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共通感”释疑

2014-09-10 04:11朱鲁子
理论与现代化 2014年2期
关键词:主观性客观性审美

摘要:审美判断的“共通感”问题,涉及的是一个审美对象的客观性与主体审美的主观性之间的矛盾问题。如果我们找不到通达各主体之间的公共桥梁,那么,是不可能真正解决审美对象的“客观性”与主体审美的“主观性”这一矛盾的。这就需要尝试引入一个新概念一“精神青春期”。要理解各主体之间审美判断中的“共通感”问题,非“精神青春期”概念莫属;“精神青春期”概念的引入,为我们真正解决审美对象的“客观性”与主体审美的“主观性”这一矛盾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审美;“共通感”;“精神青春期”;“客观性”;“主观性”

中图分类号:B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2—0054—04

现实审美活动经验告诉我们,对同一个审美对象,主体往往会做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审美判断,“共通感”是很难达成的。这一经验事实的客观存在,大大增加了我们理解康德美学关于审美判断中“共通感”的难度。事实上,审美判断的“共通感”问题,涉及的是一个审美对象的客观性与主体审美的主观性之间的矛盾问题。对此问题,康德先是以“先验”假设予以了独断性的回答,后又以“美作为道德的象征”把美与道德勉强地联系起来。康德之后,杜夫海纳则尝试以“公众”概念来解决康德的“共通感”问题。笔者认为,不可否认,先验性是主体之间“共通感”的基础,但康德用先验性根本无法解释各主体之间审美判断的质的差异性;另外,美与道德的“象征”关系毕竟仅是象征,它难以如道德那样具有“绝对命令”的绝对性。杜夫海纳的“公众”概念尽管已经相当接近于“共通感”问题的解决,但尚有半步之距。

“儿童听不懂成人笑话”。如果我们找不到一座通达各主体之间的公共桥梁,那么,是不可能真正解决审美对象的“客观性”与主体审美的“主观性”这一矛盾的。因此,在这里我们尝试引入一个新概念——“精神青春期”。笔者认为,要理解各主体之间审美判断中的“共通感”问题,非“精神青春期”概念莫属;“精神青春期”概念的引入,为我们真正解决审美对象的“客观性”与主体审美的“主观性”这一矛盾提供了可能。

一、康德用“先验”来解释“共通感”是对问题的回避

“为审美主体立法”即探讨审美主体得以可能的条件或标准,是康德美学的最终目的。为达此目的,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提出了著名的审美判断的四个契机:

1.审美判断的第一契机:质——无利害的快感;

2.审美判断的第二契机:量——无概念的普遍性;

3.审美判断的第三契机:关系——无目的而合目的性;

4.审美判断的第四契机:样态——无概念的必然性。 关于第一契机,康德说:“每个人都必须承认,关于美的判断只要混杂有丝毫的利害在内,就会是很有偏心的,而不是纯粹的鉴赏判断了。我们必须对事物的实存没有丝毫倾向性,而是在这方面完全抱无所谓的态度,以便在鉴赏的事情中担任评判员。”关于第三契机,康德说:“除掉在一个对象的表象里的主观的合目的性而无任何目的(既无客观的也无主观的目的)以外,没有别的了。”

一般来说,对于第一契机——审美判断的无利害即非功利性的快感和第三契机——无目的而合目的性,人们尚容易理解。唯独第二契机——无概念的普遍性和第四契机——无概念的必然性,长期以来困扰着绝大多数美学研究者。实际上,第二和第四契机,谈的都是审美判断中的“共通感”问题,即不同的审美主体对同一个审美对象应该有几近客观的相同或类似的审美判断。因此,美学史家鲍桑葵把二者合二为一。康德把非概念的普遍性和非概念的必然性建立在主体先验的“共通感”的假定上面。康德认为,审美不同于认识,鉴赏判断不同于知识判断,其普遍有效性不能由概念来保证,没有一个客观的基础,因而必须假设一种人人共有的主观心理机能作为基础,此即“共通感”。康德说:“因为这是知识本身的可共享性(‘可传达性)的一个必要条件,并且所有非怀疑论的哲学研究都有此假定。”在他看来,“共通感”作为审美判断的规则,“必须是先天地建立起来的,因为这规则预示着必然性,因而也预示着对每个人的有效性,就像一个对象表象必须与愉快或者不快的情感相关来评判一样。”

为了解决审美活动经验事实与“共通感”之说的矛盾,康德受休谟关于人的“器官本身”是否有“毛病或缺陷”——“尽管趣味仿佛是变化多端,难以捉摸,终归还有些普遍性的褒贬原则;这些原则对一切人类的心灵感受所起的作用是经过仔细探索可以找到的。按照人类内心机构的原来条件,某些形式或品质应该能引起快感,其他一些引起反感;如果遇到某个场合没有能造成预期的效果,那就是因为器官本身有毛病或缺陷”——的启发,以主体有无“鉴赏力”来辩解:因为“鉴赏力”并非天生的,而是需要后天培养的,所以主体之间是有差异的。事实上,康德的这种解释是一种难以令人信服的辩解。因为,某些主体“鉴赏力”的缺乏恰恰证明“共通感”概念自身的自相矛盾。康德意识到了,问题并没有解决。因此,他提出了“美作为道德的象征”这一命题,试图通过道德律令的应然性和绝对性,用道德的普遍必然性来证明美的普遍必然性。可问题是,美与道德之间的象征关系归根结底只是一种“象征”,并非一种必然的对等关系。同因此,康德的“共通感”难题始终没有获得理论上的解决。

康德之后,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是,在关于主体审美的“共通感”问题上,除了现象学美学的核心代表人物杜夫海纳提出了具有深刻内涵的“公众”概念接近于问题的解决之外,其他几乎所有美学研究者都止步不前了。

二、杜夫海纳的“公众”概念距离“共通感”只差半步

杜夫海纳的审美经验现象学告诉我们,艺术品作为审美对象只有在审美主体的审美过程中才得以可能。这就是说,作为审美对象的艺术品尽管具有所有对象所具有的客观属性,然而与其他对象的客观性是自在的客观的不同,它的客观性需要主体的主观性予以确认、认定。而事实是,能够提供作为审美对象的艺术品的客观性的主体并不是无差别的所有主体,即并非所有主体在审美中会产生“共通感”即得出相同的判断。这恰如鲍桑葵所说:“正像在一般地谈到现实世界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指科学所揭示的世界一样,在一般地谈到世界上的美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指艺术所揭示的美。”

那么,什么样的主体才能为审美对象提供“客观性”呢?杜夫海纳提出了“公众”的概念。

在《审美经验现象学》第一编第三章“作品与公众”里,为了从观者本身来规定观者,杜夫海纳创造性地运用了“见证人”或“目击者”这个代表“公正态度和清醒头脑”的概念。见证人即按照作品规定的方式去观的观者,亦即最理想的观者,他是“比一个欣赏者更好的观众”。观有深浅之分,“见证”意味着见证、目击到作品原本的含义和最深刻的意义。因此,杜夫海纳对见证人的论述,正是古往今来对欣赏者论述的精华。见证人:(1)处于欣赏作品的最佳视点;(2)不是一个一般的观者,而是一个卷入的观者,卷入作品的世界之中;(3)一方面他遵循作品,顺从客体,另一方面,他与作品共在,达到主客体的融合,通过共在与融合,他目击了作品的真席,作品的真谛也通过他而显示出来,获得存在。杜夫海纳说,见证人犹如海德格尔所说的“此在在此”。到此,“艺术作品加上审美知觉等于审美对象”就具体为“艺术作品加上见证人等于审美对象”。

杜夫海纳认为,作品通过见证人而呈显,成为审美对象,见证人通过目击作品的真席而获得审美感受。审美情感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趣味,要求交流和普遍化,见证人也追求知己,要求与人共睹。见证人的无限递增形成公众,作品渴望的也不是单个见证人自我满足,而是公众。公众不同于大众,大众是由带着各种各样观点来看作品的观者形成的,而公众则是由见证人的倍增、扩大构成的。它是建立在对作品的目击上的,是朝向普遍性的人类性的。公众朝向人类性的运动,只有通过艺术才是可能的,同样,只能通过公众,艺术作品才成为实际上的艺术作品,艺术作品只是对于目击它的公众才成为审美对象。这里“艺术作品加上审美知觉等于审美对象”具体为“艺术作品加上公众等于审美对象”。

由上只言片语,我们可以清晰地感觉到,杜夫海纳的“公众”概念,实际上指的就是康德所说的达成了“想象力”与“理解力”的“协调、和谐”的审美主体。可见,“公众”概念,已经相当接近于康德“共通感”概念的内涵了;也可以说,杜夫海纳的“公众”概念距离康德的“共通感”,只有半步之距。稍感遗憾的是,杜夫海纳经由“见证人”和“大众”概念而得出的“公众”概念,仍难以摆脱康德主观性独断的嫌疑——尽管这个主观性不是先天的。

三、“精神青春期”概念是理解审美“共通感”的桥梁

“精神青春期”概念并不神秘,它已实实在在地后来却先到地进入了我们的学术话语之中。”‘精神青春期”概念将以无可辩驳的逻辑证明,它是我们合理地理解各主体之间审美判断中“共通感”问题的一座桥梁;同时,它也为我们真正解决审美对象的“客观性”与主体审美的“主观性”矛盾提供了可能。

就像生理上的“青春期”是个体性生理成熟的一个关节点一样,“精神青春期”是个体精神成熟或觉醒的一个关节点。众所周知,如果个体生理上没有进入能够生育的“青春期”,他无论如何是难以理解“性”的真实含义的;同理,如果个体没有达成可以进行精神创造的“精神青春期”,那么,无论如何他也是难以理解“精神”的真实含义的。所谓“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所谓“井蛙不可以语于海,夏虫不可以语于冰”;所谓“白天不懂夜的黑”。这里的差异在于,生理上的“青春期”是先天赋予的,人人生而俱有的;而“精神青春期”却只能是后天获得的,因人而异的。

我们知道,审美是一种高级的特殊的精神活动,即审美的“门槛”很高:“美,为自己建起了一道高高的栅栏,她拒绝并阻挡世俗名利之徒轻易地进入;同时,美,又像一个深闺中的美人,她渴望并期待着她的白马王子的降临”。毋庸赘述,这种高级的特殊的精神活动,需要个体精神的高度觉醒和成熟,即需要主体达到自我“精神青春期”的临界点。否则,审美与主体之间就隔着一层,就像“儿童听不懂成人笑话”一样。

由此,我们便知,主体在审美上的“共通感”,完全依赖于各主体自我精神发展的水平:达成“精神青春期”者,不言自明;未达成“精神青春期”者,就是说破嘴皮子,也是隔靴搔痒、对牛弹琴。只有那些进入并完成了“精神青春期”转换的主体才具有确认、认定审美对象的“客观性”即是否“美”的判断的资质或条件,才能够“见山是山,见水是水”,才有审美的“共通感”。这样的主体会发出“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应如是”(辛弃疾)的慨叹;各主体之间就会产生“心有灵犀一点通”的共鸣,就会“君子所见略同”。因为,获得精神高度觉醒的个体是自由主体,只有他,才能够解决感性与理性的矛盾,即达成康德所说的“想象力”与“理解力”的“协调、和谐”即“审美判断”。

实际上,我们这里所说的达成“精神青春期”者,与康德的“天才”概念比较接近。遗憾的是,康德只知道有先天的“天才”,而不知道有后天达成“精神青春期”的个体。

可见,我们借助于“精神青春期”概念,不仅彻底超越即理解了康德的“共通感”难题,而且合理地解决了审美对象的“客观性”与主体审美的“主观性”这一矛盾问题。

注释:

①鲍桑葵著:《美学史》,张今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页。鲍桑葵认为,我们可以将第二个契机(非概念但有普遍性)与第四个契机(“共通感”作用下的必然性)合在一起,“原因是,按照近代逻辑学,我们很少把量和语态、普遍性和必然性加以区别”。

②以笔者的三篇论文为标志:《论“精神青春期教育”》(《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我是怎样提出“精神青春期”概念的》(《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和《“精神青春期”——一个教育哲学范畴》(《哲学进展》2013年第2期)。

③参见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册,宗白华、韦卓民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3-164页。康德认为“天才”是天生的,出自那对于人的精神的先验的本原。“天才”的特点是:独创性、典范性、神秘性、限于美的领域。第一,天才是艺术才能,不是科学才能;第二,作为艺术的才能,天才以知性与想象力的一定关系为前提;第三,天才不是表现一定的概念而是表现审美观念的能力;第四,天才是在想象力与知性的协调中表现出来的主观合目的性。

参考文献

[1]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册)[M1.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2002.45.

[2]康德.判断力批判[M].宗白华,韦卓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9.

[3]门罗·比厄斯利.西方美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92.

1 4l康德·判断力批判[M].李秋零译.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10.234.

[5]北京大学哲学系美学教研室.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c].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11.

[6]朱鲁子.纯粹美学——失而复得的美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06-109.

[7]鲍桑葵.美学史『M].张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8.

[8]杜夫海纳.审美经验现象学[M].韩树站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2.8.

[9]朱鲁子.“精神青春期”——一个教育哲学范畴l J1.哲学进展,2013,f21:106-109.

责任编辑:王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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