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优化行业主体结构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4-04-09 12:46
上海保险 2014年4期
关键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办法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优化行业主体结构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答:《办法》主要规范境内保险公司的并购行为,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非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也不包括保险公司对境外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为了促进保险市场的统一开放,《办法》同时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

问:《办法》如何体现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答:《办法》在多方面体现了保监会持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导向。一是涵盖了通过缔结保险合同享有保险消费和服务的各类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二是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全过程信息披露义务,以便保险消费者及时了解并购情况,合理做出消费选择;三是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保险公司收购的审核重点,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并购完成后一定时期内的持续报告义务。

问:《办法》对保险公司收购是如何定义的?

答:《办法》将收购界定为“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办法》将收购人范围确定为“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问:《办法》为何允许保险公司同业收购?

答:《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主要目的是防止同业保险公司之间发生风险传递和开展不正当竞争。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办法》规定,经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问:《办法》如何放宽保险公司并购的融资方式?

答:《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主要目的是保证股东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出资能力。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也已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问:《办法》对保险公司并购的审核重点是什么?

答:《办法》对保险公司并购的审核重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存续保险公司或新设保险公司经营持续性的影响,包括偿付能力状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二是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包括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行业竞争能力、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等;三是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问:《办法》对保险公司并购如何实施有效监管?

答: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并购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独立作用;二是设定保险公司收购过渡期,对其间的董事会改选、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必要限定;三是规定收购人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得转让相关股权或股份,以确保被收购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四是明确保监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对申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五是针对虚假陈述、股权代持等违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行业禁入等惩戒机制。

(摘自中国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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