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2014-07-07 09:55王昭文徐芳
关键词:启示

王昭文+徐芳

摘要:裁判所制度是英国行政领域中很有特色的制度,在其7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裁判所制度经历一系列变革、发展及司法化,对日趋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提高行政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我国,作为行政争议解决途径之一的行政复议制度,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在实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英国裁判所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裁判所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启示

1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行政争议的诉讼救济途径在当前世界各国的行政法中普遍存在,其也是国家法制化、民主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各国存在许多各具特色的非诉讼经济途径同诉讼积极途径并存,非诉救济方式能够及时、方便的解决行政纠纷,对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诉讼救济途径的不足。其中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便是非诉救济方式中的典型。

1.1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概况

所谓行政裁判所就是特别的裁判机构,该机构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设立设在法院之外,主要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某些与社会政策相互联系的争端。

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科技、社会等在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自由资本主义逐渐过渡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大量的行政争议,并且这些争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院难以及时公正地处理这些案件,于是行政裁判制度在英国产生。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裁判所,最早是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以及1873年的铁路和运河委员会。1900年以后,英国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同时社会保障立法不断完善,行政裁判所得到极大推动,发展迅速。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在组织关系上同行政机关相联系,其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而是依法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并且组成人士往往精通法律,同时具有行政管理经验,行政裁判所采用行政裁判程序,同时具有司法性质,在活动方面保持独立性。

对于各部门案件来说,由于具有特殊性、专业性等,因此行政裁判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最基本规则是相同的,即受理案件、收集证据、庭审辩论等,根据事实和法律,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作出裁决,不受其他机关的影响和制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数量激增,成立各类裁判所50多种,总数二千多个。数量的不断增多,裁判范围的不断扩大也产生大量问题,为解决产生的弊端,于1958年英国议会颁布实施了《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对各行政裁判所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对各类行政裁判所的组成原则、裁判程序、上诉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明确了普通法院对裁判所的司法审查等问题。并指导行政裁判所的裁判工作,加强对其监督,成立了行政裁判所委员会。行政裁判所委员会每年对受其监督的行政裁判所提出工作报告,并对裁判所成员的任命,有权提出一般性建议,同时,对制定裁判所程序规则提出意见,行政裁判所委员会的设立,对行政裁判所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规范其运行。

1.2 行政裁判所制度的优点

英国行政裁判所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点,具体分析如下。

1.2.1 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机构地位特殊

对于行政裁判所来说,虽然行使行政裁判权,但是行政裁判所并不属于英国的司法系统。由议会专项立法设立行政裁判所,在地位上独立于一般的行政机关。

其一,行政裁判所所裁判案件的专业性和针对性较强,对行政裁判组成人员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因此,行政裁判所形式上属于行政系统,可以从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的行政人员和各行业、领域的专家中选拔裁判所的成员,保证了裁判人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为准确判断行政措施的合理性,及时、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保证,这是普通法院无法比拟的,普通法院的人

员组成必须是专业的法律人员,精通法律却缺乏专业知识。

其二,由于行政裁判所具有裁判权,并且能够解决纠纷,对于裁判的结果,当事人不上诉时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1.2.2 程序设计灵活、合理,符合便宜原则

在程序法典中没有对行政裁判所的办案程序规定,其案件办理活动始终遵循“公平、公正、无偏私”的原则。由于其相对独立性,行政机关无法影响其裁决结果,有大量专业人员参与裁判,保证了结果的公正,无偏袒。同时,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有律师的参与,通过对抗的方式进行审理,在使用证据的规则方面相对比较灵活,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裁判活动的公正性。

并且,同法院程序相比,行政裁判所办案时间短、费用低,受当事人一致欢迎。

2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

国务院在1990年11月9日通过《行政复议条例》,至此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1999年颁布实施《行政复议法》,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2.1 组织机构不健全

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由于行政复议的程序性、技术性较强,对于办案人员要求具备较高的法律和行政专业知识。然而当前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并不健全。

首先,目前仅有公安等少量部门建立较齐全的复议机构和专职人员。

其次,我国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各政府机关的人员编制管理非常严格,如大量增加行政复议人员,则会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行政机关的负担,不符合我国精简机构的原则。

第三,由于我国没有对从事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多为兼职或半路出家,存在素质不高,专业不强的缺点。

然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人员的素质高低,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是对案件的办理质量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

2.2 无有效的监督机制

尽管《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较详尽的法律责任,但规定较为笼统、不明确,对于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违法时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机关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实施起来存在困难,从而对行政复议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3 启示与借鉴

综上所述,借鉴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该机构行政组织上同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相平行,在国务院设最高行政复议机构,最低级别设置到县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相对人对我国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省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相对人对省级及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

3.2 严格设定行政复议机构成员的资格资质,其机构成员必须具备行业、领域内的专业知识和具备专业法律和行政知识的人员,同时可以从社会公开聘请一定数量的各专业领域专家作为兼职审裁员,行政复议机构可制定裁判员人才库,储备不同领域、行业专家,根据不同行业从人才库中选择相关专家参与案件办理,保证案件及时准确的办理。

3.3 为监督行政复议的运行设立行政复议的监督机构,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机构工作。赋予行政复议委员会对行政复议机构拥有建议、调查、检查和处分的权利。并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定期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其监督和建议,同时,为加强公众监督,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民众监督。

参考文献:

[1]时青.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之探究与启示[J].财经界,2006(2).

[2]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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