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4-06-27 21:08李明国申俊喜
经济与管理 2014年2期
关键词:演变

李明国+申俊喜

摘 要:伴随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的兴起和发展,以及在国际市场上越来越受到迅速崛起的欧洲与日本强大的竞争压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逐步放弃了由哈佛学派创立于罗斯福新政时期,并指导美国反垄断法实践长达半个世纪的结构主义理论,改行效率优先原则,大大放松了对企业兼并的控制,推动了美国产业市场的寡头化发展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美国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代表,研究其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对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我国建立企业兼并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兼并指导准则;结构规制;效率优先;演变

中图分类号:F1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4)02-0072-04

一、美国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掌管对兼并活动的监控与审查,他们在不同时期推出兼并指导准则,为商业团体提供公共政策标准信息。该准则自1968年发布以来多次进行了更新,每次更新既反映了产业经济学研究的新进展,也反映了美国政界对待反垄断法律政治态度的变迁。

1968年首次发布的兼并指导准则中明确规定,在4企业集中率达到75%或更多的市场中,兼并企业市场份额达到4%、10%、15%,被兼并企业市场份额达到4%、2%、1%时兼并将受到起诉;如果主导型四企业的市场份额低于75%,兼并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5%、10%、15%、20%,被兼并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5%、4%、3%、2%时,兼并同样将受到起诉。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司法部的态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不再将企业大小、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率等结构因素作为反垄断违法的唯一指标,在企业兼并上更多地考虑成本节约及其效果是否促进竞争[1]。

1982年美国司法部修改了兼并指导准则,首次采用赫芬因德指数作为市场集中度的评判标准。在高集中度市场,如果兼并引起的赫芬因德指数增加值低于50,则免于起诉;增加值在50~100之间司法部是否起诉,则取决于市场进入条件、公司行为、市场绩效等其他相关因素;增加值超过100,那么司法部将起诉该兼并。中度集中市场企业兼并导致指数增加值低于100以及任何兼并后赫芬因德指数值低于1 000,这种兼并一般不会受到起诉。可见,相对于1968年准则,1982年兼并指导准则对企业兼并表现出较为宽容的态度。

1984年司法部颁布的兼并指导准则对兼并的态度更为宽松,表现在:(1)该准则在继续采用赫芬因德指数标准的同时,增加了认定企业兼并是否受到起诉需要考虑市场条件的变化、企业财务条件、外国企业的重要性以及从属企业扩张产量的能力等因素。(2)该兼并指导准则专门规定了企业兼并的效率效应,司法部在决定是否起诉某项兼并时,将考虑效率因素,如兼并产生的规模经济程度、生产设施更好地一体化、工厂专业化程度、较低的运输成本等。

1992年,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第一次联合发布了兼并指导准则。明确指出,只要不是为了产生或增强市场势力或者推动行使市场势力的兼并都将被批准。判断是否形成市场势力的关键条件有两个:一是市场的划分,二是市场势力的定性。修改后的准则指出,市场范围以可替代产品和生产销售的地域为划分依据,这样一来,有些产品的市场范围可以大到全球市场。市场势力的定性,以是否能操纵价格为依据,只要存在竞争者,哪怕是“充分的”潜在竞争者,大企业就难以长期操纵价格。

1997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又联合修改了兼并指导准则。新的兼并准则进一步淡化了市场份额指标,突出了效益指标,强调了兼并对竞争趋势影响的分析,提出了评价兼并对竞争效应的分析框架和具体标准,详细地解决了如何分析兼并行为是否导致反竞争效应以及特定的市场要素是否影响了这种效应。

这样,经过30年的过渡性转变,美国反垄断机构终于正式放弃了由美国哈佛学派创立于罗斯福新政时期,并指导了美国反垄断法实践长达半个世纪的结构主义理论,改行效率(效益)优先原则,大大放松了对企业兼并的控制,推动了美国产业市场的寡头化发展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美国20个工业制造业4企业集中度由1982年的37.7%上升到1997年的42%,8企业集中度由1982年的50.1%上升到1997年的53.7%[2]。

二、从结构规制到效率优先:美国兼并指导准则演变的理论基础

反垄断政策的变化与经济理论的变化是同步的。正如Kovacic和Shapiro(2000)指出,“反垄断法的发展是经济学和法律相互之间不断凝聚的过程,尽管这一过程并不是平衡的。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变迁,反垄断的理论依据和执行政策也发生了改变”[3]。

二战以后,以贝恩、梅森为代表的哈佛学派认为,企业数量越少、市场集中度越高的产业,越是容易发生企业之间通过相互勾结合谋、操纵市场势力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因而,他们将国内市场中企业数量的多少作为判断行为绩效改善与否的标准,强调必须通过严厉的反垄断政策措施,对具有市场势力的企业进行禁止兼并、实施分割等行为,来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秩序,因此也被人们称为“结构主义学派”。

结构主义学派的思想观点对二战后美国的反垄断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集中体现在1968年由哈佛学派经济学家特纳制定的《企业兼并指导准则》中。在这一准则指导下,一批大型反垄断案件相继在美国提起诉讼,其中包括1969年IBM公司案、1972年的施乐复印机公司案、1973年埃克森石油公司案以及1974年AT&T公司案等。但是由于哈佛学派基于简单的SCP框架缺乏严瑾的经济学逻辑基础,基于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政策扭曲了高效率企业的行为激励,因此,随着美国芝加哥学派的产生,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在美国逐渐失去了主导地位。

以斯蒂格勒为代表的美国芝加哥学派信奉彻底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他们认为,只有自由市场竞争秩序与企业制度才是提高市场活动效率,确保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基本条件。市场集中度提升,是有利于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的,大企业的高利润完全可能是完善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与市场垄断势力无关。因而,芝加哥学派强调放松反垄断法的推行实施,反对将高集中度产业中的大企业实行分割和严格控制兼并的政策。他们认为,美国反垄断政策的重点应该放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实施干预,尤其是对卡特尔等企业间分配市场的协调行为和价格协调行为实行禁止控制,因为只有这些企业市场行为才限制了厂商产出,而没有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因而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4]。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美国芝加哥学派的贝格斯特、米勒和波斯纳被任命为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局长、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和联邦法院的法官,芝加哥学派的思想成为美国反垄断政策的理论基础,并直接推动了反垄断政策的重大变迁。在1982、1984年兼并指导准则中,不再将企业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作为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在横向并购的案件中,尽管仍然分析市场结构,但是突出了效率是反垄断执法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效率抗辩成为重要的内容,而且,在分析竞争的影响时,进入的可能性、有效性和及时性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如果说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争论的核心集中于垄断的福利效应,那么,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后芝加哥学派则主要集中于垄断的可维持性问题和垄断行为的可信性问题上。以夏皮罗、贝克尔为代表的一些反垄断经济学家应用博弈论和新实证产业组织经济分析工具,对企业策略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策略性反垄断经济学理论观点。他们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沉淀成本、网络效应和企业策略行为等因素的影响,现实世界中的市场是不完美的,厂商的策略行为是有可能导致垄断的,而且市场机制本身无法消除这种垄断行为,因而,政府很有必要实施反垄断法来调整控制企业的市场策略行为。鉴于这一学派的反垄断政策思想产生于芝加哥学派之后,因而被人们称为“后芝加哥学派”。

后芝加哥学派策略性理论的提出,对推动反垄断经济学和反垄断执法的科学化做出了重大贡献。在1992、1997年横向兼并指导准则中,强调了兼并对竞争趋势影响的分析,提出了评价兼并对竞争效应的分析框架和具体标准。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微软垄断案、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并购案、MCI世界电信并购案等案件中,后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对这些案件的裁决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三、经济全球化视角中的国家竞争力:美国兼并指导准则演变的现实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竞争国际化的背景下,一国产业的发展,不能再按传统理论来构筑分散竞争的组织模式,否则将对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极大的危害。这一点在历史上有着极其深刻的教训。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分析英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济衰落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英国政府的反垄断执法太过严厉,不利于英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认为英国政府“把一切垄断都认为是坏事是毫无充分理由的简单化”,提出“建设性的竞争和联合形式对于破坏式形式(指完全自由竞争)的优越地位,对于英国比其他国家更为重要……如果她追随美国扩大生产组织的规模……她将富强起来,但是她在任何方面有所松懈,她就要从她的优越的地位上摔下来。”

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企业主要面临的是国内竞争,因此,反垄断法对集中的市场结构的判断标准十分严格。但80年代以后,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美国企业不仅面向国内市场竞争,而且在整个国际市场上越来越受到迅速崛起的欧洲与日本强大的竞争压力。一些大企业纷纷抱怨,由于公司受到反垄断政策的制约,在规模实力上难以与国际上一些知名企业相抗衡,提出实行宽松的反垄断政策,特别是放宽对合并的控制,让企业“长大”形成规模优势,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为了使美国企业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致因过于苛刻的反垄断政策而被削弱,反垄断当局逐渐放松了对垄断的规制,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反垄断政策目标上更加注重国家战略利益[5]。经济全球化使企业主要竞争对手由过去的本国同行转为国外企业,企业不得不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从事生产经营和与对手竞争,这种现实拓宽了政府实施反垄断政策目标的内容,政策目标不仅是处理好国内市场垄断与竞争的关系,更主要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彰显本国规模优势,让本国企业获得世界市场利润的更大份额。这一点在波音兼并麦道的案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1970年英、法、德、西等四国政府用各自的航空制造业组成空中客车公司,1994年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订货量第一次超过美国波音公司,占全球市场份额的48%,而波音则为46%,波音公司面临极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为了加强对欧洲空中客车公司更大的市场竞争优势,波音公司提出并购美国麦道公司的计划。虽然并购后赫芬因德指数提高为3 825,是立案调查标准的两倍多,但为了维护国家战略利益,美国政府批准和支持了这一兼并。

二是在反垄断实践中更加重视从全球市场范围分析兼并效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美国反垄断法把地域市场封闭于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甚至是国内某区域。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国内市场日益并轨,相关市场的界定开始从封闭于国内转向全球视角。早在1984年横向兼并指导准则中就明确指出,在审查企业合并时,应考虑国外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近年来更是强调了这一点。2004年美国司法部在审查家电企业惠而浦公司并购美泰克公司时,不仅对美国国内白色家电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实施了调查分析,而且对全球白色家电市场的竞争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认为,两家公司合并以后,新公司仍然要面临日本松下电器、韩国LG电子、中国海尔集团等国外白色家电企业的市场竞争压力,因此,并购以后,尽管惠而浦公司将占有美国白色家电市场70%的市场份额,在北美白色家电市场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但美国反垄断局还是批准了这项并购。

四、对制定我国兼并指导准则的启示

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对企业兼并作了具体的规制,但由于其普通法的特征,使其不可能把明确的技术指标和评价兼并的分析框架列于其中,因此迫切要求出台相配套的指导准则,明确兼并的执法标准和分析框架。美国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历程对我国兼并指导准则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 以经济学研究为基础。美国兼并指导准则的演变,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的作用功不可没[6]。经济学的发展不仅为兼并指导准则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而且为反垄断政策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模型菜单和可供利用的分析工具。加强经济学研究,以经济分析为主已成为世界各国对兼并规制的基本趋势。2004年欧盟对兼并规制进行了改革,从多因素分析转向以经济学分析为主,并专门委任首席经济学家,配以经济学团队,协助指导欧盟竞争总司对企业兼并进行规制。因此,当前迫切要求国内学者加强经济学研究,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经济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兼并政策或者更一般地为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2. 以行为效率为准则。如何判断市场垄断是否已经发生,是反垄断法实施的一个关键问题。长期以来,哈佛结构主义学派思想一直占据着美国反垄断法的主导地位。这一准则表面上看是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但实际上是对正常市场竞争的打击与抑制,在相当程度上讲企业竞争就是市场份额的竞争,拥有比较高的市场份额正是企业具有竞争优势的表现,如果企业有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就去打击它,这无异于“永远把下金蛋的鹅拖到反托拉斯的切肉墩上去”。所以,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纷纷放弃结构规制,实行行为效率优先的垄断评判原则,在审核公司兼并收购时,不再以企业的市场份额、厂商规模的大小、行业中厂商的数量作为判断依据,而主要是看厂商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力量的行为。这一重大变化对我国尤为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因为目前除了行政垄断性和自然垄断性行业外,我国几乎所有的行业都面临着市场集中度较低、规模效应较小的问题,因此在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政策上,应以行为效率为标准,重点监视企业购并后是否出现限制竞争排他性交易,滥用市场势力等反垄断所禁止的行为。

3. 以全球市场为视角。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国内市场日益并轨,反垄断政策的制定必须从封闭走向开放,以全球市场为视角。具体地说:第一,对本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行为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措施,以及如何判断国外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垄断程度,应该参照其他国家;第二、研判本国企业的市场垄断程度不应该只局限于国内市场,而是要充分考虑到国内市场开放以后全球市场格局的变迁;第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一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国内市场,而是要拓展到国际市场;第四,对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是否要进行管制,应该充分考虑当下的国际规则和其他国家的政策措施,如果单方面实施管制则不符合国民利益原则;第五,密切关注国际上反垄断政策的动向,在本国反垄断政策措施调整时,要充分考虑到国际反垄断政策措施的变迁。

4. 以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经济全球化迫使各国政府反垄断政策的目标不仅仅是要处理好国内市场垄断与竞争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提升本国产业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的国际竞争能力。而为了培养本国大型企业以应对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对公司的兼并收购行为实施了较为宽松的态度。1991—2002年,美国受到规制并购的案例占总申报兼并数量的比例的平均值仅为1.99%,欧盟为1.68%,而且,即使受到规制的兼并也并不是完全受到禁止,有些案件通过司法调解,如通过一定的资产剥离来修复对竞争的削弱,兼并还是可以得到批准的[7]。与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大多数产业在国际竞争中还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政策时,必须注重国家战略利益,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在对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势力行为进行严厉制裁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实行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为导向的产业组织政策,支持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鼓励国内企业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

参考文献

[1]Paul E.Godek. A Chicago-School Approach to Antitrust for Developing Economics[J].Antitwust Bulletin,1998,(1):261.

[2]F.L.Pryor. New Trends in U.S. Industrial Concentration[J].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xation,2001,(8):309.

[3]Kovacic and Shapiro. Antitrust Policy:A Century of Economic and Legal Thinking[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0,(14):43-60.

[4]Oliver E.Williamson. Economics and Antitrust Enforcement:Transition Years[J].Cover Stories,2003,Spring:61-65.

[5]董红霞,美国欧盟横向并购指南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6]刘志彪,现代产业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7]谢永添,基于公司并购的美国反垄断政策变迁及其启示[J].商业研究,2013,(7).

责任编辑、校对:曹华青

The Evolution of American Merger Guidelin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Li Mingguo1, Shen Qunxi2

(1.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School, Nan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anjing 211167, China;

2. Business School,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46,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Chicago school, post Chicago school, and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more by the rapid rise of Europe and Japan the strong competition pressure, American government gradually abandoned founded by Harvard School in Roosevelt period in twentieth Century 80 years, guided American anti-monopoly law practice for over half a century of structuralism theory, diverted the principle of giving priority to efficiency, and greatly relaxed the control on the merger of enterprises, promoted the industry market USA oligarchic development and the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American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modern market economy, the evolution of the merger guidelines, has very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to the merger regulation established in the period of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Key words: Merger guideline; Structure regulation; Priority to efficiency; Evolution

收稿日期:2014-02-2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JY084)

作者简介:李明国(1963-),男,江苏新沂人,南京工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申俊喜(1969-),男,江苏盐城人,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

2. 以行为效率为准则。如何判断市场垄断是否已经发生,是反垄断法实施的一个关键问题。长期以来,哈佛结构主义学派思想一直占据着美国反垄断法的主导地位。这一准则表面上看是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但实际上是对正常市场竞争的打击与抑制,在相当程度上讲企业竞争就是市场份额的竞争,拥有比较高的市场份额正是企业具有竞争优势的表现,如果企业有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就去打击它,这无异于“永远把下金蛋的鹅拖到反托拉斯的切肉墩上去”。所以,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纷纷放弃结构规制,实行行为效率优先的垄断评判原则,在审核公司兼并收购时,不再以企业的市场份额、厂商规模的大小、行业中厂商的数量作为判断依据,而主要是看厂商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力量的行为。这一重大变化对我国尤为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因为目前除了行政垄断性和自然垄断性行业外,我国几乎所有的行业都面临着市场集中度较低、规模效应较小的问题,因此在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政策上,应以行为效率为标准,重点监视企业购并后是否出现限制竞争排他性交易,滥用市场势力等反垄断所禁止的行为。

3. 以全球市场为视角。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国内市场日益并轨,反垄断政策的制定必须从封闭走向开放,以全球市场为视角。具体地说:第一,对本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行为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措施,以及如何判断国外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垄断程度,应该参照其他国家;第二、研判本国企业的市场垄断程度不应该只局限于国内市场,而是要充分考虑到国内市场开放以后全球市场格局的变迁;第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一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国内市场,而是要拓展到国际市场;第四,对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是否要进行管制,应该充分考虑当下的国际规则和其他国家的政策措施,如果单方面实施管制则不符合国民利益原则;第五,密切关注国际上反垄断政策的动向,在本国反垄断政策措施调整时,要充分考虑到国际反垄断政策措施的变迁。

4. 以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经济全球化迫使各国政府反垄断政策的目标不仅仅是要处理好国内市场垄断与竞争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提升本国产业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的国际竞争能力。而为了培养本国大型企业以应对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对公司的兼并收购行为实施了较为宽松的态度。1991—2002年,美国受到规制并购的案例占总申报兼并数量的比例的平均值仅为1.99%,欧盟为1.68%,而且,即使受到规制的兼并也并不是完全受到禁止,有些案件通过司法调解,如通过一定的资产剥离来修复对竞争的削弱,兼并还是可以得到批准的[7]。与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大多数产业在国际竞争中还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政策时,必须注重国家战略利益,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在对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势力行为进行严厉制裁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实行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为导向的产业组织政策,支持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鼓励国内企业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

参考文献

[1]Paul E.Godek. A Chicago-School Approach to Antitrust for Developing Economics[J].Antitwust Bulletin,1998,(1):261.

[2]F.L.Pryor. New Trends in U.S. Industrial Concentration[J].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xation,2001,(8):309.

[3]Kovacic and Shapiro. Antitrust Policy:A Century of Economic and Legal Thinking[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0,(14):43-60.

[4]Oliver E.Williamson. Economics and Antitrust Enforcement:Transition Years[J].Cover Stories,2003,Spring:61-65.

[5]董红霞,美国欧盟横向并购指南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6]刘志彪,现代产业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7]谢永添,基于公司并购的美国反垄断政策变迁及其启示[J].商业研究,2013,(7).

责任编辑、校对:曹华青

The Evolution of American Merger Guidelin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Li Mingguo1, Shen Qunxi2

(1.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School, Nan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anjing 211167, China;

2. Business School,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46,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Chicago school, post Chicago school, and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more by the rapid rise of Europe and Japan the strong competition pressure, American government gradually abandoned founded by Harvard School in Roosevelt period in twentieth Century 80 years, guided American anti-monopoly law practice for over half a century of structuralism theory, diverted the principle of giving priority to efficiency, and greatly relaxed the control on the merger of enterprises, promoted the industry market USA oligarchic development and the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American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modern market economy, the evolution of the merger guidelines, has very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to the merger regulation established in the period of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Key words: Merger guideline; Structure regulation; Priority to efficiency; Evolution

收稿日期:2014-02-2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JY084)

作者简介:李明国(1963-),男,江苏新沂人,南京工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申俊喜(1969-),男,江苏盐城人,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

2. 以行为效率为准则。如何判断市场垄断是否已经发生,是反垄断法实施的一个关键问题。长期以来,哈佛结构主义学派思想一直占据着美国反垄断法的主导地位。这一准则表面上看是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但实际上是对正常市场竞争的打击与抑制,在相当程度上讲企业竞争就是市场份额的竞争,拥有比较高的市场份额正是企业具有竞争优势的表现,如果企业有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就去打击它,这无异于“永远把下金蛋的鹅拖到反托拉斯的切肉墩上去”。所以,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纷纷放弃结构规制,实行行为效率优先的垄断评判原则,在审核公司兼并收购时,不再以企业的市场份额、厂商规模的大小、行业中厂商的数量作为判断依据,而主要是看厂商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力量的行为。这一重大变化对我国尤为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因为目前除了行政垄断性和自然垄断性行业外,我国几乎所有的行业都面临着市场集中度较低、规模效应较小的问题,因此在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政策上,应以行为效率为标准,重点监视企业购并后是否出现限制竞争排他性交易,滥用市场势力等反垄断所禁止的行为。

3. 以全球市场为视角。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国内市场日益并轨,反垄断政策的制定必须从封闭走向开放,以全球市场为视角。具体地说:第一,对本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行为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措施,以及如何判断国外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垄断程度,应该参照其他国家;第二、研判本国企业的市场垄断程度不应该只局限于国内市场,而是要充分考虑到国内市场开放以后全球市场格局的变迁;第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一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国内市场,而是要拓展到国际市场;第四,对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是否要进行管制,应该充分考虑当下的国际规则和其他国家的政策措施,如果单方面实施管制则不符合国民利益原则;第五,密切关注国际上反垄断政策的动向,在本国反垄断政策措施调整时,要充分考虑到国际反垄断政策措施的变迁。

4. 以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经济全球化迫使各国政府反垄断政策的目标不仅仅是要处理好国内市场垄断与竞争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提升本国产业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的国际竞争能力。而为了培养本国大型企业以应对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对公司的兼并收购行为实施了较为宽松的态度。1991—2002年,美国受到规制并购的案例占总申报兼并数量的比例的平均值仅为1.99%,欧盟为1.68%,而且,即使受到规制的兼并也并不是完全受到禁止,有些案件通过司法调解,如通过一定的资产剥离来修复对竞争的削弱,兼并还是可以得到批准的[7]。与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大多数产业在国际竞争中还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政策时,必须注重国家战略利益,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在对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势力行为进行严厉制裁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实行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为导向的产业组织政策,支持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鼓励国内企业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

参考文献

[1]Paul E.Godek. A Chicago-School Approach to Antitrust for Developing Economics[J].Antitwust Bulletin,1998,(1):261.

[2]F.L.Pryor. New Trends in U.S. Industrial Concentration[J].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xation,2001,(8):309.

[3]Kovacic and Shapiro. Antitrust Policy:A Century of Economic and Legal Thinking[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0,(14):43-60.

[4]Oliver E.Williamson. Economics and Antitrust Enforcement:Transition Years[J].Cover Stories,2003,Spring:61-65.

[5]董红霞,美国欧盟横向并购指南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6]刘志彪,现代产业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7]谢永添,基于公司并购的美国反垄断政策变迁及其启示[J].商业研究,2013,(7).

责任编辑、校对:曹华青

The Evolution of American Merger Guidelin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Li Mingguo1, Shen Qunxi2

(1.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School, Nan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anjing 211167, China;

2. Business School,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46,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Chicago school, post Chicago school, and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more by the rapid rise of Europe and Japan the strong competition pressure, American government gradually abandoned founded by Harvard School in Roosevelt period in twentieth Century 80 years, guided American anti-monopoly law practice for over half a century of structuralism theory, diverted the principle of giving priority to efficiency, and greatly relaxed the control on the merger of enterprises, promoted the industry market USA oligarchic development and the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American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modern market economy, the evolution of the merger guidelines, has very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to the merger regulation established in the period of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Key words: Merger guideline; Structure regulation; Priority to efficiency; Evolution

收稿日期:2014-02-2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JY084)

作者简介:李明国(1963-),男,江苏新沂人,南京工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申俊喜(1969-),男,江苏盐城人,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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