原因,并对下一步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机制创新的努力方向进行了相应的探讨。

乡镇政府; 公共服务; 机制创新

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机制创新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的政治统治职能逐渐弱化,提供公共服务成为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内容,乡镇政府作为乡村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主导性主体之一,其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水平、广大基层群众的利益实现。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乡镇政府面临着公共服务机制创新的燃眉之急,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村人口比重偏大的压力

虽然近几年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迅速地向城镇流动,但是我国农村人口基数明显大于城镇人口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而且这一现象也将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持续下去。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1月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我国农村人口将近7亿。而且这些农村人口大部分仍居住于农村地区,因此农村人口所占总人口比重居高不下的现实,对我国的政府治理和服务,特别是乡镇政府的治理和社会服务提出了极大的考验,现有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机制难以承担如此庞大人口所带来的压力。

(二)乡镇政府地位的特殊性

不同于侧重地域性宏观调控和指导的高层地方政府,也不同于兼具调控性和管理性的中层地方政府,乡镇政府根据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的政策、文件、政令等,直接向本地区内公众进行管理和服务,带有很强的实践性。[1]这种实践性的特征进一步突出了乡镇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主导性作用。与此同时,由于管辖范围和职责划分上的直接性,使得乡镇政府相对于县级以上政府在及时了解乡村社会实际发展情况和农民需求上有着更为便捷的渠道,为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促使服务机制创新提供了可能性。

(三)满足基层民众多样化需求的紧迫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社会的逐渐兴起,特别是基层民众受教育水平的相对提升,广大的基层民众对公共服务也有了与以往不同的认识,不再将其当做政府的“恩惠”被动接受,而是逐渐意识到自身的主体性地位,并有了一定的知识铺垫保障其表达需求的能力,对政府服务提出了更高的切合自身利益的需求。除此之外,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作用下,农民的社会需求也不断地膨胀,需求类型日益多元化,层次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拓展,因而导致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经常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机制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职能和政府服务角色发生着重大变化,特别是经历了二十多年市场取向的改革,我国乡镇政府已经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机制,其所起到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这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社会环境、历史传统、民众认识偏差等因素的制约,总体来说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机制的健全和创新发展缓慢,农民不断增长的需求与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总量在增加,但比重仍然偏小

近几年在中央政府有关扶持乡镇政府优惠政策的指导下,上级政府在财政方面对乡镇政府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在乡镇政府管辖范围内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商业形式快速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的大力资助等原因的共同作用下,乡镇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总量大幅度提高,除去日常的政府运转、产业结构调整、农田基本建设等开支,政府公共服务的几个主要指标如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所能分配的资金也有了明显的增多。但是乡镇政府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在其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仍相对偏少,一般只能占到10%至15%左右,较之于农民需求仍有较大的差距,供不应求的现象广泛存在。甚至在很多的农村地区,因为资金的紧缺,许多社会性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主要是农民集资和农村乡镇政府共同按比例出资,而非来自上级财政拨款。[2]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中资金的匮乏,严重地影响到其创新能力。

(二)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在增多,但作用范围有限

长时间以来,在传统政府治理思维和国家计划体制的影响下,我国实行的是一种政府强制主导为主的公共服务机制,政府担任着唯一的服务主体的角色,而且这一问题在乡镇一级政府更为突出。从“十五”规划之后,随着国家逐步开放服务领域,降低准入门槛,民间资本开始涉足于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建设领域,农村社会内部的草根组织相应增多。慈善组织也逐渐跻身于乡村公共服务的建设之中。但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的主体较之于城市政府仍差距不小,而且这些主体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也存在着相应的不足之处。首先,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有限,大多数集中于基础建设、教育等领域,像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其他领域很少涉足;其次,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稳定性较差,很多时候他们只是专注于一次性的服务提供,对于后续的服务改善很少涉及;最后,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投资力度不够,很难解决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在完善,但是体系仍不健全

乡镇政府在“政治体系设置的上下对口”原则的指导下,也在乡镇建立起相应的公共服务机构,明确了它们的职责划分。专门性机构的设置为公共服务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与此同时,乡镇政府基于政策的指引和各方的努力,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公共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制度和体系方面做了一系列的探索,建立起全方位的农村服务制度,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例如上海市惠南镇的“民主点菜”模式、乡镇社会服务站的广泛建立等。然而总的来说,乡镇政府所建立的公共服务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存在很多的缺陷。例如: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划分不合理,上级政府严格掌握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机制的建立及其公共服务活动,使得乡镇政府缺乏积极性和能动性,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不是由乡、村社区内部需求决定,不是村民需求的最真实的反应,而是由上级行政命令所决定的;上级政府与乡镇政府所设立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在具体活动和组织运转中存在权力交差、管理混乱的现象,严重影响到公共服务机制长效性作用的发挥。

(四)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在提升,但是质量仍待改善

在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共同作用下,社会服务方式也日趋向智能化的方向转变,基层政府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也与时俱进地应用了网上办公和电子政务手段,拓宽了公共服务的渠道,减少了服务提供中的技术性障碍。而且乡镇公务员的甄选也逐渐走上正规化的道路,使得德才兼备的工作人员活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舞台上,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供了人才保障、智力支持。然而由于经济实力的制约、地理位置的限制等原因,乡镇政府在运用高科技管理手段方面往往显得力不从心,网站得不到及时更新、公共信息发布缓慢,一些便利的硬件设施只是一种装饰,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一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人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角色定位出现错误,忘记了自己的公仆身份,忽视了自己的职责,使得“进门难、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广泛存在,这严重影响到公共服务的质量,在公共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的情况下,再多的公共服务设施也只是一种摆设。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机制创新缓慢的原因

以往对于我国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职能履行过程中效益不高、创新不足的原因阐释,主要集中于财政困难方面。但除了这一基本原因外,还有乡镇政府自身运转中的原因,以及公共服务的外部环境制约等。在这一系列原因的影响下,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过程中的职责被扭曲、运转也失调。

(一)公共服务机制的资金保障不足,活动能力受限

纵观各地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我们不难发现其绝大部分来源于上级财政的拨款。虽说近几年来,在加强新农村建设这一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国家对于农村的帮扶力度逐渐加大,但是其远远不能填补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国家拨给乡村的那部分有限的资金也主要投资于农村扶贫和民政救济等工作中,像公共服务这种更高层次的需求满足变成了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1985年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统收统支财政体制被打破,但是地方政府只有事权却没有相应的财权;1994年我国开始的税制改革基本上是财权逐渐上移,而事权逐渐下放,导致下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称,本应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却强加到下级政府身上。[3]这使得不充裕的财政将会被用到更多的公共服务项目中。

由于乡镇在地理位置、发展基础等方面先天不足,以及在技术、管理等后备力量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使得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受限,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规模日渐萎缩的现象,这就直接导致了乡镇企业为该地区经济发展所贡献的力量并不尽人意,这必然也会导致其在为公共服务机制提供资金保障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就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乡镇企业的改制和后来的农村税费改革,大部分地区的集体资助难以为继,致使乡镇政府可支配的收入大幅度缩水,影响到公共服务建设事业的开展。[4]同时由于有关乡村公共服务的信息闭塞,使得社会上的民间组织很难深入到农村公共服务事业中,其资助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各大城市,很难触及到农村地区。

乡镇政府自身的束缚、乡镇经济发展的桎梏、社会组织的忽视等原因,使得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建立方面经常出现资金方面捉襟见肘的困境,严重影响到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机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极大限制了其活动的范围与能力的提升。

(二)公共服务机制的内部运转不够协调,效率低下

随着社会的发展,上级政府和乡镇政府都已经认识到加强乡镇公共服务机制建设的重要性,但是它们之间的事权界定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并没有相应的规则和体制以明确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应该扮演好的角色划定,即使有一些相关的划分,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很难实现,这势必会使得各级政府在乡镇公共服务机制建立和实践过程中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同时由于这种与上级政府的分工缺乏具体、恰当的规定,使得乡镇政府在具体的公共服务过程中难免出现尴尬的境况,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矛盾突出,甚至会出现由于分工不明确、不具体使得乡镇在逃避自身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有了可趁之机,它们肆意推卸着自己的责任,踢皮球的现象严重。除此之外,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会出现自身角色定位的失衡,导致“对上负责有余、对下负责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着力于面子工程的建设,看重的是其自身的工作是否能满足上级部门的要求、得到其认可,至于百姓的利益需求就搁置一旁了。

基层群众对公共服务多元化需求的挑战,使得乡镇政府的工作量急速攀升,建立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公共服务部门成为必需。但是碍于人员素质不高,资金、能力有限等因素的阻碍,建立类似部门的愿望仍不能较快提上日程。

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机制健全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使得原本建立合作已取得公共服务共同发展的各乡镇政府发展举步维艰。乡镇之间“各自为政”的现象更是加剧了这一问题的恶化。或者是在同一问题上相互推诿,都想“搭便车”,例如乡镇间教育体系互补建设过程中,都不想出钱出力,最终导致这一问题的搁置。或者是在同一公共服务事业难以达成共识,互不服气,重复建设严重,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且由于后续资金的稀缺,使得其系统维持和发展出现问题,最后出现资源闲置、资金浪费的悲剧。

监督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在加大。纪检监督是对人的监督,单究农商行而言,受原有体制、机制等历史因素制约,人员结构相对复杂,思想观念相对保守,合规意识相对欠缺,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受到的干扰和阻力明显,由此也增加了监督难度。

乡镇政府本身事权不明确,责任难以厘清,乡镇之间协同治理机制尚未形成等原因,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效率低下,质量没有保障,影响到百姓的根本利益。

(三)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公务人员的服务理念缺失

受市场调节机制本身所固有缺陷的影响,很多人才不愿意投身于乡镇基层政府工作中,这就使得乡镇政府中很少有机会吸纳到优秀的人才。除此之外,乡镇政府人才流失现象严重,本地人才,特别是本地大学生,鉴于生活环境、传统观念、地位追求等原因的影响,很少会选择自己的家乡作为自己职业规划的起点。在这两方面原因的影响下,乡镇政府中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文化水平偏低,整体素质难有保障。而且没有“新鲜血液”的涌入,致使乡镇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不合理,年龄较大的偏多,他们的思想都较为保守,缺乏积极性,这必然会影响到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机制的质量和创新。

传统“官本位”意识的作祟,使得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忘记了自己的公仆身份,忽视了自己的职责所在。本来是公民服务者的官员成为实际社会的主人,而本来是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公民却成为地地道道的被支配者,这就是权力的代理者成为权力的侵犯者,而权利的所有者成为被权力所奴役的人的地位倒置。[5]乡镇政府中公务人员的主人意识、权力意识、等级意识和优越感极度膨胀,导致他们服务于民众的责任意识极度缺失。

现有体制下,公务人员缺乏危机意识,认为只要保障自己不犯太大错误,即使政绩不佳也不会受到相应处分。这制约了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人才不能保障,服务态度不能端正,极大降低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阻碍了其机制创新的驱动力量。

(四)民意表达机制尚未完善,民众的参与渠道有限

乡镇政府认为自己是乡镇公共服务的主导者,没有真正领悟和践行好“群众路线”的真谛,导致官员和乡镇民众地位发生严重错位,将政府自身的意志强加于人民身上,而非切实了解民众所需所求。而且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他们不相信乡村民众有能力正确表达自己的需求,从而很少聆听民众的心声。在这种情况下,乡镇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往往采取平均主义的行为方式,忽视了特殊型需求,以至难以满足民众多元的需求。

虽说当下,乡镇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有助于民众参与公共服务事业讨论和实践的活动,但是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乡镇政府信息透明度不够,民众很难掌握公共服务机制的重要信息,直接削弱了他们参与的能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民意表达制度中的参与主体也是很狭隘的,他们大多是该地经济实力较强的个体,很难反映广大农民的呼声。民意表达机制中的参与主体的诉求,在公共服务这一群体决策过程中,也很少能反映在决策的最终结果之中。

乡村民众参与的缺失很难保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机制创新的公众需求导向,同时也使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机制创新失去了有效的监控。

(五)公共服务的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欠缺

乡镇政府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影响下,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变革措施,例如乡镇公共服务事业签约外包、实施民营化等。但是由于乡镇政府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得这些承担乡镇公共服务工作的主体在利益驱使下,打着提供公共服务的幌子,利用其垄断性的地位,开展着各式的营利活动,提高了服务消费的费用,违背了乡镇政府努力的初衷。乡镇公共服务能力的内在监督动力不够,相应的奖惩机制尚未建立,严重影响到其活动的积极性。同时社会监督力度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公民监督缺乏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政府主导舆论导向,使得媒体监督也没有成效,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件曝光不足。

一直以来,有关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成效的绩效评估一直没有被重视起来,即使有也只是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相应作用。上级政府评估为主,只是关注于乡镇政府提供的数据材料却忽视了受众的确实体会;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存在严重的短视行为,其评估过程很多时候只是着眼于眼前利益,缺乏长远规划;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评估标准不合理,将自身活动集中于取悦上级政府上,置民众利益于不顾等等。

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机制创新方略

在国内外政府公共服务机制相继进入改革阶段的背景下,乡镇政府积极采取相应的创新措施以提高自身公共服务能力已成为其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加快政府服务体系转型

要加强乡镇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摒弃之前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手段,打破全能政府模式,形成乡镇政府“掌舵而非划桨”的局面,建立一种有限责任政府。理顺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的运转机制,建立起专业化的服务部门,而非仅是相关领导挂职或者临时组建的形式,将责任明确到各具体组织部门。为了确保公共服务体系的正常有序运转,乡镇政府还应该致力于人才供给的保障建设,在此基础上重视精简人员、压缩编制,避免鱼龙混杂、人浮于事的现象,同时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划定到个人身上,降低责任推卸的可能性。要想提升乡镇政府对于乡村民众公共需求的回应能力、实现公共服务创新,财政方面的扶植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因而各级政府应该尽力理顺上下级政府在公共服务机制建设中的关系,将财权和事权相协调,保障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

在新公共管理理论大行其道的社会背景下,乡镇政府也应该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理论,用其指导公共服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第一,明确公共服务事业建设的目标,努力做到以乡村民众需求为导向,深入了解公众的需求,以乡村民众的意愿作为其决策的基点,而非仅是自己“一厢情愿”的供给。在这个过程中,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业的建设会切实得到乡镇民众的认同和支持,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的有效性。第二,乡镇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过程中也应该适当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一些关系到乡镇居民切身利益但又不适于垄断的领域,例如教育、医疗等方面通过招标、签约外包、特许经营等形式承包与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加强它们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公共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但是同时也应该注重加强辅助措施的建设,如引导机制、监督机制等,确保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的良性竞争。

竭力发展乡镇政府之间公共服务的协作机制,就面临的相同问题,通过协商协议的方式,合理平摊费用,共同规划开发各种互惠性的公共服务项目,减少资源的浪费,实现彼此发展的双赢。

(二)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主体的单一性,使得其在应对乡村民众多元化需求方面显得力不从心,适时地增加社会力量的参与是解决这个矛盾的重要突破口。本着现今“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应再包揽一切,要在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方面加强努力,清除对民间组织的错误认识,减少对其投身公共服务事业的条件限制,降低准入门槛,让其为乡镇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乡镇政府可以通过宣传、游说等方式向社会上活跃着的民间组织反映本地的问题和需求,寻求他们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乡镇政府还可以以一定的经济优惠措施吸引个人、企业来本地投资建厂,在为该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的同时,开拓新的公共服务建设和创新的资金来源。乡镇政府在充分利用这些已有的民间组织和自身社会成本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于民间组织的培育,引导该地区本土化公共服务组织的建立,并且给予其充分的自主空间。类似于民间组织、企业这种社会力量可以以更灵活的姿态,深入到乡村民众生活过程中,发现公共问题所在,搜集各类有关公共服务的议题,整合民意,并在之后通过参与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政策制定和实施乡村公共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我国乡村地区,由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农村义务教育、卫生医疗、社会扶助、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领域需要大量专门化的志愿人员从事服务工作。[7]乡镇政府要想真正做到使公共服务能力持久提升,就必须加强在公共服务领域中人才的引进,为公共服务机制的创新提供智力保障。同时政府也应致力于鼓励乡村民众参与到志愿服务之中,通过宣传、培训等形式,培育志愿服务意识,提高乡村民众志愿服务的能力,可以在乡镇政府或者当地有威望民众的带领下,在广大的乡村地区建立起类似于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中的社区服务机制,加强乡村民众的自治性,形成乡村志愿服务网络,增强民众的主人翁意识。

乡镇政府通过吸引社会力量广泛的参与,逐渐地建立起以乡镇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主体的公共服务机制,形成在乡镇政府宏观调控下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协调、自我教育的运行机制,改变一直以来乡镇政府作为唯一公共服务主体的现实。

(三)完善民众意愿表达机制

目前,乡村民众受到信息流通、教育水平、参与意识等方面原因的影响,在意愿表达方面的能力有限。为了改善民众意愿表达不充分的现状,必须从政府和民众两个维度“双管齐下”。

首先,从乡镇政府的层面进行分析,第一,乡镇政府要正确地认识自己在公共服务中的角色,摒弃之前“恩赐者”的错误观念,纠正“以官员利益为目标”的目标偏差,做到政府与民众的换位思考,“想人民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从政府观念转变中,铲除传统政治观念对公民意识的束缚。第二,在乡镇政府端正工作态度之后,还应该努力做到政府决策过程和决策内容的透明化,通过听证会、宣传栏等政府工作公开制度,充分保障乡村民众的知情权,为民众意愿表达提供基础。第三,乡镇政府还应该加大力度开拓民众意愿表达渠道,例如上海市惠南镇积极开展“民众点菜”工程,开设热线电话、电子信箱、接待日等制度,全面了解民众需求,为公共服务的正确开展明确方向。

其次,从乡村民众的层面进行分析,现今民众在意愿表达中出现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不愿表达、愿意表达但效果不理想。中国官员一贯的专制作风和传统儒家政治思想使民众失去了政治参与的勇气和热情。[8]要想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从两个方面加强努力。乡镇政府应该积极地造就民主参与的宽松环境,加强民众表达的宣传和教育,培养民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乡村教育及相关培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能够极大提高乡村民众的认知水平、判断能力。乡镇政府还应该进一步提高对于乡村民众参与的回应和反馈,从而提升民众的政治参与效能,使其能确实感受到自己参与过程中对公共服务机制建设的影响力,并最终获得民众对于公共服务事业建设的支持和认同,这必然会提高民众对于公共服务的满足感。

(四)健全绩效监督评估制度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中拥有的权力,若不加以正确的监督和评估,也必然会造成“在其位不谋其政”的问题。为有效解决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监督和绩效评估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亟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和完善。

绩效监督方面,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整合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监督体系,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防止监督工作过程中存在工作责任的“交叉带”和“空白带”,从而给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以可乘之机。其次,乡镇政府要加大保障监督主体权力履行的相关措施的颁布和实施,减少监督主体内在动力不足的困境,特别是强化乡镇人大在公共服务机制中的监督能力,赋予人大代表更加灵活的监督方式,而非仅仅束缚于会上监督。最后,要建立起上下互动的监督责任机制,形成多层次、多途径、立体式的监督网络,在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上级抽查、审计监督等内在监督机制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

此外,还应建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的评估机制,改善以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流于形式的状况。首先,乡镇政府要正确估量自身拥有的实力,合理确定公共服务的目标和任务,使得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乡村民众明确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的方向,为之后的绩效评估提供有效的依据。其次,要确定全方位的绩效评估主体,具体应该包括上级政府、政府工作人员、公共服务受众以及公共服务领域的专家等,从多个方面对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绩效进行反馈。再次,要合理确定绩效评估标准,注重长远战略和阶段性战略相结合,避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的短视行为,注重普遍民众的公共服务满意度与特殊群众的公共服务满意度相结合,满足乡村民众多元化的服务需求。

[1] 张文礼.当代中国地方政府[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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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雷玉琼,王坤宁.乡镇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问题探究[J].乡镇经济,2009(09):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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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 蕾)

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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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7238(2014)08-0019-07

10.3969/J.ISSN.2095-7238.2014.0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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