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威格莫尔司法证明科学体系

2014-04-09 07:46
司法改革论评 2014年2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心理学证据

郑 飞

反思威格莫尔司法证明科学体系

郑 飞*

在《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以下简称《专论》)①Wigmore,John Henry,A Treatise on the Anglo-American System of Evidence in Trials at Common Law,2nded.,Boston:Little,Brown,1940.中,从一开始,威格莫尔便力图超越对证据规范的单纯解释:他详细而深刻地研究了几乎所有重要规则的历史和原理,而且他还将相当数量的有关法庭心理学和法庭科学的材料都包括在内。与此同时,他沿着塞耶的路子,将那些他觉得通常属于实体法或程序法的问题都排除在证据法之外。虽然威格莫尔的《专论》无论作为一部学术专著还是作为一部实务性的专著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但是专著的诸多限制使他无法系统地,或者完全按照他所设想的那样去论述他所称的“证明科学”。因此,他着手用一部独立的著作来弥补这一缺憾。

1913年6月,威格莫尔在Illinois Law Review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证明问题》(The Problem of Proof)的文章,在文章的开篇,他这样写道:“本文志在提出——尽管仅仅是以一种尝试性的方式——一种司法证据研究的新工具。”②John Henry Wigmore,The Problem of Proof,Illinois Law Review,1913,8(2),pp. 77~103.在这篇文章中,他设计了一种图式法,用来整理复杂案件中的所有证据,并将案件事实经由证据来证明的整个过程都展示出来。这篇文章实际上是他同年出版的《司法证明原则》一书的其中一章。该书第二版于1931年出版,第三版改名为《司法证明科学》后出版于1937年。该书的全名是《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经验基础上的司法证明原则》(该书书句中“原则”一词后来改为“科学”,以下简称《科学》或《原则》)。③John Henry Wigmore,The Science of Judicial Proof,as Given Blogic,Psychology, and General Experience and Illustrated in Judicaial Trials,3rded.,Boston:Little,Brown, 1937.从这个题目就可以看出该书的基本思想和大致范围:研究对象是与证据规则对应的司法证明过程;研究基础被建立在逻辑学——特别是归纳逻辑学、心理学——特别是证人心理学,和一般经验——包括常识的归纳和在所有领域的人类知识的发展,特别是法庭科学之上。

威格莫尔自己的一段话是其基本思想的最好说明:

对于一位法律人来说,证据原则的研究可以分为截然不同的两个部分。一个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明——这部分致力于争论性说服的推理过程——头脑对着头脑,律师对着法官或者陪审员,每一方当事人都力求打动法庭的内心。另一部分则是可采性原则——通过法律设计出来的并且以诉讼经验和传统为基础力求保护法庭(尤其是陪审团)不受错误说服的程序性规则。迄今为止,后者已经成为我们正式研究中的最大一块——实际上,已经垄断了这些研究;而前者则几乎被忽略了,只是留在实务过程中去获得偶然性的、经验性的认识。

我们曾经是错误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这里有,而且必须有,一个证明科学(证明原则)独立于人造的程序规则;因而它能够而且必须被研究。可以确定的是,这种科学可能还没有被完美地系统阐述,或者甚至根本不可能被系统地阐述。但这更需要开始认真地研究和发展它。另外,这一证明过程代表了每一次司法调查的目的。可采性的程序规则仅仅是一个初步的救济中的主要活动,也即通过完整的材料来说服裁判者的内心作出一个正确的裁判结果。这个主要的过程是陪审团的工作,也是律师的主要关注点。

另一方面,可采性司法规则的相对重要性在下一个发展时期注定要减弱。证明将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因而我们必须为重心的转移做好准备。①John Henry Wigmore,Th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Proof,William S.Hein&Co., Inc.Buffalo,New York,2000,p.1.

因此在威格莫尔看来,当处理证据问题时,一个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必须考虑四个主要的因素:他必须证明什么;他需要或者能够获得什么证据来证明它;在开庭前他怎样获得这些证据;这些被展示(来支持和反对他的案件)的证据会对法庭产生什么影响。②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20.威格莫尔的《科学》主要集中讨论最后一个方面。在本书中,他明确地排除了实质性和可采性问题,并仅仅间接地处理了收集证据和为开庭作准备的实践问题。③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20.

本书大约四分之三的文字都用来精心制作一个分析过程——包括通过多种类型的证据来证明各种待证事实——的方法。威格莫尔分析了如何从每一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情况证据、解释性证据、补强性证据等通过推理得到每一种待证事实的推论形式。但随着心理学、法庭科学和科技的发展,此部分系统的分析不可避免地有些过时了。然而,威格莫尔写作这部分的目的仅仅被认为是一个初步的准备。本书的精华部分是《科学》第三版的第五章,在这一章,威格莫尔发明了一种分析混杂着大量证据的案件的方法。在书中,他是这样介绍这种方法的:

因而第五章描绘了一个终极的舞台,即证明原则的实践;那就是在引起争议的诉讼中解决大量复杂证据的方法。没有任何人曾经敢于提出一种方法,——(说也奇怪)既没有逻辑学家,也没有心理学家、法学家和律师。逻辑学家为我们提供了大量专门的简单推论的推理标准;但是对于在司法审判中一个大量有争议的证据的整体,他们却没有提供一个系统。这里提出的仅仅只是在方法上的一个暂时性努力。它必须有一个工作的表格。需要的目标是足够简单的——也就是某种方法,它能够使我们提高我们的意识,并用语言来陈述——为什么一个大量证据的整体能够或者应该说服我们给出一个结论,以及如果大量证据的某些部分是不同的,那为什么我们的结论将或者应该不同或者相同。头脑被感动了。此时我们不能解释它为什么被感动吗?如果我们能够建立和发展出一个数学方程式,为什么我们不能建立和发展出一个心理证明的方程式。①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21.

在这种思路的引导下,威格莫尔试图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司法证明科学体系。

一、司法证明科学的逻辑学维度:叙事法与图式法

威格莫尔的《科学》建立在一系列非常简单的哲学假定上,他更多地通过断言而不是争辩的方式来提出他的主张,他认为在处理证据时,心理过程的类型之数量是应该被严格限制的。一般来说,在一个从证据性事实到待证事实的适当推理中,包括了归纳逻辑之普遍原则的直接适用,而演绎逻辑在此却受到了限制,沦为第二的位置。“在威格莫尔的认识论里同样没有异议和争辩,它是洛克、边沁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传统中的常识的经验主义。他承认,一般来说,或然性的裁判是危险的。他的这些假定一般来说不是数学的,但是他不承认这种裁判是哲学性的问题。在他看来,当大量不同种类的证据需要被‘理性地整合’起来达成一个简单的结论时,不断发生的主要困难之源头便产生了。简单地说,主要困难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有关,而与认识论或者相关的逻辑过程之类型的基本问题无关。”①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25.

分析大量复杂证据的工作包括,分析每一个可以获得的证据,把每一个证据进行分类并将其放置在证明表格中的合适位置,做从情形到情形的仔细推理;最后在待证事实或证据性事实的基础上达成一个结论。这里有两种方法来做这项分析工作:叙事法和图式法。

首先,叙事法指的是,按照逻辑顺序重新整理所有的证据资料,叙述与证据性事实相关的每一个主张,并在每一个事实主张中叙述它所依赖的次终待证事实;并以一个叙事性总结来结束。在法庭上律师有关证据的争论,以及大量颇具争议性的著名诉讼的间接描述(比如肯尼迪谋杀案的描述),都采用了叙事法进行描述。这种方法适合初学者和普通人的练习;它可能更适合给出一个案件的整体性描述,或者案件的理论,或者主题。但是它缺少图式法的清晰和精确,图式法是威格莫尔自己的发明,在他看来,这是“唯一彻底和科学的方法”。

其次,图式法的主要特征在于,其主要产物是一个关键事项表(key-list)和一个图表(chart)。“关键事项表”包含所有证据性和推论性命题,它们都是简单的事实命题,可被整理编排以支持或削弱最终待证事实。“图表”用威格莫尔发明的符号来描绘这些命题之间所断言的逻辑关系。“它要求分析者在论证中清晰地表达每一步,把论证分解成众多简单命题,然后图解或‘图式’这些命题与最终待证事实(或假设的组成部分)之间的所有关系。这种逻辑很简单,其复杂性在于待分析的材料,以及在一个以大量冲突证据为基础的外延论证中证成这些命题之间的关系。这种逻辑是二分的:每个相关命题都倾向于支持或者否定一个假设或结论(最终待证事实)。该技术是辩证的:制图者的目的应该是建构最有说服力的论证来支持或反对最终结论,以及在一个连贯的结构内叙述对立的论证。”②Terence Anderson,David Schum,William Twining,Analysis of Evide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second edition,p.123.

图式法从两个层面来建构分析: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宏观层面包括构造图的“顶”。最终和次终待证事实必须基于法律来确定,并且通常在分析者阐述一个关于案件的先决性理论之后得到重述。次终待证事实有助于分析者确认必须建立哪一个主要命题来支持每个次终待证事实。微观层面要求在论证的每个重要阶段对证据性资料进行准确和详细的分析。

特文宁教授在《证据分析》一书中将威格莫尔图式法的制作步骤总结如下:第一步,澄清立场。分析者必须回答四个基本问题:我是谁?我处在什么程序的什么阶段?什么材料可用于分析?我正试图做什么?第二步,系统地提出最终待证事实。对每个案件,律师必须找出将(或他相信将)规制案件的法律规则,并系统地提出事实命题,即最终待证事实,为了满足规则所要求的条件,该事实命题必须得到证明。第三步,系统地提出潜在的次终待证事实,即“最终待证事实”的构成要素,它是整个论辩的基础。第四步,系统地阐述案件的先决性理论(并选择最适合该理论的对全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终待证事实、次终待证事实和中间待证事实)。第五步,系统地阐述关键事项表。分析者必须提出一份列明己方论证和待分析的他方论证的主张要点的明细表。第六步,准备图表。分析者必须建构出用来描述上述明细表中列明的各种主张间相互关系的图式。第七步,提炼和完成分析。分析者必须对图式加以完善、修整以此来达到论证的目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叙事法和图式法都采用了相同的逻辑结构。威格莫尔理论的中心是:证据分析包括研究这些命题之间的关系。每个简单的事实都能被描述为一个命题。每一个证据都表示着“被证明的命题(待证事实)”和“倾向于支持它的命题(证据性事实)”之间的关系。同一个命题既是联系着一个命题的证据性事实,也是联系着另一个命题的待证事实,它们常常组成了一个推论链条或序列。

二、司法证明科学的心理学维度:证人心理学

在1908年以前,证人心理学这个特别的领域还仅仅只是威格莫尔众多兴趣中的一个。在他《专论》的第一版中,他已经论及了该领域,但是他的论述却相当的粗糙。1908年一个德国心理学家Hugo Muensterberg在哈佛的一系列演讲的发表,使威格莫尔开始专注证人心理学。威格莫尔对Hugo Muensterberg提出了一系列的疑问,但是美国的心理学家们并没有能够成功地回应威格莫尔,因此他决定自己来解决这项工作。他首先收集了芝加哥以及附近地区的所有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做了大量的总结与分析,最后他的文章发表于1908年,包括了多种语言的127个参考文献。据他的一个评论者说,威格莫尔在文章中的激烈批评导致了整个美国心理学界对证人证言心理学的深入研究被推迟了整整一代。①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36.不管威格莫尔的批评是否推迟了心理学家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但是这并没有影响他自己在这方面的激情与努力。在《原则》第一版中,威格莫尔广泛引用了心理学著作,并且在诉讼中运用和限制心理学的事实调查方面也拥有自己权威的意见。他对证人心理学的兴趣持续了一生,这导致了《原则》第二版的大量修改。

他曾经邀请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Robert Maynard Hutchins来一起写作新版的《原则》,并在邀请信中这样写道:“你是其他证据法学者中唯一一个确信和倡导证人心理学的学者。”①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37.Hutchins对此非常感兴趣,他们还一度见面讨论合作事宜,但后来因为多种原因,Hutchins认为心理学者和律师的合作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尽管连威格莫尔自己也怀疑他能否在这一领域获得成功,但他仍然保持了比Hutchins更乐观的态度。

威格莫尔敏锐地意识到在法律程序中存在着许多人的因素之可操作性的方面,研究这种科学心理学的潜在贡献是非常巨大的。在《原则》中,他的主要关注点是探究心理过程:证人的最后陈述、降低和增强这种证言的可信性的因素、证明书错误的程度和测试错误的可行方法。相应的,在《原则》中有关心理学的论述主要涉及证人心理学,当然,该书也论及了心理学的其他问题。威格莫尔与边沁一样,都反对将不同种类的证据的可信性进行程式化的规制这样一种观点。②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38.我们可以从该书看出,多种复杂证据的图式就是信念形成过程的图式,但是他的这一方法只是建立在常识的心理学上,并没有涉及具体的心理学著作。在处理证人的陈述时,其问题主要包括法庭上的询问和交叉询问,以及警察的询问,还有坦白的动机,但是他并没有将这些问题系统化。书中既没有关于交流、说服和裁判制作者根据观点作出的裁决的内容,也没有关于诸如“偏见影响”和“认识能力”的内容。难怪他没有处理其他主题——这些主题在当代已受到了关注,比如讨价还价、谈判和非语言的交流。在《原则》中,威格莫尔的主要关注点是法律程序的主要参与者——证人——的认识过程,然而在今天,心理学家们则倾向于更多地关注法庭上所有相关的参与者和他们之间的关系。威格莫尔有关证明的心理学维度的论述并非他原创,他只是以能收集到的文献开始,将心理学家的发现在他的证明之一般理论中系统化,并评估心理学在这一领域现实的和潜在的贡献。尽管在法庭心理学方面的研究让威格莫尔遭受了巨大的阻碍,但他仍然小心翼翼地强调这里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放弃。他对心理学的态度是悲观的,但却是“系统而重构性的”。

三、司法证明科学的法庭科学维度

他对法庭科学的态度比对证人心理学的态度更加乐观。在学术生涯的早期他就对这一领域有着独特的兴趣。《原则》第一版和随后的版本都主要论及Hans Gross——“在当代他比别人更加鼓励在司法证明中运用科学。”①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40.在西北大学和美国其他地方,威格莫尔自己扮演着一个支持“警察科学”发展的重要角色。在《原则》的每一个新版本中,他都试图综合和判断整个法庭科学领域对司法证明的影响。与其他两个版本相比,第三版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它用很大的篇幅来论述诸如弹道学、指纹学、血型学、光谱学和电话通讯的发展。

在第三版的很多地方,威格莫尔都表达了他对当时的发展的乐观态度。但是,威格莫尔非常小心地阐明了他自己的评估——在具体调查中的运用和危险。他对笔迹学的论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笔迹科学的数据几乎可以宣称这样一个普适性的主张:既没有两个人的笔迹是完全一样的,也不可能通过意志力来使他们变得完全一样。这个主张在诸如有关指纹和弹道的案件中并没有同样的普适性。但它接近一个普适性的真理,并且它是一个从笔迹类型到文件作者的推论的基础。②Wigmore,Principles.pp.298~299.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 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41.

尽管在威格莫尔的《科学》中有很多观念已经过时了,但是威格莫尔的一般理论框架仍然提供了一个最好的典范——它将证明的逻辑学维度、心理学维度、科学维度和法律维度都统一起来,并试图描述他们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威格莫尔在逻辑过程中涉及不同类型的证据性事实和证据的论述,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联系——有关每天的实践和某些相当抽象和艰深的理论问题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在有关证明的争论中的一个一般进路的典范。这一主题在近来有关法庭概率的讨论中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而威格莫尔则是在“一般经验”这个相当广泛的标题下讨论这一主题的。

四、司法证明科学的经验维度

正如本书全名所显示的那样,司法证明科学是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经验基础之上的。在这一背景下的“一般经验”又包含了什么呢?它又怎样为证明原则提供一个基础的呢?一般经验与逻辑学和心理学的证明维度之间的准确关系又该怎样描述?

像边沁一样,威格莫尔赞同一个知识的经验主义理论,在这一理论中,他认为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人类的经验——它提供了对所有关于事件真相的信念之正确与否的终极测试。在讨论证据法中的证明能力时,威格莫尔区分了“证人证言之对象”的“一般经验”和“特殊经验”,前者指一个足够的经验被假定为被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所拥有,后者指一个足够的经验仅仅被这些从事特殊职业如商业、艺术、科学或者其他适当活动的人——即专家——所拥有。在《原则》中,“一般经验”的范围很广泛,既包括“特殊经验”,也包括一个成年人所拥有的一般知识。因而,在这样的背景下,“一般经验”包括了两种科学的事实发现,专家意见和关于事件的一般进程的经验主义概括——普通人习惯用它来对他们的实践事务之判断施加影响。在此,上文所论述的证明分析的法庭科学维度,也可以归结为“特殊经验”,为相关的法庭科学专家所拥有。有关常识、一般经验和事件的一般进程的类似假设,在英美传统中被大多数证据法学者所论及。他们可能最好被描述为实用主义而不是幼稚的经验主义。①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46.在这些论题中,公正地说,威格莫尔应该属于这一主流的理性主义传统。

或许你要问,在司法证明科学中逻辑学和一般经验之间的准确联系是什么?这一问题在图式法中可以得到很好的说明。在图式法中,首先应将大量证据分析成一个命题列表,然后图式在关键事项表中的所有命题之间的证明关系,从而使我们明确在论证中的所有步骤,并使所有的假定都变得清晰和不令人怀疑。一旦精细化了以后,这些假定将被严格地测试他们的真实性、清晰度和准确性等等。逻辑分析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揭示论证的性质和有效性,但仅仅只有逻辑既不能检验这些假定的真实性,也不能告诉我们一个推论拥有什么样的分量;“任何一个具体推论的强度都依靠质询该主题的经验,而不是依靠逻辑。逻辑仅仅帮助我们揭示我们的心理过程。”②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46.因此,威格莫尔强调在司法证明中论证的形式通常是“归纳”,而演绎逻辑则扮演着一个相对次要的角色。

五、司法证明科学体系:证据规则与证明科学的整合

(一)证据规则与证明科学的范围界分

威格莫尔《专论》的范围远不只可采性规则,同时也研究了其他证据规则。首先,它处理了证据的出示程序,特别是由谁出示、针对谁和以怎样的顺序出示。其次,有关什么争议性的证据需要出示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司法认知和自认的问题。再次,附属性的证明政策之规则(比如证明责任和推定)的范畴,包括多种附加的排除规则:优先权规则、传闻规则、预防性规则、简化规则和数量规则。《专论》也论及了外部政策规则,它控制着非法获得的证据和各种各样的特免权。正如威格莫尔所说,这些证据规则与证明原则没有联系,正如“它们以其他政策为理由直接地排除好的证据,而这被认为是违反了获得所有可能有用的证据之政策”①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59.。最后,为了方便实践的原因,《专论》包括了假释证据规则,尽管严格说来它们是实体法而不是证据法的一部分。然而,威格莫尔指出,这些证据规则的实用主义基础是由证明科学所支持的,在证明科学里这些书面联系比感觉、回忆和用准确语言叙述的口头方式更少受到错误的影响。

在《原则》的序言和他关于证明科学与证据规则之关系的讨论中,威格莫尔似乎把证据法等同于可采性规则。但这显然和《专论》不一致,因为在《原则》的附录中,威格莫尔确实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规则作了论述,尽管相当的粗糙。但令人奇怪的是,他并没有作出一个系统的努力,将证明科学与有关证明标准和责任、推定和司法认知的法律联系起来。然而,他的观点可以从《专论》中有关这一问题的论述中推导出来。这三者的联系非常紧密。它们是决定未知情形的基本规则。在附录中的这一疏忽可能是他理论中一个更一般的缺陷之征兆,亦即,他并没有明确地关注作为证明程序的关键因素的决定。

在证明原则和证据规则的联系中,有如此多的积极因素。当然,也有一个重要的消极因素,即证明程序的这些部分没有受到形式规则的控制。像边沁一样,威格莫尔坚持认为,衡量和确定证明价值不是证据法的角色。法律不能规定言词证据比情形证据有任何优先性。他坚持主张,几乎所有的情况证据——以前的排除规则、作证规则——都已经被缩减或者废除,而这一变化正好与证明科学相适应。经由证据的合理的推理模式,是由推理原则而不是证据规则来规制,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主张,涉及有关在法律程序中的事实争议问题之论证的推理模式并不是唯一的。

在有关证明因素的所有例子中,证据规则几乎都保持沉默,但它们都属于证明科学的范围。然而,这仍然没有充分说明这一观点。可采性规则只是在某些领域的某些案件中才具有事实上或者潜在的重要性。即使在这些案件中,证明科学和证据规则一样也扮演着独立的角色。威格莫尔特别提起两个领域:“律师需要熟识证明科学,即(1)庭前收集和分析证据资料,和(2)在他的辩论中将这些资料的证明力解释给陪审团。”①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60.

在很多争议案件中,证据规则仅仅扮演着一个很小的角色。简单地说,证据规则仅仅在某些案件或者某些案件的某些场合才显得重要;而证明科学则在所有争议案件的所有场合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证据规则与证明科学的整合:司法证明科学体系

威格莫尔比他的导师走得更远,他将证据规则仅仅作为证据学科的一部分而已。因为《专论》和《科学》建立在同一个分类系统和概念系统之上,这两个系统将证据规则和证明原则统一成一个单一的理论框架。既然威格莫尔的这两部著作实际上是统一在他的一个单一的理论框架之内的,那他为什么又要写一本完全独立的证明科学的书?这个答案可能在于文学的形式和这两本书最初的读者群。《专论》主要是为律师们写的一本参考书。但威格莫尔已经走得非常远了,这本书包括了历史和非法律的内容,并且还批判了现存的规则,同时也详细阐述了这些规则。要不是因为这本卓越的著作和它作为一个参考、引用和论证的原始材料之毫无疑问的益处,它将面临被律师们认为太学术而遭到抛弃的危险。试图在《专论》的范围内发展它的非理论的分析,可能会超出最初市场的容忍度,而不仅仅因为他发展出了一些新的理念,并论及了一些高度理论的内容——比如法庭心理学和新奇的有抱负的“科学”,比如心理测量学和笔迹学——它们都已经被律师们接受。正是因为专著的诸多限制使他无法系统地,或者完全按照他所设想的那样去论述他所称的“证明科学”,所以他才决定写作《科学》来系统的阐释他的证明科学。

这儿还有一个更加深层,更加根本的原因:威格莫尔的《科学》确实是打算面向实践的,但是,掌握科学包括了发展特定的技能和仅仅在一个更小的范围内获得信息。《专论》在当时被习惯地用作一本参考书、一本资料书,它凭自身的优势成为一本权威著作。而《原则》一旦被掌握,它就将发挥它的最大实用功效。一个比威格莫尔拥有更少的勇气的作者可能会选择给学术界的读者写一本专著,并且会详尽阐述和辩护他的证明理论。但是威格莫尔大胆地通过一个方法——需要通过实践练习来掌握,而不是通过一个理论——需要论证和证明其合理性——来展现他的理念。

《原则》被设计来作为一本教科书——这种形式对于法学教育来说是新奇的:案例、材料和文本。案例是以最原始情况的法庭记录而不是法律案例汇编为基础的,材料大部分都取自非法律的资料——有关逻辑学、心理学、法庭科学的著作和普通的文献。第一版甚至从Balzac、Dickens、Mark Twain等小说家那里摘取材料。威格莫尔的一般理论以一种权威性的方式在文本中得以详细论述,这意味着这里很少有争论和怀疑的余地。因而,一种新奇的文学形式,内容和描述的原创性,以及威格莫尔近乎独断的自信心可能都集合起来,劝阻其他法学院的教师们不要采取他的方式或者甚至是他的这本书。比起《专论》来,本书太缺少商业上的成功。这里有一个更重要的事实是:《原则》既没有被认为,也没有被当作一本理论书籍。威格莫尔关于文学形式的选择掩盖了这本书的性质和意义。

在当前语境下,重要的是这位20世纪的权威证据法学者将他对其主题的全面性进路建立在一个全面的、思路相对清晰的证据与证明理论的基础上,这就以一种综合性进路——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逻辑学——超越了以证据规则为中心,转而将证明的心理学和科学维度都涵盖在内。认为《专论》主要研究规则,而《科学》主要研究“非法律”的证明科学维度,这可能会误导人,因为这两部著作都是以一个共享的概念框架和相同的基础理论为基础,这一基础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被一部遗忘的著作——《科学》所充分阐述。威格莫尔声称,他的著作是自边沁以来,用英语来将证明原则“从整体上以及作为一个系统”来加以论述的第一次努力。这在他撰写这部著作乃至直到今天依然是正确的。古尔森(Gulson)、迈克尔(Michael)和阿德勒(Adler)、乔纳森·科恩(Jonathan Cohen)以及其他一些人已经作了一些有价值的理论工作,但他们当中还没有一个着手构建综合性的理论。因此,威格莫尔依然是我们证据法理论的权威理论家,他和几乎所有的英美证据法作者们都属于一个单一的知识传统。

我们都知道,英美传统的证据学科几乎全都集中于证据规则,特别是可采性规则。在这一传统中,证据、证明和事实认定的其他维度被严重的忽略了。像法庭科学、证人心理学、证明逻辑和概率理论的研究,以及事实认定的工具和过程的系统研究,它们不仅在其他学科,而且在证据理论的研究中都是彼此相互独立的。但是,似乎所有这些维度又都是彼此联系的,而且这些联系的确切性质又都是模糊的和充满疑问的。从扩展法律学科这一观点来说,这样一个问题是值得研究的:能不能在法律学科内,发展出一个研究证据、证明和相关因素的统一融贯的框架?①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Introduction.而威格莫尔的司法证明科学理论——融贯了证据与证明的司法证明科学理论就是这样一种尝试。这个完整的司法证明科学理论是由上述《专论》和《科学》一起来建构的。它们拥有同一个分类系统和概念系统,建立在同一个理性主义的英美证据法传统之上。因此,威格莫尔只有一个。“理解威格莫尔的

最好视角也许是将威格莫尔的两部著作联系在一起来考察,这两部著作尽管各有侧重但是却共同构成了一个宏大的司法证明科学体系:《普通法审判中的证据制度专论》主要从规范层面关注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而《司法证明科学》则从逻辑学、心理学等多学科角度着重关注证据的证明力问题。”①吴洪淇:《边沁、威格摩尔与英美证据法的知识传统——以证据与证明的一般理论进路为核心的一个叙述》,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5期。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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