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改革 完善诉讼制度
——福建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2014-04-09 07:46陈慰星王言言吴启帆
司法改革论评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官司法案件

陈慰星 王言言 吴启帆

深化司法改革 完善诉讼制度
——福建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陈慰星 王言言 吴启帆*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已施行一年有余。《行政诉讼法》亦将开始颁行25年来的首次“大修”。为了更好地总结三部诉讼法施行的实践经验,汇聚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年5月9日,福建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在华侨大学举办了2014年年会暨“深化司法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华侨大学法学院承办,泉州市法学会协办。来自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委党校与全省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理论实务界60余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此次研讨会共收到论文345篇。现就研讨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刑事司法改革

研讨会的第一个阶段由福建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方权教授针对我国转型时期刑事司法改革作主题发言。本单元由厦门大学法学院齐树洁教授主持。

刘教授通过对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比较,着重探讨了我国转型时期的刑事司法改革所面临的问题。他指出,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着眼于如何与国际接轨,颁布后虽批评意见不多,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水土不服”的状况;而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动力是转型时期国内刑事司法面临的社会压力,尽管在草案公布伊始就争议不断,但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实务的适应性更强。究其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的法律职业群体实现了专业化,二是新增加的65个条文绝大部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已经历了“经验-政策-立法”的发展过程。

此外,刘教授认为转型时期刑事司法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观念转型的影响。较之首次修改,人权、法治、自由、民主等观念已深入人心,对修法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二,社会结构变化的影响。社会结构两极分化对中国司法产生了较大冲击,具体反映为一些普通刑事案件易被公众贴上标签,为刑事司法带来公共事件化的压力。第三,技术方面转型的影响。信息化使一个地方性案件可以迅速上升为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案件,而信息的高度不透明造成的虚假信息削弱了政府的威信。第四,全球化的影响。全球化在观念层面、制度层面等方面影响了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是故,刑事司法改革面临难以承受之重。在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践中,我们必须遵照司法规律、司法目标进行,而不能仅将维持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的重任强加于刑事司法改革之上。在发言的最后,他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司法改革要走向“司法独立、公正、公平”的目标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这一目标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二、司法制度改革专题研讨

研讨会的第二阶段主要就司法公信权威、司法机构改革及涉诉信访等司法改革综合专题进行讨论。本单元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余文唐法官主持,主题发言人为华侨大学法学院陈慰星副教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周孙章检察官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李静婉法官。

陈慰星副教授以个体纠纷向群体性事件演化的过程为讨论样本,指出当前个案纠纷解决所处的“行政—司法”场域中镶嵌着“行政主导化—司法边缘化”的高耗费解纷模式。他从法治社会应有的“法化”救济进路出发,进一步探讨了解决群体性纠纷过程中既有的“行政—司法”场域错位配置问题。通过对“当事人绑架权力”的群体性抗争纠纷解决策略以及由此造成的行政权力被动介入的“内卷化”现象的分析,他认为,在顶层制度设计过程中,一方面需要以司法场域的资源转化为理论,寻找将“内卷化”行政权力回归司法的进路,另一方面应注重诉讼场域中司法社会和文化资本两种权威资源的重建,引入国家财政购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产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改善群体性纠纷所面临的社会条件不平等的当事人构造,实现司法公正。

周孙章检察官以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为主要参照,试图回归检察院机构设置和检察权运行的这一原点问题上进行审视,并从三个部分对检察院机构进行宏观与微观两个向度的融合,以探求司法机构改革的立法思路,为平潭司法机构改革提供正当化路径。他介绍了权力控制模式和检察权的运行机理,在提出“权力一元分立”与司法独立的分离与契合机理的基础上,分析了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要素构成及其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

李静婉法官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从三个方面归纳了涉诉信访对司法实践的负面影响:第一,涉诉信访引入了外力救济尤其是行政方面的干预,干扰了司法权的独立运行;第二,涉诉信访无法终结,导致司法资源的高消耗;第三,当事人滥用信访权,消解了司法既判力、破坏了司法权威。针对以上问题,李法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切实加快信访立法,完善涉诉信访制度的终局解决机制;二是实行诉访分离,实现接访主体转移与分类处理;三是强化涉诉信访终结决定的司法终局效力。

在自由发言环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宗良法官结合审判经验对陈慰星副教授的发言提出几点质疑:其一,通过情感表达取代法律评价及压力评估取代真相调查并非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特点;其二,“内卷化”表现形式多元与去“内卷化”并非必要;其三,法院不必要也不可能承接所有类型的案件。作为回应,陈慰星副教授指出,文章研究的对象是应纳入司法场域评价且转化为群体性案件并最终导致行政解纷力量介入的特殊类型化的案件,因此在具体讨论中应注意其特殊性。此外,内卷化是一种资源论,而行政解决纠纷的资源投放应注重比较效益,不能任意投放,这也暗含了“去内卷化”的意义。他对类似“无讼社区”的司法实践表示肯定,但指出应注意其运用的场域问题,避免行政资源的滥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方俊民法官认为,人民群众不信法背后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司法职能的缺失,二是国家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有待完善。

余文唐法官对三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第一,法院可以采用法官诉前裁判评估的方式来防止个体性纠纷转化为群体性纠纷。第二,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采取分院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强调司法独立的法院不能采取此方式。法院的审判管理方式有科层式、扁平式两种,但具体如何操作值得探讨。第三,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诉访分离、信访终结制度,因此现今应关注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完善此项制度。

三、刑事诉讼制度专题研讨

研讨会的第三阶段主要就刑事诉讼制度专题进行研讨,本单元由刘方权教授主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庭陈美治法官、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秋英法官及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陈长沙检察官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陈美治法官指出,环境污染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存在交叉,有必要对二者进行衔接。她认为,目前“两法衔接”工作进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一般首先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导致了环保部门向法院移送案件的积极性不高;第二,案件移送标准过于笼统;第三,证据衔接不到位。在此基础上,她提出了下述解决方法:第一,提高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自主性,把移送工作纳入环保部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中,并从立法层面上完善案件移送机制;第二,在行政审查阶段允许侦查机关提前介入,并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专业环保警察;第三,赋权环保部门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必要时可采取证据保全,以防止证据灭失,避免侦查机关重复取证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并扩大行政证据的适用范围。

李秋英法官从若干典型减刑案例入手,指出实践中存在服刑人员减刑前的虚假改造及减刑后的消极改造情况。据此,凸显出我国刑事立法中增设减刑撤销制度的必要性,即有助于预防服刑人员再次犯罪、增强减刑制度的实施效果,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后,她还提出了完善减刑撤销制度的具体方法。

陈长沙检察官结合国外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研究案例对我国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进行了分析。首先,他指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抚慰、沟通、监督、教育的四大功能;其次,阐述了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其参与诉讼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程序的启动、履职保障等问题;最后,强调了合适成年人制度运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如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询问笔录的合法性,询问时嫌疑人已成年的案件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必要性,合适成年人的选任主体等。

在自由发言环节,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薛少林法官指出,虽然当前刑事案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因承受种种压力而处于弱势地位,但多数法官仍能坚持独立审判;同时,他认为当前“死磕派”律师的存在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积极意义。他建议法律学术团体今后应在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给予法官们更多的智识与理论上的帮助。

刘方权教授对该专题进行了概括性点评。他首先对一年来福建省刑事诉讼法研究的现状进行了总结,指出福建省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尚缺乏自觉性,研究的选题缺乏新颖性,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视与应用不足。针对陈美治法官的发言,他认为有三方面问题需要澄清:其一,降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案件移送标准会导致刑事权力对行政执法太多介入,而且可能造成环保部门把责任推卸给公安机关,另外在侦查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中不宜动用逮捕权;其二,细分环境污染案件责任会涉及行政与刑事并存问题,而且由行政违法过渡到刑事违法的案件范围值得商榷;其三,应明确行政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的范围,增加两证据之间的差异的弥合与相互转化。对于减刑撤销制度,他提出了两点质疑:第一,增设此制度会增加社会转型时期法院的工作压力;第二,刑满释放后撤销减刑是对罪犯的双重惩罚,缺乏理论上的正当性依据,而且撤销减刑应依何种程序在法理上存有争议。对于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他认为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最突出的功能是监督功能,在制度设计中应当赋予未成年人充分的选择权。此外,这一制度还有助于打破询问的封闭性,体现其遏制刑讯逼供的价值。

四、民事诉讼制度专题研讨

研讨会的第四阶段就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展开讨论。该阶段由闽清县人民法院李杰院长主持,主题发言人为福建朗辰律师事务所刘翔光律师、建阳市人民法院许锦艺法官、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陈亚尔局长。

刘翔光律师着重论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中的时效制度。他认为,实践中将诉讼时效、起诉期限、除斥期间互相混淆的情况与立法及相关理论失范不无关系。针对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的诉讼时效制度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跨界意义的观点,刘律师通过对时效、除斥期间、起诉期限及诉讼期间等制度的梳理,指出我国法律对时效的有关规定虽不时呈现其有违同一律的问题,但其本质为非复合型的实体法属性,不包含程序上的意义,人为赋予时效程序性意义有悖法治现代化要求。为避免同时态下基本法律用语和相关法条的逻辑冲突,他建议:第一,将成文法上使用多年的“时效”前缀——“诉讼”一词剥离,改为“保护时效”;第二,将实体法条文中的“提出起诉的时效期间为X年”的表述,一律改为“其保护时效期间为X年”;第三,《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相关规定也应改为“申请执行期限”。

许锦艺法官就专家辅助人对审查科学证据辅助作用的完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司法鉴定虽是对案件事实科学化确认的第一次“肯定”,但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甚至法官对此依赖性不断加强并盲目排他的情形,导致了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依靠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进行第二次“肯定”。为此,他建议:首先,建立专家数据库与统一专家辅助人个案准入标准相结合制度;其次,完善二者结合的具体程序;再次,为其提供物质保障;最后,建立专家辅助人违法责任制度。

陈亚尔局长围绕执行程序中审执关系难题与权限规制的问题,阐述了执行理念在不断更新中回归与提升的历程,指出执行程序中潜在的执行裁决与审判问题已渐成新的利益博弈焦点,且现阶段执行权与审判权交织在一起,存在一定的冲突。为了正确处理执行程序中的“审”、“执”问题,使执行权回归本质,他还建议一要完善强制执行的立法,明确执行审查权范畴;二要建立审执配合机制,设立执行释明权制度;三要优化执行分权模式,规范执行权行使权限。

在自由发言环节,福建农林大学吴凡讲师认为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在法律上可视同大陆法系的专家辅佐人,作为当事人的助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王佳华主任则对此持有异议,认为专家辅助人应作为陪审员,以此提高他们的参与感,也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方俊民法官指出,专家辅助人制度对证据法的“三性”提出了挑战,这涉及“三性”、“两性”之争以及主观性转变为客观性的问题。陈慰星副教授则认为,专家辅助人的定位不明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法院职权调查式的诉讼构造。在这一构造中,涉及科技判定的事实问题的可采性被混淆为事实问题,但其实质应属于杂糅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法官释明对象。借鉴英国证据法的相关规定,应转向知情证明抑或是知识证明的范畴识别。此外,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梁开斌副教授认为,时效、期间、期限三者既有实体性也有程序性,应关注它们的不同属性。

在点评阶段,李杰院长认为,专家辅助人制度在专家身份以及构成自认方面值得进一步深究;在审执关系的问题方面,原则上执行要遵从审判;审查要重程序轻实体,审查涉及实体内容时,应回归沟通,尊重合议庭,作出影响审判的决定时要慎重;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应注意梳理和规划,讨论中所涉的相关建议值得进一步展开。

五、行政诉讼制度专题研讨

研讨会的第五阶段就《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热点问题展开讨论。该阶段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林爱钦副庭长主持,主题发言人为长泰县人民法院林添民法官、安溪县人民法院黄磊法官、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天明法官。

林添民法官分析了行政审判异地管辖制度的适用状况,并对以“台州模式”为代表的异地管辖制度改革进行了评析,指出实施此制度的可行性及存在的困难。通过对行政审判组织的运行改革中几种观点进行比较,他认为应推广台州法院的做法,坚持异地管辖并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应当适当扩大异地管辖案件范围、选择管辖法院时就近管辖和当事人选择并行、增设行政案件独任审判形式、完善异地管辖的执行工作机制、实行法院垂直管理、完善法官身份制度。

黄磊法官主要探讨行政判决既判力的问题。他以三个案例作为引子,深描了我国行政判决既判力不足的现状。在此基础上,他围绕撤销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行政判决既判力的范围及其扩张的问题。最后,他提出了确立行政既判力制度的总体思路,即处理好既判力与再审制度的辩证关系,厘清民行交叉和所涉关联行为判决的关系,通过立法确认行政判决的既判力并给予其执行保障。

张天明法官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构建为切入点,围绕政府公共警告的行政法律规制作了探讨。他详细地介绍了公共警告法律性质的几种观点,指出公共警告法律属性是行政机关向公众提供产品风险的信息行为。随后,他分析建立行政诉讼事前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即预防性行政诉讼,并从域外经验和可行性两个方面予以具体展开。最后,他还从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判决三方面阐述了公共警告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具体制度构想。

在自由发言环节,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陈伏发法官认为异地管辖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探讨集中管辖制度会更有意义。关于预防性诉讼,他指出这一制度需要立法明确对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作出规定。整体而言,德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预防确认之诉更适合我国现有制度。关于行政诉讼的既判力问题,他对强化既判力解决民行交叉问题持不同意见,认为这一问题应通过审判体制的创新来解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李辉东法官认为,公共警告的应急性要求程序上对其作出一些让步,有必要加强事后救济以防止公共警告的滥用。

林爱钦副庭长在总结中指出,无论是异地管辖还是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都已不再提出试点的要求,这可视为中央即将设立行政法院的先兆,因此已无过多讨论的必要。此外,为防止以实体违法来代替起诉条件审查,她认为应设定合理的公共警告预防性诉讼案件起诉条件,并强化立案审查程序的设置。

六、司法困境及其具体制度的运用与优化

在会议总结阶段,厦门大学法学院张榕教授从以下三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针对涉诉信访的法治化治理问题,张教授指出,近十年来在维稳方面的压力使得涉诉信访法治化治理问题特别迫切,因此,涉诉信访案件应纳入正常的纠纷解决路径中。中央提出的“诉访分离”思路要求把涉诉信访案件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这对法院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法院如不能把握好“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将使司法承受更大的压力,从而难以摆脱非正常的救济途径造成的司法困境。对此,法院应思考如何在自身“可为”空间里做好审判工作。

其次,针对司法应对公共舆论的问题,她指出,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个案审理的关注主要是由于普通民众缺乏通过参与广场式政治发泄个人的热情的机会,公众需要借助个案聚焦来表达他们对社会公平问题的关注。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忽视民意可能的反应,而且不能被动地等到问题激化后再一味地迁就民意。在此种司法民众互动中,出现了很不正常的审理热点案件法官被批评乃至被免职的现象,这提示了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官保障制度。当然,前述的保障取决于司法水平的同步提升。这要求法院回归司法本职,减少社会管理工作参与,以集中精力关注案件的审判。

最后,张榕教授就三大诉讼法的优化还进一步提出了建议。她认为刑事诉讼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让法律落实到实践,因此应将先进的理念贯彻到司法实务中,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相较而言,民事诉讼法主要存在一些具体适用的问题。她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即将颁布的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能对这些问题予以细化并解决。她指出,2008年以来我国行政案件增长数量少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行政权过于强大。因此,一方面要在行政诉讼中把有限政府的理念引入我国,另一方面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应当坚持独立审判的原则。

*陈慰星: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王言言、吴启帆:华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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