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管工作为推手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2014-08-15 00:48
关键词:案管办案办理

王 娟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80)

2012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将案件管理部门的性质界定为: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职能主要为:管理、监督、服务、参谋;承担的主要工作是: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该办法成为各地检察机关设立案件管理部门、制定案件管理办法的依据与参考。

一、案件管理部门成立的必要性

1.监督须遵循距离原则。距离原则是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主体必须要与监督对象保持必要的距离才能保证监督的公正。案件管理部门具有与其他部门平等、独立的地位,但不介入案件的办理,相对于各业务部门间在不同诉讼环节之间的监督而言,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是从第三方的视角出发,保证了监督的客观性,其监督结果也更容易得到被监督方的认可。

2.以往的检察机关内部缺乏有效监督。在案管部门设立之前,检察机关的案管工作由办案部门完成,各办案部门对案件办理活动负责组织、管理,重大问题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过去这种模式对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符合当时的工作实际。但是,这种案件办理与管理不分的管理模式逐渐暴露出弊端。办案部门受理案件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的执法理念渗透到案件管理中去,使得案件管理形同虚设,案件流失、超期办理、久拖不决等问题影响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同一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业务部门从案件的受理、审查到办结,都各自为政,案件信息互相独立,并分别报经各自的分管领导审查和处理案件,缺少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不能从源头上有效地对案件进行监管。所以,案管部门作为独立于办案部门的机构,对检察机关各办案部门进行全面监督是必要的。

3.案管部门为办案部门提供必要的服务。在以往的办案模式中,办案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在办案时限内,要拿出大量的精力去处理诸如送达、当事人接待等事务性工作,加之又常常存在人员少案件多的矛盾,用于考虑案件审查处理的时间相对减少。而案件管理中心的任务之一就是要代替案件承办人去做这些繁杂的案外事务。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对业务流程的系统化管理,实现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录入信息、分案轮案、管理法律文书进出口、监管赃款和赃物、监督和考评、管理统计数据、负责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组织协调案件质量考评以及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等工作,不仅使检察业务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也使得办案部门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二、案管工作对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1.对案件进行统一受理和分流。案管中心作为案件管理的枢纽,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统一受理、登记、分流、移送,并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以及案件卷宗、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是否规范齐全。对审查后不受理的案件,案管部门应书面制作不受理案件理由的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单位,移送单位对不受理有异议的还可申请复议,办案部门对不应受理的案件,可书面说明理由连同案件材料退回案管中心处理。对审查符合受案规定的,案管中心受理后,直接将案件随机分给承办人员,特殊情况下按程序要求可申请更换承办人,这样可以避免接受请托受理案件不合理,或者承办人员要案办,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形,严把案件受理的“进口”关。结案时,对案件的法律文书是否准确得当、移送法院手续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监督,把好案件管理的“出口“关。

2.对案件进行流程监控。201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晋在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上强调,对于纳入流程管理的案件,要建立细致的管理台账,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办案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情形,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统一应用系统的软件,案管工作人员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案件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掌握案件的办理环节、进展情况,将监督寓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尚未审结的案件,及时向办案部门及承办人下达预警通知书,严防案件超期羁押。根据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行提前预警,以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缩短了办案周期,杜绝了超期羁押和超时限办案,加强了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实现事后监督向事前及事中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的转变。

3.建立案件质量考评和统计分析机制。对案件质量进行考核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并以此促进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提高。案件质量考评标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查、抽查、总查等方法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以及围绕办案开展业务评查,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跟踪办理机制与简繁案件分流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管理机构进行实体审查的案件仅限于办案流程中自侦部门不立案、刑检部门的不捕、不诉、撤案、撤诉、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及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重点案件,案管部门应从案件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制作审查报告,向检委会或检察长汇报。案件管理机构还负责将“超时限办案、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不当等违反程序问题,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改变定性”等案件办理中出现的重点情形信息自动汇总,并对上述重点案件和重点情形进行督察督办。各级院案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院各业务部门通报办案综合情况,加强监督效果。同时,对检察业务数据和案件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通报,为院领导指导办案提供信息参考。

三、案管工作要统筹多方关系

1.正确处理管案与办案的关系。在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上,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有着严格的区别。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中心,案件管理要自觉服务于办案工作,通过案件管理促进和保障办案活动的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办案工作的重点确定案件集中管理的重点。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执法办案问题,要通过业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手段去解决,而不能包办代替业务部门履行职能,切实做到“监督而不替代、管理而不越位”

2.正确处理案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其他监管部门间的关系。在检察机关内部,除了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之外,纪检监察、监所检察等部门也对执法办案具有不同的监督管理职责,各自都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和范围。案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工作职责,规范工作关系,加强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提升内部监督管理的整体效能和水平。案管机构在检察长和检委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是辅助检察长和检委会监督管理全院案件的具体部门,其只有案件管理权,而没有案件办理权;对案件实体处理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在案件质量管理过程中,如果案管部门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与办案部门不同,可以将有关问题提交检察长或经检察长批准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

[1]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以案管部门为平台对检察机关纵向法律监督模式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3(4).

[2]张祥塍,赵春凤.浅析案管应强化对案件实体质量之监管——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案管实践为视角[J].司法实务,2013(2).

[3]周 凡.浅谈基层检察院案管中心如何履行案件质量管理职能[J].法制与社会,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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