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寿险产品强化理财功能的意义与监管

2014-04-09 13:39张强春张夫贵
上海保险 2014年1期
关键词:寿险保险公司收益

张强春 张夫贵 杨 健

浅议寿险产品强化理财功能的意义与监管

张强春 张夫贵 杨 健

2012年以来,部分中小寿险公司推出了一些以短期理财为定位、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寿险产品,带动这些公司业务实现快速增长,迅速改变了市场格局。大型公司也陆续跟进,产品数量不断增多,出现了寿险产品不断强化理财功能的趋势。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寿险发展趋势还是与转型方向相悖,在监管上应当限制还是鼓励发展,应确立什么样的发展定位和监管思路,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强化理财功能是寿险发展的现实选择

2010年以来,我国寿险业发展出现了一些困难,保费增速大幅下滑、投诉纠纷居高不下、行业形象不佳等问题困扰并制约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产品竞争力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保障不足,比较优势弱化;二是客户所得回报率不高。因此,提升寿险产品竞争力,一方面要积极回归保障功能,凸显保险本质,发展保障型业务,这是寿险产品转型的主方向;另一方面,要抓住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政策机遇,通过提高收益水平,深度参与财富管理。在这样的形势下,开发短期收益较高的寿险产品是寿险行业提升竞争力的现实选择之一。

与以往的投资型寿险产品相比,短期高收益寿险产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初期现金价值较高,退保损失低。按中档结算利率计算,多数万能型产品的保单价值在投保满一年后就接近或超过100%,满两年会明显高于所缴保费,部分产品甚至投保几个月后保单价值即超过所缴纳的保费。一些分红型产品满一年的现金价值达102%。这与一般趸交型寿险产品投保三年以后现金价值才能接近100%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二是以短期理财为定位,收益相对较高。万能型产品初始费用较低,有的仅为1.5%,甚至免除初始费用,而结算利率一般维持在5%及以上。不管是万能型还是分红型,许多产品在满一年或两年后的收益率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一些产品的保单抵押贷款比率较高,一般能够达到保单价值的80%,有的甚至达95%。三是销售相对简单,预期收益较为确定,不需复杂解释,适合在银行、电话、网络等渠道销售。

强化寿险产品理财功能,是寿险公司应对发展困境的创新之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首先,适应低迷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行业稳定发展。受多重因素影响,近两年来寿险业面临业务增长乏力、满期给付和退保激增的多重压力。2012年寿险保费和给付增速分别为2.44%、15.69%,行业面临的风险骤然加大。一方面部分保险公司流动性趋紧,可能出现现金流不足的风险;另一方面,受银保业务艰难转型、业务大幅下滑的影响,以银保为主的公司在渠道维护、队伍稳定方面面临较大压力。特别是在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利率市场化持续推进,传统的分红险、万能险产品发展困难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改变传统理财型寿险产品形态,提高收益水平,快速扩大业务规模,可以缓解资金紧张局面,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也有利于稳定队伍和渠道。

其次,适应资金运用“新政”带来的变化,促进保险产品创新发展。2012年,保监会集中发布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运用新政策,保险资金通过信托、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方式,提高了非金融市场投资比重,改变了过分依赖资本市场的状况,同时还试水金融衍生品等资产保值工具。与资金运用放开前相比,保险投资收益的波动性减小,安全性更高,这有利于提高收益水平,也为开发具有较高收益、理财属性更强的寿险产品提供了可能。特别是新政力推“资产定向型”寿险产品的发展,将产品保费直接挂钩某项投资资产。此类投资多用于基础设施等,项目收益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较高,可以保证客户的保单收益,有效提高产品竞争力,实现资产和负债的良性互动。

再次,适应财富管理要求,有利于提高寿险产品竞争力。伴随经济持续较快增长,财富大幅增加,我国居民对投资理财的需求日益高涨。银行、证券、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都在积极迎接“财富管理”时代的到来,积极扩展金融工具和渠道,信托、银行理财取得跨越式发展,特别是信托业资产已超过保险业。理财型寿险产品的竞争压力日益增大。受保险资金运用特点、预定利率管制等因素影响,理财型寿险短期收益偏低,没有比较优势。而强化理财功能的寿险产品短期收益明显提高,且具风险保障功能,满足了消费者对投资和保障的双重需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产品竞争力。

最后,适应“严监管”的政策环境,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2012年以来,保监会确立了“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监管基本思路,推出了开通12378消费者维权投诉热线、健全服务标准、加强社会监督、加大查处力度等一系列举措,特别是针对寿险业开展了销售误导综合治理,效果逐步显现。如何根治销售误导顽疾,已成为寿险公司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而短期理财型寿险产品条款简单明了,收益相对较高并较为明确,销售难度较低,且具有“退保保本”的特点,不易引发销售纠纷。

二、强化理财功能寿险产品的潜在风险与问题

单纯从产品形态看,与传统的理财型寿险产品相比,强化理财功能并没有显著增加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但在经济下行态势下,仍蕴含一定潜在风险。

(一)金融市场不稳定因素增加,高收益理财型寿险产品加大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国际上保险业的几次危机,都与在经济下行期过快发展高收益率寿险产品导致资产负债不匹配有关。如上世纪80年代初美国高利率及宽松的监管环境下,国际上许多保险公司出售高收益及有选择权的寿险产品,这些产品或有较高的最低回报保证,或允许提前退保,或允许合同贷款等。由于受利率下降及垃圾债危机、房价下跌等影响,20世纪80年代后期及90年代初,大批美国保险公司倒闭。1987年,美国有19家保险公司倒闭;1989年,有40家破产,1990年上升至58家。上世纪90年代末和本世纪初,日本也先后有8家保险公司因提供较高回报的保证保险产品、资产价格下跌而申请破产。当前,我国宏观经济仍存在下行压力,加之前几年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积累了一定风险,特别是结构性矛盾突出。我国金融市场处于由相对宽松到偏紧的转换期,资金收益水平可能发生明显变化。如果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与寿险产品的预期收益形成较大落差,则会触发大面积退保,给保险公司带来经营危机。

(二)非正常退保和给付可能较多,这将加大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难度。此类产品一般设计为5年期以上的中长期产品。因短期收益较高,有的公司实际按短期产品销售,如满2年即以退保的方式予以返还,实质上是一种非正常满期给付。但是否退保的主动权在客户,这将导致公司难以准确预计现金流。从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角度看,短期资金投资于中长期资产,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很大;而如果将此类产品资金用于短期投资,则收益很难达到预定水平。

(三)经济效益不高,面临兑付风险。受环境、渠道等因素影响,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总体水平仍然不高,如债权投资计划收益率一般都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90%~95%。而短期理财型寿险产品给客户的收益率相对较高,加上较高的销售成本,因此对保险公司的价值贡献有限。以当前热销的某资产挂钩型寿险产品为例,保险挂钩资产收益率约为6.8%,上市以来结算利率都在5%以上,支付银行的代理手续费在2.3%~2.8%,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很小,甚至“赔钱赚吆喝”。

(四)比较优势仍不突出,可能存在销售误导。此类产品保障功能更趋弱化,虽然收益水平相对较高,但相比其他金融产品,优势并不十分明显。部分公司为追求短期销售业绩,可能存在片面比较、夸大收益等误导行为。

三、监管定位与思路

期限短、收益高的寿险理财产品与传统寿险业发展路径迥异,要在充分估计经营风险和行业实际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定位和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一)转变将寿险转型简化为回归保障的传统思维,适度发展理财型产品。凸显保险的本质功能,发展保障类业务,发挥与其他金融业的比较优势,这无疑是寿险转型的主要方向。但是,目前行业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正在发生变化,“金融脱媒”使得金融资源向证券、信托等领域转移,各类金融机构都以创新业务模式来拓展发展空间。如信托业就是抓住了这个市场机遇,5年时间资产规模就达到8.73万亿元,超过保险业成为第二大金融产业。如果保险业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化的趋势,在金融业中有被边缘化的危险。特别是在资金运用渠道放开后,有了发展理财型寿险产品的政策基础和现实条件,保险公司没有必要在具体产品形态上自缚手脚。

(二)坚持市场化监管导向,尊重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合适的产品形态。寿险产品强化理财功能,貌似与“回归保障”的方向相悖,应予以限制。其实,不同类型产品、工具、渠道的融合和渗透是金融业发展趋势,保险业的商业模式也在由传统非金融风险管理向全面的风险管理转变,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无论对资产还是负债都产生了深刻影响,这些变化都将影响寿险产品的演进。因此,对理财型寿险产品,只要经营主体能够充分地向消费者提示风险、控制好经营风险,监管部门不宜对具体产品形态进行干预,更不可因保障程度低而轻易否定,要允许保险市场存在多样化的产品。建议在监管上减少对保险业发展理财产品、参与资产管理的政策限制,使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公平竞争。

(三)适度控制发展规模,控制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可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环节:鉴于当前经济下行期发展此类产品的风险较大,有必要对重点保险公司加强动态偿付能力监测,针对其偿付能力的变化及早采取相应措施;要加强资金运用监管,防止保险公司为满足产品收益而违规配置高风险资产;增强资产定向型寿险产品审批的针对性,制定保险产品定向投资资产标准,关注拟投资目标的资产状况,防范大型投资项目风险向保险业传递;积极研究建立理财型保险业务的退出机制。

(四)放松产品管制的同时,强化消费者利益保护。坚持“放”字当头、“管”字跟上,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在银行销售此类产品进行全程录像,明确影像资料保存年限,加强对误导行为的打击。加大对不完全告知、夸大收益等误导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长险短做”行为的查处力度,从产品设计、审批等环节入手,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制约,减少由此带来的退保金“虚增”现象。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保监局统计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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